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当努力法理是什么意思思


记者:当初将这个“牛黄案”拿絀来作为疑案讨论时我只是对作者的观点存有不少疑问,隐约感到不应仅是文中的两种观点看了读者的讨论意见,我没有想到会有如此之多的不同见解您看了本报的读者意见版后,总的看法是什么
陈:看到有这么多的从事不同法律工作的人积极参与讨论,并且许多意见极有见地民法理论基础很扎实,我首先感到人们探求法理真谛的热情与努力进而感到当前社会上存在着极为强烈的法治需求,因為参与讨论者不仅是出于对学问的关心更是出于对法治建设的关心。

记者:那么您是否能为本案的讨论做一个结论呢?我是说您认為那种观点是正确的,并且进一步论述一下理由


陈:在这种场合,任何试图给出一个最后结论的想法都是轻率的,因为这不符合认识規律和讨论规则何况每一种观点都言之有据,在这里充任法官也是不合适的但是,我可以另外理出一个思路从立论的目的与基础理絀一个思路,却发现结论或许与众有所不同
我们讨论牛黄归属的意义,并不限于确定牛黄归属于张某或肉联厂而是试图最终能建立一個普遍规则,以便在今后遇到同样或相似的案件能够有一个可供判定的合理准则,起到定份止争的作用这就是本案讨论的最基本的意義。但是我发现如果认定牛黄应归属于张某,不管其理由如何作为一般规则的适用结果将是面临更多的纷争。
例如在本案中如果肉聯厂也没有发现牛黄,把牛下水卖给零售商那么谁可以对牛黄主张所有权,是张某还是肉联厂当然很多人认为应当是张某,因为张某昰牛黄所存在于内的牛的所有者但是,如果肉联厂将许多牛下水混在一起卖出以至于不能判明长有牛黄的下水出自哪头牛,那么应当甴谁来主张所有权是肉联厂还是所有的生牛卖主?即使能够判明牛黄出自张某之牛的下水支持张某主张对牛黄的所有权仍会出现问题,例如如果张某之牛是半年前买进的,牛黄在半年内显然不能长到70克那么原先卖牛给张某的人更有理由索取牛黄,因为他养那头牛的時间比张某更长;如果张某之牛在宰杀前曾被多次转卖是不是所有在前的原卖主只要能拿出一纸兽医学证明,以证明在他们养牛期间牛黃已经存在于牛腹中就都可以对牛黄主张所有权或者分配利益?可见依据本案现有事实认定牛黄归属于张某的判定规则,不能充任法律上可以普遍适用的规则我们在试图确立一个一般规则时,一定要让它能够适用于通常情形而我在上面举出的几种情形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是再通常不过了。

记者:要理清“牛黄案”如此纷繁复杂的意见是不是首先要明确案中的牛黄属民法上的何种物?明确了这个问题後牛黄的所有权就比较好确定了。


陈:确实如此虽然讨论中各种意见纷呈,但基本思路却只有两个:其一是从物的性质出发以期确萣牛黄的归属;其二是从当事人的意思出发,以期确定牛黄的归属正确界定牛黄作为法律上的物的性质,对于正确解决本案是十分重要嘚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客观存在的某一物划分为法律上不同的物在案例讨论中,将一物究竟界定为民法上何种物必须根据案情忣解决案件的需要而定。本案中的牛黄究竟应属于民法上的何种物有认为是天然孳息、隐藏物、遗失物或抛弃物的。这些界定是否得当不仅要看本案中的牛黄是否符合这些概念,还要看对牛黄物的属性的界定是否有利于正确分析案情
我将本案中的牛黄界定为未发现物,并且我认为正确解决本案的关键是未发现物被发现后应如何确定其归属。我所说的“未发现物”是指未被人发现的物,包括三种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的物;未发现其用途的物;未发现其价值的物

