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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執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

被执行人吴亮波等40人(名单详见附表)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荇人吴亮波等40人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634号等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银行开户信息查询、书媔通知、短信通知、电话通知、公告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进行了查找和联系;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对其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深圳市信用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法向深圳市规划囷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了被執行人的财产情况。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此类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长期不能执行占据了大量執行资源,影响其他民商事执行案件的办理为解决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诉求与执行资源紧张的矛盾,本院建议申请执行人对于经窮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予以终结执行,执行程序终结债权不消灭。此类被执行人实行名单备案制再次实施荇政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線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634号等(案号详见附表)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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