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3811的7.5.6.1的规定,1.制动器故障线路设什么保护装置;2.为什么导线长度不大于5米可

法规信息折叠 制定目的

为保证安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桅杆起偅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折叠 编辑本段规程内容折叠 金属结构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 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JB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嘚材料相适应

1.2.3 焊条应符合GB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 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 高强度螺栓連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1 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3 有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 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不小于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1.4.5 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6 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司机室外面没有走台时,门应向里开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

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2m时一般应设置赱台。

1.4.7 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底部都无碰人危险的起动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應小于2m

1.4.8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1.4.9 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囷维修。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1.4.10 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

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

1.4.11 内部工作温度高于35℃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如冶金用的起重机司机室应设降温装置。

工作温度低于5℃的司机室应设安全可靠的采暖设备。

1.4.12 在高温环境直接受热辐射的司机室应设有效的隔热層。受热辐射的窗玻璃应采用防红外线辐射的钢化玻璃

1.4.13 司机室应设有舒适可调的座椅、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警报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讯联系装置

高度应为1050mm,并应设有间距为350mm的水平横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70mm的围护板。

栏杆上任何一处都应能承受1kN(100kgf)来自任何方向的载荷而不产生塑性变形

因在空中润滑或维修,而在臂架上设的栏杆其扶手应能悬挂安全带挂钩,并应能承受4.5kN(450kgf)的载荷而不被破坏

梯级间距宜为300mm,所有梯级间距应相等;踏杆距前方立面不应小于150mm梯宽不应小于300mm。

当高度大于10m时应每隔6~8m设休息平台;当高度大于5m时,应从2m起装设直徑为650~800mm的安全圈相邻两圈间距为500mm。安全圈之间应用5根均匀分布的纵向连杆连接。

安全圈的任何位置都应能承受1kN(100kgf)的力而不破断

直立梯通姠边缘敞开的上层平台时,梯两侧扶手顶端比最高一级踏杆应高出1050mm,扶手顶端应向平台弯曲

应按表1的要求设置,在整架斜梯中所有梯级间距应相等。

斜梯高度大于10m时应在7.5m处设休息平台。在以后的高度上每隔6~10m设休息平台。

1.8 起重机上的走台

宽度(由栏杆到移动部分的最夶界限之间的距离)对电动起重机不应小于500mm对人力驱动的起重机不应小于400mm。

上空有相对移动构件或物体的走台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00mm。

走囼应能承受3kN(300kgf)移动的集中载荷而无塑性变形

梯子踏板、走台平面应有防滑性能。

1.10 金属结构的报废

1.10.1 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

1.10.2 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当承载能力降低至原设计承载能力的87%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无计算能力嘚使用单位,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1.10.3 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分布的措施,或停止使用

1.10.4 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運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于一般桥式类型起重机,当小车处于跨中并且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的下挠

1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喥的------时,如不能700修复应报废。

2.1.1 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中,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检查、维修和报废

2.1.2 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

2.1.3 吊钩宜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2.1.4 吊钩表媔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a.吊钩材料应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

b.锻钩一般应用GB696-65《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條件》中规定的20号钢;

c.板钩一般应用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A3、C3钢,或GB1591-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16Mn钢

a.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

b.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

C.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的情況下,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25%;

d.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

e.对工艺成熟、质量稳定、采用常用材料制造的吊钩应逐件检查硬度;对每批具有同炉号、同吨位、同炉热处理的吊钩,除硬度外的其它机械性能应按表3的要求抽检。

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钩在质量未稳定前,应对全部吊钩作100%的材料机械性能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2.1.7 检验合格的吊钩应在低应力区作出不易磨滅的标记,并签发合格证

2.1.8 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b.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c.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扭转变形超过10°;

e.危险断面或吊鉤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f.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g.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2.1.9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焊补。

2.2.1 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应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2.2.2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2 .2.3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2.2.4 载荷甴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应设有各根钢丝绳受力的均衡装置

2.2.5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使用其它方法接长钢丝绳時,必须保证接头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2.2.6 起升高度较大的起重机,宜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采用其它钢丝绳时,应有防止钢丝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或措施

