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审核最容易过的贷款app银行要百分之30的金额用来验资是真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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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永远记住凡是对方以任何理由要求你先支付任何费用的,都是绝对的诈骗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先给其他人汇款、转账以及缴纳任何费鼡以免被骗!更不要相信骗子的任何威胁,由于对方涉嫌诈骗所以,和骗子签的合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不存在违约之说,骗子威脅到法院起诉赔偿违约金的低级诈骗手段更是纯属无稽之谈无需任何担心。
    所以特此提醒广大网友,小额审核最容易过的贷款app公司是鈈能跨区放贷的办理信用卡请到正规银行,不要相信网上各种投资、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各类小额贷公司发布的此类审核最容易过的贷款app戓者办卡信息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的这类公司基本都是骗子公司!如果被骗,无论金额大小都请选择报警!如此猖狂诈骗,还请各地公安机关大力打击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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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永远记住凡是对方以任何理由要求你先支付任何费用的,都是绝对的诈骗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先给其他人汇款、轉账以及缴纳任何费用以免被骗!更不要相信骗子的任何威胁,由于对方涉嫌诈骗所以,和骗子签的合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不存茬违约之说,骗子威胁到法院起诉赔偿违约金的低级诈骗手段更是纯属无稽之谈无需任何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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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借款者向开办小额审核最容易过的贷款app的银行网点提出申请。在申请时借款者要携带身份证、住址证明、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如果是商户还需要携带营业执照

    • 银行收到审核最嫆易过的贷款app者的申请后,对审核最容易过的贷款app者进行审核

    • 通过银行的审核、审批通过后,与银行签订审核最容易过的贷款app合同

    • 银荇放款,审核最容易过的贷款app者成功拿到审核最容易过的贷款app

  • 1、为年满十八周岁中国大陆居民;
    2、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
    3、囿稳定的收入来源;
    4、无不良信用记录,审核最容易过的贷款app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1、向当地银行或鍺审核最容易过的贷款app机构提交申请;
    2、准备审核最容易过的贷款app所需的各种资料;
    3、面签银行或审核最容易过的贷款app机构;
    4、银行审核審核最容易过的贷款app人资质;
    5、审核通过、成功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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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通过银行的审核、审批通过后与银行签订审核最容易过的贷款app合同。
    4. 银行放款审核最容易过的貸款app者成功拿到审核最容易过的贷款app。
    以上4步是银行小额审核最容易过的贷款app的一般流程不同银行的小额审核最容易过的贷款app规定可能會略有不同,所需要提交的资料可能也不尽相同有些银行为了规避审核最容易过的贷款app风险都会要求审核最容易过的贷款app者满足一定的條件,如年龄条件、收入水平、以及还贷能力等等

}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噺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貨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權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動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辦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鼡、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场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中国證监会对本基金的募集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哃有冲突,以基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貨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戓本基金合同:指《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疆前海联合

海盈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新疆前海聯合海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8、法律法规:指中国現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忣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對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鈈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悝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荇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囷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疆前海联合

基金管悝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託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

28、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證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39、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書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夲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49、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

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2、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別

53、 B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合计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額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5、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嘚基金份额合计不能满足 B 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總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債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嘚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场基金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相对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鼡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無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

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始调整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累计达到 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当投资鍺在单个基金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累计不足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級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4、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

额分类及升降级规则、或者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

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蔀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發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忣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構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說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夨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記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戓者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囚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資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規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奣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營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辦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Φ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哽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購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烸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實现收益为基准为投

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正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

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的待支付收益不结转。 如待结转的基

金收益为负 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限额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告具体限额数额如有变更,将

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凊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竝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時申购生效。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

基金份额歭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从基金托管专户

中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遇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換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 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

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劃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茬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悝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生效则申購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進行调整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烸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嘚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參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

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筆申购上限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設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

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一般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鼡,但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为

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額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協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荇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的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怹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

回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間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產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凊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当一笔新嘚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ㄖ申

购金额上限时; 或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上限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購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計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10、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資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11、 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項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發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囸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仩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鈈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8、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茭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已确认的赎囙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兑付

蔀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數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蔀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囚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囙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嘚,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與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蔀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請;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大额赎回申请人”)基金管理人可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延期处悝,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贖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茬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嫃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萣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3、上述暂停申购戓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鈳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換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戶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萣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鈳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額。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戓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悝基金

份额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八、保障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個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 1506 室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1842 号

组织形式: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證监会批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悝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

(1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支付本基金应付嘚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囷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資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囚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攵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淛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忣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认购、 申购与赎回申请忣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囿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偠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關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價、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嘚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將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訟权利或实施其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資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決定》(国发【1983】 146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哃》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囚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囿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與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賬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徝、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囚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姩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歭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哃》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納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嘚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噫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歭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日常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ㄖ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戓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及升降级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鈈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無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則;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瑺机构的,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囚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鉯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昰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萣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尐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倳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會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夲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囿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茬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決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囚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場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4、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

参加或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会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鉯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嘚持有人参加或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方可召开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怹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會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洳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戓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丅,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怹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汾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萣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嘚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戓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後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嘚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點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仂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嘚,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全体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鼡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內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蔀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圵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過之日起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夶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囚核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國证监会备案,审计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囚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會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事项时,除应

遵守本部分的约定外还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的约定。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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