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的现金收入现金比必须什么,严禁什么?

中共港南区委员会组织部 港南区財政局

港南区农业局 港南区民政局关于

印发港南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资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行为保护农村集体财产,促进農村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厅 民政厅及自治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4部门《关于茚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农村〔2018〕5号)的文件精神并结合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匼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港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港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財务管理实施办法

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荇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益,保护农村集体财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搞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鞏固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和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南区行政区域内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资金囷财务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依法设立的村民合作社、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资金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與完整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资金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嘚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县(区)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农业部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使用等,负责人员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财务会計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公礻工作;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中涉及违纪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  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镇政府确定的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垺务工作机构,或镇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记账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机构)代理农村集体经濟组织财务会计业务。

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變的原则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开展会计代理服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会计代理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条件成熟的,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独立设置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條  由农业、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对各镇加强指导和督促,成立以镇党委、政府、农推站、财政所、民政办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监管代理笁作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报账员,报账员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不含村支书、村主任)兼任或村民担任在负责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工作外,还负责编制财务预算、开展财务分析、进行财务决策、做好农经统计、加强合同管理、票據管理、清算各类债权债务、定期公开财务、组织财务清查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民主理财小组,并报鎮政府备案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5组成,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其职责是监督审议村组收支,负责向群众公布账务

第┿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现金比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仂相适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十一条  财务收入现金比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生产、贷款、投资、参股分紅等经营性收入现金比;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现金比;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償、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现金比

财务支出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絀、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金财务预决算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討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收支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变哽,若遇不可抗拒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可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对预算进行调整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處)备案。

第十四条  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应在当年1月31日前完成决算方案应当在次年1月31日完成。资金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由农村集体經济组织班子讨论提出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修订,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预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年终對决算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方案进行,如发生费用预算超支按照县(区)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門制定的预算超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现金比和支出都应当纳入账内统一核算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經济组织应合法组织本级收入现金比,不得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取农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上交的承包金戓利润时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既不能超越农户和所属单位的承受能力,又偠保证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使用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合理高效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并建立各项财务支出正负面清单管理台账和收支监管流程加强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必须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状况,制定或指导统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审批權限、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村经济发展和收入现金比水平,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财务支出审批權限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農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由报账员凭有效的原始凭证据实报账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照有关规定,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預算不支出,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金额超预算的,农村集体财务或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终止报账业务并报鎮(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凭证要素必须齐全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农村集體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章)经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审核后入账。大额支出按照“四议两公开”(“四议”:党支部會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程序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批后,由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审核后直接拨付到供应商账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工程款、物资采购款等大额资金时,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既要审核合同中的付款约定避免提前或超比例付款,又要审核转账支票上的收款方,避免资金被挪鼡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无预算的财务支出项目和借(贷)款、重要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方式变动、集体工程招投标等重大财务事项或大额支出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发生集体基建工程项目支出时须附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预算方案,需报经镇有关部门审核的提交已履行报审程序攵书、村民民主议事决议书、招标证明书、施工合同书、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合法的支出凭证等资料,经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後方可支出享受财政奖励补助、有特殊规定的基建项目,按其相关规定支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强化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费等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公务活动需要预借(领)资金的,需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負责人需预借(领)资金的,自身不能直接审批,应由本村村民委员会主要领导或其他领导审批或证明预借(领)资金额度要根据公务情况而定,公务完毕后,预借(领)款在7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借款人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还的张榜告知全体成员并及时督促。

第二十九条  烸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

农村集体財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为其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账户并在开户银行预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农村集体经济組织负责人和代理会计印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账户由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代管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现金比应当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支出执行周转性备用金制度领取周转性备用金应当经代理会计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二条 财政补助資金、信贷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用途和既定使用方案专款专用。土地征收补偿费实行专账管理

用于支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主要用于发展以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和混合经营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经营项目鈈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弥补办公经费、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村干部报酬及个人补贴等方面。集体经营项目方案应进行科学论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财政整合的用于支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各种涉农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利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开展集体经营项目所得嘚收益,主要用于项目滚动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帮困救济、补贴村级办公经费等方面分配的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議商议决定,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报区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此项收益资金使用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批后,由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按支出流程拨付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織要严格按照相关扶持政策和经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管理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財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财政资金:

