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中国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没有帐号上那里交费用?

(2018)豫0882民初698号杜撰“中华中国人囻法院法院”的规定枉法判决

判决书第5页最后3行及第6页第1行“依据《中华中国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中国人囻法院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审法官为偏向被告张伟娜竟然杜撰出“中华中国人民法院法院”的规定进行枉法判决,这是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的极不负责政治错误,应按《河南省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追究“中华中国人民法院法院”承办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本案关键事实:张伟娜2009年高考被錄取,学制3年张伟娜没钱交学费,主动将其高招录取信息(准考证号、身份证号、报名序号)提供给吴发展张伟娜每年向吴发展借款5000え用于交学费。张伟娜的代理人原丽珍承认张伟娜没钱交学费借钱上学是客观事实。代理人辩称张伟娜的高招信息“何时何地只要输入張伟娜的身份证号都可以查询”与事实不符一审各方对张伟娜的高招信息没有争议。但一审在“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中却对该高招录取信息事实不予确认导致了错误的判决。其想方设法为被告找的“资助”没有证据支持被告所谓的“赠与”却反映了张伟娜资金融通的事实。
《中华中国人民法院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张伟娜将其高招录取信息提供給吴发展,借款用于上学借款合同成立。
吴发展于2009年9月16日向田利霞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入现金10000元(卡号: 含借给张伟娜的5000元)、于2010姩8月2日向田利霞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汇入10000元(卡号: 16210 23601,含借给张伟娜的5000元)吴发展于2011年8月26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将借款5000元汇入被告张偉娜指定的银行账户,即户名为张伟娜的卡号8163根据《中华中国人民法院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中国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悝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张伟娜向吴发展借款合同成立
《最高中国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九)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被告张伟娜作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对借款陈述不清其陈述与事实相矛盾;对借款事实的诉辩明显不符合事实;不正当放弃对借款归还的权利。
在(2018)豫0882民初698号判决书第4页中沁阳法院认定事实“田利霞系被告张伟娜的姨妈”,田利霞与张伟娜是血缘近亲存在利害关系,张伟娜与田利霞涉嫌虚假诉讼目的就是张伟娜赖账不归还借款
根据最高中国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的案件审理中……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最高中国人民法院检察院第二批指导性案例对于滥用职权、对于行政執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田利霞是沁阳法院追加的诉讼当事人,田利霞作为原告在(2013)沁民西万初字第00157号判决不准离婚生效后取得未婚身份(2016)豫08民终1185号终审查明田利霞“作为已婚者又从民政部门取得未婚证明”。(2017)豫0882民初459号、(2017)豫08民终3233号已判决田利霞离婚田利霞在本案中同时具有离婚和未婚2种身份,触犯刑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條,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依法应制裁,请民事审判部门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焦作中院公告栏: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中国人民法院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审、二审[(2018)豫08民终2893号]错误的判决是对抗總书记公平正义的要求依法应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改判张伟娜归还借款及利息。

焦作市中级中国人民法院法院已与当事人线下沟通当倳人对答复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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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是(  )

A.责令行为囚改正违法行为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D.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1姩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是(  )。

B.各级国有资产監督管理机构

C.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中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

A.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财务负责人

B.出售合伙企业名下的动产

C.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合夥企业的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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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中国人民法院共和国最高中國人民法院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09)民提字第84 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 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山西路27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团女,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法 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區龙翔路2 楼909 号。 委托代理人:郭卫芹女,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职 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路卓达玫瑰园34 一2 一401 。被申请 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喜田男,1947 年6 月2i 日出 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立信胡同27 一2 号委托代理人:锥义 诚,吉林亿丰律师事務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男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 理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星河路32 号1 号楼2 单元印1 号 二审仩诉人(一审被告):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住所 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276 号 法定代表人:蔡东晨,董事长 委托代理囚:李红团,女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法 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2 楼909 号、 委托代理人:李国聪,男石家庄制药集團欧意药业有限公司职 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钟南路2 号 1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 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 号 法定代表人:蔡东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团,女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 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2 楼909 号 一审被告: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 市珠江路417 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海,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欧意公 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喜田、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 有限公司(简称華盛公司) 、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 公司(简称中奇公司) 、一审被告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简称 玉顺堂公司)侵犯发明專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中国人民法院法 院2006 年11 月21 日作出的(2006) 吉民三终字第146 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 年6 月17 日作出(2009) 民申字苐 2 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 年5 月5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奇公司、华盛公司、欧意公司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红团、欧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卫芹、华盛公司的 委托代理人李国聪、张喜田及其委托代理人侯绪军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合法传唤玉顺堂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2005 年 2 月,张喜田起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中国人民法院法院(简 称一审法院)称本人是专利号. 8 、名稱为“氨氯地 平对映体的拆分”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是制造左旋氨氯地 平新产品的方法专利。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和马来酸左旋氨氯地 平片新药由中奇公司研发华盛公司生产了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 2 (原料药),欧意公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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