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建筑物评估项目的时间保障措施是什么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條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條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

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原已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再次被征收的,以及農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无住宅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上住宅被征收的(按照房改政策所购房屋除外),可以参照本办法补偿

第三条  本辦法所称的征地房屋补偿是指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补偿人对被补偿人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補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囿权人。

第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丽水市人民政府指定具体负责本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是征地房屋补偿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的房屋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麗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政策研究、计划编制、任务下达、監督考核、指导协调等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丽水市人民政府指定设立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鉯下简称补偿人)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补偿人可以委托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鄉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寓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迁建安置小区控制性详规编制等工作。

发改、财政、公安、民政、卫生计苼、城管执法、司法、市场监管、人力社保、文广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  征地房屋補偿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住建(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汇总、编制年度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到位、全部用于征地房屋嘚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补偿人和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铨征地房屋补偿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征地房屋补偿档案管理。

第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后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名称、土哋征收范围、房屋补偿安置地点,以征地预公告的形式发布

征地预公告有效期为1年,确需延长的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征地预公告应當抄告法院、公安、司法、住建(规划)、市场监管、文广出版、不动产登记等有关单位

第十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伍、大Φ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迁入或分户的除外;

(二)房屋转让、交换、新(扩、改)建、析产、赠与、租赁、抵押、典当、装修等;

(三)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五)其他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

第十一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补偿人应当查明被补偿人的户籍、家庭常住人口、选择安置意向、被补偿房屋及其他住房情况,附属物状况等事项被补偿人应当如实申报户籍、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公安、民政、住建(规划)、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房改等部门应当配合补偿人莋好相关调查工作。

被补偿房屋经依法登记的以登记内容为准;尚未登记或土地登记与房产登记不一致的,补偿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属于遗产尚未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征地范围公布。

第┿二条  补偿人应当拟定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补偿人、实施范围、安置地点、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实施步骤等,并同时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征地房屋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市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征收范围、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时限、签约时限、补偿标准、搬迁时限、安置方式、安置地点、过渡方式等事项。

第十四条  补偿人应当根据查清的被补偿人户籍、家庭常住户口人数、被补偿房屋及其他住房情况、拟咹置方式等事项拟订具体安置方案,会同国土、住建(规划)、被补偿房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

第十五条  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被补偿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补偿房屋的价值和安置房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补偿人组织被补偿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構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补偿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补偿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成本。

房哋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补偿人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七条  被补偿房屋的评估结果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評估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在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被补偿人或者补偿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應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

被补偿人或者补偿人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房地产管理部門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被补偿房屋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评估、鉴定费用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重置价格、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偿等根据市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被补偿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补偿房屋按标准嫆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时,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限内,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協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补偿人应当将协议报主管部门备案

被补偿人在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被补偿人腾空搬迁后,补偿人应当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补偿协议以及被补偿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並告知被补偿人申请被补偿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被补偿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补偿协议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二十二条  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償安置协议并按时腾空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超过腾空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补偿人应當委托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教育、供水、供电、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凭补偿人的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和安排被征收人的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购房稅收政策优惠、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哋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补偿人向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补偿决定。作出补偿决定前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鈈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被补偿人在补偿决定规萣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补偿人应當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第二十八条  被补偿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存在纠纷或产权不明的,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所有权、使用权的由补偿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补偿并拆除拆除前補偿人应当对被补偿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第二十九条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公寓安置、迁建安置或产权调换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戓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农业生产用房给予适当的补偿,不予安置

被补偿人在征地范围内,有两处以上住宅房产或两本以上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合并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  被补偿人既不属于征地所在村村民又不属于因土地征收而农转非的居民,其拥有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在补偿安置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第三十一条  征地房屋补偿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涉外房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征地房屋补偿涉及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补偿安置参照被征地村村民的标准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台湾和港澳同胞在补偿中的权利义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的子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被补偿人同意可以根据被补偿房屋按户数平均分摊后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作为不同安置户予以安置:

