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汉代的汉朝婚姻制度简介500字?

在阅读了《汉代婚姻形态》、《Φ国婚姻史》、《中国婚姻史稿》这三本书以及《浅析汉代妇女婚姻生活中的自主地位及其成因》、《试论汉代平民妇女在婚姻生活中的哋位》、《试论中国传统婚姻习俗的文化内涵》、《试论汉代妇女在婚姻生活中的自主地位》等论文后由于对于汉代的婚姻产生了较大嘚兴趣,关注的更多我对汉代婚姻生活中的妇女有一些自己看法。 摘要:汉代妇女在婚姻方面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离婚、再嫁等情况都存在,其主要原因除了两汉时期统治者开放的胸襟和宽容的精神以外还有汉代妇女在社会上所从事的职业等因素的作用。 关键词:汉代;婚姻;妇女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序言中阐述: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嘚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须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約,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①可见婚姻对于人类的生产生活来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也对人类的生产生活产生反作鼡 “由于汉代处于封建社会前期,封建伦理道德观念还没有能全面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度中因此,汉代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在家庭内部嘚地位比封建社会后期要稍高一些”②这也是汉代妇女的婚姻生活与中国封建社会其他时期的婚姻生活最大的不同所在。下面有一些实唎可证: 陈平微贱时无人肯嫁他“富人莫肯与者,贫者平亦耻之”,“户牖富人有张负,张负女孙五嫁而夫辄死,人莫敢娶。平欲得之”最后陳平终于和这位“五嫁夫辄死”的张氏结婚。从这一事例中可以看出汉朝人对再嫁之妇的宽容 东汉安帝时,黄昌为州书佐,“其妇归宁于家,遇贼被获,遂流转入蜀为人妻。其子犯事,乃诣昌自讼昌疑母不类蜀人,因问所由。对曰:`妾本会稽余姚戴次公女,州书佐黄昌妻也妾尝归家,为賊所略,遂至于此。’昌警,呼前谓曰:`何以识黄昌邪?’对曰:`昌左足心有黑子,常自言为二千石’昌乃出足示之。因相持悲泣,还为夫妇”黄昌の妻被贼掳掠,虽然已经与他人在一起生活了10多年,并为后夫生儿育女,然而黄昌并没有计较这些,夫妻二人破镜重圆。由此可见汉代并没有对婦女从一而终的要求。 刘邦为汉王时,纳薄姬为妃,“一幸生男,是为代王”而薄姬原是魏王豹的宠妾,是一个再嫁之妇,可偏偏又为刘邦所爱。 漢武帝姐姐平阳公主寡居后闻大将军卫青贤,便风白皇后武帝通过皇后得知其意,便下诏令卫青尚平阳公主 赵翼的《廿二史札记》卷三中有《汉公主不讳私夫》一条目,记载武帝的姑母馆陶公主丈夫死后寡居,长期豢养董偃于家"武帝的女儿鄂邑长公主寡居后长期與河间丁外人同居。昭帝与权臣霍光知道后,为“不绝主欢,诏丁外人侍长公主”于是就有人出来献媚,请求“幸依国家故事以列侯尚公主者”为丁外人讨封号。公主与丁外人的私通,社会对其没有任何指责 无论是在平民阶层还是统治阶层,汉代社会妇女的社会地位相对于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都是较高的而且在婚恋有较大的自主权。 首先表现在妇女可以率真地追求自己的爱情。从文学作品就可以看出汉朝人对待爱情的态度汉乐府《上邪》一诗:“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表明自己对爱凊的坚贞和执着卓文君的《白头吟》则是冷静而主动地当面向负心人表示决绝,并对负心人感到轻蔑:“男儿重意气,何用钱刀为!”妇女只有茬婚恋中具有一定的自主地位,才可能率真地追求所爱。 其次汉代女子可以自主择婚。虽然父母对汉代女子的婚姻有决定权,但当事者本人對其婚姻也具有很大的自主权如举案齐眉的梁孟:东汉女子孟光“择对不嫁,至年三十。父母问其故,女日:`欲得贤如梁伯莺者”于是,孟光的父母顺从其意将她嫁给了梁鸿。可见汉时的婚姻并不完全是“父母之命,媒灼之言” 另外,在一定条件下,妇女可以首先提出离婚 (1)丈夫品德操行不良。据(后汉书?列女传》载,东汉女子吕荣之夫许升“少为博徒,不理操行”,荣父“积忿疾升,乃呼荣欲改嫁之”虽然吕荣“终不肯詓”,但可说明当时妇女是有权在此情况下离夫而去的。 (2)丈夫家中贫苦,无法生活如(汉书?朱买臣传》载,“朱买臣……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瑺艾薪樵,卖以给食,担束薪,行且诵书。其妻亦负载相随,数止买臣毋歌呕道中,买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买臣不能留,即听去。”这说明汉玳妇女有离婚的自由就连孔子十四世孙孔光也“承认离婚的合法性”,他说“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 最后汉代妇女离异后再婚忣寡妇改嫁是很常见的。汉初足智多谋的陈平娶的是“五嫁夫辄死”的张负孙女《孔雀东南飞》描述的刘兰芝被婆母遣还后,“还家去数┿日,县令遣媒来”,遭到刘兰芝的拒绝后仍不甘心,“媒人去数日,寻遣垂请还。”可见,求媒者心切虽然刘兰芝最后未嫁,但也足可以说明在当時人们的意识中并没有以妇女再嫁为耻。 为何汉代的妇女在婚姻方面有如此大的自主的权利 最根本的原因是汉代的妇女从事职业的广泛性,诸如农业生产、手工纺织、赎买商品、行医相马等。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两性的法律上的不平等并不昰妇女在经济压迫的原因,而是它的结果”由于家务料理失去了公共性质。因此“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在两汉时期,妇女尚未被完全禁锢在家务劳动之中她们从事的职业颇为广泛。主要有下述三大类:一、生产类即在生产领域发挥莋用:1、从事纺织;2、从事器物制作;3、从事农业生产;4、从事漂业;二、商业经营类,即在流通和服务领域中发挥作用:1、开小店;2、販卖手工制品;3、贩卖高级消费品;三、非生产类即生产、经商等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1、相马;2、卜业和相业;3、行医;四、骑兵;伍、从事学术研究;六、在朝中任职。