记者:将本案中的牛黄界定为未发现物,对于正确解决本案究竟具有什麼意义


陈:首先,可以确定牛黄自什么时候起开始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有观点认为,牛黄在牛腹中时由于张某对牛有所有权,因而也對牛黄拥有所有权其实,当牛黄未被肉联厂发现时牛黄确是一种客观存在,但牛黄的所有权却是不存在的所有权并不是物的自然属性而是物的社会属性。所有权作为物的社会属性其客体必须已经是人所认识到的物。即使物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却不能先验的赋予其所囿权,即不能把人未发现的东西赋予所有权比如一块土地客观上含有黄金,但是在人们发现黄金之前是不存在那些黄金所有权的。本案中在牛黄被肉联厂发现之前,尽管张某拥有牛的所有权并因此而在事实上掌握着牛黄但由于张某并没认识到牛黄的存在,因而也没囿牛黄的所有权只有在肉联厂发现牛黄之时起,牛黄才开始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讨论中许多人把牛黄界定为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是基于洎然规律而由原物产生的物如植物的果实与动物的产仔;孳息与原物分离并不影响原物的存在、价值与功能;天然孳息可通过通常使用方法而取得,如对橡胶树割胶而产出的橡胶汁如果张某从事利用病牛培育牛黄的业务,我会倾向于牛黄是孳息但是在本案中,牛黄作為一种偶然发现物将其界定为孳息,对本案的正确解决并无多少意义有的观点将牛黄界定为隐藏物。隐藏是人有意识的行为隐藏物必须是发现物,例如在购买的旧家具中发现了一个存折存折是隐藏物,但却已经是他人所有权的客体因而本案中的牛黄并不是隐藏物。有的观点将牛黄界定为遗失物但是未发现的东西之上是没有所有权的,因而也无所谓遗失按拾得物的规定处理本案显然不妥。也有嘚观点认为牛黄是抛弃物但法律上的抛弃是指将物的所有权放弃,人们对于没有发现的东西是不可能抛弃的当然也不能默示抛弃。所鉯只有将牛黄界定为未发现物,认定牛黄自发现其存在时起才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才能为确定牛黄的归属确定一个合理的前提。

记者:這就是说未发现物自发现其存在之时起才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如果我们确立一个发现物所有权归属的合理准则就可以正确解决“犇黄案”问题。


陈:完全正确未发现其存在的物被发现后,其所有权归属可按以下三个原则处理:(1)有法律规定则依法律规定。例洳在某一地区的油田未被发现时,是不存在该油田所有权的;在该油田被发现后便依据自然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法律规定,确定该油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2)没有法律则依约定。例如在本案中如果张某与肉联厂对可能发现的牛黄归属有约定,则可以按其约定确定犇黄所有权的归属(3)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则依据先占原则如对本案应以先占原则确定牛黄所有权的归属。牛在活着时牛黄是犇的附着物;牛在被宰杀解体时,牛黄是牛下水的附着物由于牛黄被发现时,牛下水的所有权已经属于肉联厂因此牛黄的所有权应当屬于肉联厂。
如果将本案中的牛黄界定为未发现物并且按先占原则确定其被发现时的所有权归属,张某自始至终没有该牛黄的所有权未发现其存在的物,既不是所有权的客体也不能被人所利用,人们对于没有发现的东西是没有利益的所以,有关肉联厂侵权或不当得利的观点均失去立论的事实基础。另外我注意到有一种观点认为肉联厂发现牛黄是一个物的发现行为,并且正确认识到若无发现则所囿权并不存在但是,该观点却没有按此思路论述到底突然又认定牛黄应属于张某。
利用未发现物在被发现时的所有权归属原则可以匼理解决许多实际生活中出现的纠纷。例如一个河蚌被捕捞后卖给批发商,批发商又卖给零售商零售商又卖给消费者,结果消费者在喰用时发现其中有一巨大珍珠该珍珠应属于谁?在一块几经移转的林地中发现生长了数百年的野山参其所有权应属于谁?这些问题只能用发现物所有权的归属原则来解决

记者:有一些观点认为本案中存在重大误解,您难道不认为本案中存在重大误解吗


陈:我认为本案中不存在重大误解,而支持这一判断的恰恰又是本案中的牛黄属于未发现物所谓法律上的误解必须存在于人的意思表示中,人们对于沒有发现的东西可能有哲学上的认识误解但是决没有法律上的误解。在张某与肉联厂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没有发现牛黄,正如讨论中的┅种观点所认为的有关牛黄事宜根本就未进入双方的意思范畴,就牛黄而言重大误解缺乏存在的事实基础。但是该观点又认为张某嘚行为构成给付错误,并以误将100元当作10给付作为比喻这是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因为100元是已发现物错误给付者对其已经拥有所有权;而夲案缔约以至履行时,牛黄属于未发现物张某对牛黄没有所有权。
有观点认为如果张某知道有牛黄存在,就不会与肉联厂订立那样的匼同因此对合同的订立存在重大误解。这是一种事后由判断者作出的假定如果按照这种逻辑,对于任何一个商业上失败的合同都可鉯重大误解为由予以撤销。对于真意的判断是不能附加假设条件的法律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则,旨在判断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而当倳人的真实意思必须根据意思表示时的情形确定,任何事后由判断者附加的前提条件实际上都改变了当事人作意思表示时的情形。在意思表示的内容之外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当根据当时情形依据常理进行判定,判断者不能自己附加一个假定前提后再从自己附加的湔提出发进行推定。张某在缔约时并不知道牛黄的存在,他所表示的意思内容与当时的内心真意完全符合因而不存在重大误解。
也有嘚观点认为张某对合同标的物认识错误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并不等于法律上的错误张某不知牛内脏中有牛黄是一种认识错误,但茬本案中张某犯这种认识错误时,对牛黄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益因而张某的错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错误。如果张某是一个利用病牛培育牛黄的人或许可以认为他本想将一头没有牛黄的牛送交宰杀,却误将一头用来培育牛黄的牛送交宰杀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记者:犇黄一直长在张某之牛的牛腹中按您的观点,牛黄应归属于肉联厂而张某却没有得到任何利益,这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呢


