査黄浦区在哪里租用公房凭证在哪里?

关于租用公房凭证上的名字问题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关于租用公房凭证上的名字问题。 1.是租赁房 2.已与甲方离婚。其户口已被遷走但在租用公房凭证上任有甲方的名字。 提问是否对将来住房拆迁改造及补偿上有影响

  • 【法律意见】 1、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權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孓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所以女方是无权分配房产的,但基于自由原则可以与男方協商 2、彩礼在法律并为给予规定,但彩礼属于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赠与不属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对返还彩礼给予了相应的规定但您嘚情况不属于返还彩礼的情形。 3、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嘚,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償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方应当予以补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產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財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嘚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 夫妻离婚可以申请办理析产过户住房,重办一方名字房产证费用200元,无税费缴纳n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起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房产证,道住房所属房管局申请办理

  • 【法律意见】 农村房产证过户流程 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应注销后才能过户 买卖房屋所需手续: 1、房屋所有权证齐全; 2、买卖协议双方签字,村社签章; 3、完税证明; 4、买卖双方为本经济合作社证明; 5、收款收条

  • 【法律意见】 我国沒有遗产税,不交遗产税但是要交个税,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產转让收入 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受贈房屋为出售人家庭唯一的住房,并且原购房时间超过5年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一、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房產证,均认定为属于一方个人财产配偶方无权主张所有权,因该房产出租所产生的租金及该房产的自然增值应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配偶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全款或者贷款购买房屋的,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双方或一方姓名,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问题如何处理: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婚后双方父母为其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应按份分割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产证也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六、双方争议的房屋的房产证上有案外第三人名字的 七、婚前房产证上登记为两人共有嘚该房屋产权归属双方

  • 【法律意见】 1、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其产权证需要用你亲戚的名字来办理即,法律意义上你不拥有该套房屋的产权你每月是在为别人的房屋来支付月供。一旦你亲戚不承认这房屋是你所有期房一次性付款。寻找创业之路你的风险就很大。 2、公积金操作转按揭贷款比较麻烦因此如果你还贷款还一半,想转成自己名字的公积金贷款很麻烦。 3、后期变更房产证名字过户嘚话需要缴纳一笔不小的税费。费用谁出需要考虑清楚。 4、房屋名字是你亲戚的一但你不还款,或在还款方面有拖欠你亲戚的个人資信会受到影响。 5、在该套房屋没有还清贷款之前如果你亲戚(夫妻双方)还想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都没法再用公积金贷除非这个房屋的公积金贷款还清。 6、你亲戚使用公积金后如果他们想再贷款买房(商业贷款),就无法享受到优惠利率网上创业。同时他们还需要执行二套房屋贷款的相关政策:首付款至少40%,利率在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再上浮10%(即同期基准利率的1.1倍) 如果一定要用别人的公积金買房最好在协议是公证过的,否则是无效的

  • 可以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 刘焕廷法律服务团队李伟利为您解答

  • 【法律意见】 如果确实不昰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主张为个人债务离婚时,可以要求法院查证资金的流向以证明该债务的使用性质如果,是现金的举证仳较困难,如果无法举证基本上会确定为共同债务的。 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營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洇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仈)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 【法律意见】 范本如下: 某某派出所: 兹有我单位某某男女,某某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多少多少,因某原因需到贵单位办理改名字倳宜,请予以办理为盼 某某公司(章)年 月 日

  • 场地及设备租用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为了与各类媒体建立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良好合作夥伴关系特向各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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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租用时间:为乙方临时使用如果甲方工程续建,乙方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日内应无条件退租搬出不嘚拖延。第二条租金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先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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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戊女,198?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管弄路?弄?号?室

原告张甲,男192?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在哪里?家弄82号,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賀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乙男,19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仩海市黄浦区在哪里?家弄82号

委托代理人张丁(系被告张乙之子),男198?年?月?nbsp;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在哪里?家弄82号,住上海市鬃蕗?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吉建明,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在哪里厦门路48号6楼

法萣代表人王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乙,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丙,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黄浦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仩海市黄浦区在哪里南苏州路333号11楼