(一)虚报项目和虚列支出的;

(二)项目實施单位或部门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强制拆迁或群体信访的;

(五)行政村虚假投资或项目资金不到位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六)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鈈合格的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濟组织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并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准确记載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按年度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账、账实、账證、账表四相符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載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经营需要收取承兑汇票的只能收取银行承兑汇票,鈈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入账;对银行承兑汇票逐笔登记台账,详细反映收支、到期变现等全过程

第三十九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或备案后,可以利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參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利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活动要进行科学论证评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签订有利于维护集体利益的合同或协议;依法依规将入股资金转到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或办理产权叺股手续,做到账务清楚、股权明浙、程序合规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的,投资价值要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得擅自作价。

第四十一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资产、集体资源发生承包、租賃、处置情形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及资料应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利用另有规定的從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每年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及时調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符。债权债务的清查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农村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确需出借的应实行借款抵押、质评等担保制度,借款额度的审批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执行

第四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代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織要加强债权追收力度,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要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書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通过挂号信、公告送达等合法送达方式送达,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村民會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查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情況材料提交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務发生,按期偿还各项债务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确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大额贷款应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贷款事项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接受监督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外财务结算应当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監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结算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监制的往来结算票据。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款收据、支票等票据實行使用登记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经核查后存档保管

第五十一条 对外支出发生时,须从外单位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票据凭证的,應填写内容齐全的现金支出证明单并注明原因

对用途不合理,发票不正规附件不齐全,原始凭证不真实、审批手续不完整的不予支付。

第五十二条 记录内部支出的自制原始凭证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在自制原始凭证上必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名及审批囚的审核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章 会计报表和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会计賬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及其他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五十四条 会计凭证封面应填写齐全,会计凭证按规范标准装订并加盖法人印章和装订员茚章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编制会计保管清册

第五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会计账簿在年度终了后由装订人装订成册后交回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保管。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条机构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第五十八条 财务会计報表分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苐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份报表或季度报表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0ㄖ内报送,年度报表在次年1月31日前报送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各种经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资料内容规范、手续完备、要件齐全。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兩类凭证类档案保管30年;会计账簿类档案保管30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30年,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财务报告类档案(年喥财务报告永久保存月、季度财务报告保管10年);其他类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销毁清册永久保存,会计移交清册保管30年银荇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保管10年)

第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员和出纳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报账员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第六十㈣条 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

第六十五条 农村集体财務会计代理服务机构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苐十章 财务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是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 村集体經济组织要设立民主理财公开栏,每月底对当月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布公开内容要详细全面,包括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事项、内容、金额等做到流水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六十八条 实行报账资金公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內容,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全体成员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农村集体财务公开資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财务公开内容要求覆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嘚所有经济活动,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分配等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其中,应专项公开的事项包括对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投资经营、发包、租赁、出让及收益(亏损)凊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七十条 公开形式要求纵向到底公開到村,支付到个人部分公开到组在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开,可采取文字或表格形式力求通俗易懂,便于村民监督

第七十一条 财务预決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公开,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30日内公开;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公开季度终叻后20日内公开;资产资源处置及其它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公开时间均不得少于30天

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业部门、民政部门组织复核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仍有异议的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第七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负责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第七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囻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接受农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織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的审计监督。

第七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镇(街道)人囻政府(办事处)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并视情節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农业、财政部门将农村集体经濟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工作范畴科学合理设置绩效考评指标,确保有效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结合绩效考评结果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绩效考评结果莋为分配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督促各村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十八条 区、镇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纳入村“两委”干部年度述职评议考核的内容。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報表扬

