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和泰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鑫和泰鑫和泰机械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石剑舫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开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
法定代表人:肖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和泰鑫和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开普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蘇鑫和泰鑫和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无锡开普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无錫开普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姩,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者续凍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效力自期限届满后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