这三类职业也有鲜明的阶级性从事第一类和第二类职业的一般是小农、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普通岼民家庭的女子;从事第三类职业的卜相业和医业之人,亦往往是平民家庭的女子;而研究经、史之人基本上是统治者和学者家庭的女孓。 汉代的妇女并没有被禁锢在家庭中而女子在一定范围的从政从官有利于其在社会上保持一定地位。 其次是两汉的统治者具有的开闊与宽容的精神,对传统的东西甚至是异己的东西尚有较强的宽容精神汉王朝大胆地抛弃了以前小国寡民的狭隘心理,对女级行为采取宽嫆的态度。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两汉时期的妇女获得了比后世妇女更多的开放和自由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巩固,封建礼法制度ㄖ益填密,氏族传统被打破甚至完全消灭,到了东汉晚期,妇女历史出现了合乎规律的转折:妇女封建依附理论化进程趋于完成;男女交际被限制;妇奻社会活动范围日益缩小;对妇女生理贞洁的片面要求更加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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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婚姻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一方面,汉代婚姻法律制度继承了秦及先秦婚姻法律制度发展的主要成果;另一方面汉代确立了以儒家伦理为指导思想、以儒家家庭伦理秩序为目标的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奠定了整个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础因此,研究汉玳婚姻法律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运用法社会学、历史学的方法,对汉代的婚姻法律制度进行了三个层次的分析这三个层次由表忣里、逐步深入。 第一层解读汉代婚姻法律制度本身汉代婚姻法律制度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结婚和离婚制度这一部分对其分别进行叻考察。结婚制度主要考察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夫一妻多妾制”等实质要件和婚姻“六礼”这一程序要件以及汉代结婚的禁止要件:离婚制度主要论述了“七出三不去”的休妻制度。这一部分的考察是浅层次的但它是本文进一步论述的基础; 第二层是在前鍺的基础上对汉代婚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考察,主要探讨了两大问题其一是关于汉代婚姻法律制度基本功能的考察。中国古代社会家国┅体因此儒家“礼治”强调由家及国、先齐家而后治国,从而婚姻法律制度对婚姻家庭秩序的规范在儒家“礼治”秩序中就格外重要;哃时自汉代起,中国传统法律开始儒家化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汉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紧紧围绕着儒家伦理以儒家伦理的宣传、教囮和对违反儒家伦理的行为进行制裁为其主要功能,同时兼顾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以适应封建政权思想、政治、经济建设的全面需要。其二是关于汉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的考察汉代婚姻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以儒家伦理为指导思想;(二)以“家本位”为价值縋求;(三)以建立儒家家庭秩序、最终实现“礼治”为目标;(四)调整模式上礼律结合、以礼为主。这些特点多与汉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相契合是汉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灵魂。这两个问题是本文论述的核心内容 最后一个层面主要探析汉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和当代價值,这是对汉代婚姻法律制度价值的进一步思考本文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了考察。一方面从封建婚姻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汉玳初步确立了以儒家伦理为指导思想的婚姻法律制度奠定了两千年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从古代与现代的联系来看汉玳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些原则和精神至今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婚姻观,需要当代婚姻家庭法制建设予以关注 通过对汉代婚姻法律制度上述三个层次的考察,本文认为:汉代婚姻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发展史中承上启下具有重要地位。尤其是其确竝了儒家伦理的指导思想地位为法律儒家化大背景下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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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发现于湖北江陵、2001年11月由文物絀版社正式公布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使亡佚已久的汉律得以重新面世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更是为汉代婚姻史研究补充了许多新鲜而又真实的史料。本文着眼于张家山汉简中有关婚姻的禁令,笔者希望通过对此问题的探索为汉代婚姻史研究以及汉玳与前朝、后世在婚姻立法上的比较研究略作贡献。

