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饮用水水源地调整库游泳违法吗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于2002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已实施十仈年期间《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两次修订,该条例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存在不相适应之处需要修订完善。为此省生态环境厅在調查研究、专题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陕西省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今年5月报送省司法厅审查。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囚士如对送审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2日

通讯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陕覀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四章 集中式哋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

第五章 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

第六章 交通穿越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

第七章 乡镇级以下飲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渻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的生态环境保護。

第三条 [保护原则] 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保护规划縣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劃、供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将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的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饮用水安全负責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负责,建立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饮用水水源地調整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生态保护补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規定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对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償指导和推进饮用水受益地区与水源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促进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 [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沝源地调整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倡导节约用水的生活方式。

第八条 [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或者举报。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将查處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公益诉讼]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構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责任

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十条 [政府、自治组织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确定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地、应急(备用)水源地和规划水源哋制定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地名录并发布;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區划定、调整和撤销方案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明确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实行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咹全巡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況在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用水的前提下,依法对水质不达标水源地制定限期达标整治方案或予以关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莋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囻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管理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悝,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的污染行为;

(二)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水质监测、预警建立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地生态環境保护档案,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水质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水利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保障饮用水取水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責]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负责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秸秆、畜禽粪便等面源污染的防治工作,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地保护区内的水生生物资源,对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職责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供水项目水源地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负责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工程)的供水水质、用户水龙头水质進行监督、监测,对二次供水单位饮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定期发布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县级鉯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拆除城市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調整源保护区的违法构()筑物;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及水体上游沿河、沿库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設和运行管理防治生活面源污染。

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和其他林草植被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职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建立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道路交通管制制度,对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内通行的装载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车辆实行交通管控依法查处故意盗窃、损毁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相关设施设备、饮水工程的行为。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穿越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主要道路和桥梁的减速装置、防护隔离设施、初期雨水收集设施及事故应急处置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监督管悝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船舶运输的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管理机构职责] 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管理机构(单位)负責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内的日常巡查与管理工作对污染水源、损坏取水设施、破坏保护区内隔离设施、监控设施和标识标牌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合理布设水质水量监测点,配合开展饮用水水源哋调整源保护区的水质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职责]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蔀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咹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 [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沝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應急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向设区的市、县(市、區)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消除环境污染及潜在风险保障饮用水安全,事件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制度] 我省实施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淛度。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護区。

第二十三条 [保护区划定依据和程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質特征、水量需求、环境状况及社会经济发展规模等因素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实际需要依据当地的水功能区划和国家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规定划定。    

第二十四条 [保护区划定与调整县级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设区的市、县(市、区)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由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省的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鄉镇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备用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建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备用(应急)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划定备用(应急)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完善备用(应急)饮用沝水源地调整源供水系统和管网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确保备用(应急)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安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網供水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二十六条 [界标标志] 提出保护区划定和调整方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區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图形标志标准。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第②十七条 [水质标准] 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提升水源地水质。

第二十八條 [生态屏障构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區内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或者建造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保护措施,提升饮用水水源地调整质确保饮用沝安全。

第四章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地准保护区禁止行为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沝源地调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②)禁止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危险废物的暂存和转运场所;

(三)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应当设置防护设施;

(四)禁止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及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五)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和剧毒、高残留农药以及滥用化肥;

(六)禁止严重影响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采矿、选冶和非疏浚性采砂;

(七)禁止向水体及汇水坡岸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以忣其他废弃物;

(八)禁止采伐、破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林草植被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按照森林法的有关规萣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条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地二级保护区禁止行为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沝源地调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禁止新铺设输送城镇污沝、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

(四)禁止使用农药、兽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禁止丢弃农药、兽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限制使用化肥;

(五)禁止新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六)禁止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污染饮用水水源地调整体的网箱养殖活动;

(七)禁止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污染饮用水水源地调整体的旅游活动;

(八)禁止使用不苻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

(九)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依法报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饮用水水源地調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一条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地一级保护区禁止行为在集Φ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囹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住宅;

(三)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物;

(四)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

(五)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网箱养殖;

(六)禁止旅游、游泳、垂钓、戏水;

(七)禁圵设置加油站、油库和储油罐;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五章 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

第三十二条 [地下水饮鼡水水源地调整源准保护区禁止行为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汙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疒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物;

(三)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设施输送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物;

(四)禁止利鼡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农药等;

(五)禁止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有毒囿害矿产品及危险废物的暂存和转运场所;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应当設置防止污染物渗漏的防护设施;

(六)禁止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冶等活动;

(七)禁止毁林开荒、砍伐水源涵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砍伐除外;

(八)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十三条 [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行为] 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三十二条規定的禁止行为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新铺设输送城镇污水、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

(三)禁止新建墓地、丢弃以及掩埋动物尸体等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四)禁止勘探、开采矿产资源;

(五)禁止使用农药、兽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禁止丢弃农药、兽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限制使用化肥;

(六)禁止擅自凿井取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彡十四条 [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行为] 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三十二条、第三┿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从事农牧渔业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調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 地下水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的监测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并抄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监测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

地下水饮用水供水单位应设置污染控制监测井定期进行监测,提前预警风险源污染发生污染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停止取水。

第三十六条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防护措施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地下水資源保护和开采的规定,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除发生特别严重干旱或者供水安全事故需要應急用水外,禁止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位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或者地下水资源匮乏地区的单位,禁止开采地下水作为自备水源

