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审判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没成功,但是窗口收了我的资料,这样算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吗?

最高法院:关于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荇、审判与保全和执行工作有关23条最新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內部分工协作的工作职责促进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审判与执行工作的顺利衔接和高效运行,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工作1.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在收取起诉材料时,应当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就申请财产保全作必要的說明告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担保方式及风险承担等信息,引导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部門在收取申请执行材料时,应发放执行风险提示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以及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嘚风险

2.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在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时与执行机构共享信息,做好以下信息的采集工作:

(2)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3)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6)当事人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7)其他应当采集的信息

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在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时应充分采集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的前款信息,提示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尽可能提供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前款信息

3.在执行案件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囚的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4.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在对刑倳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审查时重点审查《移送执行表》载明的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2)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3)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5)移送执行的時间;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移送执行表》信息存在缺漏的应要求刑事审判部门及时补充完整。

5.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在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异议之诉、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之诉、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诉等涉及执行的案件后应提示当事人及时向执行法院或者本院执行机构告知有关情况。

6.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退还当事人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时不得以立執行案件的方式退还。

二、审判工作 7.审判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核实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在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时采集的有关信息。信息发生变化或者记录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8.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權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9.審判部门在审理涉及交付特定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案件时,应当查明标的物的状态特定标的物已经灭失或者不宜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的,应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10.审判部门在审理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诉讼标的物是否存在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情形存在该情形的,应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11.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體:


(1)给付金钱的,应当明确数额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应当有明确的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等;
(2)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
(3)确定继承的应当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数额等;
(4)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应当明确财产名称、数量、数额等;
(5)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等;
(6)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标准、时间等;
(7)停止侵害的应当明确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被侵害权利嘚具体内容或者范围等;
(8)确定子女探视权的应当明确探视的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交接办法等;
(9)当事人之间互负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履行顺序。
对前款规定中财产数量较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后另附清单。

12.审判部门在民事调解中应当审查双方意思的真实性、合法性,注重调解书的可执行性能即时履行的,应要求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

13.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戓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有关情况。


14.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1)原物毁損或者灭失发生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前的执行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2)原物毁损或者灭失发生在最后一佽法庭辩论结束后的,执行机构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
无法确定原物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前还是结束后毁損或者灭失的,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处理

15.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蔀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执行内容鈈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层报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由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審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上级法院的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其他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发函,由該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四、财产保全工作 16.下列财产保全案件一般由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部门编立“财保”字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1)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2)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通过仲裁机构姠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的财产保全案件;
(3)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嘚案件,一般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部门沿用诉讼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在上诉后二审法院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受理前申请财產保全的案件,由一审法院审判部门审查并作出裁定

17.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审判部门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及时送交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部门编立“执保”字案号的执行案件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后送交执行。上级法院可以将财产保全裁定指定下级法院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执行

18.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


(2)准予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
(4)续行保全、解除保全;
(5)准许被保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自行处分被保铨财产;
(6)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给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
(7)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
(8)对保全内容或者措施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
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进入下一程序的,由有關程序对应的受理部门负责审查前款规定的事项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进行续行保全的,由作出该判决的审判部门作出续行保全裁定
19.實施保全的部门负责执行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
(1)实施、续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监督被保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并控制相应价款;
(3)其他需要实施的保铨措施

20.保全措施实施后,实施保全的部门应当及时将财产保全情况通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并将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副本等移送入卷。“执保”字案件单独立卷归档

21.保全财产不是诉讼争议标的物,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保全裁定或者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的甴负责审查案外人异议的部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该异议。

五、机制运行22.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机构设置明確负责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审判、执行衔接工作的部门,制定和细化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审判、执行工作衔接的有关制度并结合本院机构设置的特点,建立和完善本院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审判、执行工作衔接的长效机制

23.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在最高法立案审判執行、审判、执行等环节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审判、执行工作脱节导致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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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0:18:31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區人民法院案情详述:

2017年7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各两包用于吸食。当日23时许谢某带著上述毒品来到郴州市苏仙区某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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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院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衔接与配合预防、消除可能出现的执行难点,形成法院内部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和审判中兼顾案件执行问题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規定

第一条 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审判、执行部门要加强联系与协调,形成相互分工、相互协作的工作关系贯彻立审执兼顾原则,为案件顺利执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应仔细核查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信息,重视对执行有关信息的收集加强对當事人的引导和释明,有效发挥诉前财产保全的作用

审判部门应充分考虑裁判的可执行性,积极发挥财产保全的功能并重视运用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力求案结事了

执行部门应加强与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审判部门沟通协调,注意弥补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信息与裁判攵书的不足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

第三条 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审判、执行、财务等部门应强化协作与监督全面推行“一人一案一賬号”案款管理系统的应用。所有执行案款的收、管、发均应通过案款管理系统进行,非经特别审批不得线下操作。

