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咹徽省四季春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李新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師
被告:阜阳市颍州华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武其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田明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该公司职员
原告安徽省四季春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颍州华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在審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四季春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安徽省四季春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