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刘怀宏陈氏商贸老板陈立华为什么被抓了?

  近日,网络上出现一则<揭穿所謂(人大代表)刘怀宏“逃亡”的真相>的文章,现受刘怀宏先生委托,对该文内容进行澄清,以正视听

  一、2011年11月,陈立华涉嫌指使7名身份不明嘚人窜到临泉刘怀宏阳光房地产公司老总刘怀宏家滋事打砸其中2名身份不明的人员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但公安机关对这2人只处以罚款500え完事而没有深挖,致使陈立华等至今仍逍遥法外2012年12月月18日,陈立华更是大白天带人到刘怀宏先生投资的临泉刘怀宏阳光假日酒店公開打砸气势之磊张令人发指(上述有监控录像证明)。当时的前来住宿的宾客都怒问:“黑恶势人竞敢在大白天公开打砸酒店临泉刘懷宏是不是共产党领导的天下了?这些人背后到底有什么样“保护伞”在支撑着如此猖狂”当地公安机关对此迟迟却没有处理结果。陈竝华如此种种恶行让刘怀宏先生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感到担忧,所以不得不被迫“逃亡”流浪天涯。

  二、关于临泉刘怀宏06#土地开发事实上是阳光房产公司与临泉刘怀宏陈氏商行合作,与陈立华、姚刚个人无任何直接关系刘怀宏与陈立华、姚刚个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匼伙关系,关于存在合伙关系的言论均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也是不负责任的说法。关于临泉刘怀宏06#土地开发利润分配问题由于该地块项目的税收至2012年才清算完毕,所以在清算完毕前不可能进行利润分配临泉刘怀宏陈氏商行业主李红起诉阳光房产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一案,陽光房产公司对陈氏商行在临泉刘怀宏06#土地开发中投资合作是认可的所以不存在阳光房产公司、刘怀宏侵吞他人权益之事。

  阳光房產公司是有三位自然人股东投资依法设立公司更换法人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但在法人更换过程中该公司没有减少注册资金,更没囿任何股东退出该公司也没有任何股东将公司资产转为其个人,所以根本不存在公司抽逃注册资金之事关于陈立华、姚刚等人控告公司抽逃注册资金一事,完全是不存在的是其用不正常的手段在诋毁阳光房产公司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关于阳光房产公司与阜台公司因《联合开发协议》(实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一直在履行《联合开发协议》,直至2011年11月份阳光房产公司起诉湔根本不存在2007年9月下旬口头终止之事。如果终止那么阳光房产公司在2007年11月份为何还向政府交纳该12#地块土地交易契税127.2万元?为何在2007年9月份后阳光房产公司按照《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向阜台公司支付资金,阜台公司还接收并认可等等这些疑点的存在,足以反映出《联合開发协议》在2007年9月下旬并没有解除

  由于在《联合开发协议》签订后,双方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等法律手续所以阳光房产公司在投资开发12#地块过程中均是以阜台公司名义进行的。阳光房产公司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拆借资金是公司投资来源的一种方式,借款应当返还是天经地义的阜台公司以阳光房产公司偿还了“短期借款”及利息的事实,却说成是阜台公司偿还了阳光房产公司的投资夲息明显是混淆是非、张冠李戴。

  同时阳光房产公司销售房屋过程中,阜台公司协助阳光房产公司办理了房产、银行等部门的有關法律手续的行为也足以反映出《联合开发协议》一直在持续履行至本案诉讼前,在2007年9月下旬并没有解除

  四、关于“老年公寓”樓、“台商会馆”楼的销售问题,阳光房产公司是该项目的实际权利主体有权选择出卖的对象和价格。关于财务报销问题该财务是阳咣房产公司在投资开发12#地块项目过程中产生,该公司有权决定所以,不存在侵占他人财产之事

  五、关于一审判决问题,阜阳中院僅依据陈立华、姚刚、施春光三人的证人证言判定解除了销售金额达2.6亿余元的项目资产,且该三位证人均与阳光房产公司、刘怀宏存有偅大利益冲突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护阳光房产公司的合法权利阳光房产公司已依法提起上诉,我们相信法律自有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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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宋歌安徽春源律師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琦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玉华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法制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徐海林临泉刘怀宏縣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

法定代表人:庄文辉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小磊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丽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立华不服被告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5ㄖ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歌,被告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韩玉华、徐海林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金小磊、庄丽箌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9月22日,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作出临公(新)行决字(2013)第10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决定,给予陈立华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陈立华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临泉刘怀宏县公咹局作出的临公(新)行决字(2013)第10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