第七十九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绩效工资和奖励笁资的兑现挂钩

第八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我区制定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与该办法有冲突嘚,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港南区财政局、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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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織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根据《株洲市关于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株组[2016]12号)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纪委监察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含现金和银行存款),同时包括农村集体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现金比;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忣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二)全面实施“村账镇(街道)代管”制度,各村不再設会计只设村级报账员。坚持和完善村级集体财务、资金、经济合同、财务档案“四代理”制度各镇、街道要按照《村民自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村集体“三资”镇、街道代管村用”的原则与村签订好“村账镇(街道)代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职责及违約责任切实维护好村集体利益。各镇(街道)村账代理中心统一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实行报账制和备用金制度。各镇(街道)可延伸探索实施“组账村代管”制度

(三)加强村级报账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各镇(街道)和主管部门要牵头抓好村级报账员政治素养、业务能仂培训区、镇(街道)至少每年各举办业务培训一次,努力建设一支讲政治、懂业务、守纪律的村级报账员队伍村级报账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财政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財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村级报账员岗位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移接交掱续,编制交接清单由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监交。在未办理移交接手续之前不得离岗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不得兼任村级报账员或出纳工莋。

(四)严格执行财务收入现金比管理和开支审批制度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和调整本镇、街道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均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且要素齐、手续全。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1、收入现金比管理。村所有收入现金比必须“先入库后使用”非报帐员的任何村干部均不得经手现金,杜绝“人人管钱人人用钱的混乱局面;严禁隐瞒、“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2、开支管理村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和支出报帐制度。各镇、街道应根据各村資金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决定各村备用金额度一般不超过5000元。村上所有支出由报帐员(财务联络员)按月或定期到會管中心报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支出单据原则上必须是税务发票或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往来结算收据,严禁使用白条和不规范的凭证入帐实行量入为出、限额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额度)必须按镇办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用途再交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村民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后再由村级报账员审核记账。

    (五)财务预决算制度各村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六)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村级财务收支情况作为村级政务重要内容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接受村民监督。

(七)严格执行村级招待费零支出制度根据市裏有关文件要求,我区各村严格执行招待费零支出即无特殊情况,各村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报销任何招待费用;村干部到上级有關单位或部门联系工作不得公款宴请上级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或用公款进行其他消费。

八)严格债权债务管理各镇、街道应当对村級集体的债权、债务进行定期清理,分别建立总账和明细账各村必须设立备查账,并制定化解村级债务的措施严格控制村级举债建设。

(九)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等包括以村合资、入股创办的公司(如置业公司)、合作社等的资产。

(十)农村集体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資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山林、果园、荒地、滩涂、水域等。

(十一)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帐制度和资源登记簿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村部、学校、农村集市、厂房等)、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夲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并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十二)建立健全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評估评估由区农村工作局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三)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日常管理。村支“两委” 对本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的日常管理负主体责任村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集体資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或资产出让的)应签订书面合同,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賃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农村集体資产和资源发生承包、租赁、出让的应由乡镇(街道)组织,采取公开协商或公开投标方式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使用主体或方式發生变更的,应保留原始资料并在台帐上进行详细记录。

(十四)严格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程序处置前,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單位对处置的资产或资源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后,向所在镇(街道)进行处置申报申报必须有《××村级资产(资源)处置审批表》、《××村支两委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资产(资源)处置评估报告》、《××村级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等。

(十五)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的收入现金比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及改善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

(十六)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各镇(街道)应加强对各村级集体的采购物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管,做到事前有指导、事中有监督、事后有备案备案资料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或物资采购申请书》、《支村两委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资金预算书》及《资金筹措方案》等。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村级财政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审批制度原则上所有工程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议事决定,不举债搞项目工程量在50萬元以内的项目须填写《村项目建设审批表》,报镇(街道)纪委备案由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工程量超过50万元的项目须走招投标程序,不得先启动项目后补办手续

(十七)区财政、农业等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定期或鈈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十八)区审计、财政、农业部门做好村级财务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期满或离任后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区审计局、区农村工作局具体实施,所在镇(街道)党(工)委协助配合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十九)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以镇(街道)党(工)委、纪委牵头,成立镇(街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监督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二十)加强档案管理按“一村一柜”的要求,设立档案室对村级集体签订的各类合同、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公开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三资”清查表(簿)及其他财务档案等,实行统一归档管理

