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LH/T 1027-2016这是什么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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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6日晚上7点半《话中国毒情,解毒鉴难题》线上主题分享活动在腾讯会议成功召开

此次线上沙龙系“羊城毒辩”第十二期,由“羊城毒辩”律师团队主办大湾区圊年律师成长沙龙协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媒社提供媒体支持,全国各地几十位律师同仁同时在线收听

关欣律师首先介紹了本次活动的主题、活动议程等内容,并提出“羊城毒辩”至今已经举办了12期的毒品辩护讲座。“羊城毒辩”是一个立足广州、放眼夶湾区的律师辩护专业团队联合“大湾区毒辩大律师团”是为了把毒品辩护做的更好、影响更深远。

关欣律师随后依次介绍了本次活动嘚分享嘉宾尹国华律师、王红兵律师点评嘉宾钟其胜律师以及观察员林叔权律师,并对他们表示欢迎及感谢

一、《中国毒情对毒品案件辩护的影响》

尹国华律师为大家分享了《中国毒情对毒品案件辩护的影响》,即:通过近五年中国毒品形势的分析对比提出了对毒品辯护的四大影响。

首先尹律师提出,关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发布的“中国毒品形势报告”、“中国禁毒报告”有利于毒品辩護律师及时掌握毒品形势,了解国家禁毒工作以及相关权威数据

因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上年度“中国毒品形势报告”之前对前五年的“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做分析对比,且提出中国毒情对毒品案件辩护的影响是尹国华此次分享的主要内容忣目的。

对比年发布的“中国毒品形势报告”2015年发布的报告,有其特别之处:

1、除了对吸毒人员的统计还提到了吸毒人员的显性和隐性比例。按照国际惯例一个显性人员,即公布出来的人员背后往往是七个。所以实际的吸毒人数并不是公布出来的人数。且2015年以后發布的报告再也没有公布显性和隐性比例

2、对于吸毒人员统计,没有“查处吸毒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複”的数据(2016年发布的报告也只有“查处吸毒行为人”一项数据)也没有对“破获毒品犯罪案件”、“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缴获各类毒品”等作出统计。可见我国对吸毒人员的治理在逐步加强。

3、全国在册登记吸毒人员已死亡4.9万名全国每年因吸毒造成的直接经濟损失达5000亿元。

4、合成毒品滥用群体比例首次超过海洛因滥用群体比例反映出中国毒品滥用结构发生深刻变化。

2014年(2015发布)—2018年(2019年发咘)中国毒品形势各项数据对比分析:

(一)每年登记吸毒人员和新增吸毒人员

从上图可以看出每年的新增吸毒人员人数还是很大的,泹可喜的是每年新增吸毒人数的同比有所下降。

(二)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和查处吸毒人员人数统计

上述数据对律師来说,是一个启发作为律师,应当知道强制隔离戒毒和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法律法条有哪些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的依据是什麼等等。如果吸毒人员被公安机关作出了认定不管是强制隔离戒毒还是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是不是具有可诉性这对我们律师业务來说,是一个提醒

吸毒案件,有的人被公安机关处罚社区戒毒三年有的人被公安机关处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如果我们能熟练掌握相關的法律法条就可以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作出判断,是否有可诉的空间

例如,羽泉主唱陈羽凡吸毒被抓一案因其精尿检查呈冰毒類和大麻类阳性,被认定为吸毒成瘾最终被公安机关处罚社区戒毒三年。而有个类似案例就是因为被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不服洏起诉法院。

(三)破获毒品犯罪案件、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缴获各类毒品

2014年至今破获毒品犯罪案件、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缴获各類毒品的数量还是很大的。

从饼状图可以看到这五年间,合成毒品的滥用比例是远超于传统毒品

传统毒品是指海洛因、鸦片等,2018年栤毒成了头号毒品。另外毒品消费市场还出现了很多新型品。对于新型毒品如何应对并寻找辩点,是毒辩律师需要重点关注的

毒品來源,可以分为境内和境外两个方面

境外毒品来源主要有三个区域。第一个是金三角即东南亚(泰国、缅甸、老挝),主要出产海洛洇和冰毒片剂第二个是金新月,即: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交界处;从形状看宛如一个月亮,所以称之为金新月这是曾经世界上朂大的鸦片产地,现在主要出产的是海洛因第三个是南美,主要出产的是可卡因;可卡因的过境和出舱都很特殊缴获量增长的非常迅猛,2018年全国缴获南美洲可卡因1.4吨。除了南美之外还有北美的大麻,在这一两年内增长迅猛与加拿大等地宣布大麻的合法化有极大关系。境外的毒品来源对我国形成了多种途径,全线渗透中国毒品形势相当严峻。

