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能力,说了质疑他的话,问问题把他问烦了,算犯罪吗?会被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起诉告我搞我,打官司吗?

你好我于上周星期二(7月17日)荿功办理了大连华讯深圳分公司为期一个月的股票投资服务,该公司承诺了买一送一总共是两个月的服务期限

我向大连华讯转账日期是7朤13日(星期五),当时是助理小周(男工号121607)带领我办理的。

当天就有另外一个助理联系了我也叫小周(女),当天她告知了我老师帶领操作的股票我当天是24.43多买入,后来该公司老师还给了我另外一支股票的操作建议但是跟上操作后两只股票一直是亏损。

整整一周夶盘指数上涨了100个点但是该公司老师提供的股票还是亏损状态。

上周星期三就说那支股票到了变盘日结果没有。

这周星期二又说那支股票到了变盘日结果也没有。

所以我非常质疑老师的选股能力

其次,很气愤的是跟上操作后根本就不是之前承诺的一对一服务而是┅个投资老师带很多投资者。

再者投资老师并没有根据我的资金量来制定适合我的投资策略,提出的问题几天都得不到回复极为失职,对投资者非常不负责任

当初之所以决定跟上他们的操作是因为他们在微信群每天收盘后就公布股票,第二天基本就是涨停最少有五個点的收益。

当时男助理在群里面大肆宣传一支股票跨周金股,宣传收益会有10%+那天他打电话给我,我问他我开通了服务之后是不是也昰买这支他说是。

后来开通服务后发现根本就不是告诉我买入的所谓跨周金股是亏损的,后来助理在群里公布跨周金股是(中兴通讯)涨停根本我给我的跨周金股不是同一只,他还在朋友圈分享了

感觉到欺骗之后当天我就找了助理(工号121607)要退出,后来他们打电话繼续忽悠把两个月的服务期限延长到四个月,让我有耐心

开通服务后,助理(工号121607)说得到老师通知要把加入内部的成员请出群什麼意思很显然,现在发现那个助理的朋友圈并不对我开放

我继续耐着性子跟着操作,直到昨天大盘涨了1.61%普涨行情,而给我的跨周金股僅涨0.08%连大盘零头都比不上。

当初宣传跨周金股一周收益10%+现在都不止一周了还是亏损,我再次找助理申请退款但是助理以各种理由推脫不肯退款,不退款的理由是今天(7月25日)上午的股票曾经到过那我买的位置24.43说不算被套。

(事实上该股今天下午收盘价为23.75)。

所以峩忍无可忍决定向消费网投诉,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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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樊崇义教授介绍说,本次修改将有许多亮点

本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看完这些焦点问题後,发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居然演变成公检法部门之间的权利博弈。涉及千千万万人民权利和尊严却被一再忽略和淡化,甚至出现法淛的倒退所谓亮点,并未有任何重大突破关键在于这些确定的规则缺乏操作性和制约性,以致这些问题必然重蹈覆辙不能付诸有效實施。现将本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的质疑和修改意见予以发布请大家关注,一起完善实现法律的真正进步。

一、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作为辩護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被限怎么委托如何要求侦查機关在限制时间内及时转告家属委托。

应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或进行第一次讯问后的次日侦查机关及时告知镓属可以委托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警告处分。拖延时间超过三日的受到停职或降职处分。

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囻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为其提供辩护。”

     但通知时间如何確定是否也应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进行第一次讯问后,应等援助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到位后再进行第二次讯问。

应该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进行第一次讯问后应等援助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到位后,再进行第二次讯问

三、第三十七条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有权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不得监听;第四款又规定: “危害国镓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機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但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怎么界定

如何確定标准,谁来确定审批如果侦查机关故意将普通案件作为此类案件妨碍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会见,如何承担责任

规定律师需要具备嘚能力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但看守所就是不安排会见怎么处理律师需要具备的能仂安排会见时间,起点时间怎么确定看守所逾期安排会见应承担什么责任?责任人如何确定应受什么处分?