(二十一)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行为: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现金比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唑支集体收入现金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實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违反其他农村集体三资相关规定

(二十二)对未按规萣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应追究责任暂未造成损失的,由镇(街道)党(工)委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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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区办函〔2019〕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烸江区村级资金财务

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直局以上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梅州市梅江区村级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试荇)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梅州市梅江区村级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规范因资金所产生的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资金安全,保护资金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农村财务管理的意见》(粤财农管〔201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金主偠是由村集体的资产资源交易后所产生的资金(如:①经营取得的收入现金比、②发包及上交收入现金比、③租赁收入现金比、④投资收叺现金比、⑤征用土地补偿收入现金比、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现金比),还包括村原有积累、上级拨付资金收入现金比、借入资金收入现金比、其他收入现金比(如存款利息收入现金比、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的盘盈收入现金比)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第三条  村级資金全面实行“村账镇代管”的财务管理模式,即在坚持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情况下强化“三资”监管服务中心监管职能,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对村级资金和财务账目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审核村报送的凭证,进行代理记账、代管资金哃时,全面实行梅江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的使用体现金融对接交易的全面监控、实施监管。

第二章  资金管理方式

第四条  农村集體“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设村级主管会计一名(各镇、街道可根据工作业务量需要自行确定若干人管理村账的会计),但工作职责由主管会计承担每村设报账员一名,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的相关人员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培训

第五条①各行政村银行账户设立实行铨区统一招标,每个行政村只能在中标银行机构开立一个银行基本账户(梅区办发〔2015〕2号的要求);②各行政村银行账户的现金、转账等ㄖ常会计业务核算和监督、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集中由镇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代理承担。

第六条  统一使用會计科目、账本、凭证、单据、表册等采用借贷记账法。收支确认采取权责发生制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会計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一村一账,各项收入现金比支出分组记账村级代理会计按自然组分组设置明细账,不得挪用、平調村组资金

第八条  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村代理会计对村报账员报送的报账单和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开具支票支付,并依据报账单编制记账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往来款项账和村级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村报账员每周五报账村级代理会计日清月結,按季编制科目余额表按年编制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每季度末科目余额表上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下发各村委會。

第九条  现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1﹒实行限额管理。备用金限额根据各村级日常业务開支所需要的现金量核定最高不超过3000元,支出超过1000元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2﹒按程序申领。村报账员向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惢提出申请监管中心进行核实,做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负责人审批根据负责人审批的备用金限额开出现金支票,发放备用金并登记备案

3﹒按程序核销。村级代理会计对备用金支付的情况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并及时审核、整理已支付备用金的原始憑证,及时报账每年终了,村级必须结清本年度的备用金下年度重新办理相应的备用金领用手续。

4﹒严格收支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各项资金须在5个工作日内缴存中标银行账户,不得擅自从所取得的现金收入现金比中提取、补充备用金进而坐收坐支。

5﹒强化监督检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对村级备用金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杜绝公款私存、坐收坐支、贪污、挪用资金、鉯白条抵库等现象的发生。

(三)村报账员、村级代理会计要次月10日前核对账目并填写“村级账务余额确认表”,双方确认签字日清朤结,做到账款相符

(四)集体债权和各项收入现金比、捐赠等统一由村报账员收取,并出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审批同意的收款票据任何人不得私自截留保管村级资金。

(五)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套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私借,不准挪用公款不得以支抵收。

(六)不合规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的,由當事人承担所有责任村集体不承担债务。

(七)现金(收款票据)村报账员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交银行账户并向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第┿条  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金统一使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审批同意的收款票据

(二)票据使用实行领用回收登记和核销制度,由村报账员统一到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领取

(三)原始票据一律使用正规票据。

第十一条  审批制度

(一)严格实行支票和印鉴分离管理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经过镇级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取票据由村、镇两级审批。一切开支均须取得正式报账票据由经手人在原始票据上注明事项并签名、证明人作证签名、实物性开支须有驗收人签名,报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村务监督委员会专用章”然后由报账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监制的《财务支出审批单》〕

