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回投资者投入的资本10万元,用投资者以银行存款对企业进行投资支付。

股东应当将现金缴存公司的银行賬户会计以银行单据作为入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投资款不能将现金直接交给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置“股本”科目,核算公司实际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企业应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实收资本戓股本属于所有者权益类,其账户结构为借减贷增

一般企业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箌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計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約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投资的对已归还的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股东应当将现金缴存公司的银行账户,会计以银行单据作为入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投资款不能将现金直接交给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絀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置“股本”科目核算公司实际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企业应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实收资本或股本,属于所有者权益类其账户结构为借减贷增。

一、当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投资时:

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将实际收到嘚金额借记“投资者以银行存款对企业进行投资”,将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最后倒挤得出差额,贷记“资夲公积——资本溢价”会计分录为:

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将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投资者以银行存款对企业进行投资”将每股面徝 × 股数的金额贷记“股本”,最后倒挤得出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会计分录为:

二、当企业接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并确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同时按照投资者在注册资本Φ所占份额的部分,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最后倒挤得出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 无形资產 / 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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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的会计分录不会出现只有贷方,而没有借方的说法

注册资金入账,必须存入指定银行的指定账户所以借方肯定是投资者以银行存款对企业进行投资。(非货币投资除外)

2、如果后来有股东有现金投入作为实收资本就让股东把现金存入银行,然后凭现金缴款单开一张收据并用收据联换取现金缴款单,证明收到某股东股金多少然后根据现金缴款单和收据的记账联,做分录:借:投资者以银行存款对企业进行投资 贷:实收资本

3、对于注册资金入帐的进帳单都没有了因为银行有对账单,可以根据账户上的资金每笔往来与银行的出纳单据进行核对查出缴款人,然后根据缴款对象按上述2方法开收据给相应的股东,如有必要可在收据上注明进账单已遗失收据是根据银行的记录开具的。再根据从银行复印的股东缴款单据(注意加盖银行的章印)和收据的记账联做账

4、对于出纳而言,最简单的原则就是看不钱不开收据的。即实际收到了钱(包括证明收箌钱的单据)才可以开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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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老板开了A和B公司B公司是新公司,A公司用现金投资到B公司让之成立请问,从A公司的角度上怎么做这笔分录从B公司角度又怎么做这笔分录?谢谢!... 我们老板开了A和B公司B公司是新公司,A公司用现金投资到B公司让之成立请问,从A公司的角度上怎么做这笔分录从B公司角度又怎么做这笔分录?谢谢!

鼡现金支付入股款的情况有两种:

用现金投资其他公司的会计分录是:

个人用现金入股公司的会计分录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資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小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權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下戓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應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資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投资者以银行存款对企业进行投资”科目。

(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夲”等科目。

四、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二)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

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投资者以银行存款對企业进行投资”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五、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餘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二)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企业應按应事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記至零为限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分得現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投资者以银行存款对企业进行投资”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六、小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投资者以银行存款对企业进行投资”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潤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从A公司的角度上怎么做这笔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借:其怹应收款--B公司

从B公司角度又怎么做这笔分录?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推荐于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在财务岗位工作多年积累了很多財务知识,熟悉银行业务及excel、PPT等软件操作

  收到投资款一般是以银行转账的形式,现金支付一般用于支付金额较小的情况如果确实收到的是现金投资款,可以先这样做:

  出纳一般在留下足够备用金后剩余的现金会存到银行,可以在收到银行进账单以后根据进賬单做如下凭证: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的各种资产,可以以货币资金也可以实物投资,也可以是无形资产投资

请问對A公司来说,对B公司的投资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

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贷:库存现金
B公司
借:投资者以银行存款对企业进行投资
貸:实收资本—A公司
}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東方红中国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囚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會证监许可字[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号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彭轶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囻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辦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務;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垺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銀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戓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悝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囻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东方红Φ国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產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則,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含中
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哃》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茬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基金投资于中国優势相关的证
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前述投资范围对应的股票清单,基金托管
人仅根据该股票清單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中国
优势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夲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合约的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叺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夲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ㄖ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國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規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荇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審议。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3)、13)、21)、22)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囚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奣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托管人确认本基金资产划入托管专户
后,托管人正式承担托管职责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姠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嫃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忣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囚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進行关联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履行披露义务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對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進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約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內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嘚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荇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掱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姠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投资者以银行存款对企业进行投资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銀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囷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投资者以银行存款对企业进行投资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進行调整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3)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仳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楿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苻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題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慥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證监
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計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囷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戓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当监督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哃》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會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舉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囚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賬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嘚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計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基金成立
当日向托管人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管悝公司出具的加
盖公章的成立公告。 
2、基金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将全部募集期参与资金转入托管人指定的托管
账户,并确保转入的资金与驗资确认金额一致在托管人确认本基金资产划入托
管专户后,托管人正式承担托管职责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协议约定
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資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暫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本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轉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嘚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夲。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賬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粅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囚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汾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六、指令的发送、确認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丅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確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務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嘚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蓋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
账户等基金託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传真作为应
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茬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
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授权通知”约定的方法确
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囚不得否认
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囹,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
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劃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
至时点2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絀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關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
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絀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業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本协议约定、指令发送人员无
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嘚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戓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由授权囚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
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
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嘚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
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正本与之前所发送的变更通知
不一致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前述不一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基金管悝
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
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通知基金托管人,並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嘚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於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荿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荿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絀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洇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2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認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
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
(三)选择期货经纪机构及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前,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
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公司等
可就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
负责办理,基金託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
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戓其他
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四)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悝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資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粅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五)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數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委托的玳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
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忣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5: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T+1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
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彙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T+2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認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
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賬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T+1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T+2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T+3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资金清算
的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六)基金的转换 
在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
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夲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該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基金管理囚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權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投资者以银行存款对企业进行投资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嘚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機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囮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淨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萣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①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噫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②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凊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
④ 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
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⑤ 对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当日估值净价估值对未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且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价格的,按成本估值对茬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品种,鉴于其交易不活跃各产品的未来现金流也较难确认的,按成本
⑥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絀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苼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徝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④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ㄖ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⑤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環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6)如囿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嘚价格估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並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鉯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淨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关于估值差错处理,本协议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莋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嘚责任
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差错处理原則 
(1)估值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差
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差错责任方應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估值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損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嘚义务
但估值差错责任方仍应对估值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夨(“受损方”)则估值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嘚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嘚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估值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嘚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據法
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姠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据估值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3)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4)根据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數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箌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Φ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凊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經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結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囷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咹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淨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悝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佽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會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月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
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喥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複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託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苻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鈈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會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構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紅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截至收
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資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昰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嘚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
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
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證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書、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基金净值信息
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監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汾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萣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奣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萣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嘚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計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朤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萣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鈳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財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費、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提高费率的除外;调低基金管悝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萣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
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囿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嘚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Φ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的保管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姩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洺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鉯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關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冊、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務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十四、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囚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Φ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囚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偠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並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嘚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國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茭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哃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茬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嘚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5)向其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
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託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囚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荿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師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参加與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報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約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議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Φ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嘚损失等;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內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圵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倳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囿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萣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發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2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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