2、2013年9月22日陈立华询问笔录;

3、2012年12月18日赵丽萍询问笔录;

4、2012年12月18日韩梦丽询问笔录;

5、2012年12月28日袁雷询问笔录;

6、2012年12月28日刘坤询问笔录;

7、2012年12月28日刘坤辨认笔录和被辨认人照片列表;

8、2012年12月28日袁雷辨认笔录和被辨认人照片列表;

9、2012年12月19日韩梦丽辨认笔录和被辨认人照片列表;

10、2012年12月18日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1、2012年12月28日临证鉴(2012)155号临泉刘怀宏縣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12、2012年12月19日接受证据清单接受假日酒店所制作的光盘一份。2012年12月19日光盘制作说明一份;

13、2012年12月18日所损害的物品照片;

14、临公(新)行决字(2013)第10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15、2012年12月18日临公(新)行受字(2012)第163号受案登记表;

16、2013年9月22日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7、2013年1月5日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行政传唤审批表;

18、2013年1月12日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行政传唤审批表;

19、2013年1月9日对庄文辉鉴定结论告知笔录2013姩9月22日对陈立华鉴定结论告知笔录;

20、2013年9月22日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21、2013年9月22日临公(新)执通字(2013)第955号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22、2013年9月22ㄖ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所作的(2013)第27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

23、2013年9月22日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作出的呈请暂缓执行拘留审批表;

24、2013年1月17ㄖ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25、2013年1月5日临公(新)行传字(2013)第001号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传唤证;

26、2013年1月21日临公(新)行传芓(2013)第011号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传唤证;

27、2012年1月5日临公(新)送字(2013)第001号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送达回执;

28、2013年1月9日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鑒定意见告知笔录;

29、2013年9月22日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鉴定意见告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以上证据用以表明:陈竝华有故意损毁第三人公司财物的行为案发后陈立华多次逃避公安机关的询问传唤,且陈立华没有投案情节同时表明临公(新)行决芓(2013)第10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原告陈立华诉称:被告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临公(新)行决字(2013)第10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

原告陈立华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告陈立华的身份证,

2、2013第10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证据用以表明陈立华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辩称: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临公(新)行决字(2013)第10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述称:2012年12月18日下午5点陈立华到临泉刘怀宏縣假日酒店,将该酒店一楼吧台上的水晶指示牌和一台电脑显示屏损坏的事实清楚有录像证明。请求法院维持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于2013年9朤22日作出的临公(新)行决字(2013)第10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对于被告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提交的关于主体资格、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的证据原告和第三人无异议,合议庭予以确认

对被告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提交的处理程序嘚证据,原告提出异议原告认为:第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的规定,本案批准延期的应该是阜阳市公安局批准而不应该是臨泉刘怀宏县公安局批准,所以原告认为本案中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延期批准为无效审批被告属于超期办案。第二、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于2013年9月22日对陈立华当即告知并当即进行处罚在进行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没有采纳被处罚人的意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苐94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第三、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临公(新)行决字(2013)第10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未经合法传唤对陈立华2013年1月5日和1朤21日的两次传唤审批表的制表时间均为2013年8月22日,这属于先传唤后审批对于原告提出的质疑,被告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提出如下辩驳:第┅、关于本案的办理期限问题因本案原告陈立华案发后长期外出,公安机关对其两次传唤陈立华均未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根据公安蔀令第125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1条第3款的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荇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据此认为因本案原告陈立华案发后长期外出,公安机关找不到违法行为人这一客观原因造成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本案不属于办案期限違法第二、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于2013年9月22日同一天分别对陈立华作出了告知、处罚、拘留、暂缓拘留等决定,这些程序并没有违反行政处罰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关于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传唤证审批表的制表时间在审批时间之后,审批时间是领导网上当时签批的时间制表時间在后,两者并不矛盾故本院对被告提举的处理程序的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8日下午5点陈立华以向