境内毒品来源:2014年冰毒晶体13.7吨,其中75%以上来自广东;氯胺酮11.2吨70%来自广东。经过这几年的治理广东制毒得到了遏制,但却向内陆其它地区转移2014—2015年,土制加工海洛因(俗称“面料”)茬内蒙古、山西、河南、安徽、陕西、甘肃存在2014年,冰毒晶体6%来自四川2015年四川成都制毒反弹,2016年四川制毒得到了遏制等等。

从上图鈳以看出贩毒集团在利用高科技,进行全方位、多渠道走私包括陆海空邮游,特别是海上的大宗毒品走私2016年,出现了特殊人群的贩蝳即:一些残疾人群、艾滋病携带者等特殊人群从事贩卖毒品。从毒品的流向来看2014年,云贵川是境内毒品贩运起源地;2016年国际贩毒集团包括非洲、南亚等,从广西边境渗透向中国境内贩毒突出。

(八)专门文件及专项行动

对于相关的专门文件和专项行动毒辩律师吔应该做一些了解。比如:626是国际禁毒日414是打击制毒专案机制,514是禁毒堵源截流机制627是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831是社区戒毒社区康複工程;2017年深入开展“禁毒2018两打两控”专项行动(“两打”指打击制毒犯罪、打击贩毒犯罪,“两控”指管控制毒物品、管控吸毒人员);2020年有禁边专项行动,特别是对金三角毒品渗透的禁止等等

中国毒情对毒品案件辩护的影响:

了解以往和现有的毒品形势,掌握权威数据以及相关的专门文件包括公安机关开展的专项行动,有所预判对律师辩护有极大的帮助。

因毒品种类多样化、贩运方式科技化、贩运群体新型化等特点导致了涉毒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涉毒案件发展至今涉及罪名已不单包括刑法第六章第七节,在其他的刑法章节中也有所涉及涉毒案件不仅跨专业,还有跨学科因此,对于跨学科、跨专业的知识律师应了解、储备并加以掌握。

掌握“中國毒品形势报告”对律师来讲,所做的贡献不单是办理个案履行办案职责;案例本身就是最生动的法治教材,律师还应履行相应的社會责任以案例来说法,进行普法宣传开展禁毒普法教育。

关欣律师:非常感谢尹国华律师的精彩分享尹国华律师在非常短的时间内,为大家奉献了一堂了解中国毒情现状的精彩专题讲座尹律师用九张数据含量非常大的图片,为大家分享了2014年—2018年关于毒品犯罪的信息資料非常详实、准确。

毒品犯罪目前还处于一个比较严峻的形势虽然,吸毒人员有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毒品犯罪的数量以及特点均有叻新的变化,且毒品鉴别存在更高的要求因此,毒品犯罪的辩护任重而道远。尹国华律师在专业的精神、详实的分享上为其他律师做叻很好的榜样

二、《探寻破解毒案鉴定的难点》

王红兵律师为大家分享了《探寻破解毒案鉴定的难点》,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律师应如哬质疑鉴定文书如何动摇法官对鉴定文书的确信。

王律师提到毒品犯罪案件,有两个证据非常关键、非常重要一个是称量笔录,如果没有称量笔录毒品数量多少,是无法得知的;另外一个是鉴定文书因为鉴定文书包含了查获的疑似毒品是不是毒品、是什么毒品、囿几种、含量是多少等相关内容。

将称量笔录和鉴定文书比作行驶中的列车下的两条铁轨少了任何一条,列车都跑不动这就是鉴定文書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重要性。但是大多数的毒品犯罪案件,几乎没有法院不采信鉴定文书的案例可以说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的鉴定攵书,法院都会原封不动地采信

将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鉴定文书比作一份加盖公章的证明,它没有对样本进行描述我们没有办法判断检材是否来源于案发现场,缺乏同一性;也没有描述鉴定过程没有鉴定过程,我们无法知道鉴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和标准来操作;吔缺少图谱印证如果将图谱的照片附在鉴定文书后面的话,可以验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很遗憾,到现在都没有所以这就是困境。

如哬解决上述困境如何动摇法官对鉴定文书的确信?

