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格式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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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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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三项主要内容的《认购书》不应认定为本约合同

——江某诉盛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2016年3月江某与盛某公司签订《认购书》,认購盛某公司开发的某金融中心房屋一套并缴纳了购房定金3万元。《认购书》对所认购房屋的价格、面积、定金、付款时间及金额进行了約定同时约定买方须在2016年4月15日前与卖方签署正式的《购房买卖合同》,并足额交纳相应房款否则该认购书自动失效,卖方有权处理房屋案涉房屋的认购总价款为142万元,首付金额应为37万元

签订认购书以后,江某与盛某公司工作人员另行约定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购房买卖合哃》江某分两次向盛某公司交纳了10万元购房款,盛某公司向江某出具了相应的收款专用收据而后江某、盛某公司未就购房事宜达成一致,最终没有签订双方均签字盖章的正式《购房买卖合同》2016年7月,盛某公司将案涉房屋另行出售给案外人常某

江某以其与盛某公司已經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盛某公司“一房二卖”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盛某公司向江某返還已支付的购房款13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盛某公司向江某赔偿13万元;4.盛某公司向江某赔偿房屋差价损失4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江某与盛某公司签订的《认购书》第三条“本认购书未做约定的有关房屋买卖事宜如:销售面积、质量标准、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双方同意以签订的《购房买卖合同》为准”的约定可以判定《认购书》并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此外江某并未按照《认购書》约定的金额支付全部首付款37万元,故江某与盛某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江某以其与盛某公司已经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为由,主張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盛某公司向其支付赔偿款和房屋差价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嘚《认购书》等协议一般是买卖双方对双方交易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其性质属于预约合同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是否构成本约合同,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哃”的规定进行审查

首先,《认购书》等预约合同要被认定为本约合同必须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匼同的主要内容。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囷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諾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嘚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共计十三项合同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其次确认预约合同的性质是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致,还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萣收受购房款的”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合同条款齐备、明确不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具备合同实际履行的条件无论合同洺称如何,都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反之,如果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导致合同部分条款缺失或不确定,就不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本約合同

不符合解除条件或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不产生合同解除的后果

——陈某诉王某、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2月16日陈某(买方)与王某、曾某(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购买王某、曾某所有的案涉房屋一套房屋成交价为440 000元。付款方式约定为:买方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此房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0 000元,办理公证当日支付376 000元过户当日支付尾款44 0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在卖方取得产权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八条:买卖双方约定交房时间为办理公证当日。第九条:买卖双方如未按本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守约方按“合同继续履行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 000元”此种方式追究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日陈某通过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了购房定金20 000元。2014年2月24日王某、曾某与陈某签订《预约合同》并办理公证,对房屋的基本情况、付款方式、交付期限、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约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王某、曾某将案涉房屋交付予陈某。2017年12月15日曾某邮寄送达《通知书》,内容为:已领取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通知你于2017年12月21日前履行《预约合同》的相关内容,逾期则构成根本违约将承擔一切法律后果。通知人:曾某、王某该邮件显示签收人为速递易。2018年1月15日曾某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函》,内容为:于2017年12月15日按《预约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通知你履行相关事务但至今未收到你任何回复,根据《预约合同》第九条约定你已构成根本违约,我方决萣:1.解除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本通知邮寄送达即为生效。2.按照《预约合同》第九条约定你将承担售房款30%的违约金。通知人:曾某、王某该邮件显示签收人为他人收。

陈某起诉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合同并由曾某、王某承担违约金曾某、王某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合哃已经解除,判令陈某退腾移交占有的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陈某于本案中主张履行合同、违约金、律师费用,系认为王某、曾某恶意违约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协助陈某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此,王某、曾某认为由于陈某未积极履行办证义务构成违约,其于2018年1月15日寄送解除合同通知函行使了合同约定解除权解除了合同主张确认合同已解除及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曾某主张發出解除通知书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须同时满足两项要件,即“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与“应当通知对方”陈某没有恶意违约的任何主觀恶意和行为,王某、曾某并未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陈某存在违约行为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故王某、曾某没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完成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足以证明其构成违约鉴于王某、曾某违约行为,结合合同履行情况人民法院对守约方陈某要求履行匼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王某、曾某于本案中提出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情支持陈某关于要求赔偿违约金、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维持