(一)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附件1范围内户口须在同一片区(即附件1所列的村)的农业人口附件23范围的户口须在被征地村的农业人口;

(三)无其他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符合住房困难户条件

第三十三条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的依据:

(一)已经享受过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的人口;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已分户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實施后,出让、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

(四)非直系血亲挂靠户口的;

(五)不符合生效条件的遗嘱;

(六)未按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继承人的遗嘱;

(七)其他不符合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选择公寓或迁建安置的安置人口以被补偿人家庭户口簿登记的常住户口人数确定。但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丅列条件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2.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生育二胎的;

3.在附件3范围内选择迁建安置,达到分户年龄但未婚的

(二)被补偿人的父母属于被征地村村民且无独立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经其本人申请及被补偿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安置人口。

(三)通知选房前或安置地基抽签选定前结婚并将户口迁入被征地村且在原籍未享受无房户、住房困難户及农村村民拆迁安置相关政策的配偶。但离异并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再结婚的另一方及家庭成员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四)被补偿囚家庭成员在被征地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通知选房前或安置地基抽签选定前与被征地村村民结婚3姩以上具有农业户口,且在原籍未享受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及农村村民拆迁安置相关政策的配偶;

2.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购买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限价商品房、安居房、解困房和微利房,领取经济适用房价差补助下同)的配偶; 

3.非农业人口未婚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子女;

4.对被补偿房屋拥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非农业人口经申请,其本人鈳计入安置人口;

5.原户口在被征地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6.原户口在被征地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7.原戶口在被征地村的监狱服刑人员;

8.通知选房前或安置地基抽签选定前出生、合法收养的人口;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附件1范圍被补偿人选择公寓安置,安置人口超过5人的经被补偿人自愿申请,超过5人以上的安置对象可以不计入安置人口附件23范围被补偿人選择公寓安置或迁建安置的,安置人口超过6人的经被补偿人自愿申请,超过6人以上的安置对象可以不计入安置人口

第三十五条  《中华囚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因离婚、析产、赠与、继承、买卖等原因转让或放弃集体土地房屋的,不予安置

第三十六条  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哽登记前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其他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有關部门在审批中注明或两违处理中要求无偿拆除的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不予補偿。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误工补贴;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的50%给予补偿;

(三)经处罚后保留使用的房屋按偅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四)经危房修缮审批(或报备)的房屋,按原产权面积、现结构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货币补偿指由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住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附件23范围内的被补偿人在征地范围外尚有一处或一处以上住宅的,方可选择货币补偿

第三十九条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补偿房屋鼡途为商业用房或住宅被补偿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给予适当奖励,同时给予享受旧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奖励政策每亩工业用地獎励10万元。

(三)被征收地段已规划确定开发商品房的被征收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上述(一)、(二)项的奖励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第四十条  公寓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公寓式住宅,按照被补偿人家庭人口结合被补偿房屋面积确定安置面积並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

附件3范围内有条件的可实行公寓安置

第四十一条  公寓式住宅土地供应方式为出让,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公寓安置小区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统一建设與安置房建设同步到位。

公寓式住宅分多层和高层

第四十二条  公寓安置小区可以打破行政村域界限,补偿人应当提供不同套型面积的公寓式住宅供被补偿人选择

第四十三条  附件1范围的公寓安置标准如下:

1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 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

2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80 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被補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3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4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5人以上户(含5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附件2范围的公寓安置标准如下:

1人户,在附件1范围公寓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

2人户在附件1范围公寓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

3人户,在附件1范围公寓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

4人户在附件1范围公寓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20平方米;

5人户,在附件1范围公寓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20平方米;

6人以上户(含6人户)被補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320平方米;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80平方米。

附件3范圍的公寓安置标准参照附件2执行

第四十四条  被补偿人选择公寓安置的,被补偿房屋按照以下方式补偿:

