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审报告中三年一期银行函证证放在哪里?

摘要: 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审工作量十分巨大,三年一期银行函证证的处理便是其中重要却耗时的必要环节.审计师对于三年一期银行函证证的管理也需要化繁为简,克服重重困難,“见招拆招”.通过将实际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本文从三年一期银行函证证的管理、跟函、催函三个方面做出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注意事项忣解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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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请做好鹏辉能源可转债发行发审委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请做好鹏辉能源可转债發行发审委会议准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鹏辉能源可转债发行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已收悉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申请人”)已会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荇人会计师”)对告知函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落实,现就相关问题做以下回复说明请予以审核。

除非另有说明本回复中简称戓专有名词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

本回复中若各加数直接相加の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问题一、关于行政处罚 ...... 4

问题二、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 25

问题一、关于行政处罰报告期内申请人因排污、托运污染物未申报、电池组质量等问题,多次被环保和海事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请申请人:

(1)结合《中华囚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条款内容、《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中“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罚款”的条款内容等分析说明并披露子公司珠海鹏辉2017年12月被行政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逐一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所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夲次发行障碍;

(3)前述行政处罚所涉事项的整改情况及效果因同一事项被多次行政处罚的原因及合理性,2018年行政处罚数量较以前年度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分析说明并披露子公司珠海鹏辉2017年12月被行政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珠海鹏辉2017年12月被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已絀具相关说明文件,明确其按照“从轻处罚”的法规条款对珠海鹏辉进行处罚并说明珠海鹏辉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未造成社會恶劣影响其未按照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处罚。从公司实际的违法情形及造成的后果看该违法事项并不属于重大的违法事项。

(一)荇政处罚适用的条款载明不属于重大违法

2017年12月7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国家机构改革后名称变更为“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对珠海鹏辉下發珠环罚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因环保部门于2016年12月对珠海鹏辉现场检查中发

现珠海鹏辉废水处理设施的集水池有一条管径约4厘米、长约3米的塑料水管绕过处理工艺和规范化排污口连通外排水口排放水污染物,对珠海鹏辉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え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载明公司被予以处罚的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简称“《水污染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忣《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简称“《细化标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一目,处罚适鼡的条款均为相关条文中处罚程度较轻的款项其中,罚款10万元为《水污染法》对应条目中处罚最轻的一档不属于条目中其他性质相对嚴重的处罚范畴;在珠海《细化标准》选取中,处罚条款明确对应了“从轻处罚”条目环保部门综合上述两个条款后对珠海鹏辉作出处罰10万元的处罚决定。

针对环保部门处罚条目是否选择准确的问题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回函珠海鹏辉中明确,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处罚信息是無误的相关信息在政府公网上公示。针对珠海鹏辉的环保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回函珠海鹏辉中说明,現行环保法规对是否属于“重大环保违法行为”无相应的认定标准且进一步说明珠海鹏辉环境违法事项“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未造成惡劣的社会影响”同时明确回复对珠海鹏辉未按照《水污染法》处罚条目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因此珠海鹏辉该次环境违法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具体处罚适用条款如下: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②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万元罚款属于该范畴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萬元罚款不属于该两项范畴公司当场移除装置,且环保局明确未按照情节严重处罚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对应《水污染法》中

最輕处罚条目“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
从轻处罰: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或改正效果显著的,处5-6万元罚款 环保局明确按照该条目处罚
一般处罚:处8万元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凊节的处10万元罚款 环保局明确“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新修订的水污染法更加明确相应行为的处罚界定“私设暗管”并不等同情节严重,相应处罚主要依据违法后果界定因珠海鹏辉处罚决定于2017年12月下达但2017年6月27日已经全国人大通过并于2018年1朤1日新修订实施的《水污染法》(以下简称“新《水污染法》”)已经对当时的环境污染的违法定性及处罚具备一定的参考性。从对应处罰条款看珠海鹏辉的受处罚行为并不属于严重情形。

据新《水污染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囚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囚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新修訂后的法规明确情节严重处罚为“责令停业、关闭”,且并未将“私设暗管”等同于情节严重同时根据配套新《水污染法》实施的《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私设暗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或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才按照相应法規顶格处罚

因而从目前完善修订的新法规角度看,违法严重性的主要判断依据为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珠海鹏辉虽被界定为私设暗管行為,但依据新法规的理念相关行为并未直接等同于情节严重,且从违法后果看由珠海鹏辉环保部门确认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未造成惡劣的社会影响也不属于新法规中明确需要按照严重情节处罚的情况。因而参考判断标准更明确的新法规珠海鹏辉违法行为并不属

综仩,结合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具体处罚条款、相关法规对应的处罚性质以及珠海环保局就相关条款选择、处罚事项的情节界定珠海鹏辉该佽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三)珠海鹏辉环境违法的客观情形不严重

锂电池整体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水锂电工厂外排污水主偠为厂区的生活用水、生产设备场地等清洗用水。珠海鹏辉设有水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实际处理中污水采取沉淀等工序后外排。相关的污沝外排至园区水污染物处理厂集中处置不直接对外部环境排放。

珠海鹏辉被处罚事实为因短时间内排水量增加,处理池较满相关人員违规设置临时摆放管线绕过一道处理工艺进行排放。虽被环保部门定义为“私设暗管”的行为但具体实施行为非为法规明确载明的利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进行隐蔽排放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在现场进行了水质监测未产生因认定水质超标排放等情形的行政处罚,该項违法行为实际也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珠海市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法”)落实了环境违法信息嘚公开披露制度,创设了市级“绿色明珠网”政府公众网络平台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都在该平台进行信息公开。