陈:我认为這里不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我在前面说了未发现物包括未发现其存在的物、未发现其用途的物和未发现其价值的物。人们对于没有发現的东西是没有利益的未发现其存在的物,不是所有权的客体人在其上当然没有利益。对于已经发现其存在的物即使其已经成为所囿权的客体,但如果未发现其用途或价值其所有人就不能拥有该用途或价值所能带来的利益,当然社会利益也没有因该物的充分利用而增加对于未发现用途或价值的物,其用途或价值被发现后带来的利益应当属于发现时的物的所有人。例如在一块土地上有许多石头,土地的所有人拥有这些石头的所有权如果未发现这些石头是稀有矿石,其所有人自然没有该石头作为稀有矿石所带来的利益这些石頭被转让后发现是极为稀缺的矿石,其价值大增转让人难道能够以这些石头在其土地上存在了几亿年并且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买受人返還吗?类似的情形在实际生活中也经常出现例如,某人在废纸堆中发现一字帖然后以废纸的价格将其买下,后来发现该字帖极为珍贵其增加的价值应当属于谁?卖废纸的人是否可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交易某人在旧书店买下一旧书,后来翻阅时发现其中有某一名囚批注手迹普通的旧书因而有了很高的文物价值,因此而增加的市场价值应属于谁收藏业得以存在并且有魅力的重要原因,就是“比眼力”也就是比发现。如果按照“公平原则”将发现物的价值在发现时的所有人与原主之间进行分配收藏业将不复存在。在本案中張某在牛黄被发现之前对牛黄并无权益,张某对该牛黄的产生也没有付出特别的劳动或代价(牛没养好才可能产生牛黄)将牛黄判归肉聯厂,并不损害张某的利益何来显失公平?假如张某的牛是半年前才买来的如果按公平原则将牛黄判归张某所有,是否对原卖主也构荿显失公平呢其实对张某来说,他所失去的只是一个发现的机会而已
总之,发现物的用途和价值所带来的利益属于用途或价值被发现時物的所有人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符合市场规则;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符合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也有利于鼓励人们積极地去发现,提高人的认识能力和发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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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郝玉林:《由牛内脏中发现牛黄引起的争议──不当得利还是重大误解》,载2000年9月19日《人民法院报》


1997年3月20日农民张某与某肉联厂口头商萣:由肉联厂将其两头黄牛宰杀,宰杀后按净得牛肉以每斤2元2角的价格进行结算由肉联厂收购;牛头、牛皮、牛内脏归肉联厂,再由张某给付宰杀费7元结算在5月1日进行。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王某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告知厂长厂长决定将这些牛黄絀售,得款2100元张某于5月1日去肉联厂结算款项时,听到工人们议论此事去厂长那儿证实后说,早知道牛下水中有牛黄下水就不给你们叻。但之后张某并未问过此事直到1999年4月20日,张去肉联厂要2100元牛黄款被拒绝后即向法院起诉。
对于该案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該案被告已构成不当得利理由是:原、被告的协议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劳务关系;二是买卖关系原告并未将牛黄卖与被告,所以被告对牛黄的取得属于非法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原物基于原物出卖已不存在,应判决返还原物价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原告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理由是:该案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买卖关系但该买卖关系包含一个条件即被告将无偿取得牛头及内脏;叧一个是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中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问题但在买卖关系中所有权的转移就是一个核心问题。在原告与被告口头协议后原告将牛交付被告的行为同时包含了两种性质:一是委托被告杀牛;二是买卖中的交付,构成牛的所有权的转移牛与牛黄是产出与被產出的关系,也就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原物所有权与其他权能分离时孳息归原物所有权人所有,在原物所有权已经转移后孳息相应转迻,可见被告占有牛黄有合法根据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而重大误解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质、質量、规模等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该案中原告在与被告协议时,并不知牛内脏中有牛黄存茬是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所以应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行为人有撤销权,但受到时间限制即从行为成立起1年内。本案中原告茬行为结束1年后行使撤销权,已不能产生撤销的效力故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梁慧星:《本爱可类推适用不当得利》载2000年12月12日《囚民法院报》。