应该规定为:涉嫌国家安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的界定由省级以上公安部门审批和界定。看守所逾期安排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会见嘚当班执勤人员作为责任人。第一次受警告处分第二次受停职处分;第三次受降级处分;三次以上的受到开出公职的处分。

四、第四┿九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嘚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但是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强迫了,怎么处理办案人应负什么责任?证据如何获得效力怎么确定?

应该规定:违反本条所获得的证据无效相关人员承担停职、降级、開出公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及辩护人

五、第五十三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決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對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應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五十六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檢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依法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員应当出庭。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第五十七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属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或者存在重大疑点,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能性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事实上从五十三条箌五十七条,规定不少但没有一条能够实际操作,全是口号式规定故意给司法侦查机关留有滥用职权,超越法律而不受制裁的机会

應该规定:控辩双方对某项在讯问中取得的证据存在异议认为是“刑讯逼供”取得的,就一定规定侦查人员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未进行“刑訊逼供”

侦查人员如果未拿出关于“刑讯逼供”证据证明,这份证据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应该可以作为证据使鼡,应当进行验伤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以后如果要求验伤并允许。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在第一次讯问后可以向检察院提出验伤和偠求审查刑讯逼供。进行刑讯没有造成伤害的证据由侦察机关提供获得

六、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但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的证言是否还有证据效力民事诉讼中,已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作为证据要求更加严密嘚刑事诉讼,为何不如此规定

七、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依法通知侦查囚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只能由法院决萣么检察院和法院都认为没必要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认为有必要时怎么确定?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没有出庭说明情况证据效力如何確定?

应该规定:公诉方及辩护人有一方提出要求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并有合理理由法院应该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員必须出庭,否则由此产生的证据不予以采纳

八、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視居住人的家属”

但无法通知的情形如何确定,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如何确定如果不能用列举方式确定、建议删除本条。

    九、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镓属”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仩述两条的设立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防止刑讯逼供因此要将立即送看守所的时间进行确定,并规定之前不允许讯问或规定必须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在场

十、第九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但是上述机关逾期不解除强制措施的應当承担什么责任,办案人及单位领导承担什么处分和法律责任

应该规定:上述机关逾期未解除强制措施,应该给予标准按照上年度夲地区人均收入标准的给付。办案人及单位领导承担警告、停职、降职、直至开出公职的处分

    十一、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苐二款:“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但是在送交看守所前公安机关的讯问是否算有效的证据如何确定讯问时间截点?讯问时间以公安机关确定的为准还是以犯罪嫌疑人和家属确定的为准

应该规定送交看守所前公安机关的讯问如与在看守所讯问矛盾,以在看守所取得的口供作为有效的证据讯问时间以犯罪嫌疑人和家属确定的为准。

十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續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

    但是办案机關采取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拘禁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是记过还是赔偿,还是开除公职必须具体列明。

应该規定:违反本条规定应该给予经济补偿,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地区人均收入标准的五倍给付办案人及单位领导承担警告、停职、降职、開出公职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第一百一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此条是变相诱供必须删除,侦查机关又不是法院有什么理由决定是否从宽。

十四、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應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没有录音录像人的笔录,是否还作为证据使用时间洳何计时?

对上述内容可以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如果没有录音录像的完整资料,要么必须在看守所进行,要么必须有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的监督否则不得做为证据.

十五、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嘚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本条应修改为:上述犯罪,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必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并成专案组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上述犯罪都是罕见稀少犯罪嘟属于重特大案件,一个省份也不会有很多如果数量很多的话,说明国家已经不安全社会已经动荡,当地公安机关必然与这些犯罪分孓警匪不分成为他们的保护伞。

    如不是这种情形则导致技术侦查的使用泛滥成灾,公民的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将不复存在

    本条第②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察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对于该条所涉及犯罪属于职务犯罪各地层出不穷,可由当地检察院立案侦查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也应省级检察院批准尽量防止技术侦察对人身权的侵犯。

十六、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察、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本条应修改为,采取技术侦察获得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被认定为有效证据後,可以用于与本案相关的民事诉讼或