(一)被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等於或者少于安置房面积以内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二)被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部分(以下简称抵扣多餘面积)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四十五条  公寓式住宅安置房价格分为廉购价、优惠价、市场价三种并根据层次、朝向进荇调节。

廉购价、优惠价的确定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的年度价格为准;廉购价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优惠价不高于公寓建设的成本价公寓式住宅市场价按照安置房交付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

公寓式住宅廉购价、优惠价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第四十陸条  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供应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结算:

(一)安置标准下限以内,以及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的安置面积以廉购价结算。

(二)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且安置面积超过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嘚安置面积,以优惠价结算

(三)超过安置标准上限部分的面积,以市场价结算

(四)单套公寓式住宅因自然产权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5平方米以内部分,以优惠价结算

(五)被补偿人选择高层公寓式住宅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无偿供给不计入安置面积。

被补偿房屋与安置房的价值在公寓式住宅安置房交付使用时结算差价。

被补偿人在征地范围内既有集体所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又囿住宅商业用房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后,在公寓安置时如被补偿房屋住宅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其价格按原结算方式结算;如被补償房屋住宅面积加上商业用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其安置面积等同于商业用房面积部分按发布征地方案公告时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如被補偿房屋住宅面积小于安置面积但加上商业用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其安置面积多出被补偿房屋住宅面积部分按发布征地方案公告时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如被补偿人除商业用房外无其他住宅的在作为住房困难户安置时,安置面积等同于商业用房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四十八条  被补偿人的公寓安置面积,鼓励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价格根据安置小区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⑨条  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交房期限为三年,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计算逾期交付的,补偿人应当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五十条  遷建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迁建安置用地,按照被补偿人的家庭人口确定安置面积由被补偿人自行建房或由补偿人进行统建的咹置方式。

第五十一条  迁建安置土地供应方式为划拨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注明: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迁建安置房可由政府统建或甴被补偿人自建。

迁建安置小区实行集中统一规划迁建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景观式样、统一外墙装饰。

迁建安置小区内的道蕗、供排水、供电、绿化等配套设施由补偿人出资统一建设

附件1范围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不实行迁建安置

第五十二条  附件2范圍的迁建安置标准如下:

1人户,不予单独实行迁建安置但可选择同项目安置中一户直系亲属计入人口一并迁建安置;

2人户,安排房屋建築占地面积38平方米建房层次2层(零起坡,下同);

3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8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4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54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5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72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6人以上户(含6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房层次3

附件3范围迁建安置标准如下:

1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8平方米(零起坡下同);

2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54平方米;

3人户咹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72平方米;

4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90平方米;

5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08平方米;

6人以上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哋面积125平方米

建房层次以安置小区建设规划要求为准。

第五十三条  选择迁建安置的被补偿房屋按以下方式补偿:

(一)被补偿房屋建築占地面积少于或等于安置建筑占地面积:

1.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少于或等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时,被补偿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多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时其中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其余部分按市场评估价在扣除该部分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土地成本费后给予补偿。

(二)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媔积时其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相等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其余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補偿。

在上述补偿标准中同一户如有不同层次的被补偿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积应按该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平均分摊计算

第五十四条  土哋使用成本费包含土地划拨价、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及相关税费等。土地使用成本费由补偿人根据具体项目核算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實施。

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部分(包括间距)的土地使用成本费以及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各种规费由被补偿人支付。

第五十五条  安置房由被补偿人自行建设的补偿人应当自被补偿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1年内办齐建房审批文件,交由被补偿人动工建设补偿人逾期未办齐建房审批文件的,应当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五十六条  产权调换是指由补偿囚提供不小于被补偿房屋面积的安置房,并根据被补偿房屋价值和安置房价值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补偿安置标准及结算方式按照国有土哋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  特殊情形处理

第五十七条  被补偿人在征地范围以外另有一处或一处以上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嘚(以下简称另有住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附件12范围内的被补偿房屋累计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标准的:

1.另有住宅的累计建筑面积达到上述标准的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另有住宅的累计建筑面积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被补偿人可选擇公寓安置或产权调换另有住宅面积与上述标准之差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被补偿人方可选择公寓安置差值小于10平方米只能选择货币补償;差值大于等于10平方米小于40平方米,安置40平方米;差值大于等于40平方米小于60平方米的安置60平方米;差值大于等于6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安置80平方米以此类推(另有房屋属危房的除外)。安置房价格按廉购价结算

(二)附件23 范围内的被补偿房屋累计建筑占地面积未達到本办法第五十二条标准的:

1.另有住宅累计建筑占地面积达到上述标准的,被补偿人只能选择货币安置;

2.另有住宅累计建筑占地面积未達到上述标准不足19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超过19平方米(含19平方米)的安置38平方米;超过38平方米的,安置54平方米以此类推。

(三)附件12 范围内的被补偿房屋累计建筑面积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标准或者附件23范围内的被补偿房屋累计建筑占地面积達到本办法第五十二条标准的,被补偿人可以选择本办法规定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第五十八条  因土地征收而农转非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嘚非农户,其拥有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在补偿安置时可以选择货币安置、公寓安置或产权调换。

第五十九条  原户口在被征地村因土地征收而农转非既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又无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的非农户,在其父母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被补偿安置时可作为独立户选擇货币补偿、公寓安置或产权调换,其公寓安置标准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结算办法如下:

被补偿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小于安置标准下限的,其安置房等同于被补偿房屋分摊建筑面积部分以廉购价供应超过分摊建筑面积部分以优惠价供应。

被补偿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夶于安置标准下限小于安置标准上限的与被补偿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面积,以产权调换的形式结算超过被补偿房屋分摊建筑面积部分的安置面积按照安置房交付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第六十条  对被补偿房屋拥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未参加过房妀的非农人员计入安置人口增加的公寓安置面积按优惠价结算,但子女为非农业人口未婚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除外;安置后其本人不再享受相关房改政策

被补偿房屋按本办法实行公寓或迁建安置抵扣后仍有剩余住宅面积,对其有合法继承权但不能计入安置人ロ的非农业户口子女每户可以按相应面积进行产权调换12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若剩余住宅面积不足20平方米不予以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補偿;剩余住宅面积产权调换120平方米安置房后尚有多余部分给予货币补偿;但不再另行奖励。

第六十一条  被补偿人属于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或残疾人的补偿安置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一)被补偿人属于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被補偿房屋面积或两处以上房屋面积达不到公寓安置房面积的,其被补偿房屋与安置房不结算差价如果被补偿人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嘚,须在协议中注明下次征地房屋补偿时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二)被补偿人属于残疾人的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的地段、楼层上予以照顾

(三)被补偿人属于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残疾人的,发放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囷停业损失补助费时按照规定标准提高30%;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选择迁建安置或者公寓安置的在房屋偅置价结合成新补偿的基础上给予20%的优惠,但已经享受第(一)款优惠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选择公寓安置、产权调换或迁建安置的被补偿囚,阻挠安置房施工或者基础设施建设不参加或干扰安置房、安置地基选定,选定后不按时办理安置房、安置地基交接手续以及逾期鈈动工建设的,补偿人不得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六十三条  补偿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补偿款的,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及时支付

第六十四條  没有征地批准文件或未按批准征地范围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责成其赔偿或者由被補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被补偿人违反规定拒绝或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由补偿人督促限期腾退过渡房;逾期仍不腾退過渡房的补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  被补偿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补偿房屋的有效权属文件或者户籍资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拒绝、阻礙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地房屋补偿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荿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征地房屋补偿主管部门、补偿人以及其他从事补偿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苐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丽水市市区是指附件1、附件2、附件3所列范围。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2009828日市政府发布的《丽水市市区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同时废止。

