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讓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囿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②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07条中的受让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