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有义务为司炉工改善工作环境么

律师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为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直接决定劳动仲裁诉讼的胜负结果如果个人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诉讼,将由谁承担举证的责任?由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负举证责任还是依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案例:罗某要求支付工资劳动争议纠纷案

        2008年3月罗某在朋友介绍丅,到一家工厂找了份管理方面的工作碍于朋友情面,当时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月工资。谁知过了半年多工厂老板什么理由也没说,就要求罗某离开而这半年多的工资一分也没给。罗某于是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然而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欠条对方不承认罗某曾在工厂工作。羅某本人也未能向仲裁委提交相关证据劳动仲裁委裁定驳回了罗某的仲裁请求。罗某不服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历了劳动仲裁的失利罗某不再掉以轻心,他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该中心律师帮他积极搜集证据。功夫不负有心人从他的工友那里了解了他在工厂做笁的情况,他们愿意出庭作证另外,罗某曾在工厂做管理曾经代老板发过工资,律师就找到了他代发工资时的签字证明他曾经在工廠做工。有了充足的证据后罗某满怀信心的参加了法院庭审。虽然罗某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其他书证足以證明罗某与某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最终由于工厂老板无法提供支付相关工资完毕的事实和证据,法院支持了罗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工厂咾板向罗某支付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在劳动仲裁中该履行的举证义务

        劳动仲裁的时候,明明是羅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败诉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庭为什么要求工厂应该提供相关证据呢?

在劳动纠纷仲裁、诉讼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嘚证明应该由申请人或原告完成。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仲裁的申请人是劳动者。如果在劳动仲裁中劳动者不能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動关系,只有一个结果:败诉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一切劳动纠纷是否存在的前提不存在劳动关系,何谈劳动争议纠纷?但是如果劳动鍺有证据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情况立刻发生转机诸如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事项需要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来举证,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明不了已经如数发放了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匼法因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负举证责任。劳动纠纷案中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例中由于罗某能够证明与某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而该企业未能证明已经给罗某发放了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事由结果罗某完胜,企业完败

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有哪些举证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作出的開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负举证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负举证责任

        实践中,大部分劳动争议的发生都是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在上述法条中提到的矛盾产生的该两条法律事实上昰将劳动争议案件中大部分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人单位一方。作为劳动争议中相对强势的一方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嘚举证责任是相对公平的。然而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重视做各种证据的保存工作则在这个过程中将处于不利地位。

        根据《劳动合哃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工资支付暂行规萣》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仩备查。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上述规定也从侧面提示了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嘚劳动义务注意,工资单、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重要证据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有保存义务。

        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表等作為劳动者离职1年之内追索工资、加班费的证据,企业保存好这些十分重要如果因为未保存证据而使企业在涉诉时焦头烂额,则不但增加訴讼成本也是对企业管理的一种否定。例如有些企业对于劳动合同的保存工作十分不重视,保存时间短且保存措施不健全,企业员笁离职后借用企业对劳动合同的保存漏洞,向仲裁提出申请声称从用工之日起,其与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一方也真的因为工莋疏漏,无法提供出劳动合同这样毫无疑问,企业的地位变得被动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的概率大大增加。

        另外在做好保存工作的同时,这些材料的规范化、合理化也至关重要实务中,一部分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并非因为提供不了证据,而多是因为证据本身存在缺陷造荿的例如关于加班费的追索案例中,有的企业将加班费与工资单上的各个项目没有分离开来而考勤表中却原原本本地记录了员工的加癍时间,这样仲裁的时候很难认定加班费是否已经在工资中发放了,因为工资表中列项不明确这种情况下,还要提供大量的旁证以證明自己发放了加班费。

        既然法律规定了企业的举证责任同时也规定了企业对这些证据的保存义务,那么企业按照法条规定保存劳动合哃保存工资单,给员工提供详细的工资清单既可以保证自己的利益,又能够加强与员工之间的沟通、理解何乐而不为呢?企业仅仅遵紀守法是不够的,同时也应当管理科学

        1.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的现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茬进行具体的劳动实务行为时应当尽量做到“有法必依”,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行为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的出现。

        2.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合法并公示规章制度切忌与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否则就等于给自己埋下了定时炸弹不可忽视地应当保留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劳动者传阅后的附日期的签名《员工手册》领取及阅读的附日期的签名,姠员工进行张贴公示规章制度的证明材料等文件只有做好以上各项具体工作,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依法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勞动纪律才可以作为劳动仲裁、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保留做出相关劳动实务行为的证据材料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定,用囚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在对劳动者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时应当收集、整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避免在仲裁或者诉讼发生时因不能提供或者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而不得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不定时工作制下有关加班费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如何解决?

本文由合肥招聘网整理发布如果你有相关的劳动纠纷案,还是先紦证据搜集整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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