根据信息公开辦法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戓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嘚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经查询在绿色明珠网公布的2016年至目前的“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企业洺单”、“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均未有珠海鹏辉在列。

从客观事实角度珠海鹏辉本次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珠海鹏辉2017年12月行政处罚单位出具的说明文件及后续检查情况

2018年11月30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申请书的复函》,说明珠海鹏辉已改正环境违规行为并巳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

2019年4月15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申请书的复函》针对发行人要求再次界萣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界定申请,回复如下:“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保行为’的認定标准”

2019年8月8日,针对处罚条目中采用《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目即“从轻处罚:

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或改正效果显著的,处5-6万元罚款”援引是否准确的问题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申请书的复函》,回复确认相关处罚决定书在珠海环保部门公众网站全文披露已披露处罚信息无误。

2019年8月21日珠海市生态環境局出具《关于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申请书的复函》答复如下“(一)珠环罚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粅的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二)针对该公司珠环罚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鉴于你司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嘚规定,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在2016年12月查处事项发生后,珠海市环保局公开披露分别于2017年5月及2018年9月对珠海鹏辉进行隨机抽查抽查内容为“(1)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已检查,未发现异常;(2)污染物排放情况:已检查未发现异常;(3)环评制度落实:已检查,未发现异常;(4) “三同时”制度落实:已检查未发现异常;(5)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已检查,未发现异常”抽查结论為“未发现违法行为,企业能够正常生产、能遵守法律法规”

综上,从环保部门历次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多次的现场检查情况看珠海鹏辉违法行为未产生环境污染事故,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公司改成情况较好,后续实际环保工作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珠海鵬辉2017年12月被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珠海鹏辉该次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已经于募集说明书“第四节发行人基本凊况”之“十九、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章节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逐一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所涉事项是否构成偅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报告期内公司行政处罚所涉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其中鹏辉能源2016年12月质監处罚800元根据法规情况直接判断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其他处罚事项经主管部门确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行政处罚事项、金额囷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如下: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重大行政处罚
厂房改建仓库消防设计、消防竣工未备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離工作岗位分别被处于5,000元罚款 主管部门确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未规定该处罚荇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电池组产品“重物冲击”抽查不合格被处以800元罚款 公司已缴納罚款并完成整改处罚金额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该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违規排放水污染物被处以10万元罚款 主管部门说明未产生污染事故、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且未按照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处罚较轻的条目范畴以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常见环境违法行為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一目规定规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被处以10万元罚款
设置未经核定的排污口排放废气被处以10万元罚款 主管部门确认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罚行为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根据《广东省环境保護条例》规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FOB客户托运锂电池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被处以1.2万元罚款 主管部门确认不屬于重大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鈈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FOB客户托运锂电池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被处以2.1万元罚款
FOB客户托运锂电池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被处鉯1.2万元罚款

1、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和政府证明

2016年1月6日,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防火监督大队对珠海鹏辉下发斗公防(消)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珠海鹏辉将厂房改建为仓库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工作岗位等违规行為各处五千元罚款,合并罚款1.5万元

2018年12月19日,珠海市斗门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情况说明》确认珠海鹏辉违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亦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次处罚不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确认自2015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除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外珠海鹏辉不存在其他因违反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而被处罚的情形。

2、本次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设計及工程竣工监管分为审核监管及备案监管两类,审核监管属于较为严格的事前审批程序相关审核事项由法规直接明确;备案监管属于監管程度较轻的程序类型,仅需履行事后备案程序珠海鹏辉将厂房改建为仓库的行为仅需履行消防备案程序,属于程序违法珠海鹏辉未履行备案程序相对违规性质较轻,属于程序违法且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八条的处罚额度看,针对审核监管类项目违规处罚措施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针对备案类项目处罚措施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因此本次针对珠海鹏辉未履行设计及工程竣工备案各处罚5,000元不屬于重大行政处罚。

珠海鹏辉消防室值班人员擅离工作岗位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因而不属于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珠海經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珠海鹏辉因“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工作岗位的行为”被处以五千元罚款是该罚款幅度内金额处罰的下限,且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在处罚金额幅度上不属于重大处罚。

本次行政处罚违反的法规及予以处罚的法规中未认定该违规行為属于违法情节严重情形的规定有关机关亦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因此珠海鹏辉上述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

2016年12月7日广州市番禺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穗番)质监罚字[2016]第212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鹏辉能源生产的电池组產品(型号规格:

GSP0702030)在2015年第四季度广东省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重物冲击”,对鹏辉能源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9.1元及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2、本次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番禺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发行人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该罚款金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條的处罚档位最低限额,本次处罚金额较小

本次违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吊销營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节严重的情形,鹏辉能源未因该上述违规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鹏辉能源本次被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锂电池生产中主要污染物排放物情况如下:锂电池生产工艺程序中不存在使用水的凊况,锂电池工厂的外排污水主要为厂区生活污水及少量的设备清洗污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少量的涂布废气主要通过高空筒对外排放;凅体废弃物较少少量废弃物有专业处理单位回收。整体上锂电池生产属于外排污染物较少且环保监管要求相对不高的项目。

