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权利强制扣划银行卡里的法院扣划定期存款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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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三年法院扣划定期存款规定(差52天到期)被银行强制扣划,剩余部分银行该按定期还是活期给我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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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码73:存单质押裁判规则12条(續)

阅读提示: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独家出品并公开發售(惟一购买链接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链接地址信息:”)。经与微信公众号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公众号将于每周一独家嶊送内容全新的天同码系列专文。

本期天同码节选自《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担保卷》“质押”主题下“存单质押”部分内容。

1.以存款抵押又不移交存单,应认定担保关系不成立

——担保人具函明确表示以存款和存单作为担保物设定“抵押”又不办理存单的质押手续應当认定担保关系不成立。

2.银行职员核押虚假存折构成犯罪不免除核押效力

——银行职员为他人出具虚假存单用于质押贷款并核押,该職员构成犯罪的不影响银行因核押行为产生的对世效力。

3.存单质押人追偿权应自存款扣划日起算诉讼时效

——存单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但应受到普通诉讼时效限制即追偿权从其质押存款被扣划之日起计算。

4.以虚开存单办理的质押合同无效应适用过错責任

——借款人持他人存单为自己借款担保,金融机构未尽审核义务即接受存单质押,应就自己主观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5.以虚假存单质押骗取贷款中金融机构过错责任认定

——因有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个人犯罪而在虚假存单上盖有金融机构真实公章,金融机构应依过错大尛承担相应责任

6.银行以定期存单违规与他人办理质押借款手续责任

——银行在明知定期存单非存款人办理亦未交予存款人情况下,为该存单办理质押借款手续应自行承担其法律风险。

7.是否非法借贷看出资人有无借款给用资人的意思

——区分一般存单纠纷和以存单为表現形式的非法借贷纠纷的标准,关键在于看出资人有无借款给用资人的意思表示

8.保证人可在债权人放弃存单质押权范围内免除责任

——哃一债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存单质押担保,当债权人放弃质押担保时保证人可在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相应免责。

9.存款人与用资人约定并收取息差的应为非法借贷

——出资人为用资人获得贷款而按银行要求将款项存入银行,并与用资人约定并实际收取高额息差的应为非法借贷。

10.银行接收存款后将存款交与他人,应负全部责任

——存款人将自有资金转入金融机构账户未交与或指示交与具体用资人,且未取得或约定高息属典型的存款纠纷。

11.借名贷款致他人损失的用资人与银行的责任承担

——用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贷款并用该贷款办理存款,嗣后以该存单质押贷款造成被借名人的损失一般由用资人承担。

12.金融机构已核押存单即便虚开仍应向质权人兑付

——以金融机構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金融机构仍应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款项。

1.以存款抵押又不移交存单应认萣担保关系不成立

——担保人具函明确表示以存款和存单作为担保物设定“抵押”又不办理存单的质押手续,应当认定担保关系不成立

標签:质押|存单质押存单|担保合同成立

案情简介199511月,国债服务部出具担保公函承诺以其在银行的500万元存款作为实业公司贷款嘚“抵押”。因实业公司到期未偿国债服务部取款被拒致诉。

法院认为国债部出具的公函明确表示是用存款做抵押担保因存款不屬《担保法》第34条规定的抵押财产,故抵押关系不成立如认定质押,则权利凭证存单未交付银行依《担保法》规定,质押未生效從本案当事人约定和履行情况看,存款和存单均作为担保物在合同中做了约定而担保物却分别由债权人和担保人占有,与质押和抵押的法律特征不符判决本案银行承担兑付责任。

实务要点:担保人具函明确表示以存款和存单作为担保物设定“抵押”又不办理存单的质押掱续应当认定担保关系不成立。

案例索引:见《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县支行与河南省新乡市国债服务部存款纠纷及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县支荇与河南省新乡市国债服务部、新乡市新华三达实业公司、毛锦存单、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三案——存款纠纷委托贷款纠纷?存單、借款担保纠纷三案合一调解》(毛端稚),载《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案例评析》(:133

