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咹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鈈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近期,检查发现一些特种设备原登记地址上已无厂房或已无该特种设备有些特种设备则现场处于停用狀态;现我局根据有关证明材料将对上述情况特种设备相应予以注销登记或停用(注销、停用设备清单见下表)。请列表中各有关单位对擬注销、停用设备有异议的于公告后15日内到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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