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三山东三井酒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总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斌,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某2,男山东省平原县。
被申请人:徐某1男,山东省平原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三山东三井酒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某2、徐某1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某2在山东三山东三井酒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20%的股权,查封被申请人徐某1坐落于平原县城区莲花池住宅房产(证號:022xx)的拆迁权益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元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三山东三井酒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某2在山东三山东三井酒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20%的股权
二、查封被申请人徐某1坐落于平原县城区莲花池住宅房
产(证号:022xx)的拆迁权益。
案件申请费4217元申请人山东三山东三井酒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