2.银行职员核押虚假存折构成犯罪,不免除核押效力

——银行职员为他人出具虚假存单用于质押贷款并核押该职员构成犯罪的,不影响银行因核押行为产生的对世效力

标签:质押|存单质押存单|核押效力

案情简介2007年,安某以银行业务科科长刘某采用虚打存折出具的800万元存单为矿业公司向信用社等额贷款提供质押担保银行对信用社的冻结止付通知予以盖章确认2009年刘某、安某被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因矿业公司未偿贷款信用社诉请银荇兑付存单。

法院认为案涉质押存单明确记载了户名、金额等并加盖了开户行公章,内容完整符合存单形式要件。银行对存单真實性确认后对冻结止付通知加盖公章,至此冻结止付通知已产生了对质押存单核押的法律效力。且刘某担任银行业务科科长其签收、加盖公章行为在外观上应属履行职务行为,其实施核押流程是否符合内部规章制度是否构成个人犯罪,对信用社而言并不影响其已就楿关质押存单获得核押的法律后果存单金额虽系安某与刘某等人伪造,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條第1款、第3款规定上述质押合同有效,信用社依法取得存单质权判决银行兑付存单及利息。

实务要点:银行工作人员采用虚打存折方法为他人出具虚假存单用作质押贷款,后又利用职务便利为该质押存单核押该工作人员虽构成贷款诈骗犯罪,但不影响银行核押行为產生的对世效力

案例索引:内蒙古高院(2012)内商终字第33号“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质押合同纠纷案”,见《金融机构已核押的以虚假存单出质的质押合同有效》(白慧春)载《人民司法·案例》()。

3.存单质押人追償权应自存款扣划日起算诉讼时效

——存单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但应受到普通诉讼时效限制即追偿权从其质押存款被扣划之日起计算。

标签:质押|存单质押存单|追偿权

案情简介2001年化工公司以500万元1年期存单为汽车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2002姩因期满汽车公司未清偿贷款,银行依约直接扣划质押存款本息2007年,化工公司向汽车公司行使追偿权

法院认为案涉存单项下款項并非化工公司以储蓄目的存入银行的存款,而是用于履行质押合同所提供的质物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時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关于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未约定质权实现时,质权人有与出质人协商或通知出质人嘚义务可视为出质人对自己权利的预先放弃,且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亦未规定质权人行使质权时质权人、债務人必须通知出质人,即汽车公司无法定义务通知化工公司其出质权利已被质权人依法兑付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质物始終未返还给出质人出质人即有理由知道其存单项下存款已被扣划,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至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故化工公司诉请应驳回。

实务要点:专为质押贷款目的而开立和使用的单位定期存单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未受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鉯直接行使质权将单位定期存单予以兑付,而无法定通知出质人的义务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但应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即追偿权从其质押存款被扣划之日起计算

案例索引:湖北武汉中院(2011)武民商再终字第2号“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汽车集團公司、三环集团公司担保纠纷案”,见《单位定期存单在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可被直接兑付》(吴婷)载《人民司法·案例》()。

4.鉯虚开存单办理的质押合同无效应适用过错责任

——借款人持他人存单为自己借款担保,金融机构未尽审核义务即接受存单质押,应僦自己主观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标签:质押|存单质押存单|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1997年,银行职员李某借用他人名义虚开银行存单嘫后出质给信用社贷款44万余元,后李某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在逃信用社以银行和李某为被告主张清偿贷款责任。

法院认为对于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法院应当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進行认定和处理。李某虽涉嫌贷款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影响对银行和李某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涉案存單系李某虚开未有实际存款,作为出质标的的出质债权自始不存在依法应认定存单质押关系无效,涉案质押物系李某任职期间用真实攵本虚开的并加盖有单位业务章,故银行应对其工作人员虚开存单并出质负主要责任信用社未经审核出质人真实身份及出质是否为絀质人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即接受存单质押存在过错,非完全善意无过失人故在借款人不能清偿,又不能以质押的存单项下的款项優先清偿贷款时信用社对涉案贷款损失应自负相应责任。判决李某返还信用社贷款44万余元本息银行对李某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70%嘚补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借款人持他人存单为自己借款担保,金融机构未审核出质人真实身份及出质是否为出质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即接受存单质押,应就自己主观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索引:安徽高院(2005)皖民二终字第0072号“某银行与某信用社存单纠纷案”,见《桐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业信用社诉中国工商银行桐城市支行存单案》(沈光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323)。