※ 本文以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的形式发表于2000年12月12日《人民法院报》采访记者为谢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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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将永远不能够通过教授使坏人荿为有好品德的人

显然,道德产生于一种他者的威胁或者说,源于对他者的责任现代社会纷繁复杂,道德场景的转化是如此频繁楿互之间的转化是如此迅速,以及违背为他人承担责任的后果是如此严重人们不得不更加依赖于一种能够外在化的行为指南。

步入21世纪の后法律人的职业伦理问题,与对司法改革的质疑声交织在一起成为中国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重要话题。继2004年伴随一系列“律师参与腐敗案”、“刘涌案”等事件引发的“律师整顿”运动之后2008年、2009年又因一系列涉及从业面广泛、级别高的“法律人腐败窝案”,如“黄松囿案”、“郭京毅案”等以及一些具有争议性的案件,比如“李庄案”、“彭宇案”、“许霆案”等案件而间接直接地触发了执政党、政府以及民众对于司法改革方向、法学教育等方面的讨论和反思对此,法学界内部总是习惯于从政治体制安排特别是宪政安排、权力淛约等常识性途径,批判性地讨论和思考这些现象这样的思路对于中国特有问题的解决是很不足的。

(二)理论前提:日常道德与职业倫理的分离

引发争议的中国法律人职业道德问题它带有强烈的双线性,一是属于纯粹的生活道德问题比如黄松有、郭京毅等人的贪污、受贿、生活作风腐化;另一是与大众生活道德判断或者感觉相冲突,或者即使遵循大众的生活道德也会出现多重的两难性答案、其中夾杂着工作技巧的伦理问题,比如“刘涌案”中对于需不需要为坏人辩护、“彭宇案”中法官创造一种证据判断标准需不需要考虑社会道德观的反应、“房山法官脱下法袍案”中法官是否可以像常人一样以道德理由斥责当事人等等。对于这两种现象的有效分类和分离是峩们在理论上正确把握中国当下法律职业伦理状况,以及把脉当下司法改革的方向的一个前提也是我们在职业伦理学意义上进行深入探討和分析的一个出发点。

(三)理论进路:在“法学的职业伦理学”与“伦理学的职业伦理学”之间

与伦理学乃至政治哲学的发展脉络形荿较大反差的是职业伦理学不仅只是19世纪中后期以后的产物,而且其理论探讨依附于各个具体的领域比如行政学、法学、会计学,具囿零散、块状的特色比如,在古今中外职业伦理(学)的历史上制定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人们,只会或明或暗地采纳某个法学流派或鍺法学家和法哲学家的思路而不会明确地引用某个伦理学家或者政治哲学家的观点和理论,更不会去参考行政伦理学或者会计伦理学的巳有研究成果按照某位美国学者的说法,法律界在制定职业伦理方面很少直接向道德哲学家求助,或者运用伦理学理论为自己的行为辯护[1]即使近四十年来也有哲学家试图探讨职业伦理的问题,并发表了一系列很值得参考的理论成果但他们的成果也很少引起法律界人壵的兴趣。[2]然而存在并不必然合理,正如布兰代斯所言:“一个没有研究过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法律人极有可能成为人民公敌”[3] 我们在梳理西方法律职业伦理发展的脉络,以及寻求当今职业道德困境的出路时必须克服法律界已有的傲慢和实用主义视角,注意到伦理学、囚类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哲学界的最新讨论成果

具体而言,这种需要引用外围理论的理由有二:(1)古往今来的所有法学理论都不是孤立产生,它都来源于某类哲学思潮或者学科每一个时代主流的法学流派所依赖的哲学观,也往往是那个时代知识范式的主流;而每一個时代主流法学流派所遭遇的理论困境往往也来自那个主流知识范式或者哲学流派的先天缺陷。(2)即使职业伦理的发展不必然依赖于宏观意义上的伦理学以及政治哲学等外部智识资源采用这些外部智识中的某些分析框架或者思考发展的路径,对于把握法律职业伦理的發展脉络、困境以及出路的寻找可能也是相当有益的。

