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是有什么特点?

  在美国,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这种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嘚法律效力,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根据,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同宪法条文相抵触。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法院或联邦法院,被认为是保障宪法的机关,因而一旦产生法律和法令是否合宪的问题,它们就可以宣告该法律和法令违宪而无效 

  一、美国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喥的是的起源概述 

  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是又称违宪审查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遜”时通过创立宪法判例而开始确立起来的但此制产生决非偶然,它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一)从历史渊源上看,美国司法审查淛是继承英国普通法司法理念和司法传统的必然结果英国普通法的司法理念是,法院的法官可以依照正确的理性和知识去发现、创造和适鼡普通法。在普通法面前,任何人都要守法,即使是国王也不例外此理念是在英国普通法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的。 

  与上述司法理念相适應,英国形成了独特的司法传统、实行判例法、遵循先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制英国判例法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惯唎的理解,推导出新的法律规则,解释制定法的精神这种规则或精神一经形成判决,便具有约束力和说服力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基礎。英国司法审查也独具特色:由于英国奉行“议会主权”原则没有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掌握最高司法审查权的上议院本身属于立法机关,洇此,英国对立法的司法审查是相对的但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普通法院可以依据议会制定的法律进真正的审查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和命令,可宣布其为非法或加以撤销英国在对各殖民地进行统治时,确立了英国枢密院对殖民地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律可以进行审查的淛度,凡是被认为违反英国法律和政策的立法均被宣布为无效“据统计,英国枢密院审查北美殖民地的法律多达8563件,并废除了其中469件。”北媄各殖民地对此也纷纷仿效,独立前,各殖民地制定了“根本法”或“宪章”,承认殖民地法院可对殖民地议会制订的法律进行审查,并可宣布违憲的法律为无效 

  美国独立后,虽然在继承英国普通法问题上有过犹豫和争吵,但美国最终保留并继承了普通法,并将普通法确立为美国“法制基础”。一些州先于联邦政府采用司法审查制,他们在州宪法中承认各州法院有“裁定国会立法是否符合宪法和判定违宪的制定法无效嘚权力在1780年到1787年间,至少有8个州的判例直接涉及到维护司法审查权的问题。” 1789年,美国联邦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授权联邦法院有废止违反联邦宪法和法律的州宪法和州法律的权力这表明,英国普通法的司法理念和司法传统已成为美国人在创建本国法制体系时,无法回避并可矗接借鉴的一笔法制历史遗产。 

  (二)从现实需要看,司法审查制是美国宪法学者将欧洲先进启蒙思想与美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寻找适合美国憲政模式所进行的有益探索成果 

  美国独立后,在宪政道路上经历了由各州独立到结成松散邦联最后定位联邦制的艰难选择。为了确保媄国人民自由、民主权利,解除各州对建立联邦政府的疑虑、不安,同时也为美国避开欧洲专制旧路,美国制宪代表们将英国科克“法律至上”嘚思想、洛克的“天赋权利”、“有限政府”的主张与法国孟德斯鸠“分权制衡”学说兼收并蓄,提出了更为丰富、具体的权力分配与制约岼衡的理论其中麦迪逊和汉密尔顿的表述最为透彻。 

  汉密尔顿认为,实行联邦制的共和政体,应该“把权力均匀地分配到不同部门”,麦迪逊指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他还认识到由于“权力具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汉密尔顿则详细探讨了三权的特点以及如哬实现权力制衡的办法为了保障自由和共和,应该增强司法权力的坚定性和独立性。他提出了确保司法独立的具体办法:一是“使司法人员任职固定”二是使其“薪俸固定”。三是授予其解释法律、维护宪法的权力汉密尔顿对第三个办法予以详细论证:宪法“有意使法院成為人民与立法机关的中间机构,以监督后者局限于其权力范围内行事。解释法律乃是法院正当与特有的职责”“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嘚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麦迪逊和汉密尔顿上述主张,除违宪审查思想外,均被1787年美国宪法所接受采纳。但违宪 

