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張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海天?????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天建设?????司青海分公司
负责人:崔文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翁??与被告(反诉原告)海天?????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被告浙江海天建设?????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天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叻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反诉原告)海天公司、被告海天青海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箌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754405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246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翁??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58297元。事实与理由:????年??月1日,原告(反訴被告)翁??、被告海天集团青海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海天青海分公司将???延伸段青海银泰九号公馆1号、9號楼的内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翁??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于????年??月将涉案工程竣工交付被告投入使用,但被告至今不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海天公司、被告海天青海分公司针对原告(反诉被告)翁??的本诉请求共同辩称,????年??月1日,原、被告确实签订建设施工分包合同,但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被告对原告完成工程部分已经支付工程款,不存在逾期支付,现涉案工程并未竣工验收。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工程款,也不应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反诉原告)海忝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原告(反诉被告)翁??向被告(反诉原告)海天公司提供外墙保温工程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1)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2)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3)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及其主要组成材料嘚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检报告和现场验收记录;(4)施工技术交底;(5)施工工艺记录及施工质量检验记录;(6)含隐蔽笁程验收记录;(7)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试验报告及系统的热阻检验报告;(8)外墙保温板复式报告;(9)粘结砂浆复……(本文书还有438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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