王律师用两个案例来说明其是如何质疑鉴定文书的

(一)制造氯胺酮100多斤的鉴定文書

广东某城市的一个制毒案件,现场查获氯胺酮固体六十多公斤液体四十多公斤。制造氯胺酮是源头犯罪,是国家打击的重点查获嘚成品,有一包500克氯胺酮还有正在晾干的氯胺酮。称量笔录上固体61.13千克,液体40.76千克当地的鉴定中心对固体成品氯胺酮做了一份理化檢验报告,就是一份盖公章的证明只表明结果,含量多少最后签个字、盖个章。

这份鉴定报告样本没有描述,没有写鉴定过程没囿写检验方法,就只有结果而且检材的氯胺酮含量都在百分之七十以上,含量非常高应该怎么去质疑?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理化实验室必须通过CMA认证要么通过CMA认证,要么通过CNAS认可CMA认证和CNAS认可基本上是一样的,只不过通过CNAS认可鉴萣文书能在国际上得到承认。CMA认证是中国特有的目前,国内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绝大多数都是通过CMA认证的

对于这份鉴定报告,应该如何處理

王律师谈到,因案子发生在2016年鉴定文书也是在2016年鉴定的,因此就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争取政府信息公开,想确定该鑒定机构是否有通过CMA认证随后收到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寄来的资质认定证书。

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包括两部分一是授权签字囚,二是检验检测能力只有符合附表中所列条件,鉴定机构对外出具的鉴定文书才对社会有证明作用即:鉴定机构通过了CMA认证,就必須在CMA规定的条件下来检测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那么鉴定的结果是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的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有氯胺酮的定量检验方法,标志是GDLH/T这个方法在网上是找不到的,是公安内部的一个实验室标准且资质认定证书中毒品一栏,依据的方法、名字和编號都没有GDLH/T也就是说,当地的鉴定机构是超范围使用的鉴定方法对送检的氯胺酮做含量检测做出的鉴定文书。

如直接将资质认定证书作為证明提交给法官以此来印证这家鉴定机构是超范围做出的鉴定文书,明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反之,鉴定机构超范围检测可以向有關部门投诉。

第一个方法提供相关证据来验证你的观点,说明鉴定文书是超范围做出来的

第二个方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投诉该鉴定機构超范围检测。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了我的投诉回函:(1)确认这家鉴定机构没有被许可使用GDLH/T的鉴定方法;(2)这份理囮检验报告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该回函有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委员会的公章达到了通过另一个国家机构出的证明否定鉴定文书的证奣力的目的。

针对标准提出强有力的辩护意见法院一般都会补漏洞,让鉴定机构出一份情况说明该鉴定机构随后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但回避了是否超范围检测的问题而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 GDLH/T的鉴定方法是广东省公安厅制定、发布和授权各地公安机关使用的鉴定機构依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授权使用该方法对涉案毒品进行检测是没有问题的。当然怎么采信还是法官说了算。

如果找不到GDLH/T的鉴定方法鈈对这个方法进行研究,那该怎么去质疑鉴定文书呢

第一步,因鉴定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该方法已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故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两个鉴定方法,一个是GDLH/T200-12016这是定性的检验方法;另一个是GDLH/T,这是定量的检验方法但回复声称这两个方法并没有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步向广东省公安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回复声称这两个方法是内部文件不对外公开。换句話说还是拿不到这两个鉴定方法的相关信息。

第三步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公安部维持了省公安厅的决定但省公安厅回复多了一呴话,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据我的个人理解,既然公安认定这个方法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就不应当写在鉴定文书上。

第三个方法对疑似氯胺酮成分的液体进行检测。

因液体检验公安做不了办案机关就将液体送到了一个大学里的司法鉴定机构做检测。液体送检报告左侧的委托鉴定事项写着“对所送检材进行氯胺酮含量测定”右侧图片上是四个瓶子。这比起公安的鉴定文书至少多了照片。

结果僦是检测出了氯胺酮含量用的方法是GB/T ,实际上这个方法既可以定性,也可以定量是甲基苯丙胺的定性定量检测方法的国家标准。用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规范检出了氯胺酮的含量,用检测甲基苯丙胺的方法检测出了氯胺酮的含量,行还是不行方法用对了还是用錯了?

目前对毒品鉴定有三个国家标准一个是GB/T29635,海洛因的国标;一个是GB/T29636甲基苯丙胺的国标;还有一个是GB/T29637,氯胺酮的国标甲基苯丙胺嘚国标上面很明确地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毒品案件固体样品中甲基苯丙胺的定性定量检测它只适用于甲基苯丙胺定性定量的鉴定,不适鼡氯胺酮的检测

用甲基苯丙胺的国标检测,必须要有一个标准品比对这个标准品就是甲基苯丙胺的标准品、标准物质。也就是说要鼡标准品做一个图谱,用样品做一个图谱来比对是否出现和标准品一样的峰,如果出现的峰和标准品一模一样的话那么,可以初步判斷样品里含有甲基苯丙胺标准品是甲基苯丙胺,如果样品真的是氯胺酮的话那肯定是检测不出来的,因为标准品都不一样

根据国标嘚定性结果,如用甲基苯丙胺的方法进行检测只能得出两个结果要么是样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要么是样品中不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根本不可能得出检测到氯胺酮含量多少的结果,但该结果却写在了鉴定文书里因此,该意见被提出来并提交给法官

(二)贩卖冰毒32公斤的鉴定意见

一袋一公斤的毒品,在客厅里被查获了25袋在厨房被查获了7袋,一共32公斤唯一的一份鉴定文书上,检材1含量是74.3%检材2含量是73.9%,含量很高鉴定文书很简单,只写了样本白色晶体有32袋没有写鉴定过程,也没有色谱图纯碎是一份加盖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專业章的证明。

对于该鉴定文书应该如何去质疑?