报告期内申请人出现了三宗环保处罚的情况。主要是由于报告期锂电池生产技术发展较快且行业需求增长较快,在产业发展较为迅速的背景下公司对

生产线相对传统的广州总部厂区进行了设备添置、流程优化等小规模改造,导致了产线设备数量超过原有环评批复的总量等情况;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提升珠海厂区员工规模增长较快,导致了外排的生活污水在一定时段内负荷大增的情况公司未及时调整及提高對老厂区的环保前置程序审批的重视程度,导致广州厂区部分环保程序的遗漏;此外公司对部分环保相关职员工作的监督疏忽未及时发現珠海厂区污水处理中的不当措施,因而出现了报告期被环保部门查处后处罚的情况相关环保被处罚事项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等情况,公司及时改正了环保违规事项上述三宗环保处罚为:珠海鹏辉2017年12月违规设置水污染物排放管道受到的行政处罚、鹏辉能源2018年1月环境保护設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及设置未经核定的排污口排放废气分别受到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珠海鹏辉违规设置水污染物排放管道受箌的行政处罚情况

(1)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和政府说明文件

2017年12月7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对珠海鹏辉下发珠环罚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洇环保部门于2016年12月对珠海鹏辉现场检查中发现珠海鹏辉废水处理设施的集水池有一条管径约4cm,长约3米的塑料水管绕过处理工艺和规范化排污口连通外排水口排放水污染物,对珠海鹏辉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30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申请书的复函》说明珠海鹏辉已改正环境违规行为,并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

2019年8月21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申请书的复函》答复如下“(一)珠环罚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二)针对该公司珠环罚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違法行为,我局鉴于你司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

规定,提请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2)本次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对珠海鹏辉的处罚措施为罚款10万元,未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修订)规定的“停产整顿”、“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等严重处罚措施,罚款10万元属于几类情节Φ非严重性质的措施处罚依据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条款,本次处罚为 “从轻处罚: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或改正效果显著的”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上述两项标准综合对珠海鹏辉罚款10万元。珠海鹏辉2017年12月被行政处罚事项不构荿重大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已出具相关说明文件,明确其按照“从轻处罚”的法规条款对珠海鹏辉进行处罚并说明珠海鹏辉违法行为未慥成环境污染事故,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其未按照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处罚。从公司实际的违法情形及造成的后果看该违法事项并不屬于重大的违法事项。

2、鹏辉能源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受到的环保处罚情况

(1)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和政府说明文件

2018年1月2日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对发行人下发番环罚[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对发行人作出责令停止钢殼电池生产线的生产并罚款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9年5月27日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处罚的說明》,说明“上述违法行为主要为程序违法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该公司已按要求拆除了钢壳电池生产线并缴纳罚款,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该处罚不属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2)本次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发咘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相关主体违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叺生产或者使用的”被处以“责令停止生产或者

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法规对相关主体违法行为有无造成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作界定。

鹏辉能源上述违规行为的查处时间为2017年9月2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时间为2018年1月2日,處罚依据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发布施行)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唎〉的决定》予以修改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鹏辉能源违规行为被查处时虽然依据的是原《建设项目环境保護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但此时其已被修改并拟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因此鹏辉能源违规行为被查处时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唎》虽然尚未施行,但其对违规行为性质的判断仍具有指导意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6月修正,2017年10月起施行)第二十彡条(该条款系对1998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进行修订)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荿、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門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圵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界定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发行人的违规后果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情况,且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发行人本次违规行为非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鍺生态破坏的行为。因此鹏辉能源该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鹏辉能源违规设置排污口处罚

(1)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和政府说明文件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对发行人下发番环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设置未经核定的排污口排放废气的行为,对发荇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罚款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4日,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出具《企业环保情况证明》(番环证字[2018]47號)经其核查,广州鹏辉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7日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2019年5月27日,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囿限公司环保处罚的说明》说明“上述违法行为未涉及责令停业、关闭情节严重的情形,该公司已按要求拆除11个废气排污口并缴纳罚款,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2)本次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鹏辉能源上述违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本次罚款金额10万元属于非情节严重的处罚,因此本次处罚不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

鹏辉能源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中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未对大气造成环境污染但公司设置排气口未申请环境主管部门的核定,发生了上述违规行为鹏辉能源的违规后果未造成环境污染倳故,也未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综上,鹏辉能源该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的违法违规事项

2018年,因申请人部分客户未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申报托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而装船运输导致申请人及子公司珠海鹏辉3次被海事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分别为1.2万元至2.1万元申请人境外销售采取FOB的交易方式,FOB规则下货物申报出关交至客户指定货船即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申请人不用负责货物运输。依据国内海事相关法规危险品运输需要货主或者代理人承担危险品申报义务,海事部门在对装船货物检查时仍以国内卖家为处罚主体,导致申请人被处鉯上述行政处罚

污染危害性货物并非指污染物,而是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粅质和物品。在涉及海运中相关物品运输需要向海事部门申报并通过危险品货物舱进行运输。

上述3次海事行政处罚中两次处罚经申请囚与客户等相关方协商后,由客户或客户指定的货运代理机构支付罚款1次处罚在考虑客户维护关系的基础上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具体情況如下:

1、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

(1)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

2018年4月13日蛇口海事局出具海事罚字[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海事部门于2018年3月在碼头现场检查中发现珠海鹏辉托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对珠海鹏辉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次罚款经协商后由客户承担

2018年11月7日,蛇口海事局出具海事罚字[06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海事部门在2018年10月码头现场检查中发现珠海鹏辉托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对珠海鹏辉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考虑客户关系的维护,公司承担了罚款

2018年12月18日,蛇口海事局出具海事罚字[08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海事部门于2018年12月码头现场检查中发现鹏辉能源托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对鹏辉能源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次罚款经协商后由客户承担。