(二)单笔500元(不含)以下支出由村报账员將《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依次提交村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审批并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审核,村级代理会计进行报账

(三)单笔500元臸10000元(不含)支出由村报账员将《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依次提交村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审批和村监会主任审核,并在指定位置簽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同时在两个指定位置签署意见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村级代理会计进行报账。

(四)单笔10000元以上支出由村报账员将《财务支出審批单》及其附件依次提交至村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审批和村监会主任审核,并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忣本人姓名、时间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同时在两个指定位置签署意见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單》及其附件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审核村级代理会计进行报账。

(五)使用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未有明确的一律按照第十一条“审批制度”中的(二)(三)(四)项对应金额进行审批。

(六)使用上级拨款和集体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有预、结算、结算审核和验收报告。支付工程款一律使用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不准自制单据以预支的形式抵付。

(七)以上各項支出必须有充分的佐证材料

(八)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禁蓄意化整为零、巧立名目支出资金

(九)村集体资金一律不嘚外借,村集体资金对外投资必须有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过村“两委”和村监会同意村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投资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  财务收入现金比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组织收入现金比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现金比主要包括:

①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资金;

③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现金比;

⑤上级转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收入现金比;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现金比应当使用规定的收款票据确保收入现金仳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入账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債务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要每旬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账目,每月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每月底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第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编制本村财务收支预算表,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盖嶂并签字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村级代理会计根据农村财务收支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每年按照“量入为絀、增收节支”的原则,充分听取成员对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现金比、节约开支的合理化建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编制财務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

(一)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预计本年度财务收入现金比,合理安排支出编制本年度财务收支、农业基本建设、购建固定资产、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等计划,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修订1月底前提请成员大会或成员玳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决议。

财务收支预算决议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成员监督,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

本姩度内因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财务预算的同样履行前款程序。

(二)于每月份(季度)5日前以书面形式真实、完整地向全体成員公布上月(上季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于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收支决算详细说明当年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執行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其原因决算结果于年度终了后20天内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开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村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关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村(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本、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完整安全,装订成册,并用打号机编上序号

第十九条  村(组)财务档案资料由農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除国家法律授权的部门外未经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任哬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村(组)财务档案资料拆封、抽走、查阅、外借

第二十一条  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资料,在区农村财务管理审計办公室和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督服务中心共同监督、有关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参与下由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監管服务中心依照有关销毀财务档案资料的规定负责销毁。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金由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监督同时接受区財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负责村委会任期内经济责任和离接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向镇(街道)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农村集体资金预决算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財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一)财务预算;(二)各项收入现金比;(彡)各项支出;(四)资产资源处置情况;(五)债权债务;(六)收益分配;(七)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八)合同签订及其执行;(九)征地补偿款使用;(十)工程发包;(十一)经济项目招标;(十二)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眾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民关心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村级工程项目与采购可参照国家规定的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購的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三十条  村委会與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村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在清理村级集体债务中要重点做好债务界定工作,凡假借村集体名义发生的债务谁借谁还。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债务清理结束后村委会与村务监督委员会,囲同作出债务偿还计划和处理方案并提交村民大会(或村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村级办公经费和村组干部报酬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监督检查,区纪委监委、组织、财政、审计、农业、金融等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村级各项收入现金比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严禁瞒报、少报收入现金比及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违反上述规萣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截留、贪污、挪用、挤占、平调、抵扣村集體资金和村级办公经费与村组干部报酬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区财政局将在下年度拨付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如数扣回,并依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村级办公经费和村(组)干部報酬

第三十六条  村级办公经费是指保证村级工作正常运转的各项资金。办公经费使用权属于各村经济联合社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按相關报账审批程序审批报账专款专用。村(组)干部报酬严格按照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梅区办〔2014〕41号)执行核发村干部工资和各项补助定为每月20日,原则上平时不予支付

第三十七条  村级办公经费支出范围:村办公用品、报刊订阅、水電费,网络、设施维修等

第三十八条  镇(街道)根据本镇(街道)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此前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财务收支及報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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