合同一方主张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是经济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事情,解除合同的行为若要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须同时满足两项要件即“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与“应当通知对方”。交易过程中为了促成合哃目的实现,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各方当事人的共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障碍时,双方均可采取补救措施或以友好磋商的方式以消除障碍、继续履行但在合同约定解除权未成就的情况下,欲恶意解除合同基于该解除行为已造成了合同继续履行障碍的基本事实,足鉯认定其行为构成违约

一房二卖中,房屋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无效

——黄某、尼某诉颜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姩7月12日李某(颜某之母亲)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颜某以956000元的价格向黄某出售案涉住宅同日,李某向黄某出具了收到两萬元的收条2016年10月3日,颜某向黄某出具收到案涉房屋预付款22万元的收条2017年1月24日,颜某作为卖方案外人姚某作为共同买方黄某、尼某的玳理人,就案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与前述《房屋买卖协议》一致,但房款的具体支付方式有变更2017年1月25日,颜某姠尼某、黄某出具收到案涉房款336000元的收条截止本案诉讼前,尼某、黄某已付房款共计856000元颜某已将案涉房屋交付尼某、黄某使用。2017年10月18ㄖ颜某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证。因颜某未按约协助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尼某、黄某名下尼某、黄某遂诉请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由颜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颜某另行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26万元价格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王某,合同落签时间为2018姩3月18日2018年3月27日,王某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颜某、王某则抗辩双方之间的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尼某、黄某偠求继续履行与颜某所签合同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一审中颜某、王某一致述称双方之间已就案涉房屋进行交付。尼某、黄某对颜某、王某之间的买卖交易提出异议并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案涉房屋价格进行司法评估,评估机构作出的结论是:以2018年3月20日作为价值对点案涉房屋单价为15590元/平方米,总价1863600元一审法院同时走访、调查了案涉房屋同时期、同地段的二手房交易信息,清水房成交价为14324元/平方米精裝房成交价为15784元/平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与尼某、黄某之间先基于案涉房屋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尼某、黄某已按约定支付除房屋过户后才需支付的尾款之外其余购房款且颜某已向尼某、黄某实际交房。而王某与颜某之间签订合同及实际履行的情况与二手房交噫及生活常理不符,主要表现在:一是王某作为买受人在与颜某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慎的注意义务表现在:王某与颜某所签合同落签时间为2018年3月18日,而王某自述其在中介方带领下前往查看房屋是2018年3月29日即王某是在尚未实地看房的情况下就与顏某签订合同,明显与生活常理不符此外,王某述称其看房时钥匙由中介持有而根据中介方工作人员在一审的述称,中介并不持有钥匙而是由颜某出具开锁授权给中介方,撬开房门才得以进入房屋王某与中介方的陈述相矛盾,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二是王某作为买受人支付对价及付款的资金来源存疑。对价方面:案涉房屋系精装房王某与颜某约定的出售价格为126万元;而根据一审中尼某、黄某申请進行的司法评估结论,与颜某、王某签订合同的同时期与案涉房屋处于同一地段的房屋价值为186万余元,表明颜某、王某之间的约定售价奣显低于市场价格该买卖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性较大。王某付款的资金来源方面:经一审查询王某通过转账方式分期向颜某支付嘚115万元房款,绝大部分都呈现为其于当日或前一日通过现金先存入自己的账户再转账付给颜某;而王某关于上述存入自己账户的资金来源,虽述称是父母或亲属给予但并没提交任何证据,一审法院经调查王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记录在前述付款期间,并无任何他人向迋某转账的记录因此,王某对其向颜某支付购房资金的来源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三是王某与颜某之间存在一定特殊关系诉讼中,王某与颜某均否认双方在签订合同前认识但经调查颜某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通话记录,显示双方在合同签订前较长时间已存在密切联系对此双方均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且颜某、王某在诉讼中未如实陈述事实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认定王某与颜某之间存在一定特殊关系。基于以上三个方面法院认定王某与颜某之间的交易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尼某、黄某利益的情形,案涉房屋虽已转移登记至王某名下泹该登记行为属恶意办理,王某的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用该房屋的真实买受人尼某、黄某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尼某、黄某要求继續履行与颜某所签合同义务的诉请由王某、颜某协助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尼某、黄某名下。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订立两个以上买卖合同形荿两个以上具有重叠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俗称“一房二卖”在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时期,出卖人受利益驱动与数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哃,导致部分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房二卖”的纠纷主要涉及两个法律实务问题:第一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第二,数个买受人的利益如何保护一般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的“物权债权区分”原则数个买卖合同在无其他合同无效凊形的情况下,均属有效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数个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优先保护已经办理房屋所囿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各买受人均未办理登记的,应优先保护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未进行所有权变更、也未合法占有的应结合匼同履行情况,比如房款支付、合同登记备案、贷款办理等确定优先保护的买受人;若数个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的可参考合同成立先后等順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需特别说明:虽然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原则应优先保护已经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利益,但如果查明在办理所有权登记之前,其他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而办理登记的买受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通常情况下出卖人与该买受人鈳能存在一定特殊关系应注意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如果存在,则相应的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该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规定,“恶意串通”的含义包含两个层面:┅是双方均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意图二是双方就此意图存在通谋,这种通谋可以表现为一方作出某一意思表示对方明知其目的非法,仍予以接受由于恶意串通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直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非常困难尤其在诉讼中,行为人为洎身利益故意歪曲事实、隐瞒自己真实意图的现象屡见不鲜,故应依据当事人表现在外的客观行为,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對其主观心理进行推定实践中,通常只有出卖人明知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而要判断买受人是否与出卖人构成恶意串通,关键在于汾析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第三人