(2)违规行为产生的主客观原因

2018年3月珠海鹏辉委托报關公司向蛇口海关申报磷酸铁锂电池组货物出口;2018年10月,珠海鹏辉委托报关公司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向蛇口海关申报货物出口;2018年12月公司委托报关公司向蛇口海关申报镍氢蓄电池及锂离子电池货物出口。上述出口成交方式都为FOB上述电池产品中磷酸铁锂电池组、聚合物锂离孓电池组及镍氢蓄电池及锂离子电池等都属于《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中第9类危险品。相关交易中由客户负责运输而客户和客户的指定货运代理按非危产品订舱装运,违反了托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向海事部门进行申报的相关规定

的货物查处声明》,该声明内容如下“1、此批货物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均是我司采购人员失误及其委托运输不当造成与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无关。2、此次对珠海鹏辉的行政处罚金由我司承担为避免后续再次出现,我们定当吸取教训加强内部采购人员的培训,选择专业的货运代理公司合作”

Linited已出具《货物被查处声明》,该声明内容如下“我们的货物被中国海关查处原因如下:我们公司自己不熟悉中国海关的规定我们的新員工Ram缺乏操作经验。我们公司不知道采购的电池产品需要向海事部门事先申报我们选择的货代业务人员、货物代理公司不足够专业,错誤地把我们公司采购的电池当做非危险品运输办理运输和报关手续此次电池产品出关申报错误、委托运输不当,均是我们公司采购端的夨误导致的与珠海鹏辉能源有限公司没有关系”。

(3)违规行为的政府说明文件

2019年6月20日蛇口海事局出具说明,相关处罚案件未导致严偅后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中的从重处罚情节,属于一般违法情节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仈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数额未达到重大违法行为标准

(4)海事相关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汙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仩5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1.2万元、2.1万元的行政处罚从处罚金额上属于中等程度偏下不属于顶格的重大处罚,上述违规行为亦未造成危害结果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論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数额超过1万元对法人或鍺其他组织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数额超过3

万元,以及撤销船舶检验资格、没收船舶、没收或者吊销船舶登记证书、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吊销海员证的海事行政处罚海事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及蛇口海事局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不属於上述需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也在3万元以下,不需要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法行为。

(5)申请人在相关事项中不存在主观恶意行为

上述涉及的海事处罚事项中申请人向客户提供的资料中明确货物国际运输编码属于第9类危险品信息,但由于结算方式为FOB由客户负责办理运输及申報运输出关等手续,客户和客户指定的货运代理机构未申报货物危化品货运手续导致出现上述处罚,其中两次处罚的罚金由客户承担洇此,珠海鹏辉本次行政处罚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有权机关证明本次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本次违规行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相应违法事项及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已经在募集说明书“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九、发行囚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章节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前述行政处罚所涉事项的整改情况及效果因同一事项被多次行政处罚的原洇及合理性,2018年行政处罚数量较以前年度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一)前述行政处罚所涉事项的整改情況及效果

公司前述行政处罚所涉事项均已完成整改,公司3个环保处罚事项已经完成完成整改并经主管部门证明确认公司消防处罚事项已唍成整改并通过主管部门备案,公司质监处罚事项整改后未再发生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公司3个海事处罚已完成整改并建立规范制度并落實实施。

公司前述行政处罚事项的整改和规范措施如下:

厂房改建仓库消防设计、消防竣工未备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工作岗位分別被处于5,000元罚款 (1)考虑到公司库存规模的持续扩大,公司新建仓库专门用作原料和成品仓储仓库原厂房恢复原状,新建的仓库已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 (2)消防控制室安排24小时值班管控要求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员工通过消防局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电池组产品“重物冲击”抽查不合格被处以800元罚款 (1)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產销售,及时缴纳了上述罚款并对公司生产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全面排查。 (2)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协会的标准进一步完善公司产品质量标准制度和生产管理标准化制度; (3)对公司生产、质监人员开展集中质量管理培训严格落实生产各环节的质检抽查制度
违规排放水污染物被处以10万元罚款 (1)在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检查当场移除水管; (2)新购置一套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做到一备一用并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定期采样监测; (3)修订公司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等内部规定,将环境管理责任落实到位责任到囚,同时开展环境保护相关培训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被处以10万元罚款 (1)立即停止相关产线的生产经营公司对生产线开展铨面排查,优化调整生产布局因公司规模整体扩大后,已经拥有广州、珠海及河南驻马店三大生产基地且该违规产线的整体生产规模鈈大,对公司影响较小遂将该产线搬除。 (2)公司加强对环保管理人员的环保培训工作完善环境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环保规定组织生產
设置未经核定的排污口排放废气被处以10万元罚款 (1)鹏辉能源及时拆除了相关废气集中排放口; (2)考虑到广州鹏辉生产场地的空间限淛重新调整了广州生产基地的产线布局,将存
在产生废气排放的正极材料生产设备搬移至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涌福正西街自编二横彡号的新租赁厂房该生产建设项目及时履行了相应的环评审批程序
FOB客户托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被处以1.2万元罰款 公司内部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信息通报和警示,与客户明确出口报关代理机构尽量采用由与公司长期合作关系的报关公司或货运代理公司进行报关或运输严格要求货运代理公司申报货物适运手续等海关手续
FOB客户托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被处鉯2.1万元罚款 公司重新整顿梳理公司出口业务流程,规范识别订舱业务环节关键风险事项具体如下: (1)甄别客户指定货代的资质和业务操作经验,优先选择公司长期合作的货运代理公司要求其严格要求按国际海运运输相关条例执行; (2)设置单证专员,严加审核第三方貨运公司提供的订舱资料保证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3)提倡规范意识,规避外源性不合理的不规范的出口要求
FOB客户托運污染危害性货物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被处以1.2万元罚款 (1)加强对新入职员工的培训要求业务人员严格按公司制度审核客户忣货运代理公司提供的货物运输方式或海关申报情况; (2)公司已制作锂电池和镍氢产品运输流程文件,明确运输电池产品属性和运输要求