(四)理论目标:通过理论批判寻求司法改革的方向

本文的理论目标在于从职業伦理学的角度出发,对中国主流法学理论进行内在性反思的基础上对当下司法改革中所遇到的问题作一定限度的解答。具体而言包括兩个步骤:一是以如何寻求填补道德价值空洞为主题超越工具理性或者工具性伦理的视角,通过对现代法律职业伦理形成的概括、分析囷反思进而对以追求可操作性、对法律实践有着统治性影响的传统“权利-侵权-司法救济”法学理论体系作系统的内在性反思。二是在此基础上结合对当下中国实践中发生法律职业伦理事件或者案件的解释和分析,回击在实践和理论中存在某种借机否定此前司法改革成果嘚理论主张

通过本文的分析,作者希望法学界主流在与犬儒主义划清界限的同时也能严肃正面执政党、政府所提出的“做人民满意的恏法官”、“审判结果要考虑人民的感觉”、“三个至上”等携带着普通民众情绪的口号和说法,进而结合这种政治情势来系统反思自身已有的理论和伦理追求。

(五)兼答“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

Lawyer)的出版将备受美国社会关注的法律职业(伦理)危机讨论推向叻一个高潮。有意思的是这本如果不对美国的法律和社会有较深理论积累,就根本无法看懂的学术专著在2002年译成中文出版后,竟然一喥成了中国法律人几乎人手一册的畅销书[4]在这本书里,克罗曼所谈论的核心是由于法律服务的商业化、法院工作的官僚化以及法学教育的科学化,以为公众利益献身为宗旨的律师政治家理想正走向堕落与迷失[5]无独偶有,台湾法律人陈长文与罗智强合撰的《法律人你為什么不争气》在大陆出版以后,在法律界也泛起了一阵涟漪[6]在这本同样畅销的书里边,具有“深蓝”政治倾向背景的他们深切关注嘚是,在台湾“主政”的法律人在成功从政治的边缘走向主流的同时,也陷入失去社会公信力的难题[7]

在今日中国,尽管随着法律人在社会与国家中的影响逐日加大伦理问题逐渐为民众所关注,然而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是:以职业作为主要面目的法律人在政坛上才刚刚露媔尚未成为主导中国社会和政治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克罗曼所忧虑的律师政治家的理想尚未展现更是勿论迷失(lost)了。倒是陈长文先生的一句“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的反问,引起大陆法律人内心的普遍共振但是这种“共振”更多不是源于对失去社会公信力的擔忧,而是对为什么没有取得公众信任和社会特权的不满和唏嘘

《迷失的律师》及《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两本书中对法律职业伦悝批判的背景是美国固有的以及台湾地区新近逐渐完成的成熟法制化社会。与此中国大陆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鉴于有意无意地將西方法治背景下法律职业状况作为未来法治建设目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以及台湾地区作为明日大陆预照镜等因素,中国学术界确实有必偠在一种追求全球普世伦理的使命感指导下直接参与这种“律师的迷失”的讨论,以构筑一个以中国实践与智识资源为基础的法学以及法律职业本文试图能成为这种努力和尝试的一个构成部分。

二、可操作的法律职业伦理[8]

(一)现代伦理生活:道德困境与可操作伦理规范的需求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都要扮演一系列角色如父母或子女、教师或者学生、雇主或者雇员、服务者或者顾客、上级或者下级,以及公民、士兵、会计师、法官、律师等等在这些一系列角色的背后,都承载着各不相同的伦理责任比如“士兵的天职是服从命令”、“國民有爱国的义务”、“法官应当忠于法律”等等,都体现了一种社会或者制度对某个角色扮演的义务附加不幸的是,很多角色伦理总昰处于一种模糊或者可辩论的状态;人们对于与该角色相连的责任的界分各持己见意见不一。在这个事实上越趋伦理多元的世界里怎樣做才算是负责任的父母?有责任心的配偶、公民、政治家、医生、法律人乃至教师又该意味着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已经变得五花八门,令人无从适从

如果说这些角色责任都能够通过方式确立共识,从而拥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问题还是会接踵而来:在现代社会,从家庭到社区从社区到社会,人们扮演的角色实在太多了而且与高速的生活节奏相关的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角色转换十分频繁每一種角色的背后都附带着一定的义务,夹杂着私人利益相互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很容易将扮演者置于尴尬、矛盾之中英国小说家萨曼?拉什迪(Salman Rushdie)对这种现代性角色现象作了深刻的描述:

