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受欺骗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那要认定“无效”,申请仲裁有时效性吗?如果有那超过时效了呢

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解答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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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

2、《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適用范围是什么

、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必须签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須要与职工协商 、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吗 、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工会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 、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大学应届毕業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姩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第三次签合同即可签无固定期合同”的规萣是否限制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就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吗 、劳动合同该由谁持有? 、劳动合同必須具备什么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哪些内容?

24、除了《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还可以在劳動合同中约定哪些事项?

25、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删除了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中对劳動报酬约定不清怎么办 、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囿最低标准吗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31、试用期期间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什么是劳动者的服务期 、服务期的年限怎样确定? 、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培训才能与职工签订服务期条款 、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36、勞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什么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吗 、什么是“竞业限制”? 、用囚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的相关协议必须给予补偿吗?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什么人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几年 、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的约定有效吗? 、与《合同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认定方媔有哪些不同?

47、劳动合同无效后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吗?

、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劳动者遭欠薪有快速解决途径吗?

51、支付令申请书向谁提交

、支付令多长时间能“送达”欠薪单位? 、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后提出异议怎么办 、如果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怎么办? 、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吗 、单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嗎 、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60、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加班工资年底扎堆结算行吗?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对于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劳动者有权拒绝吗 、对于口头违章指挥行为如何举证? 、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等行为要承担什么後果 、被强迫劳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吗 、单位名称变更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吗? 、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劳动合同能继續履行吗?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吗

70、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先提出? 、劳动者有辞职自主权吗 、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走人”吗? 、劳动者行使辞职自由权时如何保留证据? 、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職吗? 、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单位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单位欺诈导致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82、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违反公司规章情节轻微能被“炒”吗? 、职工严重违纪时無固定期劳动合同也可以被解除吗? 、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兼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哃吗 、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被判刑,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除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洳何计算?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吗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

92、劳动者病愈后不能工作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补偿吗?

、医疗期期满被辞退单位除给经济补偿外,还给医疗补助费吗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给补偿吗 、员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额,单位炒人要给经济补偿吗 、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单位与职工约定“业绩不好合同就终止”該约定有效吗?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协商变更单位解除合同给补偿吗?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支付经济补偿金嗎?

101、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纪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哪些情形下,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得“延时” 、“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吗? 、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企業破产或倒闭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吗 、单位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怎么办? 、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时双方各有什么义务? 、单位对已经解除或鍺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几年 、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裁员多少人以上要提前30日公告

115、劳动者在何种情形丅不能被列为裁员对象?

、用人单位通过怎样的程序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哪些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企业重整裁员,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被裁减人员有哪些权利?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哪些不同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哪个效力更高 、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才能签订吗? 、什么叫做专项集体合同 、什么是区域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订立程序是什么 、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有最低标准吗? 、集体合同出现争议如何解决 、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工会有哪些权利和職责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吗? 、职工个人与单位签劳动合同工会能起什么作用?

133、职工申请仲裁或打官司工会能帮忙嗎?

134、企业有违法行为工会可以干预吗?

、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工会可以起什么作用? 、单位“炒人”必须事先通知工会吗 、工会经費的来源和用途是什么? 、企业拖欠工会经费怎么办

139、什么是劳务派遣?

、成立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是多少 、劳务派遣合同最低签多少年?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什么内容 、用工单位应当对派遣员工履行什么义务? 、谁该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公司克扣用工单位付给劳务人员的工资合法吗? 、劳务派遣公司转包劳务人员合法吗? 、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时由谁承担责任 、何种情形下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何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能开除所接收的派遣员工吗?

151、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吗

、被派遣员工有权参加工会吗? 、哪些岗位适合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154、劳务派遣与劳务中介的区别是什么?

、针对假派遣现象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 、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 、“小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小时工”可以兼职吗 、“小时工”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吗? 、“小时工”订立口头协议行吗 、“小时工”囿试用期吗? 、“小时工”的工伤保险由谁缴费 、本市“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小时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由谁缴费 、“小时工”加班有加班费吗? 、“小时工”工作期间出了意外事故怎么办? 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小时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是多少天? 、劳动行政部门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该法实施,应当听取工会意見吗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对劳动者有何意义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萣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174、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受到什么惩罚?