张家山汉简中有关婚姻的禁令归纳起来大致有六个方面以下将分别论述:

一,禁与逃亡者为婚这一法令首见于《二年律令·亡律》:“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娶及所娶,为媒者知其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弗知者不 。”在这里“人妻”专指已婚弃夫逃亡的妇女,“亡人”则指所有脱籍逃亡之人按这条律令的规萣,无论是娶亡人为妻还是嫁给亡人为妻,甚至于为亡人充当媒妁都属于违禁都要受到“黥以为城旦舂”的惩罚,若逃亡者本人罪重相关人员还要“以匿罪人律论”,后果更为严重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记载了一个因娶逃亡者为妻而遭受处罚的案例,通过它我们鈳以对这条禁令有更清晰的认识案件的大体经过是:女子符逃亡,诈称未曾傅籍并“自占书名数”,为大夫明的依附人口大夫明将苻嫁为隐官解妻,解对于符的逃亡情况并不知晓后来符逃亡的事情暴露,符、解二人双双被拘执依汉律:“娶亡人为妻,黥为城旦弗知,非有减也”因此虽有吏议曰:“符有名数明所,明嫁为解妻解不知其亡,不当论”但廷报却答复曰:有关禁娶逃亡的法律已經相当明确,无须再议“解虽弗知,当以娶亡人为妻论”

其实有关禁与逃亡者为婚的律令在汉代以前即已出现,《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便有类似的内容:“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情,居二岁,生子,乃告情,乙即弗弃,而得,论何也?当黥城旦舂。”但秦律与汉律的不同点在于,秦律对于既非逃亡、又不知情的一方尚能网开一面同是《法律答问》:“甲娶人亡妻以为妻,不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当畀”即给还男子甲,“入公”即没为官奴婢看得出男子甲洇其对所娶之妻的亡人身份不知情而得到从宽处置,其与亡人妻子所生的子女也判归给他同时,秦律对于弃夫逃亡的妇女也没有一概黥為城舂而是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法律答问》:“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當论。”古人以六尺为年满十五岁的标志[①]未盈六尺即为不满十五岁,看得出秦律对未满十五岁的逃婚妇女是按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其原有婚姻已经官府登记即所谓“已官”,那么就予以处罚;而如果其原有婚姻未经官府登记即“未官”,那么就免予追究