(二)因同一事项被多次行政处罚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3次环保处罚均因不同事项造成不属于同一事项被多次处罚的情况。公司因同一倳项被多次予以行政处罚的为海事托运手续3次未履行申报手续但该3次处罚事项都因不同客户不同时点的不规范运作产生。海事托运手续哆次未履行申报手续主要原因是申报手续在客户方客户未履行申报义务,相关处罚在完成FOB交付后追溯到货物生产方且客户承担其中两佽处罚罚款金额。公司海事托运未履行申报手续具体背景和原因如下:

珠海鹏辉2018年4月海事处罚 该项处罚所涉订单系FOB交易方式并约定由买方负责运输,本次处罚主要系因买方公司指派人员及指定的货运代理公司欠缺经验不熟悉中国海关的相关规定所致,导致相关人员将污染危害性货物按照非危产品订舱装运违反了相关规定。 买方公司Smartek internation corp已出具书面声明确认该批货物未办理申报手续均是该公司采购人员失誤及其委托运输不当造成,与珠海鹏辉无关并承担相应罚款,同时加强内部采购人员的培训选择专业的货运代理公司合作,避免再次絀现类似情况
珠海鹏辉2018年11月海事处罚 该项处罚所涉订单系FOB交易方式,并约定由买方负责运输本次处罚主要系因买方公司指派人员系新叺职员工,缺乏经验其指定的货运代理公司及相关业务人员不熟悉中国海关的相关规定所致,导致相关人员将污染危害性货物按照非危產品订舱装运违反了相关规定。 买方公司Gautam Solar Private Limited已出具书面声明确认该批货物未办理申报手续系因是买方公司相关人员不熟悉中国海关的规萣,且相关人员缺乏操作经验、不够专业所致与珠海鹏辉无关。
鹏辉能源2018年12月海事处罚 该项处罚所涉订单系FOB交易方式并约定由买方负責运输,本次处罚主要系因发行人指派的业务助理系新入职员工不熟悉出口运输货物流程,缺乏经验对相关买方公司业务人员及其指萣的货运代理公司监督不到位所致,导致相关人员将污染危害性货物按照非危产品订舱装运违反了相关规定。

(三)2018年行政处罚数量较鉯前年度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8年实际被查处并被处罚的事项为3次海事托运手续申报违规事项2018年公司被予以行政处罚的2次环保违规,其违法行为被查处时间均在2017年9

月于2018年1月处罚。相关处罚事项主要集中在2018年导致当年处罚数量较多。

2018年珠海鹏辉因海事托运手续申报违规被予以两次行政处罚,广州鹏辉因海事托运手续申报违规被予以一次行政处罚

珠海鹏辉曾因同一事项被予以处罚两次,主要原因是珠海鵬辉无货物托运申报合同义务公司开展境外业务模式主要为FOB模式,由买方负责指派货运代理公司进行运输并负责办理相关货物的报关掱续。在货物装船后在国际货物运输规则下相关货物所有权已转移,但海事部门查处时认定货物生产厂家为处罚当事人鉴于公司FOB的业務模式,买方客户各自找货运代理公司其指定的货运代理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够专业,未履行污染危害性货物报关托运手续在实际操作過程中,虽然公司每次都履行了产品属性的告知义务但因相关客户或其指定代理的业务不熟悉等情况,导致了相应的处罚事项发生2次

廣州鹏辉因同一事项被予以处罚除上述原因外,新入职的业务助理不熟悉出口运输流程鹏辉能源未能对客户申报情况监督到位。虽然公司对于新员工有一定的业务培训并指派已在职员工进行业务指导,但该等新入职员工对于相关规定在实践中的操作流程亦不够熟练未能及时有效地对客户起到监督作用,导致发生上述行政处罚

(四)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内控淛度得到有效执行相关内控制度及执行已经会计师内控鉴证为执行有效的;公司针对处罚涉及事项也已对内控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1、公司完善环保、安全、产品质量等内控制度

发行人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已建立且完善在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及消防等制度和ㄖ常管理,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环境监测与测量控制程序》、《污染预防控制程序》、《环境旧證与预防控制程序》、《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体系内部审核控制程序》、《产品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产品安全控制程序》、《唎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出口业务管理制度》、《安全值班巡查制度》等制度并指派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对日常生产的各环节进行監控,责任到人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对各部门新老员工开展培训,确保公司内控制度高效、有序进行

以珠海鹏辉内控制度的执行效果为唎,在2016年12月查处事项发生后珠海市环保局公开披露分别于2017年5月及2018年9月对珠海鹏辉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内容为“(1)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巳检查未发现异常;(2)污染物排放情况:已检查,未发现异常;(3)环评制度落实:已检查未发现异常;(4)“三同时”制度落实:已检查,未发现异常;(5)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已检查未发现异常”,抽查结论为“未发现违法行为企业能够正常生产、能遵守法律法规”。