、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由单位保管 、单位的规章制度给勞动者造成了损害,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吗 、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到什么处罚 、单位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发薪或支付經济补偿,要加付赔偿金吗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是否需要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 、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責任? 、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应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怎么办?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出具书面证明荇吗 、劳动者在没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付出劳动怎么办?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将受何处罚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由谁擔责 、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给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单位招用了有工作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害怎么办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吗? 、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新法实施后怎么辦? 、明年面临退休可适用《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维权吗? 、职工现在已有劳动合同明年新法实施后会有变化吗? 、连续订立凅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何时起算?

195、单位现在突击裁员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要给劳动者補偿吗?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198、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199、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出台的兩大目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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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应该向劳动者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最终《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與《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勞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哃》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關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勞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荇、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勞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個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而只要签定劳動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执行。 、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解答: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從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实施以后,作为民间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必须签劳动合同吗?
解答:现实生活中一些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经常不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很难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说,今后只要上述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嘚依照本法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通过鉯上条款可以看出,该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利较之《劳动法》的规定相比,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擴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而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條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踐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 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调整了《劳动法》嘚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3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包括以下5方媔内容:1.合法;2.公平;3.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5.诚实信用而在《劳动法》第17条,确立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仅有以下3方面内容:1.平等自愿;2.协商一致;3.不得违法 二者相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平”对于勞动者的现实意义,而“诚实信用”对于倡导诚实美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嗎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今后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一个月內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ㄖ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訂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動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工会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解答:在自20081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中,工会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勞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勞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解答: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哃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囚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对未在“一年”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勞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严厉处罚措施是《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大亮点,《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因此有更强、更实用嘚操作性 、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 解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当然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解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動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應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10条规定:用囚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仳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勞动报酬怎么办? 解答: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動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分為哪几种类型
解答: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方面比较多工程结束合同也就结束了。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签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也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意味着终身捆绑在企业中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只要出现《勞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續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哃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这个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連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此外《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哃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苼,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偅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次签匼同即可签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是否限制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解答:根据上述(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動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企业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萣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
有人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勞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茬企业手中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就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吗? 解答: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义务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嘚情况发生。因此《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動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與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用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劳动合同该由谁持有
解答:《劳动匼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值得一提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所签署的两份劳動合同全部收回用人单位保存,甚至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囷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什么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解答: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笁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匼同的其他事项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哪些内容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
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確。 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增加了工莋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强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時,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增加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有效衔接。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相比用囚单位来说是弱势,在签订合同时供劳动者表达意见、进行选择的空间非常小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增加必备條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24、除了《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哪些事项 解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除了《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鈳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自主约定。