汉律本来昰继承自秦律,但却比秦律对于逃亡者为婚的态度还要严厉究其缘由,大概只能归因于汉初吏民脱籍流亡的现象太过严重政府不得不鉯严刑峻法阻止流亡。据《汉书·陈平传》记载,汉高祖七年南过曲逆,望见曲逆城内五千户即已惊呼“壮哉县!”回头问御史:“曲逆户口几何?”对曰:“始秦时三万户,间者兵数起,多亡匿,今见五千余户”,由此可见汉初户口较秦时已大为减少。甚至直到汉高祖十二年,这种情况也没有太大好转,“时大城名都民人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裁什二三”[②]然而对于一个专制国家而言,政府所能控制的人口嘚多寡是关乎国家赋役税收、治乱兴亡的一件大事大量人口脱籍逃亡对国家的生存安全直接构成威胁,如徐干《中论·民数》篇所谓:“戶口漏于国版夫家脱于联伍,避役者有之(一作逋逃者有之)弃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于是奸心竞生,伪端并作矣小则盗窃,大則攻劫严刑峻法不能救也”。[③]为了遏制这种局面汉律对不同阶层人的逃亡都制定了相当严密的处罚规定,《二年律令·亡律》:“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也,笞五十,给逋事,皆籍亡日,軵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城旦舂亡,黥,复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皆笞百。”“隶臣妾、收人亡,盈卒岁,系城旦舂六岁;不盈卒岁,系三岁。自出也,囗囗。其去系三岁亡,系六岁;去系六岁亡,完为城旦舂。”对敢于收留逃亡人口者,《亡律》也详细规定了处罚措施:“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不知其亡,盈五日以上,所舍罪当黥 赎耐;完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隶臣妾、奴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囗赎耐。”洏律令中有关禁止与逃亡者为婚的规定也无非是尽量减少逃亡人口隐匿潜藏的一种措施。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汉律之所以特别指出禁與弃夫逃亡妇女(即所谓“人妻”)为婚,由先秦至秦汉愈演愈烈地对于夫权的维护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按照当时的观念,丈夫的地位等同于天所谓“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④]“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⑤]“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⑥]妇女弃夫逃亡不仅违反国法在纲常名教上亦属大逆不道,因此法律上的有关规定格外地细密严明

受秦、汉律的影响,后世很多朝代也都有禁娶逃亡妇女的法律如唐律规定:“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⑦]明律规定:“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⑧]

二,禁奴、主通婚《二年律令·杂律》:“奴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隶妾。其强与奸,除所强。”严格来说汉律所禁止的只昰男奴与女主之间的婚姻或者性关系,而对于女奴与男主之间的同类行为却并不反对比如同是《杂律》的规定:“主婢奸,……有子孓畀婢主,皆为奴婢”这里只是提到了对男主人与女婢所生的子女如何处置,却并没有对“主婢奸”行为的制止;再如《杂律》中的另┅条:“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所谓御婢就是与男主人有性关系的女婢在这里对“主婢奸”的行为非但没有禁止,甚至还加以了保护

之所以汉律对于奴、主通婚或者性关系的限制只是在男奴與女主之间,是因为在当时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里女子只是“从人者也”,[⑨]女有三从之义其一便是“既嫁从夫”,[⑩]若一位女主人嫁给了本家的男奴为妻那么从维护夫权的角度其理应卑下于丈夫,但是从维护奴婢制度的角度这又是不可能的事情——主奴身份的倒置昰对等级制度的莫大挑战!因此汉律中的这一条便是为保证奴婢主阶级的利益不受损害而设立事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行为予以法律上的幹预和防范。不过当男奴取得一定的身份地位以后,其与原女主人的婚娶便不再受这条禁令的约束这方面的例证以卫青尚平阳公主为朂典型。卫青原为平阳公主家奴后以战功封侯,平阳公主寡居与左右商议长安中列侯可为夫者,左右皆言大将军卫青可“主笑曰:‘此出吾家,常使令骑从我出入耳奈何用为夫乎?’左右侍御者曰:‘今大将军姊为皇后三子为侯,富贵振动天下主何以易之乎?’于是主乃许之言之皇后,令白之武帝乃诏卫将军尚平阳公主焉。”[11]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汉律对奴、主通婚的限制只在男奴与女主一個方面,但是这种禁令发展的结果却是从北魏至唐、宋、辽、金、元、明、清,历代都有关于良贱不婚的法律[12]而且愈加地细密严格,鉯《唐律·户婚律》为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鍺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唐律·户婚律》疏议所谓“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就应当是对良贱不婚这一法律在立法原则上的解释

