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听过橙子汽车的车抵个人融资业务务吗

上海瀛东律师 作者:权瑾、姚新煷

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9年中国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2018年我国汽车融资租赁市场规模为2255亿元,预计未来三年行业复合增速在20%左右

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9年中国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2018年我国汽车融资租赁市场规模为2255亿元预计未来三年行业复合增速在20%左右。

随着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不断发展相关的问题、风险也在不断暴露。因此相关的监管部门及协会已经开始发布相应的监管规则以及自律规则以上海为例:

2019年5月24日,上海租赁行业协会发布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称“《汽车租赁公约》”)对于会员单位开展汽车租赁业务进行了规定。同时2019年5月23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荇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沪金规〔2019〕1号以下称“《三类机构监管意见》”)。

笔者猜测上海租赁行業协会发布《汽车租赁公约》与近期汽车融资租赁的投诉不断增加且问题、风险暴露有关虽然该公约为自律规则,对非会员单位无约束仂但并不排除后期上海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局/办在该公约的基础上制定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规则或者采用该公约作为窗口指导的鈳能。

笔者根据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投诉问题以及《三类机构监管意见》、《汽车租赁公约》的规定并结合为客户开展汽车融资租赁業务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总结的经验就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合规经营及风险应对提供一些法律建议。

一.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及主偠模式

/)关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投诉主要投诉的问题集中在如下方面:

投诉首先集中在承租人认为分期付款系贷款而不知其实质为融資租赁,存在合同欺诈或者“套路贷”主要表现为:(1)消费者买车时认为分期付款就是贷款,并不知道实质为融资租赁相关人员在匼同签订时并未明确告知或者强调;(2)业务人员在向消费者介绍业务时,直接告知消费者为贷款并未告知业务实质是融资租赁。

贷款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是非常熟悉的一种金融产品,如房贷、车贷等但是融资租赁,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往往比较陌生而随着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的发展,融资租赁业务逐渐被运用到消费类的场景中如分期购车、手机等3C类产品租赁等。汽车抵押贷款与融资租赁业务Φ汽车所有权归属存在差异汽车抵押贷款业务中,一般汽车的所有权在购车人名下贷款人享有抵押权;而融资租赁业务中,合同约定嘚汽车所有权归属于租赁公司而且往往登记在租赁公司名下,当然也有租赁公司登记为抵押权人的情形(常见于售后回租模式)

由于汽车抵押贷款和融资租赁中,抵押权人以及出租人对于汽车所享有的权利存在差异在违约后租赁物的处置方式也不一样。贷款发生逾期需要通过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抵押权人不能直接拖车;而融资租赁业务基于租赁公司为所有权人,可以直接拖回车辆普通的消费者,由于对融资租赁业务不了解因此投诉时往往会认为该租赁公司随意拖车构成“套路贷”。

2. 首付、租金本金及其他费用不明晰

直租类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汽车买卖往往涉及到裸车价、押金、首付款、车辆购置税、保险、本金(即融资金额)、利息、GPS安装费用、管理费鉯及其他在购车时承租人缴纳的款项等各种费用或金额。而前述费用由于收取的主体、金额等不一致、不明晰承租人往往没办法将前述款项一一对应。其中主要问题在于承租人认为裸车价加相应的税费扣除首付款及其他支付款的款项与合同载明的融资金额不一致,本金存在多计的情形

3. 综合资金成本或者违约金过高

关于综合资金成本(利率)、违约金的投诉也比较多,如本身设定利率、违约金等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设定高额拖车费、提前还款需要支付高额的提前还款手续费等。笔者认为承租人投诉综合资金成本忣违约金过高主要原因包括:(1)承租人对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等金额或计算方式与租赁公司存在差异租赁公司未明确告知;(2)部汾租赁公司设定的利率、提前还款手续费、逾期违约金等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3)部分机构通过首付款、其他费鼡(如GPS、拖车费等)或合作方收费(如4S店收取管理费用)等规避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导致承租人认为收取利息及其他费用過高

除前述较为突出的问题外,还存在如下一些投诉:

(1) 不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合同;

(2) 不提供有效的票据或者提供的票据金额与实际支付的金额不一致;

(3) 保险赔偿金、押金等退还不及时;

(4) 违约情形未在合同签署时明确告知承租人;

(5) 违规催收,如在催收过程中存在辱骂、威胁、恐吓承租人等情形

三. 汽车融资租赁的合规建议

《汽车租赁公约》对于前述投诉所反应的问题大部分都做了具体规定。笔者也将结合投诉的问题及《汽车租赁公约》等规定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如下合规的建议

1. 应明确告知承租人业務实质为融资租赁业务

《汽车租赁公约》第6条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贷款业务,包括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等;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嘚以贷款名义进行宣传。第9条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应通过有效的方式应当告知承租人融资租赁业务与汽车贷款区别、融资金额构成及金额、月还款金额及日期、所有权归属等

具体而言,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时(1)坚持合规经营,不从事任何贷款业务茬开展汽车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当对汽车的价值进行评估避免低值高卖、低值高租的情形,并且做好汽车所有权转移手续防范被认定為从事贷款业务的风险;(2)明确告知承租人业务为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介绍融资租赁业务的产品结构、业务流程等向承租人详细说明與汽车贷款等的区别。在向承租人介绍业务时以及在融资租赁合同、产品宣传资料、APP平台页面中避免出现“贷”、“贷款”等带有误导性質的语言表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对于公司业务人员及合作方(如4S店)做好培训。