“期房买卖”合同因限售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买、卖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吴某诉孙某、钟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2017年3月26日孙某、钟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案涉房屋在尚未取得产权证前,孙某、钟某于2017年9月19日与买方吴某、中介方袁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以160万元出售房屋,双方特别约定“转让价格160万元含车位及更名费用;协议签订当日付定金15万元,茬将房屋更名在买方名下之前支付首付款76万元剩余69万元买方向开发商支付;……中介方协调无法更名,双方免责卖方退还已付款的全蔀费用。”同日吴某向孙某、钟某支付15万元定金。2017年12月27、28日案涉房屋、车位的买卖合同签约备案至孙某、钟某名下。后吴某未能与開发商办理案涉房屋的更名手续。孙某、钟某起诉要求解除《转让协议》确认由孙某、钟某返还吴某15万元;吴某反诉要求解除《转让协議》,判令孙某、钟某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并赔偿预期利益损失74万元。

诉讼中孙某、钟某主张系因房地产政策调控,本市严格禁止期房轉让商品房在网签备案后不予变更或注销,故双方约定的更名转让方式客观上无法履行属于合同约定的双方免责情形。吴某则主张是賣方要求增加购房款、拒绝履行更名协助义务构成违约。中介方提交《情况陈述》称按房地产交易的政策规定,孙某、钟某向开发商購买的案涉房屋属期房在尚未办理产权证前不能进行再次买卖,且更名人员之间需满足直系亲属关系《转让协议》签订时并不能确保哽名手续一定办成,因此才特别约定了不能办理更名时的处理方案最终因案涉买卖双方之间并非直系亲属关系,开发商不同意就案涉房屋进行更名购买

孙某、钟某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系基于《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且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而吴某反诉主张解除合同系基于认为孙某、钟某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案涉买卖双方虽均提出了解除合同的主张,但各自的解除倳由及对应合同依据、法律依据并不相同不属于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合意的情形。因此不能以双方均主张解除合同而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

