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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哬新红男,汉族甘肃省概况民勤县人,农民
被告民勤县薛百乡何大村三社
负责人孙存成,任该社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新红与被告民勤县薛百乡何大村三社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對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0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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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哬新红男,汉族甘肃省概况民勤县人,农民
被告民勤县薛百乡何大村三社
负责人孙存成,任该社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新红与被告民勤县薛百乡何大村三社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對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0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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