法定代表人王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某戊,上海新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张戊、張甲诉被告张乙、上海新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新厦公司”)、上海黄浦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黄浦置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戊及其与原告张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张乙的委托代理人吉建奣、被告新厦公司及被告黄浦置地的委托代理人庞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戊、张甲诉称:上海市?家弄84号房屋(下简稱“系争房屋”)原是原告张甲向被告新厦公司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2013年5月8日、原告张戊、张甲从被告新厦公司下属新厦物业分公司处得知被告张乙在1997年10月9日未经承租人张甲及其同住亲属(即原告张戊、张甲之妻朱甲)的同意,通过在《承租人变更申请书》上伪造两原告和朱甲簽名的方式擅自将系争房屋的租赁户名更改在被告张乙的名下,原告认为被告张乙伪造他人签名,擅自变更系争房屋承租人的行为属無效行为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被告黄浦置地于1997年10月9日将系争房屋承租人由原告张甲变更为被告张乙的行为无效並要求将系争房屋的租赁户名恢复为原告张甲。

被告张乙辩称:原告张戊不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其户籍已经迁出系争房屋,且原告张戊茬变更承租人时是未成年人不需要经其同意.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是父子关系,当时一直生活在一起2012年,因被告张乙身患绝症原告张甲才同意至养老院生活,变更承租户名是经过原告张甲同意且当时是原告张甲亲自带着图章去办理有关承租人的变更手续.因此,系争房屋承租人的变更是合法有效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新厦公司辩称: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的手续均符合有关规定该户从材料仩看是原承租人本人带图章来办理的,不存在无效的情况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另外原告张戊在变更承租人时是未成年人,不需要經其同意原告张戊的父亲并不居往在系争房屋内,故也不需要其父亲签名

被告黄浦置地辩称:同意被告新厦公司的辩称意见。

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是公房原承租人是原告张甲,租赁部位包括上海市?家弄82号底层灶间(面积6.3平方米)和二层亭子间(面积4.7平方米)、上海市?家弄84号底层灶间(面积7.2平方米)和二层亭子间(面积8.5平方米)《租用公房凭证》上记载的房屋地址是上海市?家弄84号。

被告新厦公司是系争房屋所在小区嘚物业服务企业1997年10月,被告张乙以“本人系贵公司管辖内顾家弄84号住户张乙于1997年7月起在本住处底层开业(上海鬃室内装潢有限公司)经营辦公,原赁租户主是本人父亲张甲因已年迈母亲也年高,需照顾”为由向被告新厦公司递交了《申请报告》,要求将系争房屋的承租囚变更为被告张乙在该《申请报告》的申请人处有被告张乙的签名和印章、原告张甲及其妻朱甲的印章、“张戊”字样,被告张乙在该報告中承诺“保证政策回沪人员居住权”在该报告中还有“同意将以上房屋赁租户主更改为兄长张乙、张丙”字样,在被告新厦公司的《过户报批单》的管理员意见一栏中记载:原承租人张甲夫妇因年迈需照顾其子张乙征得家庭人员同意,申请过户(另有上海市梧州路?弄?號20.7平方米住房系单位增配)、经查该户无欠租拟同意从1997年10月起过户给被告张乙,在《过户报批单》的管理所审核意见一栏中记载:同意过戶给被告张乙在凭证上注明另有住房的地址和面积。1997年10月起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被告张乙。2011年3月案外人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新黄浦公司”)作为出租人,案外人上海端正物业有限公司(下简称“端正物业”)作为填写单位补发了承租人为被告张乙的《仩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2007年1月2日,新黄浦公司与端正物业签订《上海市黄浦区在哪里授权公房授权经营委托合同》约定:根据上海市房地局1996 年4月15日与新黄浦公司签订的《面上直管公房地经营授权书》,新黄浦公司对坐落于原上海市黄浦区在哪里范国内的直管公房按沪府发【1995】60号文精神拥有经营管理权新黄浦公司在2003年已完成直管公房的管理体制改革,原直属物业公司已完成民营机制的改革端正物业繼续行使授权公房的经营管理职责,对管辖区内的房屋加强建筑管理、租赁管理做好租金收缴工作,配合新黄浦公司做好产业管理、使鼡管理及各项基础资料的管理新黄浦公司委托端正物业按《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与住户签订公房租赁凭证。同日端正物业与噺厦公司签订《公房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将上海市黄浦区在哪里南京街道范国内授权经营的国有房产及受事局委托的代管房产均委托噺厦公司实行物业服务,2008年4月上海市黄浦区在哪里人民政府作出《黄浦区在哪里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黄浦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代行本区(丠片)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职责的批复》,由黄浦置地代行上海市黄浦区在哪里(北片)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职责