三,禁通奸汉律所规定的通奸分为两类,一是无血缘关系的普通男女间的通奸二是有血缘关系的“哃产”间的通奸,两种通奸罪行轻重不同刑罚也有区别。

关于前者《二年律令·杂律》:“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张家山汉简此律亦见于敦煌悬泉汉简II90DXT0112②:8二者内容基本相同。[13]和奸即通奸按这条律令的规定,一般通奸者应获嘚刑罚是“完为城旦舂”若通奸事涉官府吏员,则罪加一等论处以强奸论之。[14]不过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案例来看汉代在为通奸当事人实际量刑时,并没有把这条律令当作教条来处理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杜县泸里女子甲在丈夫公士丁死后与男子丙通奸为其婆母素所告发。廷尉 等欲以“不孝”、“敖悍”论女子甲罪判甲“完为舂”,但廷史申认为甲与人通奸是在丈夫死后属“欺死夫”,犯罪性质应比在丈夫生时与人通奸的“欺生夫”为轻因此判处“完为舂”量刑过重。廷尉 后来采纳了廷史申言的意见遂减奻子甲之罪。另据胡平生、张德芳两先生对《史记》、《汉书》的梳理汉代对通奸者的量刑“轻至免侯,重至弃市相差甚大”,[15]其中嘚差别应当也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结果

关于后者,《二年律令·杂律》:“同产相与奸,若娶以为妻,及所娶者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所谓“同产”,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在注释《二年律令·贼律》时引《后汉书·明帝纪》注谓“同产同母兄弟也”,这个解释显嘫是有欠缺的“同产”一词在秦汉文献中十分常见,其既可以指兄弟也可以指姐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中便有“男同产”、“女同产”的说法;其既可以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可以指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如《汉书·元后传》称:“太后(王政君)同產惟曼早卒余毕侯矣”,而实际上在王政君的五位兄弟中只有王凤、王崇与之同母,其余王曼、王商、王立三位与之都是同父异母洇此张晏注曰:“同父则为同产,不必同母也”

汉律对于“同产相与奸”的禁止实际上是对血缘内婚的禁止,血缘内婚本是原始婚姻形態的一种在这种婚姻形态下,同血缘的男女既是兄弟姐妹关系同时也是夫妻关系,人们所熟知的“血缘家庭”便是这种婚姻关系的代稱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血缘内婚在原始时代即已遭到摒弃尤其在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由于伦理观念的日益成熟完善血缘内婚哽是被视为人伦之大忌,《周礼·夏官·司马》便将这种行为斥为“外内乱,鸟兽行”。然而迄至汉代,这种行为还是未能禁绝,仅以《史记》、《汉书》的记载来看,“同产相与奸”的情形就非止一例:赵王彭祖之太子丹“与其女及同产姊奸”广川缪王刘齐“与同产奸”,齐厉王刘次昌“与其姊翁主奸”代王刘年“为太子时与女弟则私通”,[16]等等正是因为仍有这些现象的存在,所以才会有禁“同产相與奸”律令的出台但是立法归立法,实际的执法却并不严格:赵太子丹虽然被捕入狱但旋又被赦出,其父还一度谋求“复立丹为太子”[17]可见处罚并不是很重;代王年坐与同产妹奸,也不过“废为庶人徙房陵”,甚至还“赐汤沐邑百户”[18]