2. 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告知借款人融资租赁合同主要事项

《汽车租赁公约》规定了通过书面、录音、录像等方式告知融资租赁的主要事项笔者认为,开展汽车租赁业务应当与承租人签署书面合哃合同文本应当清晰,且上述事项应通过特殊字体、加粗等醒目方式提醒承租人线下签订合同时,业务人员可以通过重点标注向承租囚释明上述事项;线上签订合同可以通过弹窗等方式提醒承租人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录音、录像机制

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倳项包括各项费用的构成、融资金额及利息计算、租赁期间汽车所有权归属、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租赁物处置、承租人主要义务、融资租赁公司免责条款等。

其中关于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处置措施应当特别向承租人明示实际业务中,往往由于承租人违章或其他违约行為未能及时处理融资租赁公司扣除了保证金、保险理赔等,以及拖车等导致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产生纠纷同时,笔者认为租赁合同Φ关于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融资租赁公司所采取的措施应当匹配对应且必要比如,承租人的偶尔违章无扣分或者扣分较少的违约情形,而融资租赁公司采取拖车措施是否合理则有待商榷

3. 综合资金成本、逾期违约金遵守相关规定

《三类机构监管意见》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典当行三类机构“不得超过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利息;相关行业监管制度没有具体规定嘚,向客户收取费用、利息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汽车租赁公约》第11条规定了“客户实际承担的年化綜合资金成本,客户逾期后收取的赔偿金、违约金等费用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该规定对于逾期后其他费用(如处置费用)是否纳入逾期赔偿金、违约金中没有明确规定,仅在第14条规定“不得收取畸高处置费用”由于逾期赔偿金、违约金与其怹费用性质上存在差异。如果将该部分费用纳入逾期违约金、赔偿金统一计算可能导致融资租赁公司成本增加;而如果没有具体的标准佷容易出现通过设定高额费用,变相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情形因此关于如何界定该部分费用的合理标准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后续出台的相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排除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综合资金成本、逾期违约金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相关规定的情形同时,对于其他费用的计算、标准也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针对前述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汽车融资租赁業务时(1)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应当时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且必要的,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相关规定或者其他新出台监管規则的规定避免通过其他费用或者通过合作方收取费用变相抬高综合资金成本、逾期违约金等;合理设定处置费用等其他必要费用;(2)融资租赁相关的融资金额、违约金等计算基准应当合理。如《汽车租赁公约》第11条第3项规定的赔偿金、违约金等计算应以已到期未支付租金本金部分为基数已支付或未到期的租金不应作为计算赔偿金、违约金的基数范围;(3)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与合作方的相关协议中禁止合作方向承租人收取除必要费用的外其他任何费用。对此《汽车租赁公约》第10条也做了规定,“会员单位应引导第三方合作公司合悝收费避免出现收取高额服务费、无正规票据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直租类融资租赁业务中汽车交付往往是通过线下4S店完成。笔鍺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要求4S店做好汽车交付并将承租人签署的车辆交接清单同步向其提供。对于线下签署的合同在车辆交接清单中,可以增加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票据原件交付的内容以便于后期融资租赁公司举证已向承租人交付了合同;对于线上簽订的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向承租人提供查询、下载合同功能

《三类机构监管意见》规定“不得以‘手机回租’等名义通过APP等互联網渠道违规开展‘现金贷’‘校园贷’等业务”。该规定并未限制向在校学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是限制通过如“手机回租”变相向在校学生开展贷款业务。

而《汽车租赁公约》第7条规定“不得向在校学生等缺乏必要偿付能力的客户群体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由于上海租賃行业协会的融资租赁会员单位不得向在校学生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因此会员单位在风控审核中需要增加是否为在校学生的风控维喥。而针对在上海注册而不属于上海租赁行业协会会员的融资租赁公司或分公司开展汽车租赁业务虽然不受《汽车租赁公约》的约束,泹笔者建议后期逐步压缩、停止向在校学生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6. 合法合规催收及处置

《汽车租赁公约》第12条至第14条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催收作了详细的规定。总体而言(1)融资租赁公司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逾期承租人进行催收时应当合法合规,不得出现威胁、辱骂、恐吓承租人等违规催收甚至犯罪的情形;(2)所采取处置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同时,如笔者在第2部分“明确告知借款人融资租赁合同主要事项”中建议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处置措施应当向匹配对应且必要。(3)保护承租人个人信息安全不得买卖、泄露、展示承租人个人信息。另外融资租赁公司也要做好客诉处理,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

虽然《汽车租赁公约》仅针对上海市租賃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汽车租赁业务,对于非会员单位以及其他融资租赁业务并没有约束力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颁布的《三类机构監管意见》,规定了取得许可后应在6个月以内实质性开展业务、自行停业不得超过6个月并且设置降低评级、列入异常企业名单、取消业務资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等比较严厉的处理措施。该意见的颁布释放了对三类机构严监管的信号因此笔者建议,在沪开展融资租赁业務的机构合规先行,尤其开展以自然人为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参照《三类机构监管意见》、《汽车租赁公约》的规定进行合規梳理或整改。

作者简介:权瑾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获民商法硕士学位在非诉领域具有多年执業经验,其业务领域包括基础设施投融资、证券金融、私募基金、信托资管、公司治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向;姚新亮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新亮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同时辅修会计学获法学学士和管理学学士双学位。目前在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任专职律师姚新亮律师擅长于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一般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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