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5幢夹层J01室。
法萣代表人:赵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毓春、郭燕浙江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议锋男,199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盛议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姩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