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8601民初360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金辰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黔津支付房屋租金31061.2元;二、被告贵州金辰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黔津支付相应违约金(以欠付租金2714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为标准,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所欠款项付清时止);三、駁回原告王黔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计517元,由原告王黔津负担181元,被告贵州金辰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6元(案件受理费巳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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