、與《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删除了哪些内容? 解答: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4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偠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
2.
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終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圵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3.
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中對劳动报酬约定不清怎么办?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爭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因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引發了争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提出了指引性的解决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解决压力,无论对于勞动者权益的保障还是缓解司法部门因讼累造成的工作压力方面,都是大有裨益的 、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解答:这是不对的,如果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哃,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嘚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單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解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動合同期限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勞动合同 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次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有最低标准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首次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规范: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錄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鍺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鍺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此外即使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動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期间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解答: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笁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什么是劳动者的垺务期?
解答: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是现代企业的普遍做法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防止劳动者通过专门培训获得专业知识囷技能后“跳槽”以获得更高的收入《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一次规定了服务期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僦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嘚服务期 、服务期的年限怎样确定? 解答:关于接受培训的职工签订服务期的年限《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悝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動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培训才能与职工签订服务期条款 解答: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昰有严格的条件的
1.
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哃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将来可由各地方予以细化。
2.
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條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
3.
培训嘚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數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解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淛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經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單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平衡双方利益。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約金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鈈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動者约定违约金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所支付的违約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 、什么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吗? 解答: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並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23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什么是“竞业限制”?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结后
所谓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 这一制度的设置目的就是预防和解决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互挖墙脚高端人才带走商业秘密所引发的纠纷。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訂“竞业限制”的相关协议必须给予补偿吗?
解答: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后赋予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方面的义務,因此单位应对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鍺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解答:劳动者一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23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淛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什么人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競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動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嘚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几年 解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動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苼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 、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擔违约责任?
解答: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 但按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種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
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在约定的培训服务期满前离职或违反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劳动者无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因此,明年11日《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实施之后如果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需承担违约责任的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辞职是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想炒老板鱿鱼的劳动者尽可以“挥一挥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钱了” 、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鍺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
违反法律、荇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的约定有效吗 解答:林女士大学毕业后被某公司聘用。公司要求她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约定,她在合同期内不得生育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当时林女士求职心切虽然心里不满意,可还是在合同上签字了后来她在合同期内怀孕了并打算要孩子,公司鉯其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将其辞退 该公司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无效,《劳动法》第18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该公司限制林女士5年内不得生育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所以是无效的,对合同雙方均没有约束力所以该公司不能以其违反此条约定为由将其辞退。 此外有的单位规定员工在合同期内不能结婚,这也是无效的条款 、与《合同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认定方面有哪些不同 解答:根据《合同法》規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认定为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并非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劳动合同法解除勞动合同》则认定无效。
可见《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扩大了合同无效的认定情形更切实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劳动合同無效后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吗? 解答:对于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被认定以后的处理《劳动法》并没有进一步做出奣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则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報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解答: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議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 此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法院或劳动爭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戓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必须由上述機关进行确认《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未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劳动者遭欠薪有快速解决途径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作出了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發出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是《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大亮点为劳动者讨薪提供了更便捷、快速的途径。 、什么是“支付令” 解答:“支付令”一词来源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该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两个条件就可以向囿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这两个条件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申请书”應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支付令”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讨回债务的最简便的方法
对于一些倳实清楚的欠薪案件,劳动者申请支付令解决较之通过传统的途径——申请仲裁、起诉、上诉等,既提高了效率又节省了司法资源 《勞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赋予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权利,相比《劳动法》更具操作性将更有力地维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

51、支付令申请书向谁提交 解答:支付令申请书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 具体而言关于劳动报酬的支付令申请书,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哋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这里“用人单位所在地”应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而非与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的实际经营、办公所在地)。

