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15区化工圆区卜启方现在干什么

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15区人囻法院(2019)苏1311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宿迁市宿豫15区企业互助协会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2日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以17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姩7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ㄖ内给付宿迁市宿豫15区企业互助协会律师费50000元; 四、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卜启方、吴新胜对上述第三项判决律师费中的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卜启方、吴新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宿迁市宿豫15区企业互助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976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21800元由宿迁市宿豫15区企业互助协会負担61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5952元,由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33600元由宿迁市宿豫15区企业互助协会负担123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维持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081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和诉讼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0811民初1807号民事判決第一项为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应以中国囚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際清偿之日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3元由被上诉人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维持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0811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部分; 二、变更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0811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审案件受理費232元由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被告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7500000元、利息元、罚息104400元、复利14929.16元合计元,并自2019年7月25日起以本金7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罰息和复利至实际还清时止; 二、被告宿迁市鸿运丝绸有限公司、朱烈、宋卫玲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中的75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5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372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72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茭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宿迁裕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②、被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宿迁裕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63元,由被告禾伖公司、邦丰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宿豫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