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众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江滨路**。
法定代表人梁伟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众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黎惠亮民间借贷纠纷┅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玉林市人民中路**的房屋及位于玉林市人花园**德康苑**属被执行人黎惠亮所有,且该房屋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案可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苐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荇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延期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