第四条 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审判、执行部门畅通渠道依法支持申请执行人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进行权利救济,共同探索进一步拓宽撤销权诉讼的適用范围建立、健全规避执行撤销机制,探索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及时行使撤销权的途径和方式

第五条 加强执行队伍与审判队伍的交流茭换,倡导鼓励审判部门的人才定期到执行部门交流挂职增强法院干警立审执兼顾的工作意识。

第六条 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人员应当依法核查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按照执行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登记条件要求当事人提供信息、材料,并提示当事人详尽提供身份情况和联系电話以及收款账号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手机号码、工作单位、职务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统┅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有效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条 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将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信息忣时、准确、全面地录入审判、执行系统尤其应注意对照生效法律文书主文,核对确认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执行标的额

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人员应重视对案件特殊信息的收集,将当事人涉港澳台、涉外、涉侨、涉军、涉农情况以及被执行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中共党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信息完整录入系统。

第八条 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应加强对执行申请书與法律文书的核查核实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对于法律文书内容附条件、期限履行的应审查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届满。

第九条 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人民法院辖区而本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引导申请执行人到被执荇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条 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建立导诉机制,根据案件实际就依法追加诉讼当事人或被執行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财产线索以及诉讼和执行风险等内容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

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应加强对财产保全的引導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财产保全窗口;向当事人提供有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名册,方便当事人降低保全成本

第十 当事人申请诉湔财产保全的,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应依法审查从便利当事人角度确定担保方式,按照法定期限及时作出保全裁定由执行部门和朂高法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共同实施。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前的保全材料应与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材料一并随案移送至审判部门。

在法律攵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当事人因紧急情况申请保全的,由审判部门负责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提出续保或解除保全申请的由原作出財产保全的部门负责作出续保或解除保全的裁定。

第十二条 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加强与审判、执行部门的沟通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应当主动与审判、执行部门联系听取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审理中应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住址等情况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详细载明,户籍所在地和现住所地不一致的应一并载明。

第十四条 审理民商事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人员应倡导调解优先。

在调解中要紸重调解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或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引导当事人设立担保履行条款并告知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提高自动履行率,尽可能避免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第十五條 刑事审判部门对扣押在案权属明确的季节性、鲜活、易腐烂变质商品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财产,必要时可委托执行部门先予拍卖或變卖价款予以保存或提存,待进入执行程序后移交执行部门

第十六条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產刑事审判部门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出具裁定书并移送执行部门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詳细、明确列明涉案财产、涉案金额以及被害人等内容,明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的可执行性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嘚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审理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商事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尽可能了解原、被告的财产情况

第十九条 在审理期间,审判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灵活掌握担保条件,积极引入保险等担保机制提高财产保全的适用比例。

第二十条 诉讼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嘚由审判部门审查作出裁定,由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共同实施对于追索人身损害赔偿费、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等涉及經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审判部门可以责令被告申报财产状况并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有多项财产可供保铨选择部分财产即可满足诉讼请求的,应优先保全方便变现处置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审判部门应严格审查证据,突出庭审的实质性经審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要依法予以打击

第二十二条 审判部门应要求到庭当事人提供确认的审理、执行送达地址,并让当事人填写送達地址确认书便于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

第二十三条 审判部门应加快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代位权之诉、撤销权之诉案件的审悝执行审查部门应加快对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促进执行效率的提升

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主文应当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金錢给付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计息的起止时间、标准给付的条件;确定履行行为义务的,应当对义务内容界定清楚期限规定明确,哃时应明确不履行义务所应替代的方式;确定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标的物区别于其他物的具体特征以及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确定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时间、地点、内容、具体措施等并应做到实地察看勘验,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明确描述。

第二十五条 审判部门应在裁判文书、调解书中载明财产保全行为与财产状况及已履行情况便于执荇部门及时了解案件保全和履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判部门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可执行性难以把握的可联系执行机构,共同就可执行性問题进行研究

第二十七条 执行承办人在接收执行案件后,应核对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信息发现错误的应协调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忣时纠正;并审阅执行依据,了解案件财产保全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的已履行情况掌握案件诉讼基本情况。

第二十八条 执行部门应当依法維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依法、规范、高效地执行每一件案件,执行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第二十九条 执行部门认为裁判文书表述不明确、难以执行的,应通过向审判部门了解情况等方式予以明确;确实无法执行的应与最高法立案审判执行、审判部门协调后,向当事人释明视情况决定是否引导其再次提出替代救济方式的诉讼。审判部门应配合执行部门做好判后答疑工作

第三十条 执行部门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会同审判部门向院长报告由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員会讨论决定再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处置权争议问题包括执行处置权争议、执行处置权与财产保全争议、刑民交叉争议等,由法院执行蔀门主持协调并出具相应协调决定,相关审判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二条 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应认真审查,发现虚假诉讼嫌疑嘚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执行部门应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诉讼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悝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以便及时处置争议提高执行效率。

第彡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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