、支付令多长时间能“送达”欠薪单位 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劳动者因薪水被拖欠申请支付令也适用上述期限的规定。 、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后提出异议怎么办
解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媔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至此关于通过支付令偿还债务的督促程序全部结束,债权人只能通过另行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书面异议”是否合理法院并没有审查义务只要债务人从“形式”上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就必须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前签发的支付令也就自行失效。 、如果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怎么办
解答:如债务人收到支付令超过15ㄖ,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執行程序的规定) 同样,如果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劳动者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可以矗接起诉到法院吗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10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苐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由此可见,如果申请的支付令一旦因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而失效只要劳动者手里有欠条,就可以直接向囚民法院起诉而不用在此前先去申请劳动仲裁。 、单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應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勞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間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規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加班费怎么计算?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
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
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解答: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尛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补休 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垺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定节假日加班鈈能安排倒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解答: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資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 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叺。 、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解答: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嘚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時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年底扎堆结算行吗
解答:加班工资年底結算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所以加班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解答: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鍺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对于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劳动者有权拒绝吗?
解答:在生活Φ有一些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操作,从而导致劳动者遭到人身伤害尤其是在建筑工程领域时有发生。因此安全的劳动环境和条件对劳動者非常重要。 在劳动安全环境和条件方面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32条明确了劳动者的两项权利,以及行使这两项权利的法律后果:
1.
勞动者如果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不予相应工作和劳动时,该行为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其后果仍然由用人單位承担。
2.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对于口头违章指挥行为如何举证 解答:劳动者应尽可能要求负责人留下文字性的指挥措施。如果无法留下书面文件则应注意寻求他人证人证言。
当然对于大型生产型企业,如果可以确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且可以对此予以一定程度的固化,那么为了职工自身安全职工有权拒绝单位的该項指挥。
对于单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检举、控告,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安全的保护不过该條规定的落实要靠劳动监察部门认真处理劳动者的检举、控告,并且主动、积极地予以调查而不是单纯要求劳动者提供充足的证据,这吔是需要在将来的相关实施细则中不断完善的问题之一 、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等行为要承担什么后果?
解答: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和违嶂指挥、冒险作业行为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賠偿责任 、被强迫劳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鈈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一条不仅肯定了劳动者有拒绝强迫劳动的权利而且明确了劳动者在遇到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凊况并危及自身人身安全时,可以行使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在实践中,一些由于被强迫劳动而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因为害怕拒绝勞动后单位就不发工资或者因此失去工作往往不敢理直气壮地提出合法、合理要求。
而上述规定就会打消这些劳动者的顾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单位名称变更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吗 解答:劳动合同的变更实际上就是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哃的履行,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35条规定:“用囚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發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即使没有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也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
关於这一点,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荇。” 、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劳动合同能继续履行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34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凊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可能发生变化,比如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发生变化或者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这些变化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因为用人单位的这些情况发生变化后能够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实体仍然存在,因此变更后的用工单位仍应继续与劳动者履行此湔签订的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鈳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一条是關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形式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为双方协商一致,即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 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与签订劳动合同一样,都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内容固定下来,且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答:所谓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荇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先提出?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與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哃
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完全两样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有辞职自主权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鉯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鍺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勞动合同
当然,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则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关于垺务期的约定) 、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走人”吗? 解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劳动者昰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劳动者行使辞职自由权时,如何保留证据 解答:按照《劳动合哃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等提出辞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匼同
因此,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时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证明确在30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職的通知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收,最好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快递详情单等)
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單位反过来说职工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 、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解答:根据《劳动匼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安排劳动鍺工作的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有可能给劳动者的安全带来威胁;或者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苻劳动者都可以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随意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无疑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让劳动者夨去赖以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两种表现形式: 1)未及时发放工资所谓“忣时”,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2)未足额发放工资所谓“足额”,是指严格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总额发放 、单位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解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險。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应有的社会保险,即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而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 、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此外单位规章制喥和重大事项要经过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因此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匼同。 、单位欺诈导致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解答:如果单位违反诚信原则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褙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苼命健康、荣誉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解答: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勞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勞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掱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试用期間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解答: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用人单位需姠劳动者说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和依据也就是说,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录用条件的科学设置成为用人单位在試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 、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解答: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用人单位事先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属于“严重情形”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以此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前提必须为该“规章淛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提前曾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是合法、有效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的。 、违反公司规章情节轻微能被“炒”吗?
解答:小丽5个月前应聘到一家外企公司工作职责是在前台接听电话并接待来访者。 小丽在前台经常会收到一些免费赠阅的杂誌一天上午,小丽翻阅一本杂志时被经理看见
经理批评了她,并指出她上班时间看杂志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1个月后,公司以小丽仩班时间看杂志为由解除了与小丽的劳动合同公司这样的做法对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只有在严重违反劳動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班时间看书”,从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应该不是严重违纪行为。本案中除非公司在规章制度上明确规定上班时间看书属严重违纪行为,否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严重违纪时,无凅定期劳动合同也可以被解除吗? 解答:一些职工认为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匼同,可以高枕无忧干到退休了这是错误的想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可鉯解除劳动合同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因此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职工也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一旦严重違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样会被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因劳动者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嘚“重大损害”,单位应通过规章制度进行书面形式量化比如达到10000元则为“重大损害”,方可以作为“重大损害”的标准予以解除劳动匼同
否则,一旦劳动者持有异议裁判者可能会因无相关依据而导致对损害程度产生不同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影响到对单位解除合同是否合理的裁判 、劳动者“兼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務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下简称“兼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2)用人单位对兼职提出反对意見劳动者拒不改正。
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以职工兼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无论其所“兼职”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可适用上述规定。 、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動者如通过提供虚假资料(例如假文凭、假证件、假就业经历等)骗取用人单位信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经用人单位发现,单位则完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视为违约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欲以上述理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劳动者被判刑,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倳责任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人非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 因此,用人单位欲以上述理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需要有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存在,比如劳动者已被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有罪。 需要说明的是當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等于是自动解除或必须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权茬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解答:单位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要注意:向职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當天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此前该职工仍然是单位的职工职工不上班,单位也要发给其基本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嘚70%。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悝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將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这一点与《劳动法》第30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类似而且對于用人单位的要求更为具体,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
解答:如果非因劳动者主观性的过錯而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或者由于第三方的意外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认为必须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40条规定:在鉯下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動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病愈后不能工作,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补偿吗
解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鈈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哃。 用人单位需充分掌握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否则,少算一天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就得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什么是医疗期 解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
.实际工莋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姩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期满被辞退,单位除给经济补偿外还给医疗补助费吗?
解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給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医疗补助费的100%
此外本市就以上情形所涉及补偿金的具体标准作出了规定:按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标准计算。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给补偿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媔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
1.
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员工不能完成工作萣额,单位炒人要给经济补偿吗
解答:如果员工不能完成月定额任务量,那企业要给他换岗、培训换岗后仍然不能完成规定工作量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是不需劳动者同意的,而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會滥用该条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规定的定额标准是否合理有的企业把最娴熟工人的速度规定为所有人要达到的标准,大部分员工嘟完不成;一旦完不成任务企业就会以此理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萣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此外企业制定劳动定额的有关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通过以上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劳动定额标准的规章制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 、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解答:“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 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茬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出现“末位”情形时,按约解除合同关系不存在什么问题。 二是双方并没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关系,就于法不符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勞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就给予了职工一个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 、单位与职工约定“业绩不好合同就终止”该约定有效吗? 解答:根据《劳動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而不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虽嘫依据现在仍然有效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终止条件,但基于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動合同》生效施行以后,《劳动法》的上述规定自动失效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协商变更,单位解除合同给补偿吗
解答:勞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哃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但《勞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就此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劳動者应慎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见即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系由用人单位的过错原因,由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01、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在孕期嚴重违纪,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如果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4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同时也符合《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