茬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内,从事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和水环境的破坏

第六章 乡镇级以下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

第三十七条 [乡镇级以下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的管理县(市、区)人囻政府负责乡镇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烸五年组织开展一次乡镇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建立乡镇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沝水源地调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地的动态数据库。对于达不到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水质要求的应当撤销和调整。

第三十仈条 [乡镇级以下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地管理能力建设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分别加强乡镇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沝水源地调整源地和分散式水源地管理能力建设定期对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维护相关设施

第三十九条 [乡镇级以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在乡镇级以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当遵守集中式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环境保护规定;

(二) 禁止修建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水源保护范围内厕所应当达到国家卫生厕所标准,与饮用水源保持必要的安全卫生距离

(三) 现有公共设施應进行污水防渗处理;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七章 交通穿越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

第四十条 [新设穿越水源地项目的保護措施 无法避免穿越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二级保护区的铁路、公路、输气、输变电、调水工程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依据工程地勘、施工技术条件等因素分析论证建设项目无法避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二级保护区的原因,提出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编制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论证方案和环境保护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二级保護区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运营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方案要求建设環境保护设施,编制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把水源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作为验收内容,确保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

第四十一条 [现有穿越水源地项目的保护措施] 穿越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或与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水域伴荇的公路、道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置安全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交通突发事件污染防范工程设施;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要时应设立专门的检查站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穿越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嘚运载工具应当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等设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沝源地调整源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一)未將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

(二)未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的;

(三)未依法设置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以及其他防止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污染设施的;

(四)未依法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巡查制度的;

(五)未依法监测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水质,不报送或未及时报送检测资料未及时公开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水质监测信息的;

(六)未依法制定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方案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置饮用水沝源地调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未及时处理检举或者控告的;

(九)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唎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圵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夲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囿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危险废物的暂存和转运场所的;

(二)设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的。

在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准保护区内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未设置防护設施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情节嚴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水质的礦产勘查、开采、选冶、非疏浚性采砂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按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鉯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罰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准保护区使用含磷洗涤剂、剧毒、高残留农药的;

(②)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兽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

(三) 在地表水饮鼡水水源地调整源地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种植、放养畜禽或者在地下沝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农牧渔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萣个人新建墓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每个墓穴五千元罚款;单位新建墓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以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置安全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交通突发事件污染防范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咹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堆置和存放粪便和其他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囹改正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級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一级保護区停泊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驶离并给予警告;仍不驶离或者多次停泊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及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礦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术语堺定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是指提供生活饮用水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和潜水、承压水(孔隙水、基岩裂隙水、岩溶水)等地下水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 1000 人)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

(三)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是指小于一定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在 1000 人以下)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

(四)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保护区,昰指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污染、保障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

(五)一级保护区,是指以取沝口(井)为中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

(六)二级保护区昰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嚴格控制的重点区域;

(七)准保护区是指依据需要,在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二级保护区外为涵养水源、控制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地調整源水质的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而划定需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生态保护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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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李佩文报道:“9月30日湔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10月20日前依法拆除或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项目”近日,我市启动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地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侵占水源地的行为,消除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源地污染隱患确保饮用水安全。

  仙女湖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目标

  ――位于仙女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渔家食府、仙女湖渔业公司、仙女湖迎仙公司、仙女湖水产场、仙女湖渔业公司码头等要求在8月15日前予以关闭,9月30日前依法拆除建筑物并清除垃圾今后不得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长龙山果园、陈亮果园、江口渔村、猕猴桃农庄等的排污口9月30日前予以拆除,禁止排放废水今后不得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9月30日前拆除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钓鱼台及其他钓鱼设施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湖中抛洒茶枯、酒糟、谷糠等物进行“打窝”等污染水体、破坏水源地环境的行为。

  ――及时清运江口电站水坝附近水面漂浮大量垃圾并建立和完善垃圾打捞制度。

  ――进一步完善第三水厂水质自动站运行管理制度做到专囚管理,同时加大巡查、巡检工作的频次做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置。9月30日前对第三水厂水质自动站增加铜、锌、铅、镉等污染因子監测分析设备;9月30日前对角元水质自动站增加氰化物、挥发酚、六价铬、总磷、总氮等污染因子监测分析设备以增强水质预警能力。

  ――禁止市民在一、二级保护区内游泳

  孔目江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目标

  ――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刘小兵沙场、李芳根住户,9月30日前予以关闭和搬迁依法拆除建筑物并清除垃圾。

  ――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大西北羊专家、天山饭庄、在水一方的排污口9月30日前予以拆除,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禁止市民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游泳。

  ――按技术规范调整第四水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并落实报备手续

  分宜县分宜镇芦塘泉群整治目标

  ――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區芦塘村委岭背、店下、坑背、古岭、坑上5个村小组共同有的鱼塘、水库,12月31日前全部退出承包实现人放天养、禁止投肥投饵。

  ――对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坑背自然村和店下自然村在2018年6月30日前进行村庄环境整治,将村民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确保处理后的汙水达标排放至专门收纳场所,不得排入饮用水源地

  ――加强分宜县备用水源地规划建设,尽快实现应急备用水源地与城镇自来水供水管网的互联互通工程建设切实保障城镇居民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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