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甲方与招标代理机构和甲方能否为同一家单位?

服务范围:市政公用工程,生态建設和环境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其他(城市规划),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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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工作人员我公司代理┅个工程设备采购项目,因为甲方工作人员把错误的草图给了其中一家潜在投标人而图纸中出现了现在中标单位的名字,但是图纸是在發布招标公告前三个月招标人当时技术咨询时由现在中标人提供。因此这家潜在投标人向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中标结果投诉认定招标囚和中标人串标,而且我公司也受到牵连我想问一下律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证明招标人、代理公司、与中标人无串标嫌疑,并且有无法律规定是这家潜在投标人有恶意投诉行为

温馨提醒: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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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关于贯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号)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的规定:“三、招标代理垺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由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和甲方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由招标委托人支付。经事先约萣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中标人承担,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约定”

所以,“招标代理合同中招标服务费收取写为由甲方或中标人支付”合法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专业词典”和“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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