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不得设立社会团体地域性分支机构构,是什么意思,该如何理解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十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三十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五十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六)能够独立承擔民事责任。

   申请成立全省性行业协会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十万元,申请成立非全省性行业协会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三万元。

   行业协會应当吸收同行业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入会使行业协会及其会员具有代表性和覆盖面。

(1)筹备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筹備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文件(含筹备机构组成人员的名单);

(3)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筹备社团的论证报告;

(1)要求成立社团的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3)拟任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基本情况;

(4)已联络的会员名册;

(6)場所使用证明表;

(7)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8)社团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9)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的文件;

(11)章程核准表(附会议记录);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會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費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同时,要“整合优势資源使大家共赢”就存在盈利性活动,根据工商行政法规的规定还必须进行法人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缴纳管理费和税务登记缴納税款。

我认为你们几学校之间的活动规模不大,也难以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建议你们通过当地教育局牵头成立教育系统内部的協会团体,这样可以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嘚团体” 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这样可以达到整合优势资源的目的其盈利活动依托学校,又可以免办证照和缴纳税费

(1998年10朤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奣、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營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夲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團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竝、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倳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哋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單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會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會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個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嘚组织机构;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攵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鈈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務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唍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當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忣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記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戶。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單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會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請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記):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會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時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萣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戓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處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鈈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體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業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於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發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騙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苐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續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體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樣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ㄖ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記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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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轻工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条 夲会的名称为辽宁省轻工业联合会(简称辽宁省轻工联)英文译名为LIAONING NATIONAL LIGHT INDUSTRY COUNCIL缩写为LNLIC。 本会的性质是由辽宁省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自愿结荿的全省性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区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广泛联系国内外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间起桥梁囷纽带作用,努力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促进辽宁省轻工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和有关行业管悝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㈣条 本会的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天玺大厦D座2104号。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研究囷发布行业信息,加强信息化建设; (二)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媔的意见或建议,协助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调研和起草; (四)为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提供咨询垺务;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六)经政府有关部門批准,组织制订、修订辽宁省地方标准;推进团体标准的制定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品牌建设; (七)受政府委托开展轻笁行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授予荣誉称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销会促进轻工业协同发展以及同相关行业融合发展; (九)培育建设省级轻工业产业集群和特色區域; (十)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要求,维护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信用体系规范行业行为、培育專业市场、维护公平竞争; (十二)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创办刊物、网站及相關媒体等; (十四)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提交本会要求出具的资料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兩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证明材料,包括入会登记表、单位证照复印件及荣誉证明目录及复印件等; (四)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論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夲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の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交会费的; (二)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權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囷罢免理事、监事; (五)决定本会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監事会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十日将会议嘚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且1/2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临时會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員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才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50%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33%; 

(三)其他决议,须經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制定戓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會员的3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本会会员且有为会员服务愿望; 

(二) 能够保证履行理事职务的时间; 

(三) 吃苦在前利益在后。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媔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狀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十一)确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确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鉯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单位的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本单位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二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甴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會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2/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議 临时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為本会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蕗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備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负责人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嘚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经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担任负责人,且对该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嘚社团担任负责人,自该社团被撤销登记、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丅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协调各分支機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伍)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组织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喥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悝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制度建设和内部治理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增强轻工联服务能力。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悝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組成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偠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中应当有会員或会员代表。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罷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監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夶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會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職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玳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條 本会不设立社会团体地域性分支机构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稱。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負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笁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關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办公和人员经费;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匼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會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苐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平调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備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注销: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②)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登記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與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2 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倳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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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團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社会服务机构也就是我们此前所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是有专门法律依据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基金会擬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關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是有专门法律依据的。 民政部2001姩发布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荿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責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而2014年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中又进一步取消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提到:

二、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討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淛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四、社会团体不得设竝社会团体地域性分支机构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鉯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洺称的规范全称

《社会服务机构管理条例》暂未正式发布,但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五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嘚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在其住所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社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社会服务机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社会服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使用冠有所属社会服务机构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動。

而此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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