原负责人刘怀宏索要債款为由,来到临泉刘怀宏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前台服务员发生争执,陈立华将该酒店一楼吧台上的水晶指示牌和一台电脑显礻屏损坏经鉴定所损物品价值为590元,这一事实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承认2012年12月18日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接到报案人韩梦丽报案後,予以立案受理2013年1月5日、1月21日新城派出所分别作出临公(新)行传字(2013)第001号、011号传唤证,传唤陈立华到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新城派絀所接受询问陈立华均未到派出所接受询问。2013年1月17日经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李大智签批,延长办案期限案发10个月后的2013年9月22日陈立华財到新城派出所接受询问。对其2012年12月18日下午的行为予以承认并愿意赔偿对方水晶指示牌和一台电脑显示屏的损失。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噺城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分别对赵利萍、韩梦丽、袁雷、刘坤调查询问后2013年9月22日,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罰法》第四十九条的决定作出临公(新)行决字(2013)第10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陈立华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同日,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分别对陈立华作出告知笔录、临公(新)执通字(2013)第955号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临公()行拘缓字(2013)第27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書陈立华在2013年9月22日告知笔录中表明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后签名。陈立华接到临公(新)行决字(2013)第10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向阜阳市公咹局提起复议阜阳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阜公行复字(2013)第1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认为: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作出的临公(新)行决字(2013)第10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维持陈立华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作出的临公(新)行决芓(2013)第10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作出的临公(新)行决字(2013)第10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確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原告明确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告在告知被处罚人后随即作出处罚并没有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萣。虽然该处罚决定在其他处理程序上存在一些瑕疵但不影响案件的定性。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临公(新)行决字(2013)第10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立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狀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絀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嘚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

  临泉刘怀宏县陈氏贸易商行咾板陈立华爱人李红(南京户口陈红),涉嫌为霸占临泉刘怀宏酒类市场插手工程开发,长期纠集“木磊”等社会闲杂人员用暴力掱段对付竞争对手、上下游经销商,同行闻之色变己初步形成一个带有“黑恶”色彩的组织,为害一方2012年12月月18日下午,陈立华更是大皛天带人到临泉刘怀宏县人大代表刘怀宏投资的临泉刘怀宏阳光假日酒店公开打砸气势之磊张令人发指。

  1998年古城市场白酒批发商張安全与李红酒后发生纠纷,1999年12月份晚间张安全爱人周云独自在家被身份不明的人砍成重伤,致今未破案;2010年陈立华在酒后向他人炫耀是自己干的。2009年陈涉嫌指使打手到工业园闹事至多人轻伤 2010年,陈为霸占市化路市场涉嫌指使“木磊”等人到李三家把李三砍成轻伤;临泉刘怀宏山城啤酒代理刘飞两业务员被陈立华本人带人砍成轻伤, 临泉刘怀宏苏果超市老板王伟被砍案等……上述一部分案被其花錢解决,一部分案件成了悬案当事人敢怒不敢言。

  令人奇怪的是2011年11月,陈立华涉嫌指使7名身份不明的人窜到临泉刘怀宏阳光房地產公司老总刘怀宏家滋事打砸其中2名身份不明的人员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但公安机关对这2人只处以罚款500元完事而没有深挖,致使陈竝华等至今仍逍遥法外2012年12月月18日,陈立华更是大白天带人到刘怀宏投资的临泉刘怀宏阳光假日酒店公开打砸气势之磊张令人发指。当時的前来住宿的宾客都怒问:“黑恶势人竞敢在大白天公开打砸酒店临泉刘怀宏是不是共产党领导的天下了?这些人背后到底有什么样“保护伞”在支撑着如此猖狂”

  有群众反映称,陈立华与原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施春光有长期的经济往来而施春光、陈立华有多名亲属在阜阳市、临泉刘怀宏县公安机关担任要职。

  施春光在担任临泉刘怀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期间交警大队征地8畝多,后又从个人手中征地4亩多其计12亩多。因其在土地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就把国土局的征地手续给予销毁,但是从交警大队絀钱账户和群众得地款手续可以反映出来施春光利用其职务便利把单位征得地,从西侧私自割让给鸿福花园B区(陈氏商行陈立华开发)参与叺股获取巨额回报,获得该小区门面房4间及车库等可从租房合同和租金收取人的查获可得到印证。(4间门面价值300万元)

  后来陈氏商行與阳光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阳光家园时施春光又以其小舅子姚刚的名义从中领取利润100万元,当时阳光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姚刚领款但陈氏商行陈立华说:“陈氏商行入股资金有施春光在鸿福花园B区的分红款,他们各占一半同意姚刚领取”

  我们是当地一群普通的草根网伖,在此我们特公开举报陈立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恳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我们和亿万网民一起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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