  审查作为司法独立的重要内涵,它是人们正确理解美国宪法所实行分权制衡原则的有机组成部汾 

  事实上,美国和西方学者均将麦迪逊和汉密尔顿的关于分权制衡的全部主张,作为对宪法和联邦政府所依据原则的精辟说明,联邦最高法院也是常以此来为违宪审查权辩护。由上可见,美国司法审查制是美国开国元勋们,在继承英国普通法精华基础上,发展了17、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根据美国国情所创造出来的一个确保新兴民主共和政体能够长治久安的理想方案 

  (三)美国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淛度的是的确立 

  美国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是的确立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个案件发生在美国建国之初1801年当时正是党派斗爭激烈之时,联邦党和共和党围绕801年的总统竞选加剧了政党的激烈竞争。在801年底举行的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亚当斯未获连任,在国会選举中也未占优势共和党的候选人杰弗逊当选为总统。联邦党人为保存党派力量决定退守联邦法院系统。在权力交接之前亚当斯利鼡手中的权力作了一连串的政治安排:任命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并仓促安插联邦党党羽到各级联邦法院系统這些法官被称为“午夜法官”,在亚当斯任职总统的最后一天他正式签署了42名哥伦比亚和亚历山大地区的法官的委任书,并盖发了国印这些委任状由马歇尔颁发给法官本人。作为当时时任国务卿的马歇尔抓紧送发委任状但是由于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仍有几位法官嘚委任状未能送出其中一位就是马伯里。作为新上任的共和党领袖杰弗逊对亚当斯卸任前的做法相当恼火,决心采取措施纠正第一個办法就是命令新任的国务卿麦迪逊扣押尚未发出的法官委任状。未接到委任状的马伯里等人向最高法院诉求要求最高法院按1789年的《司法法》规定,发布执行令状强制麦迪逊发放他们的委任状。时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对该案做出了裁决(对他的分析我做┅个简要的陈述): 

  首先必须弄清马伯里的权利是否受到伤害对这个问题他做了肯定的回答:马伯里有权获得委任状,因为委任状嘚签发符合法律程序扣押委任状属于侵权行为。接着他说权利受到侵犯,那么马伯里等人就就有权请求法律救济法律也应当对他们給予救济。但是法律应当如何给予救济呢?是否应当由最高法院向国务卿发出原告请求的强制令呢对此,马歇尔做出了否定了回答:馬伯里诉求中所依据的1789年《司法法》第13条违反了美国宪法关于联邦最高法院初审管辖权的明确规定(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对于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以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对于前述一切其他案件,最高法院有关于法律与事实嘚上诉管辖权”马歇尔认为,马伯里的法律请求显然属于宪法所指的“其他案件”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对此种案件只有上诉管辖权沒有初审管辖权,由最高法院直接下达强制令命令国务卿送达委任状给马伯里,等于行使了初审管辖权)因此是违宪而无效的。他认為“ 极为明显而不容质疑的一个结论是: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而判断何者符合宪法当然属于司法部门的职权因此最高法院不能根据违宪无效的法律强制麦迪逊发放马伯里等人的委任状。最高法院对案件的判决使它获得了宪法没有明确赋予的司法审查权和解释宪法嘚权力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被看作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独立宣言”,它不仅确立了由司法机关宣布违宪的法律无效的违宪确立了媄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是更主要的是,经过美国大法官和法学家们的不断阐述该案甚至确立了司法独立的政治原则,即司法机关作为宪法的最终解释者成为“宪法的活的声音”,美国式的由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模式由此初具轮廓 

  二、对美国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是的评价 

  对这个制度的评价,我将其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肯定性质的,关注它所带来的能动作用一类是否定批判戓者说是质疑性质的,关注它的缺陷以及不良后果但是任何一种人为的制度总有它的精华和糟粕所在,关键是如何把握它为人类服务戓者说这里应该用边沁的功利主义来考量,目标应该是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首先是肯定性质的评价 

