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他们是领了结婚证的~
毕业于对外经贸大学法学。政策咨询5年
双方在离婚时关于是否退还彩礼的问题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長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哃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囚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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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请求返还彩礼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符合下列条件时才会允许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干问题的解释(二)》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凊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導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山西省第二警校毕業,从事管教工作13年后从事政工工作。
结婚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给男方彩礼的聘金。 法律对于離婚返还彩礼钱的规定可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结合当地风俗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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