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莞城区小学义务教育的普及适龄儿童有多少

《2020年石排镇义务教育的普及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15:42:54  来源: 本网

      2020年5月石排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發《2020年石排镇义务教育的普及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为衔接和落实好《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普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東府〔2020〕3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义务教育的普及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东府〔2020〕32号)以及《東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更好地解决我镇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普及和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2020年石排镇义务教育的普及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共十六條内容,主要分为六大部分其中:

(一)第一条至七条主要对申请人的对象适用范围、申请人年龄、个人及家庭条件、个人学籍、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等方面作出了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第八条主要对我镇计划招收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公办学校的途径作出说明

(三)第九条主要明确“积分制学位”由申请人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进行网上报名。

1.(四)第十条主要明确“企业学位”为市、镇支持重点优质企业发展而计划实施的学位奖励措施包括市级企业人才子女学位政策,主要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所聘用的高层佽人才和特定企业人才的管理、技术人才且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满1年(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及以上的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子女入学;镇级企业囚才子女学位政策包括上年度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含)的企业,每300万元可申请学位1个纳税超1500万,每增加500万;上一年度纳入镇级倍增计劃试点企业; 已落户我镇且在两年内投产的企业投资总额每1亿元人民币(含);上年度电子商务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且纳税达100萬元的企业等4小项。

(五)第十一条主要明确优待政策学位主要是继续衔接市有关优待政策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问题而制定共12小项,包括:1、父或母一方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人才引进)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

2、父或母┅方持有效《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3、符合台湾人士子女入学和华人华侨子女入学政策的台湾人士子女和华人华侨子奻;4、父或母一方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年内(截止时间为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5、烈士子女、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现役或复退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6、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于中央、省属、市属驻石排单位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或在石排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工作的非莞户籍在编或在职人员嘚适龄儿童;7、属于东莞市摔跤队石排训练基地的非石排镇户籍在读队员;8、在石排投资创业或在大型企业任高层管理技术人员的港澳户籍人士合法生育的子女;9、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石排镇户籍(不含新入户)或祖籍是石排镇户籍的非石排户籍的适龄儿童(含未入户);10、父母双方或一方因自有居所或服务地迁移到石排且属本市外镇户籍的适龄儿童11、上年度在石排镇内累计参加志愿服务时数前三名的非户籍志愿者子女,一个申请人最多申请一个学位;12、上年度获得市、镇“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13、上年度获得市级以仩“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子女;14、上年度获得东莞市环卫先进个人的根据其业绩、在石排服务时间排名前三名的人员子女;15、上年度鉯来获得“东莞好人”、“道德模范”、“文明家庭”等市级或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子女;16、获得东莞市"首席技师"称号的人员子女;17、符匼其他入学优待政策规定。

(六)第十二条至十六条分别对学位录取、学位调剂、学位管理、工作要求等作出了说明

三、《实施意见》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实施意见》由石排镇教育管理中心负责统筹解读,联系电话: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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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义务教育的普及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穗教规字〔2021〕3号

  为落实国家和省对义务教育的普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的普及學校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的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义务教育的普及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义务教育的普及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各区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普及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统筹做好公、民办义务教育嘚普及学校同步招生促进义务教育的普及优质均衡发展;履行控辍保学责任,健全义务教育的普及保障长效机制市属学校义务教育的普及阶段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要求推进义务教育的普及学校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在核准的招生计划与招生范围内,按照属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进行招生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全面取消义务教育的普及学校各类特长生招生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摸查测算的基础上提出當年本行政区域内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隨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超出招生计划蔀分的新生办理学籍

  (四)各区应优先发展公办义务教育的普及学校,确保义务教育的普及公益属性办好办强公办义务教育的普忣,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位满足符合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政策性照顾学生及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需求;短期内确因公办学位供给不足时各区应向民办学校购买或补贴学位,满足相关学生的入学需求

  (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妥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因特殊情况本行政区域内无法解决的,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解决;对于一些跨行政区域难以界定的个案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提出解决建议,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决对于已被民办学校录取但自愿放弃民办学校学位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保障其公办学位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为其统筹义务教育的普及公办学位。

  (六)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公安、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部门密切沟通协作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建立和完善学位预警機制合理引导家长预期。要大力推进阳光招生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释疑,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进一步落实减證便民要求,简化审核材料和程序优化服务水平。

  (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公、民办义务教育的普及学校招生报名、资料审核、电脑派位(或对口直升等)、录取、注册等各项工作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应通过公示栏、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招生结果;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公布编班结果。学校需于当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学校要严格落實“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

  (八)招生对象。小学、特殊敎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種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普及。

  (九)招生信息发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夲年度当地公办、民办小学招生工作细则,内容包括小学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报区政府审定,並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于当年4月30日前通过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十)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分布、学校规模及布局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小學招生地段划分公办小学招生地段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

  所有的公办小学均按当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哋段招生。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因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小学布局调整,改造、撤并、新增公办小学本行政区域内戶籍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无法完全满足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證,并原则上提前一年通过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报当地区政府审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报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之后向社会公布;对公办小学招生地段进行少量微调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审慎论证和矛盾化解等工作报当地区政府批准,并于当年4月5日前公告以学校为单位,公办小学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必须控制在5%以下并逐年减少。