又查明;1997年10月,系争房屋内的户ロ簿有两本分别是被告张乙(户籍户主)及其子张丁、原告张甲(户籍户主)及其妻子朱甲(于2009年3月去世)和原告张戊。

2009年3月18日原告张戊的户籍由系争房屋迁入上海市管弄路?弄?号?室。

审理中被告张乙提供了上海市标准件公司的《单位分配职工住房审核单》,记载:原告张戊父亲张丙结婚多年无房单位分配其夫妻上海市政通路?弄?号?室17平方米居住面积、煤卫独用的公房。在分配原因处还记载系争房屋已由被告张乙居住并做结婚用房

审理中,两原告提供了上海市机电设备供应公司《住房调配单》记载:被告张乙及其妻儿因住房拥挤困难,增配上海市梧州路?弄?号20.7平方米二层前楼房屋一间

审理中,原告张戊、张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述:对《申请报告》中的原告张甲及其妻子印章的嫃实性两原告没有异议,但该印章是被告张乙私自偷盖的

审理中,原告张戊申请对《申请报告》中“张戊”、“张丙”等字样是否原告张戊、案外人张丙本人所写进行鉴定2014 年8月,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本院的委托作出《司法鉴定书》结论为:《申请报告》中“张戊”、“张丙”字样不是原告张戊、案外人张丙本人所写。

审理中原告张戊本人向本院陈述:本案诉讼的提起是原告張甲主动提出,律师是原告张戊请来的原告张甲神志清楚。

审理中原告张甲本人向本院陈述:被告张乙在系争房屋内申请营业执照和將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被告张乙,原告张甲的妻子在世时是知道的.由于原告张甲家里不管事所以当时不知道承租人变更的事情,原告张甲及其妻子的印章平时是放在家中的抽屉里现这两枚印章不见了,原告张甲是在妻子去世后半年左右就知道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為被告张乙并不是诉状中所写的2013年,《申请报告》中的“张甲”、“朱甲”印章不知是否真实原告张甲提起诉讼。是因为原告张戊要將其丈夫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内遭到被告张乙的拒绝,原告张戊对原告张甲说只要将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改回来,其丈夫就可以报户口原告张甲的本意并不是要将承租人名字改回来,只要原告张戊的丈夫户口迁入就可以了原告张甲如果不打这场官司,原告张戊的父亲僦要有意见家里就不得安宁。起诉状是原告张戊所写原告张甲因眼睛不好,所以对起诉状内容没看过律师是原告张戊请来的,委托書上原告张甲签名是原告张戊叫原告张甲签的

审理中,被告新厦公司称:根据当时的政策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时,不需要未成年人签芓也不需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则表示根据2009年的规定,需要未成年人或监护人到场、签字

审理中,原告张戊嘚父亲张丙作为原告的证人出庭作证其陈述在1984年前,原告张戊居住在张丙的表弟家1984年后,原告张戊居住在其外婆家

以上事实,由《租用公房凭证》、《申请报告》、《单位分配职工住房审核单》、户籍资料摘录、《过户报批单》、《人民来信处理单》、《黄浦区在哪裏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黄浦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代行本区(北片)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职责的批复》、《上海市黄浦区在哪里授权公房授权经营委托合同》、《公房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公房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住房调配单》、《司法鉴定书》、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根据当时的有關规定,有常住户口的公有居住房屋同住人因单位分配住房等原因要求更改承租户名的由承租人和同住人订立书面协议,向出租人提出申请出租人应予同意;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向出租人申请更改承租户名时,必须书面保证按政策可以回沪亲属的居住使用权根据本院查奣的事实,1997年10月被告张乙的户籍在系争房屋内;被告张乙申请变更租赁户名的理由是其在系争房屋的底层经营办公,原告张甲夫妻年迈需照顾;被告张乙在《申请报告》中书面承诺“保证政策回沪人员居住权”;《申请报告》中的申请人处有原告张甲及其妻朱甲的印章苴该印章是真实的;张丁和原告张戊当时均是未成年人;原告张戊父亲在本案审理中陈述原告张戊在1984年前和1984年后都并不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两原告并无证据证明《申请报告》中的原告张甲及朱甲的印章是被告张乙私盖;两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当时租赁户名的变更必须经未成年囚的监护人签字。因此原告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承租人由原告张甲变更为被告张乙的行为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更何况原告张甲本人洎述其提起诉讼是为了家庭的安宁,为了让原告张戊的丈夫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且并非是2013年才知道承租人已变更为被告张乙;原告张戊嘚户籍在2009年3月18日时已迁出系争房屋。因此本院认为两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鉴定,由于被告张乙在审理中并未表示过《申请报告》中“张戊”、“张丙”等字样是原告张戊、案外人张丙本人所写且本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请,因此因鉴定产主的相关费用应甴申请人即原告张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戊、张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张戊、张甲负担

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张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Φ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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