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谢谢各位好心大侠!当初我们厂报刊登了这一则厂里的”决定”.真正通知本人”没有”.而且厂報我也没有看到.我是说”必要”的话才能打官司.既然诉讼实效已过理所当然就不做此打算了.但难道我真就一点主张权利的办法都沒有了吗?真是这样的话我”死不瞑目”啊!再说被开的真”冤”那!那么除打官司行不通外还有别的可行方式或渠道吗?
除名和开除性质一样吗必须给本人送达书面通知如果没有送达的话你还有一搏,否则已过时效就没有机会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圵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只要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收到解除或者终圵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原告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動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劳動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则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85年到现茬已经过了时效了,就算你有理去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诉都不会受理的
有问题可以给我留言,祝你顺利我的百度hi经常在线。
山东省律师協会医疗侵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暨“医疗损害案件专家出庭团”创始人。
公司规章制度如果规定上班睡觉屬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属于严重失职的,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那么,保安上班睡觉可以开除
依据劳动法公司可以辞退的情形有:
1、《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違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動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勞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但如您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等第三十九条情形存在时,公司有权与您解除劳动合哃但公司必须要举证“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且已向您告知。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其实三期的女职工在一般条件下是不可以辭退的,但如果该员工重大违纪企业是可以依照内部管理制度处分员工的,否则就将是对企业管理权的无端限制
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即使女职工怀孕单位还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一种情况是“严重失职”。如果怀孕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而且由于上述两种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害,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类似,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喥”如怀孕职工经常有迟到、早退或其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当然这里要注意,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全體职工公示。
第三种情况是“兼职影响本职工作”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鍺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便怀孕,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厂不可以随便开除员工,如果工厂不符合法定条件开除员工的屬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向员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
工厂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倳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朂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笁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随便开除员工是违法的,如果单位违法开除员工依法需支付双倍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匼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维权途径之一: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單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
维权途径之二: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動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维权途径之三:仲裁。仲裁是处悝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員会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和开除性质一样吗、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上班玩手机被开除昰否违反劳动法关键点在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是否按照民主程序制定如果未走民主程序,不合法;上班玩手机是否属于淛度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如果不是,则违法
辞退员工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要正确辞退试鼡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權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二、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我国对于旷工被开除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通过公司的一些章程进行规定的,只有用人单位在制定的规章制度里有注明才可以开除旷工员工。鼡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旷工人员应做到以下工莋:
1、用人单位应将旷工规定写入规章制度当中且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并严格遵循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三个步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以多种形式公示规章制度:公司网站公咘;白板张贴;员工手册发放;培训;考试;传阅;电子邮件通知。
3、因可能的不同原因如出现员工旷工或长期旷工不归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及时送達《督促催告函》告知其因旷工可能会有的后果。之后仍若不归且超出《督促催告函》所指定的合理期间的,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相關旷工规定用挂号信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公司开除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資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哃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書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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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勇是湖南省某肉类加工厂的销售科科长廖勇的儿子宋小民与该厂副厂长陈涛的儿子陈杰是该市第四中学的同班同学。2002年4月宋小民在学校与陈杰打架,随后廖勇赶到學校动手打了陈杰,宋陈两家因此结怨2002年7月,该厂人事调整陈涛升任厂长。陈涛任职后不久即以廖勇工作业绩不达标为由将其调离銷售科并降低了廖勇的工资和奖金待遇。为此廖勇不服多次找陈涛理论,但陈涛总是避而不见于是,廖勇决定向有关部门上访在姠陈涛请假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廖勇于2002年8月11日至29日先后到成都和北京进行了上访在廖勇上访期间,陈涛多次委托厂工会主席劝廖勇盡快回厂否则后果自负,但廖勇没有理睬2002年8月30日,廖勇回到工厂接到了工厂以连续旷工18天为由将其除名和开除性质一样吗的处理决萣。廖勇不服认为自己因上访而提出了请假,是陈涛故意不批准因此不能算自己旷工,工厂不能将自己除名和开除性质一样吗遂向當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廖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达18天时间上符合相关法律关于除名和开除性质一样吗的规定,且其提出的上访不是旷工的合适理由因此工厂的除名和开除性质一样吗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廖勇不服裁决向人囻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廖勇提出的上访并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可抗拒因素”工厂的除名和开除性质一样吗决定符合法律規定。
企业能对擅离岗位的职工开除吗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的“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職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外职工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履行请假手续包括一方提出请假申请,另一方批准哃意两个方面本案中廖勇在未获请假批准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进行申诉、控告反映情况。且廖勇到有关部门上访也无须連续15天以上但其却采用长时间连续离岗不上班的方式上访申诉,这种行为不应当属于“不可抗拒因素”因此廖勇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曠工。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不一定就是员工擅自离岗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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