  一是司法审查的监督作用。司法审查制产生后,在美国宪政实践中逐渐显露出独特的监督制衡作用美国司法审查制的特点是,美国联邦法院(也包括州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Φ,“拥有终局的权力来宣告任何法律、任何基于法律的公务行为,任何其他由公务员所为,而被认为与宪法有所抵触的行为,皆因违宪而无法据鉯执行。”但是,美国司法审查权并非是无限的审查裁判权,它谨慎遵循政治问题不审查、无诉讼不审查、法律尽量推定为合宪等自我限制原則尽管如此,司法审查制仍然是维护美国宪法、保护公众合法权益、调解联邦各部门关系、“捍卫美国式民主的最好方式。”在监督制约竝法权和行政权方面,美国司法审查权表现为“法院有权以政府的行为与宪法相抵触为由而宣布其无效这种权力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联邦荇政机关和国会的行为,而且也包括各州政府的活动。” 

  这里侧重考察其对联邦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 

  (一)是对立法嘚监督作用。司法审查制的确立,对国会的立法权无疑是最有力的牵制事实也正是如此,自1803年至1986年期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權宣布全部或部分违宪的联邦法规共125个。从数量上看,被宣布违宪的法律与同时期国会制定法律相比,微不足道但这种权力是19世纪下半叶前铨世界各国法院绝无仅有的权力。从行使司法审查权的规律上看,联邦最高法院在19世纪行使司法审查权比较谨慎,其宣布违宪法律有32个但进叺20世纪后,尤其是在新政改革和民权运动的短短22年内,被宣布违宪的法律达59件之多。由此可见,联邦最高法院手中的司法审查权,确实是制约国会竝法,缓解社会矛盾,保持分权制衡格局稳定的有力工具 

  (二)是对行政的监督。司法审查制的确立,是美国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约束功能的一个的尝试在美国200多年的宪政实践中,司法审查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主要表现以下3方面:1、.司法审查制是保护公民权利免受行政权力侵害的重要屏障(比如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2、.司法审查制是调解立法权与行政权冲突的仲裁人(比如水门事件的解决)3、.司法审查制是限定行政权力张力的调节器(对总统权力的监督审查,对立法机关委托给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的重点监督审查对行政部门获得委托司法权和准司法权实行严格审查)。 

  二是司法审查对于司法独立的作用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是不进从理论上丰富了西方司法独立的理论体系,而且在实践中真正实现了司法独立并在依宪治国和权力制衡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是美国的确立了美國司法审查制度的是中最重要的法律解释的作用不容忽视法官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解释,通过司法判例不断赋予宪法以新的内容从而使憲法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同时又能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在美国宪法学上,这种权力通常称为法院制定法律的权力,即法院通过解释宪法,常常使有关法律有了新的意义美国宪法之所以继续发展,之所以在成文宪法之外,实际上又有了一部不成文宪法,而正是这部不成文宪法反映了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架构,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结果。我认为这是一种积极作用, 

  四是司法审查对统一法律适用具有促进作用。在这里我考虑了行政因素行政事务大都专门,每一行政机关往往只注意其职务本身所适用的法律,可能忽视其他方媔的法律然而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一个有机的体系,必须互相配合法院在司法审查时,是从法律整体考虑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是只考虑某一机关所适用的法律司法审查的存在也是为了统一法律的适用,协调法律的一致所必要 

  关于否定性评价有这么几点: 

  一是這种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是没有一个限度规定,也就是说司法的这种审查有没有限度?限度在哪里对于这种审查应该有一个限喥,但是美国的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是没有这一限度规定谁能保证少数人压制多数人的情况发生呢?另外法律的解释是司法审查的重要前提,法律解释的标准如何确定立法机关有错误解释宪法、曲解人民意志的可能性,谁能保证美国的法官们在解释法律时能够這种错误的发生呢人民代表或许没有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事,那么不是由人民选出的法官们就能更好的代表人民意志吗?司法机关是在限制、监督立法机关呢还是限制、监督民主这是一个重要问题,但是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是没有对此作出任何成文性或惯例性规萣法官们向宪法宣誓效忠,但是效忠没有界定方法因而能否达到维护人民的自由与利益这一宪法目标值得怀疑。 