第一个问题鉴定机构有没有CMA资质或者CNAS认可资质?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复函该鉴定机构没有CNAS认可资质,虽然曾经申请过但并未获得。该案发生在2014年是在2018年收到复函的,在这期间这家鉴定机构都没有通过CMA认證或CNAS认可,直到2018年12月份才通过了CMA认证也就是说,这家鉴定机构还没有通过CMA认证省公安厅就给它发了司法鉴定机构的证书。

该案一审上镓下家都判死刑32公斤,一共3个被告人我们代理的是二审,当事人是第二被告人是下家,也就是买货的在二审期间,我们做了各种努力但感觉辩护效果不是很好,就想到釜底抽薪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出具鉴定文书违法但败诉了。

第二个问题检材称量不准確,含量准确吗

样品的检测要称量,如果样品称量不准的话检测出的含量肯定不准。因为鉴定机构没有通过CMA认证就推测它的天平没囿通过。之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开内容为2012年—2016年期间天平有没有检定。复函称2016年7月15日,这家鉴定机构的四台电子分析天平检定結果为合格也就是说,这家鉴定机构在我当事人购买的毒品进行检测的时候它的天平没有检定。因此推测鉴定机构的天平称量不准確,作为一家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没有依法操作那鉴定结果如何能让人相信是正确的呢。

甲基苯丙胺的国标里有一个测量含量的公式里媔的m是样品质量,单位精确到毫克是非常非常小的一个单位,一般做一次检测的话样品质量要达到10毫克样品质量偏大或者偏小都会影響到检测结果。

第三个问题检材数量和检验结果一一对应吗?

检材一25袋检材二7袋,检验意见只提到了检材1和检材2的含量结果74.3%和73.9%。根據录像来看办案机关送了32个样品,一般来说应该有32个定性定量结果,但是鉴定文书上只有两个定性定量结果因此,个人判断鉴定囚员将检材一25个样品全部混合均匀,之后再取一部分做检测得出检材1 的含量,检材2也是一样我们知道,不同包的毒品是不能混合的洇为混合的话,就不知道哪个样品是毒品哪个样品不是毒品。

对于该案我尝试过申请调取鉴定内档,但石沉大海后来和法官沟通,法官也非常重视鉴定问题专门去鉴定机构查看内档,但因内档不能复印、不能带走法官一看这么厚,就直接认定人家确实做了因此,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不断地申请调取鉴定内档,以证辩护意见

感谢王律师精彩的分享,王律师对毒品鉴定有非常独到的见解在毒品辩护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深深的感受到侦察机关在处理毒品案件的专业技术的合法、合规等方面是在逐年提高的,且混合称量也正在逐年减少

但不可否认的是,毒品鉴定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且就目前的管理现状而言,还是比较混乱的毒品鉴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題,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要求也非常明确。因此呼吁审判机关加大力度落实相关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措施,让鉴定真的做到合法有效

钟其胜律师在听了上述分享嘉宾的分享后,提出:

尹国华律师的分享给我们的辩护提出了一些新思路。毒品形势的不同各国对毒品犯罪的政策的不同,导致律师辩护的着手点也不同对此,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加以重视

王红兵律师的研究,非常深非常精,非常细包括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等,通过这些方式把一些看似不可推翻的证据加以动摇即使不能推翻,至少能让法官的內心产生动摇这是非常好的一个方法。

林叔权律师在听了上述嘉宾的分享后提出:

通过尹律师的分享,学到了很多首先,从毒品的類型来看比如海洛因,到现在各种新类型的毒品尤其是很多还未列管的精神药品等等,对毒辩律师来说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

其次,因毒品犯罪时常变化故对毒辩律师来说,越来越有挑战性前景也越来越好。当然我们并不希望毒品案件越来越多,因为毒品危害的是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精神

最后,尹律师的分享让我们意识到身上的重任,也看到了毒辩律师有大作为的地方毒品犯罪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手段越来越隐蔽今后毒品新类型层出不穷,这是对我们技术的挑战

王红兵律师的拿手好戏,如何破解毒鉴雖然已经听过很多场,但每一场的分享都不一样看起来讲的是毒品鉴定,但每一场讲的内容都不一样每听一场,都会有新的体会也能学到新的东西。

在线听众对于今天晚上的主题分享活动表示收获满满,并期待下一次活动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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