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三) 一、若挂牌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文件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内容不一致应当如何處理?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cn或www.neeq.cc)公布 (一)若挂牌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文件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一致,应当及时进行更正披露内容包括: 1.更正公告。更正公告中应明確具体更正内容且更正时间不得晚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时间。若定期报告中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更正公告内容还应包括以下方面:
.更正后的定期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对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定期报告鉯及最近一期定期报告进行更正 .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定期报告涉及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說明。 (二)更正文件涉及挂牌首次信息披露内容的需参照(一)进行更正,并提供主办券商出具的专项说明如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披露文件更正,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说明 二、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其信息披露上有何特殊要求 答: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其定期报告应当与上市公司同时披露上市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涉及的重大事件,对挂牌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与上市公司同时披露临时报告。 如无法同时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申请其股票暂停转让至披露之日。 |
课程讲师:鸿鹄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