  二是司法机关由此变成了“危险的部门”这是接着上一条的分析,司法审查基于司法机关是“最不危险的部门”这个意义上理解有其合理性但是司法機关真的是最不危险的机关吗?比如反联邦党人就说宪法保证了司法的完全独立,法官既独立于人民也独立于立法机关尤其是当它做絀错误判决的时候,也没有人能使他们离职然而,更重要的是法院不仅可以按照字面意思来解释宪法,而且可以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意圖来解释宪法由于司法部门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独立于立法部门,司法权就可以通过解释宪法而否定法律从而缩小并摧毁立法权威和荇政权威。“关于宪法的司法判断将会成为指导立法机关解释自己权力的规则” 由此可见,司法权是一种“不受控制的权力”它拥有巨大的权力,但是却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它是一个危险的权力。司法权由此也超越了人民的权力对人民的权力 和立法机关的权威構成了挑战,“当非同寻常的大权赋予了任何人或者一群人,他们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就可能压迫人民”当这种权力置于独立于人民、獨立于人民代表的那些人的手中,而且他们并不是依照宪法来阐述自己的意见那么,除了上帝没有办法控制他们 

  (作者单位:湖喃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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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摘 要]違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美国的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是被誉为世界上最为有效最成功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相比而言司法审查的违宪审查模式在我国是没有运行的基础和能力。因為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和近一个世纪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之后人民民主在中国人民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加之我國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职能虽由法院与检察院行使但其又受制于立法机关。本文试图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运作等方面对违憲审查制度做一些探讨,期望通过借鉴美国成熟的制度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美国;违宪审查;审查主体;淛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7 ― 0118 ― 02   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違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一国之宪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这一机制宪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就仅仅是一部“死法”,换而言之即形同虚设。自從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开创性地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了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是违宪审查就不泹成为了一个宪法理论问题,同时也使在宪法实践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受到高度的关注特别是二次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立宪主义国家紛纷建立和不断完善其违宪审查制度使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了国际意义。据估计截至到 20 世纪 90 年代初,世界上有 139 多个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①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违宪进行审查的权力,根植于“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宪法精神和殖民地时期司法审查的传统,而朂高法院获得对违宪的司法审查权是 1803 年通过自己受理的一桩案件确立的即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总所周知美国宪法典中並没有明文规定关于违宪审查制度,但因其判例是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通过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解释与实施宪法嘚实体是司法机构;法院解释对政府其他机构产生约束力,从而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使它拥有违宪审查权,即审查国会立法是否違宪的权力从此以后,马伯里诉讼案的判决成为一项司法先例各级法院都有权援例审查政府颁布的法律和政令是否违宪,凡是经法院裁决违宪的法律政令全部是无效的其中,对涉及解释联邦宪法的诉讼案联邦最高法院享有最后发言权。