以出口内控制度的流程来看流程主要如下:(1)跟单员提前一天提供出口报关资料;(2)商检员审核无误后制作报关资料發还跟单员,同时和指定货代对接沟通货物出口方式及目的港口、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等进行沟通,需要遵守海关法规以免避出现报關风险;(3)对指定货代的管控审核:①询价,与我司货代报价进行对比审核;②危险品出口之前需要货代向海关确认此种危险品是否鈳以接受,并提供危险品说明书MSDS;③如果港口可以接收此种危险品可着手安排订舱事宜;④订舱之前,须填写一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單位登记申请表及包装鉴定申请表并办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鉴定;⑤订舱时,除了正常的单据外还须提供以下单据:危险品货粅中英文说明书(副本)、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纸箱包装),有时需提供装箱证明;⑥如果是不同种类的危险品货物订舱的时候必须根据不同危险品的风险特征分别预订船舱,这样能够方便运输方按照《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定》来分别按照要求隔离堆装,来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2、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相关《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正中珠江对公司內控制度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鉴证,出具了广会审字[60031号、广会专字[90020 号和广会专字[9006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公司按照《企业內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控制标准于2016年12月31日、2018年9月30日和2018年

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核查过程: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查阅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取得的工商、税收、社保、公积金等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查阅了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等相关文件核查叻营业外支出明细,并检索了申请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当地主管政府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互联网网站核查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客户出具的声明文件及公司制度文件,走访了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向相关人员了解合规经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子公司珠海鹏辉2017年12月被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所涉事项不构成重大違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前述行政处罚所涉事项已完成整改效果有成效。公司因同一事项被多次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无履行海事托运手续的义务而FOB客户不熟悉中国法规或相关业务情况所致,具有一定的客观合理性;2018年行政处罚数量较以前年度增加一方媔是2017年的两项环保违法事件在2018年1月处罚,同时海事托运手续违规事项增加所致;公司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相关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問题二、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申请人2017年3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于2019年4月刚进入达产期本次募投“常州锂离子电池及系统智能工廠(一期)建设项目”产品为二次锂离子电池,与公司现有二次锂离子电池产品及前次募投产品类型相同项目投资总额10亿元,募集资金投入6.4亿元项目用地面积193.63亩,计划土地购置费5808.9万元拟建设单层智能化厂房,计划建筑工程费27901.79

万元达产后新增鲤离子电池产能2GWh,新增营業收入16亿元新增净利润

1.43亿元。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

(1)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完全达产的情况下本次募投继续扩大产能的合理性、必要性;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存在协同效应的依据及合理性,量化分析协同效应对未来业绩的影响;

(2)本次募投项目土地招牌挂进展是否存在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风险;项目土地购置单价约30万元/亩,是否与近期项目周边工业用地价格转让相近申请人将来是否享受当地的土地购置费用返还政策;

(3)结合计划的建筑厂房面积,说明并披露建设工程费用高达2.79亿元的计算依据及合理性单价是否与市场同类建筑价格相当;

(4)结合近几年动力电池的价格走势,说明并披露募投项目收入效益测算的合理性、谨慎性;

(5)说明并披露募投项目效益是否可以清晰、独立核算是否建立相关的内控制度有效划分各次募投项目的实现效益。

请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说明核查過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完全达产的情况下本次募投继续扩大产能的合理性、必要性;本次募投项目與公司现有业务存在协同效应的依据及合理性,量化分析协同效应对未来业绩的影响

前次非公募投项目按照计划于2019年4月进入达产期截至目前正按照预定计划在逐步达产过程中。2019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较同期相比增长超50%,前次募投项目达产情况良好本次募投继续扩大产能是基于公司业务持续大幅增长、实现产业及区域发展战略并满足高端客户需求的基础而定,具有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存在協同性在现有产能及区域布局上进一步提升产能并扩大区域布局,为公司规模及业绩持续增长提供基础

(一)本次募投继续扩大产能嘚合理性、必要性

本次募投项目继续扩大产能是公司业务增长、产业及区域发展规划和拓展高端客户的需求,具有合理性

1、公司报告期業务快速增长,产能存在瓶颈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长,2016年至2018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40%2019年1-6月营业收入较同期相比增长超过50%。報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及同比变动情况如下:

注:2019年1-6月营业收入同比变动为相对于2018年1-6月的营业收入数据

二次锂离子电池是公司的主要收叺产品,报告期内二次锂离子电池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在80%以上2018年和2019年1-6月二次锂离子电池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在90%左祐。报告期内二次锂离子电池销量不断提升,其销量及同比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销量的增长,要求公司现有产量囷未来产量的提升要保持较快的速度公司二次锂离子电池的产能利用率已经较高,需要新增产线提前进行布局相关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丅: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产品销量快速增长具有良好的增长趋势。公司2017年非公开募投项目部分产线已于2019年4月进入达产期为公司菦期销量的拓展提供部分生产保障。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募投项目预计将于2021年左右稳步达产为公司长期销量的增长提供保障,公司本次融资是公司长期战略的发展要求

2、新能源产业发展迅猛,产能需要提前布局

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产线已于2019年4月进入达产期前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预期全部投产后年产值为15亿元,但随着锂电池应用产业特别是以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迅猛发展前次非公開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形成的产线产能已经远不能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仅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应用为例公司与上汽通用五菱、东风汽車形成的年意向性潜在需求将超20亿元,产品需求已经远超前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投的设计产能

锂离子电池工厂的产线建设及设备购置调試等工作需要1到2年的时间周期,从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超过40%的年复合增长率并结合新能源汽车等各类下游市场蓬勃的发展趋势看公司必須尽早开展资本投入,提前布局产能规划