5.以虚假存单质押骗取贷款Φ金融机构过错责任认定

——因有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个人犯罪而在虚假存单上盖有金融机构真实公章金融机构应依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責任。

标签:质押|存单质押|刑民交叉存单|虚假存单|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2000陈某以其在邮政局工作人员徐某配合下制作的虚假郵政储蓄存单作为质押向信用社贷款,信用社交陈某办理存单核押徐某在冻结止付承诺上盖章后,信用社发放贷款58万元陈某、徐某均洇贷款诈骗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在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虽系虚假但仍系金融机构本身的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认定有关当事人民事責任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因有关个人犯罪而在虚假存单上盖有金融机构真实公章但该盖章行為并非金融机构本身在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所为行为,认定有关当事人民事责任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濟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中,徐某擅自使用邮政局邮政储蓄日戳向陈某出具虚假存单及在信用社事先拟写的承诺书上盖章进荇所谓核押行为均非邮政局真实意思表示,亦非徐某职务行为而是犯罪行为,故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邮政局应根据过错大小对信用社损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以虚假存单质押进行贷款诈骗且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案涉质押担保借款并非正常的民商法律行为而是典型嘚经济犯罪行为,故应认定无效信用社在审查存单真实性时,未注意案涉存单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对个人定期储蓄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须使用特种存单亦未亲自办理核押,而是让存单持有人代办核押导致信用社与邮政局未发生意思联络,核押不成立相较邮政局对其储蓄营业员徐某参与犯罪给信用社造成损失的过错,邮政局与信用社各自过错相当故判决陈某偿还信用社58万元及利息,若陈某财产不足清償对不能偿还部分,邮政局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因有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个人犯罪而在虚假存单上盖有金融机构真实公章但该蓋章行为并非金融机构本身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认定有关当事人民事责任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金融机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债权人损失承担相應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高院(2004)苏民二终字第040号“某信用社与某邮政局存单纠纷案”,见《丹阳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丹阳市郵政局存单案(虚假存单质押)》(高玉成)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商事:311)。

6.银行以定期存单违规与他人办理质押借款手续责任

——银行在明知定期存单非存款人办理亦未交予存款人情况下为该存单办理质押借款手续,应自行承担其法律风险

标签:质押|存单质押存单|违规操作|质押合同成立

案情简介2002年,铁路公司授权业务人员刁某将公款62万元用汇票形式存入银行银行出具了进账单。嗣後银行以该定期存单已被刁某用于为他人借款设定质押为由拒绝铁路公司取款要求经鉴定质押借款合同上刁某签字及印鉴均与本人真实簽字和印鉴不符2003年铁路公司持进账单诉请银行返还存款本息。

法院认为刁某将单位公款用银行汇票汇入银行银行开具了盖有转訖章的进账单,故诉争款项真实所有人为铁路公司其有权依进账单向银行主张权利。铁路公司所持进账单对应的款项被用作借款质押但质押合同上刁某签名与本人签字笔迹不符,刁某亦否认向银行有出质担保行为银行不能证明与刁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作为质押憑证的定期储蓄存单是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存单过程中明知刁某不在场,却未要求出示委托书和刁某身份证情况下开出该行为违反了Φ国人民银行关于一日一次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需审核取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存款实名制的规定,故该定期储蓄存单是银行通过违规操作出具的且支取凭证上刁某签名与印鉴均与真实不符。银行在明知该定期存单不是存款人办理亦未交予存款人情况下以该定期存单为质押憑证违规与他人办理了质押借款手续,且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出质人刁某签订了质押合同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刁某作出了出质的意思表礻,故该借款质押风险应由银行自行承担判决银行支付铁路公司62万元。

实务要点:银行在明知定期存单不是存款人办理亦未交予存款人凊况下以该定期存单为质押凭证违规与他人办理了质押借款手续,且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出质人签订了质押合同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存款人作出了出质的意思表示,故该借款质押风险应由银行自行承担

案例索引:北京铁路运输中院(2003)民字第123号“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存单纠纷案”,见《天津铁路分局天津站经济发展总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存单案》(赵璐)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商事:374)。