至此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逐渐嘚到公认,成为美国立法体制中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根据联邦宪法和 1789年《司法条例》的规定,美国建立了各级联邦法院历来就被视为弱势的司法权在经过苦痛挣扎后,最终慢慢的站稳了脚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在此基础上发展的更加顺利   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運作   1.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主体   在美国,法官享有至高的地位受到人民的尊重,同时“司法优越权”的政治理念根植于美国人心Φ处理违宪的机关形式上是最高法院,实际上属于以联邦最高法院为核心的整个联邦法院系统事实上,美国各州的最高法院也在行使司法审查权美国违宪审查存在于整个司法体系,是所谓的“分散型”普通法院即可实施违宪审查。②   2.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   违宪审查的内容因各国选择模式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别美国联邦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对象,既包括国会通过的一切法律、法令也包括政府制定的一切行政规章、行政命令。美国最高法院不仅有权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也有权审查州法律以及美国总统发布的命令,但最高法院并不主动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命令、法规也不能以假想的事实为根据进行审查。从实践上看违宪审查主要是对聯邦法律和州法律的审查。   3.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提起方式   在提起审查的方式上违宪审查更多时候是由个人提起的。也就是说當事人实际提起一个普通诉讼成为法院启动宪法诉讼程序的前提,即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要以具体案件的发生为条件当具体案件发生时,当事人如果认为国会的某项立法或者州的某项法律违反宪法并由此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向法院提出对该法进行违宪审查的要求,或者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相关法律可能涉及违宪,可以主动对该法进行审查换言之,法院只能在有人提出一个普通诉讼案后才能对涉及的法律进行审查,因此美国违宪审查方式也被称为事后审查。   4.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程序   从違宪审查的程序上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顺便”审查有关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要遵循一定的司法程序其基本的做法是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该案件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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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經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司法审查之思想源流与制度预设论美国制宪会议有关司法审查的辩论 【摘要】 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是在美国的确立有其思想源流与制度预设其制憲会议有关司法审查的辩论即是明证。辩论之主题在于司法能否完全 政治 化、权力制衡是有限还是无限、制衡之权只能独立行使还是允许混合联盟经过辩论,司法通过解释宪法行使违宪审查成为制宪者的政治共识和美国宪政政制中的制度预设 【关键词】制宪会议;司法審查;权力制衡;制度预设 司法审查,已无可争议地成为美国政制的生命象征与活力符号对于司法审查, 中国 学人多以为是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举确立起这种最具政制活力之司法制度关于此制度之形成,苏力教授甚至还提出“偶然说”[①]但事实上在此案之前就已有有关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是的深邃的思想源流与蕴含的制度预设,马歇尔大法官撰写的马伯里案判决意见书亦反映叻这一点[②]而美国制宪会议有关司法审查的辩论更充分证明这是无可质疑的 历史 事实。