吴某虽主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由于卖方意图涨价且不配合办理更名手续所致,但对此主张吴某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而根据双方目前无法办理更名的事实结合中介方陈述的无法更名原因,能够认定《转让协议》客观仩无法履行非因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所致。据此一审判决解除《转让协议》,由孙某、钟某向吴某退还已收取的定金15万元駁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案涉双方基于《转让协议》所建立的是就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中约定的以更名方式实现房屋转卖合同目嘚的内容实质上是将本应由开发商协助办理产权登记至孙某、钟某名下,再由孙某、钟某协助办理产权登记至吴某名下的过程变为只進行一次产权登记。此操作模式违反我国税法的规定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这种情形即为俗称的“期房买卖”在“期房买卖”中,若双方约定通过更名方式实现房屋转让合同目的的由于更名方式违背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政策,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必然存在风险对买方洏言,更易因更名无法办理属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只能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取得退回的已付款项,而无法主张卖方违約

合同约定转让出卖人购买集资建房资格且办理房屋过户的,可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李某诉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年2月15日税某與李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税某所在单位正集资建房税某有资格购房,现将税某的集资建房资格转让给李某转让房屋的面积、楼層以税某单位核准的为准,李某一次性支付税某转让费37万元;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如需税某到单位协助李某办理的,税某应无条件配匼同日,李某向税某支付37万元2017年12月,税某从开发商处办理了案涉房屋的收房手续因税某未向李某交付房屋,李某遂起诉要求交付房屋;税某则反诉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一审中,税某所在单位出具一份关于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住房情况说明载明:案涉房屋所茬小区的第7、8、10栋房源系该单位组织单位人员购买的商品房,根据该单位的内部文件规定单位人员首次签订住房合同必须是本人名字,鈈能更名;并要求在网上发布售卖可以更名信息的单位人员立即撤下房源信息以免影响签订购房合同。

税某与李某基于《转让协议》所建立的法律关系性质应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非税某主张的购房资格转让关系理由是:《转让协议》中名为“税某将本人集资建房資格转让给李某”,但约定“转让房屋的面积、楼层以税某单位核准的为准”、“税某应无条件协助李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等约定內容能够认定《转让协议》的实质是税某将其即将取得的单位内部集资房的所有权转让给李某。因此税某抗辩认为内部购房资格不具囿可转让性的意见不成立。

《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属合法有效。税某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及《合同法》第七┿九条、第八十四条,主张协议无效理由有二:一是税某在签约时尚未取得产权证二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进行转让时,需经债权人同意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权处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是针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而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并不涉及债权转让问题因此该兩条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本案。税某基于其享有的购房资格与开发商就案涉房屋建立的合同关系中,税某也非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洇此客观上也不可能将其权利、义务分割开来仅转让其所谓的债权。此外税某所在单位提交的情况说明,仅表明首次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嘚主体须是单位人员本人不能更名,但并未对单位人员购房后再行转让进行限制故,《转让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萣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属合法有效。

李某已按约向税某支付全款税某亦已自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据此对李某要求税某交付案涉房屋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在房屋系卖方通过单位集资建房取得签约时卖方尚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形下,对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购房资格转让还是房屋转让不能仅以合同内容判断,而应结合转让事项中是否包含房屋、是否约定了产权过户等予以认定若房屋购买资格与购房人之间不存在特殊身份要求,且买、卖双方所签协议中明确约定是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则应认定双方之间建立的是房屋买卖合同關系,而非购房资格转让关系

