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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五院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开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镇**路**号现住浙江义乌**商贸城, 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6月27日被阜阳五院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7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殷怀忠,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哋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镇**街**号,现在住阜阳五院市颍州区**镇**区, 因犯盗窃罪2010年8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16年7月提前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6月27日被阜阳五院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7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阜阳伍院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开运、殷怀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囚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1.2017年4月18日迋开运伙同殷怀忠在阜阳五院五院一楼外二科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现金750元。

2.2017年5月24日,王开运伙同殷怀忠在阜阳五院五院外科一楼盗窃被害人邵某某两部OPPO手机

3. 2017年6月27日,王开运伙同殷怀忠在阜阳五院四院住院部4楼盗窃一部OPPO R9S手机经阜阳五院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785元

認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胡某某、邵某某、叶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开運、殷怀忠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开运、殷怀忠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开运、殷怀忠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叒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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