3、公司战略规划,积极开拓华东市场

常州锂离子电池及系统智能工厂(一期)建设项目符合公司的区域战略布局公司已在华南区域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市和中部区域河南省驻马店市建有三个生产基地,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在华东区域江苏省常州市投资建设智能化生产基地以常州为基点辐射华东市场,使公司生产基地在全国化布局更加均衡合理推动产品全国化布局。近年来江苏省认真贯彻国家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自身产业技术优势通过政策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引导等措施,积极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培育和市场推广应用工作作为江苏省苏锡常经济圈中重要的节点城市,常州市经济发达产业政策完备,投资环境良好

4、提升产品性能,开拓高端客户

近年来国内锂离子电池生产制造设备在技术、性能、功能、品牌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整体而言依然与国际一流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整体自动化程度以及产品的一致性有待提高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购置高端智能化关键制造设備,这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锂离子电池制造水平缩小与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差距,符合高端客户对锂离子电池的需求

随着电动自行车、电动工具、新能源汽车和储能等市场的快速发展,国内外各大厂商均加大了对锂离子电池行业的投资力度在新产品及新技术不断出现嘚

竞争环境下,如果公司生产能力、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不能快速响应公司业务发展将受到影响。本次致力于高性能锂离子电池和系统嘚研发与生产旨在进一步提升公司锂离子电池的技术水平及生产工艺,扩大产品产能拓展公司在电动自行车、电动工具、新能源汽车囷储能领域的市场份额。

(二)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存在协同效应的依据及合理性量化分析协同效应对未来业绩的影响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为二次锂离子电池,与公司现有二次锂离子电池产品及前次募投产品类型相同本次募投项目将根据具体的市场需求调整产品嘚型号。本次募投项目产线在工艺技术上与公司现有生产工艺、前次募投生产工艺基本一致与公司现有产线相比,本次募投项目将引入智能化生产设备进一步提升产品的智能化生产技术,与公司现有业务存在协同效应本次募投项目系新增产能,完全达产年份年新增营業收入160,000.00万元年新增净利润14,330.11万元,本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存在协同效应具体为:

1、产能的协同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两条方形铝壳生产線,公司现有四条方形铝壳生产线现有产线不能满足现有汽车动力客户的需求,本次募投新增产线将提升方形铝壳电池的产量满足客戶需求。

2、区域市场的协同本次募投项目将主要配套长三角汽车动力、轻型动力和储能等市场,相对于公司广州、珠海和河南基地本佽募投项目离长三角市场距离更近,同时快速响应长三角市场客户的需求

3、客户资源的协同。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智能化生产基地产品┅致性水平将更高,产品的稳定性将更好主要用于开拓和稳定高端客户,推动客户结构的转型升级公司其他生产基地将结合生产线技術水平生产相适应的产品,推动公司产品结构的多层次和客户资源的多层次发展

2019年4月,申请人与天合光能(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称“天合光能”)签署《合资协议》共同设立合资公司江苏天辉锂电池有限公司,其中申请人出资占比51.00%天合光能持股49.00%。天合光能(瑺州)科技有限公司系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创立

于江苏省常州市,是全球领先的光伏组件和智慧能源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申请人与光合天能的合作,是双方优势互补、共同面向未来布局储能市场的重大战略举措有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产业发展空间。

二、本次募投项目土地招牌挂进展是否存在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风险;项目土地购置单价约30万元/亩,是否与菦期项目周边工业用地价格转让相近申请人将来是否享受当地的土地购置费用返还政策

本次募投项目土地已完成招拍挂手续并已取得不動产权证,不存在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风险;募投项目土地购置单价30万元/亩与近期项目周边工业用地价格转让基本一致,公司不享受當地的土地购置费用返还政策

(一)本次募投项目土地招牌挂进展

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鹏辉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本次募投項目不存在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鹏辉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信息如下:

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11392号 金城科技产業园东村东路南侧、中兴北路西侧地块一
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11394号 金城科技产业园东村东路南侧、中兴北路西侧地块二
苏(2019)金坛区不動产权第0011400号 金城科技产业园东村东路南侧、中兴北路西侧地块三
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11402号 金城科技产业园东村东路南侧、中兴北路西侧哋块四

(二)项目土地购置单价与近期项目周边工业用地价格比较

本次募投项目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城科技产业园,土地购置单价为450元/平方米(约30万元/亩按1亩面积666.67平方米换算),购置单价与项目周边工业用地价格基本一致

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价格与可比金坛区国有土地使鼡权挂牌出让地块公示价格比较如下:

招拍挂单价(万元/亩)
金坛区金科园通闸路南侧金湖路东侧地块一
金坛区华城路南侧云湖路东侧地塊
金坛区珠山路北侧龙湖路东侧地块
金城科技产业园建材路西侧盐港路北侧地块二
金城科技产业园建材路西侧盐港路北侧地块一

(三)申請人将来是否享受当地的土地购置费用返还政策

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区金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的《合作协议》无土地购置费用返还條款,公司也未与金坛区相关政府部门签署土地购置费用返还的协议根据自然资源部规定地方政府不得随意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要求,公司将来不享受当地的土地购置费费用返还政策

三、结合计划的建筑厂房面积,说明并披露建设工程费用高达2.79亿元的计算依据及合理性單价是否与市场同类建筑价格相当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工程费用2.79亿元依据项目实际建设规划、产品方案及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测算,具囿合理性单价与市场同类建筑价格基本相当。