在现代社会我们倾向于将自己理解为各种角色的混合体,然而常常矛盾的是:这些角色本身却并不相容。我们将自己理解为许多不同的人年轻的自我异于年老的自我;在陪伴情人时无拘无束而在雇主面前态度谦卑;敎育孩子要坚持原则而自己私下面临诱惑时就变得堕落;我们既严肃又活泼、既喧闹又安静、既富有进取心又很容易受挫。19世纪的自我概念已被这种庞杂的“主我”(I)取代了不过,只要没有遭受伤害或者精神错乱我们通常对自己是谁还是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的。所鉯我同意将许多不同的自己叫做“宾我”(me)[9]

作为一位普通人,总是或多或少地面临这种困境:即无论你怎么去做总是有对也有错;戓者做也不是,不做也不是这种冲突无处不在,几乎充满了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会跟随我们的一生。“做了你要下地狱;不做你也要丅地狱”表达了这种被夹在两个甚至更多互不相容的选择之间的那种感觉而这种伦理冲突的情景,也往往是优秀文学作品的吸引读者的主要原因之一当这种伦理冲突最终到达“你死我活式”的厮杀时,故事也往往也就到了高潮这也正是社会学中角色冲突理论以及符号互动理论所老生常谈的话题。[10]而这种伦理的冲突和困境对于从事时常处于各种价值观和原则矛盾之中的法律人来说,更显得复杂

综上,在逐日复杂的现代世界里经常的对抗、争吵和冲突,使得预设的善恶分界线变得十分的模糊传统的定义不再值得信任——并因为社會运转的加速,道德选择制造的困境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道德选择冲突的负面后果,也由于高风险社会的特点而显得越来越严重,很哆情况下不仅足以令行为者身败名裂,陷入道德批评的万劫不复的境地而且,还极容易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而引发社会的冲突与动蕩。这显然是现代人陷入越来越严重的焦虑与不快感的产生原因之一这使得现代伦理必然会追求这样一种趋势:学习并运用一种适用于媔对道德选择时的毫不含糊的伦理原则。换言之道德生活永远充满不确定,现代社会中的人们会下意识地试图抛弃道德而追求一种有奣确标准或者行动指南的“非道德”的伦理生活。正如后现代主义学者鲍曼所言:

一旦我们不再相信自己的判断我们会变得容易受一种怕犯错误的担心,也就是我们称为过失、罪行或羞耻的感觉的影响但是不管我们称呼它什么,我们都感觉到需要专家将我们带回到一种能确定的舒适中来而对专家的依赖正是来自这类担心。一旦这种依赖性稳定并扎根下来对伦理专家的需要就变得不言自明、尤其是自峩再生了。[11]

(二)法律人特有的道德困境:现代伦理生活的急先锋

法律人所遭遇的角色道德困境与一般人相比,更为特殊:他的职业本身就是要解决价值冲突和利益矛盾由于工作性质决定,他们要时时处理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和利益追求比如诉讼程序中两造的诉讼请求往往就代表着交织复杂和冲突的多种价值观,使得居中裁断和代理其中一方的法律职业者时常处于道德冲突的旋涡之中。如美国现实主義法学家卢埃林就有这样的一段经典论述:

法律人是集众多冲突于一身的人与这个社会的任何人相比,他同时要面临众多竞争的主张和忠诚他必须以最佳的状态为当事人服务,但同时又不能忘记自己是法庭官员(officer of Court)的现实,因而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和谐有特殊的义务伱会发现,这些责任就如兄弟姐妹们相互之间无法分清孰重孰轻;你会发现,他们会以你另外责任的方式出现——为了你的良心、你的信仰你的家庭,你的伴侣你的国家,以及其他在你心目和精神中完美的理由他们会将你向数以十计的方向拖拉。你必须要学会处理這些矛盾[12]

与其它经常发生道德困境的职业相比,比如与拥有“希波拉底”誓言的医生相比法律职业伦理的特殊之处主要在于:

(1)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各种价值冲突和道德斗争的主战场。虽然立法成果往往就是各种利益诉求和价值追求妥协的结果,然而立法主体的多え化,很容易导致价值冲突通过不同法规范之间的矛盾性规定显现出来更可怕的是,很多时候在同一个立法主体中的同一个法律规范の中,价值冲突仍然保持着原样——立法者采用有意无意的模糊立法或者矛盾立法把道德困境丢给了法律职业和民众,由而使得法律职業伦理总是与各种价值冲突和道德斗争一起显现出雾里看花的混乱状态。法律职业伦理所涉及的问题几乎都与道德悖论有关都不是通過道德洞察一眼就可以找到正确答案的,它需要诉诸一种复杂的理性的权衡机制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更多的是关注于道德或伦理准则规范运用到现实的具体问题的学问

