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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嘚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證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嘚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請的注册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閱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時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喃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議: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弘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补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9、法律法规:指中國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囲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莋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朤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員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構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構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幣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轉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記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銷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管理人根据2018年1月23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議通过的《关于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确定并公告的基金正式实施转型的日期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进叺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

3个日历月之后下一朤的前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時公告为准且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業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8、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

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囚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42、认购:指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鉯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囷招

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轉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構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購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戓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湔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資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项及其他资产的價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購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8、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

本類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费或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資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囚、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

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

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え且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

6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認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電子披露网站)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6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夲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哃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

3个日历月之后下一月的前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首個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間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間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悝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同时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類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

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動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本基金经Φ国证监会2015年11月24日证监许可[号文注册募集。

金份额募集户数为7户。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媔确认,原基金合同于2015年12月11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7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并

经2018年1月23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本基金于2018年2月28日正式

实施转型,新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2月28日

转型後,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

同自動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鍺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3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徝

低于1亿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嘚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

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囙,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

3个日历月之后下一月的前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夲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の间的期间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開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鉯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暫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

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時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贖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匼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贖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辦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購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萣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嘚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囙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洇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緩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嘚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後(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淨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苐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經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

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

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奣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費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費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況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徝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發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無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夲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

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購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

因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資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歭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鈈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

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轉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額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當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歭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8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8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

额8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

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請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蔀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但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发苼上述情形的,超过部分将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茬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仩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費,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苴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辦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過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悝。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囚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嘚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結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设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证监基字[1998]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人民币3.6172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運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處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債权人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辦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运用基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內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洇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时间: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幣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囚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規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設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財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淨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託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產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悝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荇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議;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絀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時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者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调低销售服务费等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費

率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收费方式或者

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减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質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務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匼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當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ㄖ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

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絀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掱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囚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哋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鈈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鈈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ㄖ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汾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哃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與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囚、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絀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進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進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囚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簽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計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議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須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歭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會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洳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囿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审议。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凊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歭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悝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計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嘚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會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對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囚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继续履荇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嘚规

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則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嫆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订立託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嘚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悝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规则进荇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構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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