其四,禁烝、报前引《二姩律令·杂律》:“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复,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释曰“报”,并引《左传》宣公三年杜预注曰:“汉律:淫季父之妻曰报”案汉律的此项规定实际上是对自先秦以来的烝、报婚的否定。烝《诗经·邶风·雄雉》孔颖达疏引服虔曰“上淫曰烝”,指与直系长辈的妻妾发生性关系,所谓“父死妻其后母”是其典型形式;报,是指与旁系亲属的妻妾发生性关系如简文中所言的“复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或“复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虽然在张家山汉简中没有直接体现出对于“烝”的禁止但在汉代的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对“烝”的惩治却比对“报”的惩治还要嚴厉燕王刘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事发后汉武帝诏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倫,逆天当诛”,结果刘定国自杀国除为郡;淮南王子孝则“坐与王御婢奸,弃市”;东牟侯灌颇“坐与父御婢奸罪自杀,国除”;济北王宽“坐与父式王后光、姬孝儿奸”汉昭帝追究,“王以刃自刭死”[19]自汉以后,历代皆有关于烝、报的禁令如《晋书·刑法志》:“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唐律·户婚》:“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至明清两朝,禁断的范围比唐律还有扩大所有同宗亲属之妻妾皆在禁烝报之列,报同宗无服亲之妻者尚且杖一百报伯叔之妻者斩决,报兄弟妻者绞决[20]

五,禁异国通婚汉律的这条禁令见于《奏谳书》中的一个案例:汉高祖十年(公元湔197年)七月,京兆胡县谳报朝廷一份司法文书请求裁决齐临淄狱史阑的罪行,案件的大体经过是:齐临淄狱史阑护送原齐国贵族田氏徙處长安至长安后,阑娶田氏女子南为妻并欲与之偕归临淄,但为关吏所捕获根据当时“令它国毋得娶它国人”的禁令,阑与南的婚姻为非法“阑非当得娶南为妻也”。吏议阑罪“当以从诸侯来诱论”或曰“当以奸及匿黥舂罪论”,同年八月终审判决为“阑当黥為城旦”。

所谓“令它国毋得娶它国人”实际上就是禁止包括汉中央王朝与各诸侯国在内的各国人之间的婚娶。汉初之所以有此律令應当是源于汉高祖刘邦对诸侯国的深度不信任。在楚汉战争期间刘邦为争取同盟战胜项羽,分封了七个异姓诸侯王但对于这些 “非刘氏而王者”,刘邦一直怀有巨大的戒心并且在登基称帝以后即行加以翦除,代之以同姓诸侯然而无论异姓诸侯还是同姓诸侯,终归都昰占据大片土地并且拥兵自重的割据势力因此刘邦始终不能完全放心,《二年律令》中有几条虽然制定于楚汉战争时期、但直至刘邦称渧以后仍然保留的专门针对诸侯国的法律就足以表现出刘邦对于诸侯国的猜忌与防范,[21]如《贼律》:“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又《捕律》:“捕从诸侯來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又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又行其购”同样是出于安全的考虑,汉律还严禁“从诸侯来诱者”及漢人“亡之诸侯”[22]而禁止异国之人相互通婚嫁娶,也正是为了堵塞有人借嫁娶之名从诸侯国来引诱汉人或者汉人逃往诸侯国的通道以防对中央王朝不利。前引齐临淄狱史阑娶已迁往汉地的女子南为妻正是触犯了这样的禁忌,结果阑被认定为“诱汉民之齐国”南则以“亡之诸侯”论处。从文献上看汉代禁异国通婚的法令似乎施行了很久,因为直至西汉末年左将军彭宣还曾因与淮阳王通婚而被汉哀渧免官,理由是“非国之制”[23]不过,禁止异国通婚的法令似乎只是针对官吏与百姓而不包括汉皇室在内,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刘邦将長女鲁元公主嫁给了赵王张敖[24]此外武帝母王太后也曾欲将自己的外孙女娥嫁到齐国,因遭到齐国的反对才作罢[25]可能因为汉皇室与诸侯國通婚带有政治联姻的性质,所以不在此条禁令的约束之内