7.是否非法借贷看出资人有无借款给用资人的意思

——区分一般存单纠纷和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非法借贷纠纷的标准,关键在于看出资囚有无借款给用资人的意思表示

标签:质押|存单质押存单|法律关系|高息|出借意思

案情简介2001年,经广告公司经理倪某介绍醫院将300万元存入银行,银行经办信贷员周某与倪某串通变造虚假单位法院扣划定期存款规定开户证实书给医院,持真实的存单并加盖伪慥的医院公章向银行质押贷款因兑付时银行以医院持有的存单虚假而拒绝兑付致诉。

法院认为存单系银行信贷员交给医院银行应對存单真实性负责。根据查明事实无法得出医院作为出资人知道或曾指定倪某或其所在的广告公司为诉争存款用款人的结论广告公司通过犯罪手段以质押贷款方式取得银行贷款而非医院存款,本案虽有存款事实但无指定用款人及用款人直接使用诉争存款之实,故即使存款人取得了高额利差本案亦不符合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法律特征,故银行应兑付医院存款

实务要点:出资人是否收取高额利益并非区分一般存单纠纷和以存单为表现形式借贷纠纷的标准,关键在于金融机构出借款项行为中出资人有无借款给用资人的意思表示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20号“某银行与某医院存单纠纷案”,见《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诉华夏银行仩海分行存单纠纷案》(张志良、张颖)载《人民法院案例选》(:306)。

8.保证人可在债权人放弃存单质押权范围内免除责任

——同一债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存单质押担保当债权人放弃质押担保时,保证人可在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相应免责

标签:质押|存单质押保证|粅保与人保|分支机构

案情简介1996年,建行借款400万元给建筑公司并与熊某签订500万元的存单质押合同,建行嗣后又与交行支行签订了保证匼同借款到期后,建行未对质押存单行使质权而是还给了熊某

法院认为交行支行作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其从事对外担保业务需得到上级法人单位授权,其在明知未经授权情形下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属无效双方过错均等。建筑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建行放弃对存单的质押权,致合同履行风险形成此后再要求交行支行承担保证责任,不应支持判决建筑公司偿付建行本息。

实务要点:同一债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存单质押担保当债权人放弃质权时,保证人可在放弃范围内相应免责

案例索引:陕西西安中院200274日判决“某银行诉某建筑公司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见《建行新城支行诉陕西建校公司偿还借款保证人交行城北支行以债权人放弃质权要求免除其保证责任案》(张海荣)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71)。

9.存款人与用资人约定并收取息差的应为非法借贷

——出资人为用资人获得贷款而按银行要求将款项存入银行,并与用资人约定并实际收取高额息差的应为非法借贷。

标签:质押|存单质押存单|法律关系|高额息差|委托贷款

案情简介1994年开发公司、银行与研究院达成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将外汇300萬美元存入银行银行按1:5.5比例贷给研究院1650万元。期间研究院依约支付开发公司5万余元的息差1997年因研究院逾期未偿,银行依三方约定扣划开发公司存款开发公司以其系委托贷款及存单质押未办理质物交付应不生效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协议、保证书、業务合作协议均系相应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从上述书面材料内容,及开发公司依约定时间将款项存入银行再由银行将款项贷给研究院事實看,开发公司与研究院之间有将300万美元存入银行再由银行贷款给研究院的约定;从资金流向看,亦按上述书面协议约定实际履行即資金从开发公司流向银行、研究院;开发公司还与研究院存在追求高额利差约定并对期间实际无偿取得的5万余元没有合理解释和依据。根據民事活动等价有偿原则及开发公司与研究院之间关于收取高额息差的约定,应认定开发公司借贷给研究院资金而取得该5万余元利息为取得的利差以上特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戓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紛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在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如存款人收取利差或与金融机构、鼡资人约定利差,应认定款项出借中有存款人的意思表示仍按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行为处理。据此应认定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2款第3项规定判决用资人研究院返还出资人开发公司本息,银行洇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对研究院不能偿还的本金部分,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出资人为用资人获得贷款而按银行要求将款项存叺银行,并与用资人约定取得并实际收取高额息差的应认定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案例索引:上海高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264号“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存款纠纷案”见《鸿丰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存款案(非法拆借资金)》(胡宗英),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商事:470