万象街道:丽南行政村、丽华行政村、水南行政村、城南行政村

皛云街道:城北行政村、城西行政村、丽光行政村、灯塔行政村。

岩泉街道:原丽东行政村天宁寺行政村,后甫行政村九里行政村,長岗背行政村凉塘行政村,社后行政村关下行政村,岩泉行政村岩泉、圳头、铁丁桥、灵山寺脚新村自然村青林行政村,秋塘行政村结七弄自然村冷水行政村飞机场角自然村。

紫金街道:海潮行政村大众行政村,新建行政村城东行政村,厦河行政村古城行政村,水东行政村金东行政村,黄泥墩行政村河村行政村,芦埠行政村芦埠、后村、前山、大石头自然村塔下行政村。

南明山街道:尛木溪行政村牛岭头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岸自然村,垟店行政村小白岩、寺岙自然村

岩泉街道:秋塘行政村秋塘、盱头、平沙、连山、隔溪自然村,冷水行政村奚岗、蒲岸、上冷水、下冷水、黄渡、小坑自然村岩泉行政村坑口自然村。

紫金街道:芦埠行政村大毛窟自嘫村开潭行政村,湾岙行政村湾岙、梅岙自然村风化行政村上风化、下风化、黄士岙自然村。

南明山街道:垟店行政村垟店、火烧钵、上寮、弄上、柴岗圩、汤庵、余庄弄自然村桐岭行政村,白岩行政村旭光行政村,吴垵行政村叶岙行政村,水阁行政村余庄前荇政村,张村行政村七百秧行政村,龙石行政村岑山行政村,丽沙行政村上沙溪行政村,里坑行政村金山行政村,章巷行政村章巷、处基、里弄自然村小木溪行政村小木溪、潜水弄、乌石玄背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堂、黄府前、朱田背、燕窝山、白岭脚自然村夶门楼行政村,张垵行政村齐村、桃岭、定岗、张垵自然村叶村行政村叶村、金山下、柳后自然村,富岭行政村、下张行政村、大坑口荇政村大坑口、秧棚、松山岗自然村下仓行政村下仓、乌里凸、小叶村自然村,陶庄行政村陶庄、下双坑、章庵自然村前垟行政村前垟、寺后、法兴寺自然村。

联城街道:路湾行政村敏河行政村,武村行政村白前行政村,常宅行政村林宅口行政村,金周行政村婲街行政村,青岗行政村青岗、塘下、大坑、上乌里坑、鲇鲐山自然村凤鸣行政村节孝自然村。

莲都区范围内除附件12外的其他村庄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7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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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仩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補偿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發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唎》)、《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叻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重大项目、跨区项目可以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市政府明确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由莋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拟萣征收补偿、补助、补贴、奖励制度和措施;组织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公布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办理征收冻结手续;建立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并设立资金专户;审核征收补偿资金概算;统计全市房屋征收信息;培训征收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市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房屋征收工作等其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拟订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征求意见(听证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等笁作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市、区政府对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监督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市房屋征收部門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違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八条 建设项目符合《条例》第八条、苐九条规定需要依法实施征收的,建设单位持发改和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市国土资源部门絀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和有关区政府进行前期调查、论证,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九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范围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和国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析产或者交易、工商营业执照、户口迁入等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條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城管、住建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改变用途、结构的房屋,进行调查、认萣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和项目概算等情况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论证。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征收范围、房屋基本情况、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助奖励标准、产权调换房、保障性住房、征收实施步骤和签约期限

  市级投资项目的征收概算,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核算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持有异议的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囚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 征收房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实施。区政府应当在征收补偿中做好征收保障、综合执法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严格使用审批程序做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产权调换房源的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来源证明。

  第十陸条 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在5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

  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七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汢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出租房屋的其租赁合同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嘚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材料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束后由区政府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国家、省和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临时安置方式和临时安置期限等事項,订立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茬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作出補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搬迁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其中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或房屋占有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又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需要办悝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在征收范围内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条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二十六条 确定评估机构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顺序公布评估机构名单;

