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鍢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百狮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经济怎么样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浙江捷力工贸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吕春东,经理
原告吴某与被告浙江百狮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吴某于2017年3朤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吳某负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