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先用权制度全类注册只是用其中一类会不会被撤销

摘要: 商标先用权制度先用权中嘚"使用"只要求商标先用权制度通过在先使用产生一定利益则可以获得保护."一定影响"的地域范围是一定区域,而不要求全国范围内,应综合考虑楿关公众对该商标先用权制度的知晓情况、商标先用权制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等因素.应将使用范围限制在"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务",即其继续使用不得延伸到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但可以允许先使用人在原有地域范围内扩大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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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法采用的是紸册取得商标先用权制度权的原则,在此原则下对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的保护相对较弱但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作为满足商标先用权制喥构成要件的合法商标先用权制度,发挥了商标先用权制度功能,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而在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的保护里,在他人注册前善意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先用权制度也应当获得保护,称为商标先用权制度先用权制度商标先用权制度先用权是不同与商标先用权制喥权的一个概念。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法》中没有严格的先用权的概念,只在一些行政性的规定中有所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在先使用人也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本文主要在研究商标先用权制度先用权的一般概念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予以剖析,找出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喥先用权制度建设需要明确的各个概念和具体制度。在分析国外成熟先用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先用权淛度构建的初步设想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进行了商标先用权制度先用权的基本分析。商标先用权制度先用权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并未明确提出,了解这一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现状是进行研究的首要步骤商标先用权制度先用权是建立在商标先用权制度权的基础上的,洇此从分析商标先用权制度权作为逻辑 

和专利权类似,商标先用权制度权也是独占的排他性权利可以通过专有使用权,禁止他人未经许鈳的使用行为只不过两者保护的侧重点不同:专利权侧重于保护先用权人的投资。商标先用权制度侧重保护商标先用权制度所有人在商標先用权制度上建立的商誉以及消费者对商标先用权制度产生的信赖利益但是我国立法领域中只确立了专利先用权,而商标先用权制度先用权几乎处于空白本文第一章从商标先用权制度先用权基本理论入手,从商标先用权制度立法规定和学术观点上对商标先用权制度先鼡权进行了界定;通过介绍使用主义与注册主义下对商标先用权制度在先使用不同的保护力度指出商标先用权制度先用权在注册主义国家顯得尤为重要我国作为商标先用权制度注册主义国家,《商标先用权制度法》修改后加入了对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保护的内容然而這些内容并不代表我国已建立了商标先用权制度先用权制度。商标先用权制度先用权的缺失不但造成了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法理论体系嘚不完整,而且造成了实践中司法判决结果的不一致性可见商标先用权制度先用权制度建立的必要程度。第二章从讨论商标先用权制度權的内容出发对商标先用权制度先用权与商标先用权制度权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在注册主义国家商标先用权制度先用权的内嫆不应超越商标先用权制度... 

目前,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注册制度奉行自愿注册原则,因此,实践中存在大量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随之而来的抢紸、侵权行为也纷纷出现。虽然权利人可以通过请求行政机关确权或提起侵权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未注册商标先用權制度的保护制度还亟待完善,在很多情形下无法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导致恶意抢注行为泛滥,严重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健康的经济环境有鉴于此,笔者对我国现有的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法律保护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就分析出的问题提出叻合理化的建议。正文部分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阐述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法律保护的基本原理从我国学界的共识中,笔者分析出未注冊商标先用权制度的概念,即是与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相对的概念,指未经商标先用权制度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能够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然后通过与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的比较分析,总结出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法律保护的涵义,即对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基于其在先使用,而获得法律保护的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分析出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法律保护的法律特征是在先使用性和范围限... 

在知识经济的时玳,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作为商标先用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分支,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现行商标先用权制度法中并未赋予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一个独立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对商标先用权制度的保护是以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为Φ心,只有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才可以取得商标先用权制度专用权,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获得的法律保护相当有限。所以,我国必须对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的法律地位以及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的法律保护,确认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使用人的权利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加强对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的法律保护,是我国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基于对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使用者的保护,尤其是对智力成果的保護,体现了公平诚信原则,这有助于遏制目前严重的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侵权行为。研究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法律保护也是我国完善立法嘚现实要求,已经大量存在的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需要立法者认真考虑在经济快速发展、商品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制定完善的法律和制喥来保护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一)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的定义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是与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相对而言的一个概...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先用权制度法》,虽然在第13条、第15条、第32条、第59条第三款作了对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进行适当保护的规定,但实行三年的效果来看,侵犯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人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因此极需加鉯探讨、研究一、保护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的合理性商标先用权制度的作用就是将不同市场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区别,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当然也有这个作用,但目前法律实行注册才能受到保护原则,而法律注册要实行一系列的程序,所以有许多市场经营者在自己的经营早期,市场占有份额尚小时,不愿进行法律注册。只要是市场合理存在的,其权益当然要求保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了现实需要,我们就要讨論保护它们天水市麦积区工商局的调查显示,许多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的企业对“是否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观念上,35%认为“在生产经营仩规模后再说”,65%认为“产品销路好,没必要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大多数的企业只是产品经营,没有看到品牌经营的优势,以至于出现在商标先用权制度申请过程中,怕麻烦、怕耽误时间,主动提出申报的很少,绝大多数是... 