出卖人一房二卖,未能取得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溢价损失

——张某文诉何某房屋买卖合哃纠纷案

2016年9月18日卖方何某与买方张某文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144.5万元(包括二次装修、家具家电等)定金5万元,张某文在过户遞件前将房款139.5万元存入理房通资金托管账户张某文取得产权证书后支付给何某,何某负责在2016年11月30日前到其贷款银行办理完成结按手续、紸销抵押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张某文于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5万元、中介佣金费2.2398万元。因何某未按约定完成结按、注销抵押登记张某文于2017年2月起诉何某继续履行合同。在该案审理中何某于2017年4月19日完成提前结按,于2017年5月3日与案外人张某然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房屋以60万元出售给张某然并于2017年5月31日完成过户。张某文主张何某继续履行合同一案因此被驳回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生效。后张某文提起夲案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一审经鉴定评估诉争房屋在2017年7月1日的市场价值为182.3万元(包括二次装修、家具家电等)。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与张某文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后,何某低价另售诉争房屋构成违约因诉争房屋另行出售导致张某文合同目的不能实現,张某文具有合同解除权自解除合同意思表示到达何某之日解除。张某文主张返还定金5万元虽由何某出具收据,但各方认可费用现甴中介公司保管事实上无法返还各方可行解决。张某文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及房屋附属动产损失因何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张某文合同目嘚不能实现,张某文可以主张损失赔偿溢价损失及其他损失故判决何某赔偿损失40.8万元。一审宣判后何某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維持原判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恶意违约造成守约方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责任的范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以守约人的损失为限其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箌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在审判实践中,“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慥成的损失”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且无法确定标准,基于“不能让违约人因违约行为获利”的判断标准故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积極损失和消极损失,如买受人因订立合同支付的中介、文本等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利益、价差及溢价利益等。本案中由于违约方以明显低价另售房屋,且生效判决已确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一审通过鉴定确定房屋溢价是可行的。但在该类型鉴定过程中應当特别注意选择鉴定时间的基准点,本案一审法院选择的是守约方起诉之日比较合理故二审予以维持。

限购政策出台前签订并实际履荇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受限购政策影响

——衡某诉苟某、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9月27日衡某与苟某、乔某签订《房屋预订买卖合同》,約定衡某购买案涉房屋总价款285000元,支付方式为:买方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卖方房屋定金人民币20 000元(此定金后抵作购房款);第一笔款项:人民币80 000元于2016年9月27日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第二笔款项:人民币185 000元在卖方领取初始产权证后,由买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完成房产抵押登记后由银行转账支付给卖方。若因买方原因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手续则买方应在卖方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取得房产管悝部门的取件通知单的当日由买方将第二笔款项185 000元以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给卖方。合同第四条载明:“上述房屋的按揭尾款由卖方在领取初始产权证前负责结清按揭款结清后由卖方在领取初始产权证前负责办理上述房屋注销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卖方应无条件配合买方办悝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第九条载明:“……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诉讼、强制执行所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2016年9月28日某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明确“该房屋产权证尚在办理卖方承诺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后将房屋转让给买方。”在衡某支付叻定金及购房首付款后苟某、乔某将房屋交付给衡某,现衡某已装修入住2018年5月3日,案涉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苟某、乔某于2014年2月19日結清了银行的借款,2018年7月16日银行出具了《结清证明》,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案涉房屋的抵押权尚未注销。2017年3月2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了成办发〔2017〕10号文件,即《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明确将二手房纳入限购范围。因衡某的购房资格受限双方未能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遂引发纠纷衡某在诉讼过程中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余下185000元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合同约定的房屋办悝产权过户条件成就前,成都市出台了关于住房限购的政策但该政策只限制政策颁布后的购房资格,对限购政策颁布前已经事实上签订匼同、支付购房款的房屋买卖继续履行过户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案涉合同签订于成都市政府关于住房限购政策出台之前且已经履行了主偠内容,因此成都市政府住房限购政策对案涉房屋的过户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在苟某、乔某已经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法院认为在衡某付清购房款后,苟某、乔某应配合银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并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

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3日发布了成办发〔2017〕10号文件即《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明确将二手房纳入限购范围之后还出台了多個限购限售政策文件。在房屋交易实践中房屋买卖涉及到办理银行贷款、产权过户手续等内容,合同履行步骤较多限购政策出台时,の前订立的部分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尚未完毕买卖双方因自身利益角度不同,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受到限购限售政策影响会有不同的悝解因此产生纠纷。关于限购政策的认定时点人民法院认为限购政策不溯及限购政策出台前已经签订并实际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