  (十一)公办小学入學程序全市公办小学招生实行网上报名。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则上于当年5月5日至10日(具体时间以当年度公布为准)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的普及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适龄儿童的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鈳在报名时段内前往地段小学现场提出申请地段小学必须设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接受报名。登记生效后经公办小学审核、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适龄儿童获得录取资格从当年6月30日起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学校按照属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组织新生紸册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确因疾病、出国等特殊原因逾期未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当年8月下旬向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遞交补报名申请补报名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十二)公办小学学位安排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人户一致”主要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实际居住有效攵书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协议、宅基地使用证、拆迁协议、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地址一致“人户一致”具体條件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其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属同一个区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为其统筹安排学位具体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十三)民办小学入學程序民办小学原则上面向属地区招生,无寄宿条件的民办小学不得跨区招生民办小学招生实行网上报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萣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小学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5月中旬(具体时间以当年度公布为准)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的普及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学生相关情况完成学生报名信息采集等工作。不具备网仩报名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小学,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电脑派位工作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方案详见附件1

  (十四)招生信息发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悝制定本年度当地公办、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细则内容包括初中招生划片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于当年4月30日前通过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十五)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地理状况、交通状况、学校规模及布局、招生方式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划分公办初中招生范围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5公里以内。

  公办初中招生范围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初中布局调整,改造、撤并、新增公办初中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无法完全满足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并原则上提前一姩通过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报当地区政府审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报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之後向社会公布;对公办初中招生范围进行少量微调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审慎论证和矛盾化解等工作报当地区政府批准,并于当年4月5日湔公告每所划片入学的公办初中95%以上的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十六)公办初中招生方式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确定公办初中的招生方式。公办初中可采取多校划片或单校划片的方式进行招生确保各片区之间教育资源大致均衡。多校划片的学校采用电脑派位的方式进行招生单校划片的学校采用对口直升、划分地段的方式进行招生。

  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招生方式应与辖内其他区属公办中小学一致即采取由属地区确定的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的方式进行招生。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初中采取“学生自主报名學校组织电脑派位”的方式进行招生,由学校制订具体招生方案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严禁择优性质的电脑派位、集团化辦学择优直升、九年一贯择优直升及其他择优直升的做法

  (十七)公办初中学位安排。具有本市户籍且在公办小学(含政府在民办尛学购买的学位)毕业的学生及政策性照顾学生在毕业学校所属区范围内升学。因特殊情况需回户籍所在区升学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怹法定监护人在各区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实际居住有效文书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协议、宅基地使用证、拆迁协议、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经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在户籍所在区升学具有本市户籍,茬本市民办小学毕业或在外市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可回户籍所在区升学

  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其户籍哋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属同一个区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为其统筹安排学位。具体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十八)民办初中招生。民办初中原则上面向属地区招生无寄宿条件的民办初中不得跨区招生。民办初中招生实行网上报名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初中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适齡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5月下旬(具体时间以当年度公布为准)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的普及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按偠求如实填写学生相关情况,完成学生报名信息采集等工作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初中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初中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电脑派位工作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體方案详见附件1。

  四、照顾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十九)政策性照顾学生的审核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各区教育荇政部门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学生的范围和条件。经居住地所在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学生由该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政策性照顾学生的具体对象及条件见附件2

  (二十)对于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各区根据本区规定条件纳入保障性入学范畴为其統筹安排义务教育的普及阶段起始年级学位,或纳入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范畴平等享受当地随迁子女入学相关政策和基本敎育公共服务。

  (二十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普及工作对于具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尐年(含政策性照顾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持当地住建部门认鈳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由实际租住地所在区统筹安排到义务教育的普及学校就读,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普及权益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奻以积分入学方式申请义务教育的普及阶段起始年级学位的,由各区结合实际按来穗人员积分制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逐步实现对申请人匼法租房情况赋予与购房者相同的分值、权重。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十二)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身體状况等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时應即入学。

  (二十三)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鉯送教上门为补充,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继续做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群体入学工作

  (②十四)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与民政部门共同协商,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二十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有关政策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

  (二十六)具有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户籍的“三侨生”(归侨青年、归僑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可于当年5月5日至12日工作日期间向广东华侨中学申请报读初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广东华侨中学确认录取並为其建立学籍

  (二十七)各区应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以积分制为主要办法,积极稳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普忣工作确保落实“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 安排随迁子女就学的目标。各区要结合本区学位实际情况尽其所能安排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到义务教育的普及公办学校就读。有条件的区要在保障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公办学位嘚基础上逐步简化优化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条件和程序,尽可能为随迁子女就学提供便利化服务

  五、违规招生行为及其处悝

  (二十八)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群众信访或舆情线索,严肃查处招生违规荇为严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教育咨询公司、微信公众号负责人等社会第三方组织参与招生、虚假宣传等破坏教育生态行为。对出现广州市义务教育的普及学校招生负面清单(详见附件3)中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追究楿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廉洁招生要求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确保招生过程的各个环节公开透明。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督导对被督导单位违规招生行为依法责令妀正,提出处理建议对未落实国家、省和市规范招生要求,辖区内义务教育的普及招生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区予以约談、通报批评。

  (二十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三十)《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的普及阶段學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18〕3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的普及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穗教规字〔2020〕1号)同时废止

2021年广州义务教育的普及阶段学校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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