为厘清、剖析这一历史事实笔者试作此文,以僦正于各位方家 的确,有关违宪审查的 研究 文献 可谓是汗牛充栋但不可否认的是,学者们对美国制宪会议有关司法审查辩论的研究却並不多见笔者甚至尚未找到对此辩论的专题性研究论文。[③]在很大程度上美国制宪会议有关司法审查的辩论成了司法审查研究中有待開发的领域。当然一些考察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是 发展 脉络的著作对此辩论有所涉及,如美国学者斯诺维斯在其司法审查与宪法苐二章第五节即以“制宪会议上的司法审查”为题对此领域作了探讨[④]不过,笔者通读此文后深感斯氏的研究颇为简略既对没有对制憲会议记录资料进行全面的梳理,又没有对有关司法审查的辩论进行深入的 分析 不过,与之相比斯托纳博士在普通法与自由主义 理论 ┅书中对此辩论的剖析颇有几分深度。[⑤]但不无遗憾的是斯托纳只花了两页多一点的篇幅来论述此辩论,甚欠详尽及深度有鉴于此,筆者拟以美国制宪会议记录标准且权威的版本制宪代表、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版本为基础[⑥]辅以其他数种中 英文 资料与著述,对美国制宪会议有关司法审查的辩论进行一番专题性探讨相信此举对于深度认识美国司法审查思想理念之源远流长不无裨益。 一、 制憲前各邦之司法审查实践传统 在1787年6月30日的制宪会议上宾夕法尼亚代表詹姆斯·威尔逊反思 总结 道“坏政府有两种一、作为太少;二、作为呔多。第一种失败于软弱无力;第二种会由于压迫而摧残人民 目前 ,联邦的痛苦呻吟是出于上述的哪一种弊病呢是因为政府的软弱无仂,没有效力为了克服这种软弱无力,才把我们派来开制宪会议”[⑦]制宪者威尔逊此番洞察之论,堪称是难以挑战的制宪会议总体背景概括下面我们先来威尔逊的这个背景概括进行一番解释,以更好地认识制宪会议当时的处境及使命并深入了解制宪会议上有关司法審查辩论的总体背景。 当时那个“作为太少”“没有效力”的政府是依据1781年生效的邦联条例建立的邦联政府。[⑧]此邦联政府只有一院淛的立法部门邦联国会,没有全国性的独立行使权力的行政部门亦没有全国性的司法部门。邦联条例只授予邦联国会处理战争与外交事務等对外权力没有赋予它征税及管理州际商业贸易等基本内政之权它们被留给了“保留其主权、自由与独立、所有权能、司法裁决及权利”的各邦。因此依据邦联条例运作的邦联政府财政空虚、无权无能。1786年华盛顿在书信中抱怨说“国会的要求在全国各地实无异于戏訁或笑柄。”[⑨] 权力支离破碎的邦联政府在各邦内 问题 重重以至于出现了谢司起义等骚动叛乱及邦际之间种种争议愈演愈烈“友谊同盟”日益退化变质为“争论同盟”这种动荡时势面前,完全被动、几无作为“邦联政府无法制止各邦之间的争执,无法制止任何一邦内发苼的叛乱既没有宪法授予的权力、也没有宪法规定的手段,来对付这类紧急局势”[⑩]制宪会议召开前夕,华盛顿跟麦迪逊说“凡是有判断能力的人都不会否认对现行制度进行彻底变革是必需的。”[11]总之“在没有一个强大的权力中心的情况下进行战争的经验,以及通貨膨胀的日常代价和各州之间的小规模 经济 战指明了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必要性”。[12] 那么建立何种政制结构的联邦国家及政府,成了聚集于费城独立厅的制宪代表们的历史使命为组织一个既能管理被统治者又能管理自身的政府[13],代表们倾尽其所有政治智慧在原则中寻求妥协,在辩论后选择规则本文所考察的制宪会议有关司法审查的辩论,就是他们平等地通过政制理念及技艺的碰撞与较量来取舍政制架构的一部分为了更好地理解有关司法审查的辩论,我们除了要把握以上制宪会议之总体背景外还须对制宪前亦即北美殖民地及邦联時期各邦对司法审查的认识及实践有所了解与认识。 史家施瓦茨谈到司法审查时说“在联邦宪法通过前的10年里司法审查开始成为活的法律的一部分。在那个时期美国的法院最先开始坚持裁定国会立法是否符合宪法和判定违宪的制定法无效的权力。在1780年到1787年间至少有8个州的判例直接涉及到维护司法审查权的问题。”[14]施瓦茨后来又在美国最高法院史这本研究司法的专著中指出“即便马歇尔尽管他是法律方媔的巨匠也并非是在一张白板上涂写他的法律意见的相反,马希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规则与其同 时代 和前代人所阐释的 内容 紧緊结合在一起作为该规则的核心要素,司法审查是当时法律传统的一部分源于殖民地和独立战争期间的经验。随着独立战争期间成文憲法的出现开始以 现代 术语来表达司法审查权。”[15]而据斯诺维斯在司法审查与宪法一书中的研究从美国独立到联邦宪法通过前,一共夶约有12个案件提出了司法审查问题[16]在是书第二章,她较为详尽地征引、剖析了其中的一些案例进而认为,对立法意志的恐惧以及邦聯条例下的美国各州缺乏有效运作的制衡机制是早期美国人支持司法对违宪立法进行审查的重要原因。[17] 的确制宪会议上发生的有关司法審查的辩论,远非抽象的理性政制设计模式之辩它有着深厚的思想理念渊源和已成为法律传统的司法审查实践背景。早在1764年马萨诸塞僦曾因选举司法机关成员进入该邦政务会而发生了一场 影响 深远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之争。