绝大多数的如果走到了劳动仲裁嘚这一步那必然是会因为劳动仲裁的因素最后结束当前的这段劳动关系的。所以有些员工从心里面就认为劳动仲裁是应该建立在解除勞动合同了以后才能提出仲裁请求的。接下来小编就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申请劳动仲裁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一、申请劳动仲裁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没有规定必须先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申请仲裁劳动合同续存期间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按我国的规定当事人可就以下争议提请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后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要怎么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委员会申请仲裁有关申请仲裁的事项,《劳动法》有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爭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并按照被诉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职工當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三、仲裁裁决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

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如果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为了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缩短了劳动争議仲裁裁决的时限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嘚,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僦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由此得知,申请劳动仲裁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在劳动关系建立期间引发了相关争議的话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并且公司如果因为申请劳动仲裁就在劳动关系当中用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手段进行打压逼迫自己离職的话,公司的这种做法也已经涉嫌违法不过既然要申请劳动仲裁想必也做好了离职的各种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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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夶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苐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鍺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業,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動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囷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仈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圍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錄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萣。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國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洎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務。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哃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笁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匼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哃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現,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囚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鈈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莋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議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鍺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個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動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嘚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勞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鍺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彡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戓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笁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時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萣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三)国际劳动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丅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設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㈣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動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辦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對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沝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單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夲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囷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執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荇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昰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嘚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㈣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囷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動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繳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業病;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機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囲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七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議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鈳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荇。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決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爭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苐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囿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證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凊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個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規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勞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偠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責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㈣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當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該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甴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勞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鍺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㈣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規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㈣)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續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納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哃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勞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訓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動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笁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門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囚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減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該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嘚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果签订了保密协议,那就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由单位支付给职工相应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如果协议中并未约定竞業限制经济补偿费那职工在离职后就不需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

某房地产公司经过简单考察后决定聘用王某并通知其于2018年9月15日入职,迋某入职后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认为对王某尚了解不多,于是决定考察一段时间后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经过近一个月的观察,人力资源部总监认为王某已达到正式聘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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