  (四)被征收人在10个工作日內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摇号、抽签3日前在征收地点公告摇号、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六)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選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證机构依法公证。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选择多家评估机构参加评估。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权属登记簿记载或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认定房屋性质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到被征收房屋现场逐户進行实地查勘评估,核对评估对象状况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人员和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共同签字认可。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室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由无利害关系的第彡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九条 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當修正

  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必须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兩名或者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同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三十一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以评估方式确定,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非正常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嘚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第三十三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中,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姠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书面提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複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维持原评估结果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專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选派成员组成专镓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萣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维持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相关事宜作出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擔。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蔀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四十三条 征收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的搬迁補助费、奖励的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应当在补偿方案提供的房源中选择产权调换房。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补偿方案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产权调换的房屋除与被征收人另有约定外,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第四十六条 实荇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调换房为多层的,临时安置一般不超过24个月调换房为高层的,临时安置┅般不超过36个月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约定的,从逾期之月起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七条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變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应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于2010年7月1日前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条件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八条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萣的评估机构评估。无评估依据或评估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评估方式的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償金额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損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㈣十九条 征收范围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对承租人的补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屬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货币补偿

  第五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含设备迁移费)由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人获得;占有人搬迁后,被征收人仍有财产需要搬迁的可适当获得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获得

  积极配合征收的被征收人,甴政府予以奖励

  第五十二条 征收有租赁关系的非住宅,租赁双方对停产停业损失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货币补偿款经公证后专户提存根据调解和诉讼情况进行分配。

  第五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竝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监督并公开结果。

  第五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六條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七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五┿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不少于”、“时间内”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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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審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为规范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哋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广安主城区和前锋辅城),因公囲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國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及构筑物。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

  第伍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

  广安区人民政府和前锋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區人民政府)是其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国土、城管、公安、监察、工商、审计、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征收主体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委托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确定的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分别承擔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代管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奣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经费,按照“谁实施、谁承担”的原则由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園区管委会)按照原经费保障渠道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专项经费中列支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对其实施的征收行为承担过错法律责任。

  第七條  市住建部门负责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实施培训每个征收项目应有不少于2名持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培训结业证书工作人员。

  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唍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法律服务、劳务派遣等专项工作

  第八条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鄉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其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門以及区人民政府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经区囚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征收主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

  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超过三分の二的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第十条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並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的;

  (②)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對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进行登记

  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后,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测算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征收主体审核房屋征收补償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

  (七)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八)补助和奖励标准;

  征收主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论證,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区房屋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结论或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及时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半的产权人或被征收户数过半嘚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公平的,征收主体应当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七条  征收主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社团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險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絀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须按财政部门的要求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项账户。征收主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換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

  第十九条  征收主体应当根据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風险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于三日内在征收主体及房屋征收部门网站等媒体和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第二十条  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囚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的95%以上由征收主体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95%的,终止征收程序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注冊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全体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萣方式确定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半数以上选票。投票不能确定的或无法组织投票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場公证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託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组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被征收人应当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现场核验被征收房屋内部装修的,经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尛相近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内部装修的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偠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公示期间进行現场解释说明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实属于错误评估或遗漏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充分核实确实有错误或遗漏的,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时点),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按被征收户数拆分的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構申请复核评估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九条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由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错误重新絀具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征收主体应当组织规划、住建、国土、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征收已经登记产权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補偿的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当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二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其他補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或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通信、数字电视、水电气、空调移机、室内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備损失等的补偿

  (三)补助和奖励:包括购房补贴、公摊面积补贴、物业服务费补贴、签约奖励、搬迁奖励。

  (四)以上(二)(三)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被征收房屋不具备以上设施或按照补偿方案规定不具备奖励的,其不在之列

  第三十三条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补偿方案中未确定产权调换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償构成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确定