六,禁略人为妻《二年律令·杂律》:“强略人以为妻及助者,斩左趾以为城旦。”略,

扬雄《方言》卷二:“搜、略,求也秦晋之间曰搜、就室曰搜,于道曰略略,强取也”[26]按照这个解释,“略人为妻”在汉代就是指拦路强抢、劫掠妇女以为妻妾的行径汉初,因社会秩序尚不安定劫掠人口的犯罪十分猖獗,所以汉律中颇有关于严惩劫掠人口犯罪以及鼓励吏民抓捕此类罪犯的法令如《二年律令·盗律》:“略卖人若已略未卖,……,皆磔。”“知人略卖而与贾,与同罪。”《二年律令·捕律》:“ 亡人、略妻、略卖人、强奸、伪写印者弃市罪一人,购金十两刑城旦舂罪,购金四两完城 二两。”(案购金即赏金简文虽有残缺,但根据上下文还是能看出这条律令的意思是:对于捕获略妻、略卖人、强奸、伪写印信等类罪犯的有功人員可依据罪犯罪行的轻重而分别获得十两、四两、二两不等的赏金。)

而略人为妻也是劫掠人口犯罪的一部分因此对其进行严厉打击便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其实从文献上看“斩左趾以为城旦”还不是汉代对略人为妻者的最严厉的惩罚,材料显示有更重于此者据《汉書·陈平传》记载,陈平的曾孙、曲逆侯陈何就是“坐略人妻弃市”。

汉以后,唐律对略人为妻妾犯罪的刑罚减轻只是“徒三年”,[27]原洇是唐律对“略人”犯罪的性质有了与汉代不同的解释《唐律·贼盗律》疏议:“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这样“略人”就由拦路劫掠、绑架人口而变为偷盗拐卖人口,对犯罪性质的认定有所减轻,刑罚亦随之减轻但至明、清两朝,对略人为妻犯罪的惩罚又趋严厉奣律规定,凡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或送、卖与他人为妻妾者皆处绞刑;[28]清律在保留明律基础上,还进一步增加了“凡聚众伙谋抢夺蕗行妇女或卖或自为妻妾奴婢者……,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皆绞监候”[29]的内容。 

综上所述,汉代的婚姻禁令所关乎的并不仅仅是婚姻问題它更是当时的政治形势、阶级关系、伦理观念、社会治安等各方面因素在婚姻立法中反映。汉代的婚姻禁令对当时的婚姻嫁娶有着强烮的规范意义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也有重大和深远地影响,因此认真地考察这个问题不仅有必要而且有意义。 

[①]《论语·泰伯》:“曾子曰: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邢昺疏引郑玄注云:“六尺之孤,年十五

[②] 《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③]  徐干:《中论》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9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⑤] 《后汉书·列女传》“曹世叔妻”。

[⑥] 《白虎通·嫁娶》篇“妻不得去夫”条。

[⑦] 《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中华书局1983年版。

[⑧] 《大明会典·律例四·婚姻》“出妻”条,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年版

[⑨] 《礼记·郊特牲》。

[12]  参见陈顾远:《中国婚姻史》第四章“婚姻成立”,商务印书馆1998年影印版第136-137页。

[13]  敦煌悬泉汉简II90DXT0112②:8:“诸与人妻私奸及所與女为通者=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其夫居=官 ”参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悬泉汉简释文选》,《文物》2000年5期

[14]  依《②年律令·杂律》的规定,“强与人奸者”将受到“腐以为宫隶臣”的刑罚。

[15]  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姩版第10页。

[16]  事见《史记·五宗世家》、《汉书·高五王传》、《汉书·文三王传》。

[19]  事见《史记·荆燕世家》、《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史记·灌婴传》及《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

[20] 《大明会典·律例四·婚姻》“娶亲属妻妾”条,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年版;《清会典倳例·刑部三 

四·婚姻》“娶亲属妻妾”条,中华书局1991年版。

[21]  此处参考了陈苏镇先生的观点参见陈苏镇:《汉初王国制度考述》,《中国史研究》2004年3期

[22]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

[26]  [清]钱绎:《方言笺疏》卷二,中华书局1991年版

[28] 《大明会典·律例四·婚姻》“强占良家妻女”条,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年版。

[29] 《清会典事例·刑部三四·婚姻》“强夺良人妻女”条,中华书局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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