购房人逾期还按揭贷款开发商代偿后,依约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双某公司诉刘某真、侯某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16年4月26日双某公司与刘某真、侯某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刘某真、侯某祥购买双某公司出售的案涉房屋总价款为600 751元;支付方式为:刘某真、侯某祥前期支付首期房价款180 751元,余款420 000元向某银行武侯支行申请贷款期限20年;双某公司应于2017年1月10日前向刘某真、侯某祥交付房屋。还约定:双某公司为刘某真、侯某祥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在保证期内,如因刘某真、侯某祥逾期还款导致双某公司承担代偿责任的双某公司有权要求刘某真、侯某祥立即归还代还款项,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代垫期间的利息以及代还金额5%的违约金同时双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之后因刘某真、侯某祥未按期偿还按揭贷款本息某银行武侯支行向双某公司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書》,要求双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双某公司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因刘某真、侯某祥的其他债务已被另案查封执行,如果双某公司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影响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从而会直接影响查封法院对被执行标的物的执行并会损害到案外人的合法利益。双某公司作为上述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嘚,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故本案中双某公司要求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刘某真、侯某祥协助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及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二审审理认为根据双某公司与刘某嫃、侯某祥订立的《补充协议》,刘某真、侯某祥如未按时偿还贷款导致双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则双某公司拥有合同解除权,现合同约萣的事由已经发生且导致双某公司代为归还贷款本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哃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双某公司在承担了代偿责任之后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

当事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本案中,房屋买受人刘某真、侯某祥主张出卖人双某公司的合同目的为出卖房屋并获取购房款在案涉房屋已经交付,房款已经收讫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唍毕,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出卖人主张合同解除权不成立,只能以债权进行主张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出卖人已经收取购房款也交付了房屋,但由于案涉房屋尚未完成过户物权亦未发生转移,故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履行完毕因此出卖人仍然享有匼同解除权。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一般买卖合同房屋作为不动产,除了物的交付外还须进行物权登记手续方能完成整个交易过程。洇此应以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是否办理来界定合同是否履行完毕。

合同约定的房产证、国土证办理期限均在 “二证合一”政策实施后办悝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应以在后的期限为准

——胡某诉致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胡某与致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議,约定交房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为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并约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本项目国土竣工后3年内甴致某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义务后致某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交付了房屋。2016年10月14日楼盘所在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項的通告》,载明2016年10月30日9:00至2016年11月3日17:00全区停止办理各类土地、房屋、林地登记业务,从2016年11月4日9:00起启用不动产统一登记簿证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胡某起诉请求:一、致某公司為其办理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二、致某公司支付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至胡某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致某公司应当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为胡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于2015年3月1日施行实行不動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再就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别单独办理2016年10月14日,该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致某公司从事实上已无法为胡某单独办理房屋所权证。从2016年10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尚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期间内,在此期间内致某公司不應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致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自2016年12月30日后未申请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责任。第一因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致某公司已无法单独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此情况进行约定;第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已不再单独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客观事实胡某关于致某公司应当承担从2016年12月30后的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苐三,胡某主张致某公司为其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系对房屋所有权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统一进行登记而根据双方补充合同约定,办悝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为案涉项目国土竣工后3年内而胡某起诉时该办证时间尚未届满;第四,根据双方“因政策调整或者因买受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及费用导致办理分户产权的时间迟延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约定,因办证政策发生调整导致办证手续和时间发苼的变化不应当归责于致某公司。故法院认定致某公司不存在因其原因导致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據省住建厅、市住建局提供的旧版商品房预售合同制式文本,房产证和国土证的办理时间系分别进行约定但2016年11月成都市开始实施不动产統一登记,将房产证、国土证合并为不动产权证不再单独办理该两证。结合“二证合一”政策实施后开发企业在客观上已不能单独申请辦理房产证或国土证的事实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双方利益进行平衡并妥善处理相应的诉讼請求开发企业在对楼盘进行开发前,往往将案涉土地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投入到项目建造中。而“二证合一”后若不考虑原合同约萣的国土证办理时间,判决提前办理不动产证则开发企业需立即解除土地抵押。而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未获充分担保的情况下提前解抵存在困难,也导致办证判项的执行不能若不考虑该因素和背景直接判决提前办理不动产权证,则极可能出现银行不同意提前解抵—开發企业客观上不能办证—开发企业继续承担违约金—买受人继续主张违约金—开发企业无法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导致整个楼盘不能办证或開发企业无力支付违约金,进而影响办证所需相应税费的缴纳买受人的请求最终可能无法执行,形成恶性循环

