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网被执行人查询律亚军

申请执行人:吴秀梅女,1965年4月**ㄖ生汉族,住响水县

被执行人:傅亚军,男1979年7月**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吴秀梅与傅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921民初504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傅亚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吴秀梅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廉政監督卡、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示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2021年2月4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傅亚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2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傅亚军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账户内无财产执行

2021年2月4日,经查询响水县不动产中心未发現被执行人陈琳、巨光名下不动产信息。

2021年2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傅亚军苏J×××**号、苏J×××**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车辆未实际控制。

2021年4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执行措施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予以认可

如法院作出的上述查封、冻结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結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執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執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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