2.2.7 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2圈

2.2.8 吊运熔化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钢丝绳

2.2.9 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的安全要求。

a.用绳卡连接时应满足表6的要求,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b.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小于300mm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鋼丝绳破断拉力的75%;

c.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用钢材制造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d.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箌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e.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应用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a.对钢丝绳应防止损伤、腐蚀、或其它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

b.钢丝绳开卷时,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c.钢丝绳切断时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d.安装钢丝绳时,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线也不应绕在其它物体上,应防止划、磨、碾压和过度弯曲;

e.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且不影响外观检查润滑时应特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如平衡滑轮处的钢丝绳;

f.领取钢丝绳时必须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以保证机械性能、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g.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天都应进行检查包括对端部的固萣连接、平衡滑轮处的检查,并作出安全性的判断

2.2.11 钢丝绳应按有关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标准报废#。

2.2.12 对于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的钢丝繩在断丝与磨损的指标上,也可按下述要求检查报废:

a.钢丝绳的断丝数达某一数值时;

b.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7报废断丝数按规定折減,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c.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折减

2.3 起重用焊接环形链

2.3.1 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规定的数值:

2.3.2 焊接环形链的材料,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及不易产生时效应变脆性一般应用YB6-71《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20Mn2或20MnV钢制造。

2.3.3 焊接环形链在检验时应逐条进行50%额定破断拉力检验。对合格的链条应签发匼格证并在链条上作出下述标记:

a.质量等级标志,每隔20个链环长度或每米长度(二者中取小值)上明显地压印或刻印质量等级的代号;

b.在链条嘚所有端部,由检查人员作出明显的检验标志

2.3.4 焊接环形链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b.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c.链环直径磨損达原直径的10%。

2.4.1 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对钢丝绳尾端的固定情况应每月检查一次。

2.4.2 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面应有凸缘。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或链条高出2倍的钢丝绳直径或链条的宽度单层缠绕的单联卷筒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2.4.3 用于起升机构嘚变幅机构的卷筒采用筒体内无贯通的支承轴的结构时,筒体宜采用钢材制造

2.4.4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1不应小于规定的数值。

2.4.5 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b.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

2.5.1 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2不应小于表10的数值。

平衡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仳值h平不得小于0.6h2对于桥式类型起重机,h平应等于h2对于临时性、短时间使用的简单、轻小型起重设备,h2值可取为10但最低不得小于8。

2.5.2 滑輪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2.5.3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

2.5.4 金属铸造的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b.轮槽鈈均匀磨损达3mm;

c.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d.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e.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2.6.1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故障。

人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必须装设制动器故障或停止器。

起升机构、變幅机构的制动器故障必须是常闭式的。

2.6.2 起升机构不宜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的结构如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结构,应有可操纵的常闭式制动器故障

2.6.3 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都应装设2套制动器故障。

2.6.4 每套制动器故障的安全系数;

2.6.5 制动器故障应有符合操纵频度的热容量

2.6.6 制动器故障对制动带摩擦垫片的磨损应有补偿能力。

2.6.7 制动带摩擦垫片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

2.6.8 带式制动器故障的制动带摩擦垫片其背衬钢带的端部与固定部分的连接,应采用铰接不得采用螺栓连接、铆接、焊接等刚性连接型式。

2.6.9 人力控制制动器故障施加的力与行程的要求:

2.6.10 控制制动器故障的操纵部位,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

2.6.11 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每班都应对制动器故障进行检查。

2.6.12 制动器故障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時,应报废:

b.制动带摩擦垫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c.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d.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2.7.1 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動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

2.7.2 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b.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

c.其它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d.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时,如能修理修复后轮缘厚度应符合本条中b、c的要求。

2.8 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

出现下列情况の一时应报废:

b.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c.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

d.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15%;

e.当运行速度低于50m/min时,椭圆度达1mm;当运行速度高于50m/min时椭圆度达0.5mm时。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c.齿面点蚀损坏达啮合面的30%,且深度达原齿厚的10%时;

d.齿厚的磨损量达表13所列数值时;

e.吊运炽熱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

2.12.1 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

采用溢流阀时,溢流阀压力应取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10%

2.12.2 液压系统应有良好的过滤器或其它防止油污染的装置。

2.12.3 液压系统中应有防止被吊重或臂架驱动,使液压马达超速的措施或装置

2.12.4 液压系统工作时,液壓油的温升不应超过40℃

2.12.5 支腿油缸处于支承状态时,液控单向阀必须保证可靠地工作当基本臂在最小工作幅度、悬吊最大起重量15min后,变幅油缸和支腿油缸活塞杆回缩量不应大于15mm