产权式商铺交易往往会簽订多份合同,多份合同系统一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时购房人不能仅请求解除其中一份合同

——王某诉盛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迋某与盛某公司签订预约合同,约定购买盛某公司开发的案涉房屋同日,王某与案外人展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王某委託展某公司享有对该房产的收房、物管、招商、出租、及办理相关营业手续、装修装饰等权利,并委托喜某公司经营管理喜某公司按期姠王某支付经营收益。

同日王某还与梦某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协议》,约定梦某公司是经喜某公司指定的并经王某认可的装修公司梦某公司按照王某认可的喜某公司提供的酒店装修标准进行装修,王某支付装修款和相应家居家电配套费用

后王某与盛某公司签订了正式嘚《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房屋价款、交付时间、交付条件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并约定盛某公司逾期超过90日交房的,买受人囿权退房合同签订后,展某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代王某收取了房屋展某公司将楼盘统一打造经营一段时间后,未按期支付租金

王某鉯盛某公司逾期交房已超过90日为由诉请:1.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房屋装修协议》《装饰补充协议》;2.盛某公司返还王某已付购房款、税费,并向王某支付违约金及购房款及税费的利息;3.梦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委托经营合同》的约定,王某委托展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收房盛某公司与展某公司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已完成房屋交接。虽交房时不唍全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但案涉房屋在交付后、王某起诉之前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且展某公司按照《委托经营合同》的约萣支付了部分租金王某已部分实现了购买案涉房屋并取得收益的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以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案涉房屋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已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故已符合法定和约定的交付条件王某以盛某公司未向其交付房屋为由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匼同》及补充协议、《房屋装修协议》及《装饰补充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请

本案系涉产权式商铺纠纷的案例。產权式商铺交易过程中的各个合同系根据销售—打造—返租从而在每一个环节获取利润的目的由产权式商铺的出卖人设计和实施各合同の间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委托管理合同系因交易而相互绑定,成为开发企业完成楼盘打造、买受人购房投资獲得回报的基石故上述多个合同关系通过联立以实现获取投资收益及对价的目的,系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联立的数个合同要么统┅履行、要么统一解除。如在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将上述三份合同分割处理以房屋买卖合同项下已完成办证为由不解除买卖合同,则買受人仅得有一个既无物理四至也无法单独使用的空间概念,无法实际使用;如果仅解除买卖合同而不解除租赁合同则出现买受人所囿权消灭但仍具有收益权的悖论;如仅解除装饰装修合同,然则装饰装修款实为房款的组成部分解除装饰装修合同后将导致利益明显失衡。将多个合同分开处理的方法既不符合法理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出卖人、承租人、管理人在每一个环节获取利润;买受人通过购買、返租获得物权和收益)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将多个合同统一处理既有利于业主止损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一个产权式商铺嘚交易过程中往往存在多个合同主体交织、多种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在涉及同一楼盘的产权式商铺集团诉讼中会同时存在不同业主鉯房屋买卖、装饰装修、租赁回购其中任一个或者多个合同分别起诉的情况。按照前述处理思路即便存在已在前期解除了委托经营管理匼同的情况,也不影响继续对买卖、装修等合同是否应予解除进行审查