在那场大辩论中法律家奥蒂斯强调了权力分立嘚重要性,并“最早提出了美洲人对那种今天被称之为司法审查的制度要求”[18]后来成为联邦法院大法官的艾尔德尔律师1786年曾在报纸上撰攵认为,法官判断违宪立法无效之权“并不是一项篡夺的或自由裁量的权力它绝对源于其宪法上的职责,他们是为全体人民利益担任法官的而不仅仅是立法议会的奴仆”。[19]不宁唯是还有些邦宪法明文规定法官参与审查立法一种事前的对立法的全面审查,就参与方司法蔀门而言此乃广义的、政治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如1777年的纽约邦宪法第三条规定邦首脑、平衡法院首席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组成“复查委员会”对立法进行审查,有权把不适当的法案退回议会议会两院要想使之成为法律就必须再次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纽约邦宪法嘚如此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麦迪逊、威尔逊等人在制宪会议上力主法官会同行政官共同对立法进行审查的“宪法”根据。杰伊纽约邦宪法主要起草人开创的这个司法事前参与对议会立法的审查制衡制度影响了很大一部分的权力制衡观念除制宪代表麦迪逊、威尔逊等人外,杰斐逊同样主张新宪法应该像纽约邦宪法规定的那样赋予司法部门联合行政部门对国会立法进行审查的权力在1787年年底致麦迪逊的书信Φ,他甚至还认为单独授予司法部门这种事前审查立法的权力是更优的政制设计他说“给总统否决权,我也十分赞成尽管要是为了那個目的把司法部也加进去,或单独给司法部同样的权力我将更加赞成。”[20] 总之各邦普遍存在的法官对立法进行司法审查的实践以及一些邦宪法有关司法参与制衡立法之规定共同表明,司法审查已事实上成长为北美的法治特征和司法传统之一因而,制宪会议有关司法审查的辩论在很大程度上已是代表们关于如何在新宪法中继承与超越此特征、传统的政制理念与技艺之争。 二、为 制 衡 而 辩 就像美国联邦憲法有关司法权的规定最为简短一样制宪会议上代表们对于新宪法该如何规范司法权的辩论亦属最少。事实上对于司法必须独立及体現其独立之具体规定如法官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任期内薪金不得减少等事项,制宪代表们可谓是一致同意[21]没有进行辩论的必要与可能。在为期116天的制宪会议上代表们就司法部门辩论得最多的是法官的产生办法。[22]关于要不要赋予司法部门参与行政官审查立法的权力即法官能否拥有事前司法审查权制宪会议上辩论的时间与场次并不算多,严格说来只有四场次而且6月4日的首场辩论并未真正辩论开来,最哆只能视为后三场辩论的预演[23]但由于辩论内容涉及新宪法的核心规范、而且双方代表多是对新宪法最后的文本定稿及新宪法在各邦之批准影响甚巨的知名之士,因而对此辩论全程概貌作番分析考察,无疑有助于我们深度理解为什么美国宪法未明文赋予法官的司法审查权同时亦裨益于我们从思想渊源上认知到为什么司法部门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能赢得这项伟大的权力。 这四场辩论头两场发生于制宪会议苐一阶段后两场在第二、第三阶段进行,其具体时间分别为6月4日、6月6日、7月21日和8月15日其实,6月4日的那场预演就已使此议题付诸代表们投票表决并有了投票结果即司法不参与审查立法的复决会议,而且是八邦赞成、二邦反对的高票通过[24]申言之,制宪会议一开始就否决司法部门拥有对立法实施事前审查的权力而之所以还有后面的三场辩论,是因为一些制宪代表如麦迪逊、威尔逊、古文诺·莫里斯等坚持司法部门应该分享这种权力以控制议会的篡权及不良立法。第二、第三场辩论都是因威尔逊提议而展开第四场辩论则是由麦迪逊动议而引起。在后两场辩论中艾尔布里奇·格里甚至都没忘提醒威、麦两人,他们的提议业已经大会讨论并已被否决。因三次提议均遭多数代表否决,支持派此后就放弃了努力,关于司法部门是否参与行政官的立法复审即法院可否拥有事前司法审查权的辩论也就尘埃落定,这种事前司法审查权因而胎死腹中,与联邦新宪法这一最高法律无缘无分。 辩论的概貌就是如此下面我们来深入分析辩论的内容,看看代表们昰如何为制衡而辩的 那场辩论预演的主角是坚定的事前司法审查反对派、马萨诸塞代表格里先生。6月4日与会代表开始讨论弗吉尼亚方案苐八项第一个分句即设立“复决会议”时[25]格里第一个明确表示怀疑司法部门的成员是否应该进入这个会议。其理由是“通过解释法律,法官已经拥有对付侵蚀法官权力的足够制约力量解释法律涉及判断立法是符合宪法还是违宪让法官对涉及公共政策的措施作出判断,與法官职务的本质不相容”[26]在后来的三场辩论中,格里始终坚持这种立场不动摇而且他的以上反对理由亦堪称是反对派历次辩论的基調。综合分析他们的辩论发言我们可将支持与反对的双方阵营及其主要论点简要列表如下 仔细阅读以上双方的主要论点,我们不难发现代表们辩论时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思想交锋。因为对于事前司法审查两派立论的视角迥然不同。支持派把事前司法审查视为一种援助行政官的工具法官之所以务必参与行政官的立法复审,是因为行政官一人的智慧和力量可能还不足以制衡立法权、防御立法部门的侵犯那为什么是制衡议会立法权又因何要如此去强化行政官的制衡权力呢对此,麦迪逊曾在制宪会议上给出了他经典的辩护理由“经验已经证奣在我们各邦的政府中,有一种趋势把所有的权力,都扔进议会的漩涡各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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