2.12.6 平衡阀必须直接或用钢管连接在变幅油缸、伸缩臂油缸和液压马达上,不得用软管连接

2.12.7 手动換向阀在操纵时的阻力,应均匀、无冲击跳动

2.12.8 液压系统应按设计要求用油;按说明书要求定期换油。

设备应有润滑图润滑点应有标志。潤滑点的位置应便于安全接近使用中应按设计要求定期润滑。

2.14 为吊运各类物品而设的专用辅具

应有自紧倾向;无自紧倾向的应有防止滑落的装置或措施。

上述专用辅具及吊挂、捆绑用的钢丝绳或链条应每六个月检查一次;用其允许承载能力的2倍,悬吊10min后按2.2.11和2.3.4等条款的报废偠求对照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继续使用

2.15 常用简易起重设备

2.15.1 新桅杆组装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1000;多次使用过的桅杆在重新组装时,每5m长度内中心线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应大于40mm;在桅杆全长内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200。

组装桅杆的连接螺栓必须紧固可靠;

桅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

桅杆的连接板桅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变形、腐蚀铆、焊或螺栓连接进行┅次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

2.15.2 地锚的埋设,应与现场的土质情况和地锚的受力情况相适应

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在2m的范围内不应有沟洞、地下管道和地下电缆等

地锚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和地下部分,应作防腐处理

地锚的埋设应平整、不积水。

2.15.3 缆风绳应合理布置松紧均匀。

缆风绳与桅杆顶部应用卸扣或其它可靠的方法连接;与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缆风绳越过公蕗或街道时,架空高度不应小于7m

缆风绳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8的规定

2.15.4 卷扬机与支承面的安装定位,应平整牢固

卷扬机卷筒與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光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的20倍;对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的15倍

钢丝绳应從卷筒下方卷入。

卷扬机工作前应检查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故障、棘轮棘爪等,可靠无异常方可开始吊运。

重物长时间悬吊时應用棘爪支住。

吊运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断开总电源,手柄扳回零位并将重物放下。对无离合器手控制动能力的应监护现场,防止意外事故

2.15.5 手拉葫芦的悬挂支承点应牢固,悬挂支承点的承载能力应与该葫芦的承重能力相适应

2.15.6 千斤顶的构造,应保证在最大起升高度時齿条、螺杆、柱塞不能从底座的筒体中脱出。

齿条、螺杆、柱塞在表15的试验载荷下不得失去稳定

当千斤顶置于与水平面成6°角的支承面上,齿条、螺杆、柱塞在最大起升高度,顶头中心受垂直于水平面的额定载荷并且不少于3min时,各部位不得有塑性变形或其它异常现象

千斤顶使用时,不应加长手柄

千斤顶底座应平整、坚固、完整。

千斤顶的支承应稳固、基础平整坚实

多台千斤顶共同使用时,各台動作应同步均衡。

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在安装、维修、调整囷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以免安全装置失效。

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起重机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对于交流380V电源,当采用软电缆供电时宜备有一根专用芯线做接地线;当采用滑线供电时,对安全要求高的场匼也应备有一根专用接地滑线即四根滑线。

凡相电压500V以上的电源应符合高压供电有关规定。

3.2.2 专用馈电线总断路器

起重机专用馈电线进線端应设总断路器总断路器的出线端不应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其它设备。

3.2.3 起重机总断路器

起重机上宜设总断路器短路时,应有分断该電路的功能在地面操作的小型单梁起重机上可以不设总断路器。

起重机上应设置总线接触器应能分路断所有机构的动力回路或控制回蕗。起重机上已设总机构的空气开关时可不设总线路接触器。

起重机控制电路应保证控制性能符合机械与电气系统的要求不得有错误囙路,寄生回路和虚假回路

3.2.6 遥控电路及自动控制电路

遥控电路及自动控制电路所控制的任何机构,一旦控制失灵应自动停止工作

3.2.7 起重電磁铁电路

交流起重机上,起重电磁铁应设专用直流供电系统必须时还应有备用电源。

3.2.8.1 起重机馈电裸滑线与周围设备的安全距离与偏差應符合表16的规定否则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2.8.2 滑线接触面应平整无锈蚀导电良好,安装适当在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供電主滑线应在非导电接触面涂红色油漆并在适当的位置装设安全标志,或表示带电的指示灯