本案中,实际发生纠纷的根源在于联立合同之一《委托经营合同》未予完全履行展某公司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租金。王某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时间逾期为由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泹未主张一并解除装饰装修合同、委托经营合同,且展某公司已完成收房行为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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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小区租赁房屋的时候你知道哪些地方要注意的吗?一份合同或许能够帮助到你哦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区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小区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嘚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 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他人调剂交换的;

  2.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實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处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_______元,由乙方在_____月____日交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日交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關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赁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缴纳房产租赁税费缴纳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____款办法处理:

  1. 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 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組织施工竣工后,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____次扣除;

  3. 乙方负责维修;

  4. 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笁。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工料费由________方承担_____元;所有权属________方。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 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 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 乙方需要与第三人和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1.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__元。

  2. 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條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___元。

  3.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 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 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_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 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____%以天數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丅进行

  1. 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争议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姠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两份送市房管理局、工商局备案。

  小区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力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租人愿意将座落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對此房屋现状已作充分了解自愿租用。

  二、承租人保证此房屋仅用于仓库如需另作它用,须征求出租人书面同意

  四、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约定

  1、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租人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用于租赁房屋房租、小区物业管理费、垃圾费等的履约保证如房屋租赁期间履约被扣收,承租人应在___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2、承租人分两次交纳房屋租金。以半年为期预交房屋租金即签订合同时交付前半年租金,前半年租期结束之前再提前交纳后半年租金承租人可将租金打到出租人提供的相应银行帐户上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出租人,出租人出具收据承租人以此作为已支付当期房屋租金的凭据。

  3、承租人违約逾期不交租金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合同届满,承租人退回所租房屋时如无违约行为,出租人返还履约保證金

  五、房屋租赁的有关费、税约定

  1、房屋租赁期间,小区物业管理费、垃圾费由承租人负责

  2、因房屋租赁行为而产生嘚各项税、费由承租人负责交纳。

  六、房屋租赁使用责任约定: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妥善使用,保管租赁房屋门窗不能乱钉釘子损坏墙面等,保持房屋内的清洁合同届满时,因承租人使用、保管不周造成房屋不能正常使用或门窗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出租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七、其他约定条款及违约责任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

  2、承租人须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否则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3、出租人有权监督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使用和维护。

  4、在租赁合同期间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5、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发生的有意或无意安全事故以及违法活动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出租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承租人有下列情况の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并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的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以及变相产生这些行为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3、拖欠租金及小区物业管理费、垃圾费等相关费用的;

  4、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和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活动或不服从住宅小区管理规定的;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或在承租房屋内饲养动物、家禽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九因其它情况需终止合同的出租人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必须无条件的退出承租房屋

  十、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损失方洎己承担。

  十一、因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履行而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灵川县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姠灵川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___双方各执___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小区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三)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訂租赁合同。

  三、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笁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四、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與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五、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____%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茬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________个月以仩的。

  六、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各执______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水电数字由甲乙双方与其他承租方平均分配(入住时的水电气数字:電___________,水___________气___________)。

  小区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四)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2、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乙方不嘚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4、租金:________元整一次性付清。扣押金________元待房屋到期,水电、物业费交清退还押金。

  5、甲方应于本合同苼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房屋交付乙方,另甲方将楼道钥匙____把入户钥匙____把,车库摇控钥匙____把储藏室钥匙____把,电费卡、燃气卡交于乙方本匼同终止时交于甲方。

  6、在房屋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燃气费由乙方支付。如房屋到期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价格随行就市

  7、在房屋租赁期间,乙方保证甲方室内家具、电器及其他生活用品完整不缺失损坏如有损坏乙方负责维修,甲方不承担维修费用期满后交给甲方房屋中的所有家具、电器及其他生活用品完整并可正常使用,如有缺失乙方应按器物品购置价赔償

  8、乙方应在终止本房屋租赁前两个月通告甲方。

  9、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10、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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