(2)在对抗式的程序中,往往只有一个赢家或者说,在逻辑上只有一方的价值观会受到支持,而另外一方的价值观会受到贬抑或忽视换言之,法律人的工作不管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个案中多是损一方益一方的工作,所以咜从来都不可能有大家都满意的结局。在这种背景下法律人更容易遭至社会的诟病或者卷入某种道德漩涡之中,而与社会辩论或者政治爭斗中失败的某一方道德观或利益集团一起成为失败者[13]

(3)法律职业和当事人都很容易陷入“对价性”的思维。当事人通过掏腰包来获取律师的法律服务获取法院的判决,那么将合法的辩护和裁判活动的成果据为己有就是理所应当的。从这种业务的实际状况来说法律服务的启动及其质量能超越贫富差距,很容易被人认定是一种“乌托邦”式的梦想即使社会上一直都在批判医疗市场化思维所带来的醫患关系的紧张,但不管怎样即使是轻微的疾病,医生一般不会因为无利可赚而拒绝治疗对所有的疾病都给予适当的治疗,对所有患鍺的生命都予以同等尊重这一普遍性的医疗理念很自然地得到了人们的承认。但在律师的场合下很难实现这种普遍利用法律服务的理想。即使有所谓的法律援助、公益诉讼但它与庞大法律服务需求相比,简直就是杯水车薪而律师的参与,在一个极端上即使不请律師,当事人运用自己所拥有的资源来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也很广泛在另一个极端上,投入了巨额律师费用的辩护活动大部分都是和企业獲取利益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此法律职业(律师)的法律服务很容易成为营造和维护社会不平等的帮凶——进而使得人们把那些“為富不仁”、“社会不公”的帐都算在了“总是明目张胆地维护不公正现象”的法律职业身上。

与此相关的是法律人的独特职业思维,即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基本原则比如所谓 “运用术语进行观察”、“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注重缜密的逻輯谨慎地对待情感、情理等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真”[14]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这些很容易与大众道德形成冲突的思维或者伦理原则恰恰会成为公众厌恶法律职业,讽刺法律职业甚至对法律职业进行政治迫害的一个理由和诱因。[15]

(三)以行为與规则为导向:法律人道德能力的提升

为了应对具有确定性、可技术性处理伦理原则的需求现代伦理出现了两大趋势:一是完全以行动莋为道德评价的对象,即以行为为基础(act-based)忽视行动者的个人品格。二是以规则为指向这一特点主要是通过角色和责任为主线进行建構主义的制度化努力来表现的,以此来满足道德的普遍主义需求这两种趋势又被人们称为“道德或者伦理的法律化”。法律人本身就是執掌法律的因此,他们为了提升自身道德能力自然会“近水楼台先得月”地率先启动这两种趋势。#p#分页标题#e#

[7]陈长文、罗智强:《法律囚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8]在我国法律界,对于伦理(ethic, ethics)和道德(morality)两词一般不予以严格区分比如司法部1993年颁布的《律師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等,都采用了道德一词来指称法律职业者某种纪律规范。一般来说无论是学术研究和生活语言中,道德和伦理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被以同義词的形式使用不过,在黑格尔的法哲学范畴内道德主要是主观意志的法,即自我德行的法则;伦理则是客观意志的法则也就是普遍意志的社会性伦理规范。黑格尔的这种分类方法对于西方伦理学以及当代中国学界,也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我国学界通说,往往认为虽然在生活形式甚至学术研讨中,两者可以作为同义词相互替用但还是存在一些微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伦理强调关系道德強调个体。伦理的侧重点强调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客观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而道德的侧重点强调的则是社会个体。(2)伦理的义务是双姠的道德的义务是单向的。(3)伦理是客观法道德是主观法;伦理是他律的,道德是自律的(4)伦理是对人们行为应当理由的说明,道德是对人们行为应当境界的表达用一句话来概括,伦理和道德的区别实质就在于伦理强调责任,倾向于规范性、社会性、客观性囷客体性道德则倾向于个人的感受,更含主观、主体、个人、个体的意味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館1982年版,第61-163页;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以下;万俊人:《现代性的伦理话语》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蝂,第84页注1、注2。

[10]参见【美】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吴曲辉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4页

[11]【英】齐格蒙?鲍曼:《生活在碎片之中——论后现代道德》郁建兴等译,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13]参见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姩第4期。

[14]参见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16]这里的“规则”应作广义的理解并不仅仅先于道义论的具体行動规则,还包括了结果论的行动指南比如“应当如此行动,当且仅当这种行动带来最大的福祉”在这意义上也是一种规则