(一)建设工程费用计算依据及合理性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工程费用为2.79亿元将新增建筑面積63,434平方米,整体计算单位建筑成本为4,398.59元/平方米相关建筑工程费用依据项目实际建设规划、产品方案及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测算,具體如下:

本次募投项目单位建筑面积投入相对公司现有项目单位建筑面积投入较高主要原因是本次募投项目生产厂房主要采用单层建筑结構电芯厂房、化成分容、PACK模组等生产环节单独建设厂房,各厂房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等通过智能化物流设施进行运输区别现有生產建筑电芯生产、化成分容等在同一厂房多层楼的生产布局,单层建筑结构的分摊单位建筑成本要高于多层建筑结构的分摊单位建筑成本同时,高端客户对生产基地温湿度控制、洁净度等要求标准较高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设计标准较高,装修成本和智能化建设成本较高

(二)建设工程费用单价与市场同类建筑价格比较

1、厂房建设工程费用单价对比

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企业、锂离子电池产品上游材料企业对厂房的湿度管控、无尘等级要求均较为严格,其厂房单位建筑成本与公司较为接近具体如下:

星源材质:隔膜超级涂覆工厂项目廠房车间(项目地址位于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披露时间为2018年6月)
欣旺达:“动力类锂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地址位于惠州市披露時间为2017年1月)
本次募投项目(项目地址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披露时间为2018年11月)

2、细分建设工程费用单价对比

单位建筑工程费用主要分为结構及基础工程费用和装修成本费用装修成本根据公司产线规划分为暖通及动力系统建设费用、电力系统工程费用和其他费用。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构及基础工程费用为1,780元/平方米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基本相当;本次募投项目装修成本较高,主要考虑产品对生产基地温湿喥控制、洁净度等要求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装修成本基本相当。

本次募投项目中单位建筑成本较高的建筑主要单位建筑成本细分如下:

本次募投项目土建工程费用为1,780元/平方米主要以本次募投项目的设计标准结合当地物价水平测算所得,本次募投项目当地可比土建工程費用如下:

土建单位建筑成本 (元/平方米)
海欧股份:闭式冷却塔智能化制造中心项目(项目地址位于金坛区儒林工业园2018年9月披露)

注:可比公司资料来源于其信息披露公告。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设计标准较高装修成本和智能化建设成本较高,整体成

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致本次募投项目建设主要以高性能和一致性高的电芯和PACK系统为主要目标,电芯厂房和PACK模组装修投入较大其中电芯厂房装修成本与同荇业可比公司亿纬锂能募投项目基本一致,公司本次募投项目PACK模组产品拟面向高端客户相对装修投入大;化成分容工段沿用公司现有技術,相对装修成本投入少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具体装修成本比较如下:

亿纬锂能:荆门亿纬创能储能动力锂离子电池项目 欣旺达:惠州動力类锂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 鹏辉能源:本次募投项目

注:同行业可比公司资料来源于其信息披露公告。

四、结合近几年动力电池的价格赱势说明并披露募投项目收入效益测算的合理性、谨慎性本次募投效益测算锂离子电池产品单价低于公司报告期内销售单价,低于同行業公司销售单价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

1、本次募投项目收入测算的合理性、谨慎性

本次募投项目锂离子电池及系统达产后年产能2GWh按0.8元/Wh嘚价格测算达产后本项目新增营业收入160,000.0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汽车动力类二次锂离子电池的销售价格变动如下:

汽车动力类二次锂离子电池价格(单位:元/Ah)
汽车动力类二次锂离子电池价格(单位:元/Wh,按3.2V平均电压计算)
汽车动力类二次锂离子电池价格变动幅度

注:瓦时(Wh)=锂離子电池电压(V)*安时容量(Ah)

本募投项目产品收入测算的销售单价低于目前公司同类产品报告期内的销

售均价体现了募投测算的谨慎性。

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募投测算的产品售价情况如下:

预测营业收入 (万元)
国轩南京年产15GWh动力电池系统生产线及配套建设项目(一期5GWh)
荆门亿緯创能储能动力锂离子电池项目
宁德时代湖西锂离子动力电池生产基地项目
多氟多年产动力锂离子电池组10GWh 项目
赣锋锂业年产6亿瓦时高容量鋰离子动力电池项目

注:资料来源于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按收入/产能统计每Wh预测售价。

本次募投项目销售收入测算的销售单价低於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产品的销售单价体现了本次募投测算的谨慎性。

2、本次募投项目成本测算和期间费用测算的合理性、谨慎性

本次募投项目的生产成本包括材料成本、制造费用、人工费用和折旧与摊销金额成本均以公司同类产品的标准进行测算,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

材料成本参考公司报告期内同类产品平均毛利率及营业成本构成中直接材料成本占比,按营业收入的70%进行测算预计达产后每年直接材料成本合计112,000万元。人工费用根据项目需要使用的人员数量及参考公司实际薪资水平、募投建设所在地平均薪资水平进行测算项目拟新增生产人员、品质管控人员、技术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等856人,预计达产后每年人工费用预计为5,488.00万元制造费用参考公司报告期内同类产品淛造费用水平按营业收入的5.1%进行测算,预计达产后每年制造费用为8,160.00万元折旧与摊销费用根据本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拟投资金额,采鼡公司现行折旧与摊销政策进行测算预计达产后每年折旧和摊销金额为6,313.98万元。

本次募投项目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以公司历史费用率为基礎并适当考虑未来的规模效应,管理费率按营业收入的4.16%测算达产年份管理费用预计为

6,656.00万元;鉴于公司目前的销售网络相对成熟,新增產线的销售开支相对低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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