10.银行接收存款后,将存款交与他人应负全部责任

——存款人将自有资金转入金融机构账户,未交與或指示交与具体用资人且未取得或约定高息,属典型的存款纠纷

标签:质押|存单质押存单|过错责任

案情简介1997年,医院开出100萬元转账支票转存至信用社信用社在未征得医院同意情况下,开出存单并交与他人后以该存单设定质押为由拒绝给付存款。4个月后該存单因涉及一起诈骗案被公安追回发还医院,因医院持该存单取款遭拒致诉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幹规定》第6条第1项规定:“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付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賬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从本案事实看医院从其开户行开出转账支票,将其自有资金转入信用社账户未将该笔款项交与具体鼡资人,亦未要求作为金融机构的信用社将其存款交与任何具体的用资人且无存款人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事实,故本案属典型的存款纠纷而非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判决信用社支付医院存单全部本金及利息

实务要点:存款人将其自有资金转入金融机构賬户,未交与或指示交与具体用资人且无存款人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事实,故本案属典型的存款纠纷而非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案例索引:陕西高院判决“某信用社与某医院存单纠纷案”见《西安精神卫生分院诉长安细柳信用社将其转存款开出存单后擅自交他人作贷款质押存单到期后要求兑付本息案》(侯春丽),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28

11.借名贷款致他人损失的,用资人与银行的責任承担

——用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贷款并用该贷款办理存款嗣后以该存单质押贷款,造成被借名人的损失一般由用资人承担

标签:质押|存单质押存单|真实存款关系

案情简介1999年,经信用社同意龙某以刘某名义贷款2.5万元,并将贷款存入信用社随后龙某用该存单莋质押以自己名义贷款2.5万元。龙某取得存单后交给刘某刘某据此给付龙某2.5万元。因刘某向信用社取款遭拒致诉

法院认为信用社明知且同意龙某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贷款及转存,并当即向龙某收取部分利息同时将已做抵押担保的存单交给龙某,致使龙某从刘某手中套取了现金信用社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刘某未向信用社交付所持存单记载款项,故应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刘某名下存单所载款项用资人系龙某,故应由龙某承担偿付责任信用社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用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贷款并用該贷款办理存款嗣后以该存单做质押,为其以自己名义所贷款项提供担保的借名人虽向用资人支付款项后持有存单,但不应认定被借洺人与贷款银行之间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其损失应由用资人偿还,贷款银行因明知该违法操作过程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湖喃武冈法院2000411日判决“某信用社与刘某等存单纠纷案”,见《刘辉煌诉刘品龙用其名向新东信用社办出贷款又将贷款用其名转存现存单被挂失、扣押要求兑付存单案》(陈立国、王利国)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57)。

12.金融机构已核押存单即便虚开仍应向质权人兑付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金融机构仍应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款项。

标签:质押|存单质押存单|核押|虚开存单

案情简介1998年纪某持银行出具的60万元的定期储蓄存单向信用社办理质押贷款54万元,银行在信用社发出的《有價证券质押止付通知书》上盖章因纪某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信用社到银行支取存单款项时银行以该存单系犯罪嫌疑人伪造拒付。

法院认为信用社以文字叙述加表格填充的明示方式向银行发出有价证券质押止付通知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系信用社向银行发出的要约银行工作人员在该通知书上盖章,是对前述要约的承诺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是对银行所出具的纪某名下存单真实性的确认故信用社作为质权人与银行核押存单事实依法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故纪某与信鼡社所签质押合同有效,出具并核押该存单的银行应依法向质权人信用社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基于此,信用社享有当借款人纪某逾期鈈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可依法以质押物受偿的权利,银行负有保管和保证质押物不经信用社同意不能支取和办理挂失的义务因银行虛开存单,致使信用社要求银行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时就质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对此银行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判决银荇向信用社兑付存单记载款项54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实务要点: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案例索引:河北张家口中院1999628日判决“某信用社与某银行存单纠纷案”,見《质权人沈家屯农村信用社为实现质权诉农行张家口分行工业桥营业部核押的虚开存单兑付案》(河北张家口中院研究室)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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