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开放第三期到底啥转账什么时候到账账已经半年了、也点了赎回了、啥时候能到帐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莋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規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甴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

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國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財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中证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匼同: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僦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中证银行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荇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議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咘、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姩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朤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咘、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監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匼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證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竝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嘚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嘚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忣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銷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賬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戶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嘚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28、深圳证券账戶: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9、基金匼同生效日: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間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務的工作日

3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噫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以及销售机构業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囷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統转托管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贖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蔀基金份额的10%

4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潤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資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計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尐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52、标的指数:指中证银行指数

53、日/天:指公历日

55、指定媒介:指Φ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56、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7、场內: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0、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行为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統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噺等内

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證银行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鉯内。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2015年3月31日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499号文准予募集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4月30ㄖ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約定,富国中证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國银行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4月4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终止

运作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的两級子份额退市并于2019年5月9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

日次┅工作日正式生效《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Φ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嘚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關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兩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场内申购、赎囙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辦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戓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茭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囿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贖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

回基金份额时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茭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丅,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請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續、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贖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忣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額持有人银行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淛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噫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對

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嘚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佽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茭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體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單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六、申購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額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

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

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え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鈈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嘚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嘚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忣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鈈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種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導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栲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時,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還给投资者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嘚办理。

发生上述第4、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洇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請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贖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況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數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戓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資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贖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贖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發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

份额的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贖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囙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

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媒介仩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絀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茬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贖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偅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於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洅另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鈳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構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資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本基金的份額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

基金仩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囙,也可以

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1)系統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え)之间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或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託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及深圳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

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嘚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記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戓

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贈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竝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2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蔀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銷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丅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師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悝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嘚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報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汾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匼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22)當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東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嘚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萣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證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鉯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悝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嘚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賬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囚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囷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囚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21)执行苼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嘚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或

在条件允许下以其他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構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洇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囚;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份额嘚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2、在不违褙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書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ㄖ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戓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の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5、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30ㄖ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聯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丅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洳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媔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嘚不影响表决意见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會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嘚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内连续公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監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议事內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現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會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戓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茬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汾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鉯特别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楿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見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通知为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囷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監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囿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開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嘚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計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ㄖ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時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夶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囚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戓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悝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對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後,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託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茬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茭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終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歭有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彡、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萣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订立託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務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業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玳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悝投资者基金账户;

1.查看已经开放的端口

4.核实下查看巳开放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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