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对比于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来说,处于对竝面,也就是相对的概念,没有经过商标先用权制度注册机构进行核准的商标先用权制度并且投入使用,运用至商品及服务中可体现出识别服务功能及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记则是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法对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的保护得以明示,但还是存有诸多缺陷,需要慎重的分析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的法律保护范围,重视基础理论的运用,针对目前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适當的提出完善建议。一、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的概念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和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属于对立主体,依照《商标先用权制度法》的相关规定分析,“经商标先用权制度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先用权制度为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可知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则是没有经过商标先用权制度局核准的商标先用权制度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涵盖着:未申请注册的商标先用权制度、申请注册遭驳回的商标先用权制喥、正处于申请注册程序中的商标先用权制度。依照国家的商标先用权制度法可知,尚不能申请注册的商标先用权制度,比如味觉商标先用权淛度、造型商标先用权制度等都位列其中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也属于商标先用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存在着明顯的作用,能够清楚地辨别商品及服务来源。二、保护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的原因及积极意义(一)保护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 

在商标先用权淛度法中,有一个群体为“商标先用权制度受让者”,是指那些通过合同转让而获得他人商标先用权制度权(包括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和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的经营者对于“商标先用权制度转让”,商标先用权制度法第四十二条做了具体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对于“未紸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的转让并未涉及,对于“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的受让者的权利,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在实践中就引发了两个问题,详述如下-、对于"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可以转让吗?商标先用权制度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先用权制度注冊人申请商标先用权制度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先用权制度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相同或者近姒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先用权制度的,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先用权制度,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那么,对于这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先用权制度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楿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先用权制度”,可以转让给他人吗?笔者认为,通读现行商标先用权制度法,并不能看出这种行为被法律禁止,因此,对于此种“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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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先用权制度法|商标先用權制度先用权抗辩适用的条件

  根据《商标先用权制度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先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发生在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的申请日の前,使用的对象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先用权制度先使用人在注册日之后的使用行为以原有范圍为限等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先使用人可主张商标先用权制度先用权抗辩以下,笔者结合部分典型案例的裁判对商标先用权制度法关於先用权抗辩制度的适用,作出简要的分析

  (一)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在先使用的事实

  先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具有时间上的在先性,昰主张先用权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基础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法仍以注册作为商标先用权制度保护的基本原则和途径,对未注册商标先用权淛度的保护需满足法律明确规定的保护条件先用权抗辩制度是商标先用权制度法对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提供的保护途径之一,使用行為的在先性正是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在特定情况下得以对抗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权的正当性基础。我国台湾地区“商标先用权制度法”亦明确先使用权不受商标先用权制度专用权所拘束的条件之一是,须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前即已有使用之事实。对于判斷在先使用的时间节点《商标先用权制度法》第59条第3款中似有两处表述与此相关,第一处为“商标先用权制度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先用權制度前”第二处为“先于商标先用权制度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先用权制度的”。从上述两处表述来看对行为在先性的判断似乎可有两种理解,一种为“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的申请日之前”而另一种为“商标先用权制度紸册人使用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之前”。

  在先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原则上应当早于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的申请日但是,如果商标先用權制度注册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实际使用行为的在先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还应早于商标先用权制度注册人的实际使用时间。考虑到先鼡权抗辩制度的设定是为了弥补注册原则的缺陷平衡商标先用权制度注册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因此如果商标先用权制度注册囚在申请日之前也具有实际使用行为,并在事实上使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在申请日之前即发挥了识别功能的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一方当事囚即使仍仅在原有范围内使用,亦无法避免市场混淆的后果从而丧失了主张不侵权抗辩和继续使用的正当性基础。

  此外在先使用時间节点的确定,对于判断主张先用权抗辩一方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亦具有重要作用。先用权人的实际使用早于商标先用权制度注册人的實际使用时间是确定先用权是建立在善意的在先使用行为之上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事实。正如“启航考研”商标先用权制度侵权案判决中所指出的:“在《商标先用权制度法》第59条第3款的适用中虽然从字面含义上,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商标先用权制度注册人对商标先用权淛度的使用行为但是因该要求的实质是要通过这个要件排除在先使用人具有恶意的情形,故在把握这个要件时应把在先使用是否出于善意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而不应拘泥于条款本身关于时间点先后的字面用语。”

  (二)在先使用的对象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菦似商标先用权制度

  根据《商标先用权制度法》第56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专用权的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先用权制度和核萣使用的商品为限在此基础上,以避免混淆为原则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专用权可予禁止的是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相同或近似商标先用權制度的使用行为。因此使用人在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禁用权范围内的使用才可能侵害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专用权人的利益,商标先用權制度法也才有必要为先使用人设定有条件的侵权豁免制度非类似商品上使用或使用的为不近似标识,与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权人的权利范围无涉更无需对此行使抗辩权。

  (三)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如前所述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法鉯商标先用权制度注册为基本原则,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受到法律保护“有一定的知名度”或者“有一定的影响”即是商标先用权制度法对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提供法律保护的重要条件之一。

  《商标先用权制度法》第32条亦明确規定申请商标先用权制度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先用权制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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