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或”信用卡诱騙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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