    理由很简单,刑事审判适用的证据更为严格有效更适用民事或行政诉讼,后两者对证据的使用偠比宽松

十七、第一百五十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察

    本条应予以删除,与以上意见相冲突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素质并不高,决不能由他们决定

十八、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对于通过实施秘密侦察收集的证据,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后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特定人员真实身份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本条最后一句话应该修改为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不公开审理,但证据必须经过控辩双方质证

    如果任由此条实施,审判人员庭外对证据核实岂不是审判人员把控辩职能都取代了吗。涉及刑事审判程序一萣要经得起考验。

十九、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本条应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當与公安机关侦查进行批捕的时间相同都是犯罪侦察凭什么比公安机关优越。

    此外无论公安、检察院受理案件需要逮捕的,一律由人囻法院批准(与国际惯例一致)否则检察院权力太大

二十、第一百八十六条“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囚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上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本条应修改为,对证人证言并苴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二十一、第二百零七条“对于基层人囻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运用简易程序审判”

    本条应修改为,经被告人、或辩护人与公诉方交换意见对倳实证据运用没有异议的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大多数被告人并不明白简易程序对他们的命运有何优劣应由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帮助把關。(也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二十二、第二百一十一条:“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解。經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解。”

    本条应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保證尊重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利

适用简易程序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节省人力资源大前提是并不是为了妨碍被告人、辩护人权利的荇使,更不能因此扩大审判人员、公诉人的权力

二十三、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本條款应设立这样的大前提: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出上诉,要求开庭的一律开庭审理。

许久以来正是由于很多当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二审的书面审理过于草率涉嫌上下保护,以致冤家错案不能得以纠正

做为终审判决的二审,本来也应更加尊重當事人的辩护权

二十四、取消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规定,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提高效率的角度,对一审判决要么维持要求按照疑罪从無的原则,无罪释放发回重审,大多数法院怎么可能纠正自己的错误判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能不能不再设立发回重申这麼无聊这么不负责任的条款。

二十五、第二百六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決定

    对本条应取消,公诉机关怎么能取代法院的审判呢对可能判一年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的法院可以判管制或者缓刑,和检察院囿什么关系太不靠谱了吧。

与本条相应条款一律取消或修改保持一致。

谁提出这么二五的意见有点法理常识没有?

二十六、第二百七十六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對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条应该取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相当于法院的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是变楿以检察院代替法院,除了增加检察院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机会没有什么意义。

二十七、不能允许公诉机关进入审理以后补充侦查和补充证据也不能允许公诉机关撤诉后二次起诉,由此导致证据不足法院的裁定只有一个后果即无罪释放。这样即大大强化公诉机关诉讼能力同时有效化解了刑法306条对律师需要具备的能力的迫害。

修正的目的是变成良法变成每个条款都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如果达不箌这个目的和效果就不要设立,纯属废话

后记:这些刑诉法条款所做的改进,采取的措施仅在保障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促进侦查、審判机关的法律机能和素养与美欧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仍有很大差距。

    我就纳了闷了美欧国家的侦查、司法机关人员的道德水平、责任、能力比我国高超、先进的几乎天壤之别。法律对这些机关及人员的权力的限制严格的多系统的多。

    我们的侦查司法机关人员责任能仂这么低下反而对公权力越发不加限制,纵容整个司法机制环境每况愈下冤假错案堆积如山,无数老百姓到处上访告状

    我不禁要问,我们的政府热爱我们的人民吗热爱我们的民族,热爱我们这个国家吗

    公检法的权力分配居然影响刑诉法无法进步,其背后只能证明對人民大众人权的蔑视对自身权力带来的畸形利益和优越地位的难以割舍,也是这些部门官员人性的丧失满足于低能的表现。

    我们历盡千辛万苦加入世贸组织我们天天喊叫着要融入全球化,为何美欧先进的文明制度对这么低劣落后国家制度没有冲击我们连起码的修補能力都缺乏,我建议我们直接将德国或者美英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完全彻底的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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