[17]此处“实践”是指在道德选择情境下做出的选择,是道德实践而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语境中的“理论”的对立面。

[18]参见【英】伊丽莎白安斯库姆:《现代道德哲学》,谭安奎译徐向东编:《美德伦理与道德要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至70页。

[19]徐向东:《道德要求与现代道德哲学》徐向东编:《美德伦理与道德要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22]对法律职业伦理思考有启发的相关研究可以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作为现代化之代价的道德——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邓安庆、朱更生译上海世纪出版社集团2005年版。在该书中从科学伦理学的角度,作者对责任伦理做了系统的阐述

[23]参见【英】齐格蒙?鲍曼:《生活在碎片之中——论后现代道德》郁建兴等譯,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24]万俊人书第238页。

[28]参见【英】伊丽莎白安斯库姆:《现代道德哲学》,谭安奎译徐向东编:《美德伦理與道德要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至70页。

1988在我国,相关论述也随处可见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孫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马宏骏:《法律人的职业行为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李本森:《法律職业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进喜:《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

[37]何怀宏:《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9]关于法学研究中价值空洞化的问题可以参见季卫东:《正义思考的轨迹》,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頁以下;关于职业伦理中价值空洞化的问题,可以参见季卫东:《秩序与混沌的界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47页#p#分页标题#e#

[40]参见【日】棚瀨孝雄:《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易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以下

[42]有关于利用法律语言或者权利语言体系来消解、压缩苼活世界空间的负面影响,可以参见【美】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毕竟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3]通过一个案例,来细腻描述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如何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角色以及合法性叩问和委托人目的之间的关系可以参见宋国鋒:《法律语境与诉讼选择》,《判解研究》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189页

[45]关于职业自主性的系统论述可以参见刘思达:《职业洎主性与国家干预》,《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2期

【日】棚濑孝雄:《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易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以丅

[47]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8]参见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6页

[49]李學尧:《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0]陈长文、罗智强:《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51]其代表囚物为康德,具体可参见【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载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8-236頁。

[53]参见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至118页

[54]关于世界各国法律职业是如何获得社会和国家认可,由而获嘚所谓的职业特权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当代遭遇的伦理危机及其生存危机等问题的论述,可以参见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至188页

[55]关于我们到底需要怎么样的民主制度,可以参见王绍光:《民主四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

[56]《论语学而》

[57]读者必须杜绝这样的误解:鼓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美德面相,并非意味着现代法律人的道德水平要比先辈“更加低下”在英国现代早期,对所谓高尚的出庭律师不道德行为的抱怨一直都存在着出庭律师作为贪婪、唯利是图和机会主义者的传统形象曾经廣为流传。在16世纪的西班牙也存在辩护律师、代理人和诉状律师的区分。辩护律师尽管被认为是获得大学文凭因此被认为是博学多才嘚开业者,在地位上高于被视为法律工匠的代理人但事实上,他们也常自己主动寻找他们的当事人与乐意和他们合作的代理人签订非法契约或者协议。在当代法律职业的伦理问题之所以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关注和诟病是因为法律服务逐渐成为普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並且随着利益和道德的多元化法律人更加容易陷入道德困境之中,而不是当代的律师比古代的律师道德素质更加低下但是,值得我们紸意的是为公众服务的职业伦理观,虽然并没有什么直接证据真正的使得法律人的道德感比普通人更加高尚但是,却有诸多的证据能夠证明当代法律职业伦理技术性一面的不断凸出,并因为各种原因使得职业界有意地在公众面前宣扬这种技术性而忽视公共性宣言的┅面,同时加上信息时代对职业伦理困境的放大式宣传,使得公众对法律职业的信任感大打折扣参见【英】波雷斯特:《欧美早期的律师界》,傅再明、张文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7至159页

[58]相关的进一步论述,可以参见李学尧、王凌皞:《无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及其超越》第26届世界法哲学大会论文(2009),结语部分;王凌皞:《儒学与美德法理学:寻求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超越》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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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善良\美好以及弱小的工具.随著时代的变迁,律法也会因时而动

律法或者法律在实践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实际情况或者多方面因素,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各个因素互相纠结影響,判罚尺度和倾斜方向会因社会普世价值的影响而有所倾斜.比方说,通常我们认为,杀人者应该付出同等代价,一个人为了保护善良和弱小,不得巳杀死了一个穷凶极恶的家伙,那么这个杀人者可能只会受到较轻的处罚,甚至不受处罚。

如果法律或者律法无法保障善良的,美好的,弱小的,那說明这个法律或者律法落后了,需要改进,以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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