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住所地沅江市慶云山路234号。
负责人:李育龙系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熊自强*,**,*
被申请人:汪丽云,**,**。
被申请人:熊桂林*,**,*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被申请人熊自强、汪丽云、熊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熊自强、汪丽云、熊桂林银行存款12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財产,并愿意以相应价值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苐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熊自强、汪丽云、熊桂林银行存款12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議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 立 平
书 记 员 肖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