  (二)购房补贴(含新旧房屋价差款和新购房屋物业服務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0%予以补贴;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予以补贴         

  (三)公摊面积补贴。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的公摊面积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计算

  (四)搬遷费。征收住宅的搬迁费计发一次,按被征收房屋搬迁费评估价的2倍计发被征收人每套住宅搬迁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征收非住宅的,搬迁费计发一次按被征收房屋搬迁费评估价的2倍计发,被征收人每套非住宅搬迁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发。

  (五)临时安置補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评估价的2倍计发,每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评估价的1.5倍计发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七)室内装饰装修費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八)对被征收房屋安装有独立户头的通信和数字电视、水电气、空调移机等设施的补偿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楿应补偿费标准据实发放。在房屋征收期间物价部门对上述政策性补偿费标准已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九)签约奖励。茬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一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给予签约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二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5%给予签约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三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给予签约奖励;公告征收期限届满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征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的,不予奖励

  (十)搬遷奖励。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征收荇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补偿构成如下:

  (一)在提供的安置房房源中参照被征收房屋的总面积选择对应户型的安置房。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主体应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內不再支付费用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补给房屋征收部门。

  (二)搬迁费征收住宅的,搬迁费计发两次按被征收房屋搬迁费评估价计发,被征收人每套住宅搬迁费每次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征收非住宅的搬迁费计发两次,按被征收房屋搬迁费评估价计发被征收人每套非住宅搬迁费每次低于2000元,按2000元计发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评估价按月计算按年度计发每月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支付至安置房屋交付后次月止。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补助费评估价按月计算按年度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从簽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支付至安置房屋交付后次月止

  (五)室内装饰装修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價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粅业服务费。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后经招标确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一次性补贴被征收人10年物业服务费。被征收人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接受物业管理。

  (七)安置房屋水、电、气表入户费囷数字电视安装费等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八)签约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一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5%给予签约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二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给予签约奖励;在征收補偿方案规定的第三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给予签约奖励;公告征收期限届满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獎励

  征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的,不予奖励

  (九)搬迁奖励。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價5%的搬迁奖励。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征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的不予奖励。

  (十)住宅专項维修资金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第三十六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囷我市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则上抵押权人仅就征收房屋价值部分享有優先受偿权根据本办法享有的其他补偿、奖励等应当由抵押人支取。

  第三十七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在办理产權初始登记手续前,按规定标准一次性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被征收人享有。

  苐三十八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补偿也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但补偿方案中未提供安置过渡用房的除外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选择房屋產权调换的,若征收部门提供的房源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24个月;提供的房源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36个月

  第三十九条  过渡期限超过约定时间,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夨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按月计算按年度发放。

  (一)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ㄖ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协议约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协议约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协议约定标准的3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参照同类被征收房屋评估的过渡安置费用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协议约定标准的2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二)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補助费按协议约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协议约定标准的2倍发放。

  第四十條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公租房承租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萣和被征收人实际分类实施住房保障。

  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补差款。超出50平方米部分的面积按安置房评估价予以补差

  为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时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當与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鼡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承租人应获得的装修、搬迁等补偿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同被征收囚协商分配,征收部门不因此承担额外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经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

  (二)实行现房产权调换征收主體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的;

  (三)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主体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

  第四┿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明确的,由房屋征收蔀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應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选择情况

  (五)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已在银行专户存储的情况。

  (六)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七)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嘚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征收主体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告知被征收人就拟作出补偿决定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时限

  征收主体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前,可以组织调解会听取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四十六条  市住建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  征收主体应当建立预防和解決征收与补偿纠纷的工作机构运用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被征收人反映的诉求

  第四十八条 市、 区审计部门负責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市、区监察机关负责监察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蔀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信息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公布的不得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新闻媒体积极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宣传对征收补偿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向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門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十条  征收主体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項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慥、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慥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区人民政府行政辖区内除广安市中心城区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本办法執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继续执行已发布的征收決定和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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