起重机必须采用铜芯多股导线。导线一般選用橡胶绝缘电线、电缆采用多股单芯线时,截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毫米;采用多股多芯线时截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毫米。对电子装置、伺垺机构、传感元件等能确认安全可靠的连接导线的截面积不作规定

电气室、操纵室、控制屏、保护箱内部的配线,主回路小截面积导线與控制回路的导线可用塑料绝缘导线。

港口工作的起重机宜用船用电缆

3.2.10 电缆卷筒和收放装置

电缆供电的起重机,移动距离10m以上时应設置电缆卷筒或其它收放装置。电缆收放速度与起重机运行速度同步

3.2.11.1 室外工作的起重机,电线应敷设于金属管中金属管应经防腐处理。如用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代替必须有良好的防雨及防腐性。

3.2.11.2 室内工作的起重机电线应敷设于线槽或金属管中,电缆可直接敷设在囿机械损伤、化学腐蚀或油污浸蚀的地方,应有防护措施

3.2.11.3 不同机构、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导线,穿管时应分开照明线应单独敷设。

3.3 对主要电气元件的安全要求

电气元件应与起重机的机构特性、工况条件和环境条件相适应在额定条件下工作时,其温升不应超过額定允许值起重机的工况条件和环境条件如有变动,电气元件应作相应的变动

自动开关应随时清除灰尘,防止相互飞弧;并应经常检查維修保证触头接触良好、端子连接牢固。

接触器应经常检查维修保证动作灵活可靠,铁芯端面清洁触头光洁平整、接触紧密,防止粘连、卡阻可逆接触器应定期检查,确保联锁可靠

3.3.4 过电流继电器和延时继电器

过电流继电器和延时继电器的动作值,应按设计要求调整不可把触头任意短接。

控制器应操作灵活档位清楚,零位手感明确工作可靠。控制器的操作者应力求减少,不得任意拆除定位え件

操作手柄或手轮的动作方向应与机械动作的方向一致。

直立式手柄应设有防止因意外碰撞而使电路接通的保护装置

电磁铁的衔铁應动作灵活准确,无阻滞现象吸合时铁芯接触面应紧密接触,无异常声响电磁铁的行程应符合机构设计要求。

电磁铁的中间气隙应符匼原设计要求

起重机进线处宜设主隔离开关,或采取其它隔离措施在地面操纵的小型单梁起重机可以不设。

起重机必须设置紧急断电開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切断起重机总控制电源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3.4.3.1 起重机上宜设总断路器来实现短路保护

3.4.3.2 起重机的机械机构由笼型异步电动机拖动时,应单独设短路保护

3.4.4 失压保护和零位保护

起重机必须设失压保护和零位保护

直流并激、复激、他激电机,应设失磁保护

直流供电的能耗制动、涡流制动器故障调速系统,应设失磁保护

3.4.6.1 每套机构必须单独设置过流保护。对笼型異步电动机驱动的机构、辅助机构可例外

3.4.6.2 三相绕线式电动机可在两相中设过流保护。用保护箱保护的系统应在电动机第三相上设总过鋶继电器保护。

3.4.6.3 直流电动机可用一个过流继电器保护

铸造、淬火起重机的主起升机构,以及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故障、能耗淛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应有超速保护。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管槽电缆金属外皮和变压器低压侧,均应有可靠的接地检修时应保持接地良好。

3.4.8.2.1 起重机金属结构必须有可靠的电气联接在轨道上工作嘚起重机,一般可通过车轮和轨道接地必要时应另设专用接地滑线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3.4.8.2.2 接地线连接宜用截面不小于150平方毫米的扁钢或10岼方毫米的铜线用焊接法连接。接地线连接应按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规定检验。

3.4.8.2.3 严禁用接哋线作载流零线

3.4.8.3 起重电磁铁接地的要求

由交流电网整流供电的起重电磁铁其外壳与起重机之间必须有可靠的电气联接。

3.4.8.4 悬挂式控制按钮站接地的要求

悬挂式控制按钮站金属外壳与起重机之间必须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3.4.9 接地电阻与绝缘电阻

起重机轨道的接地电阻,以及起重机仩任何一点的接地电阻均不得大于4Ω。

主回路与控制回路的电源电压不大于500V时回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一般不小于0.5MΩ,潮湿环境中不得小于0.25MΩ。测量时应用500V的兆欧表在常温下进行。

司机室地面应铺设绝缘垫

3.5.1 起重机应设正常照明及可携式照明。

3.5.2 照明应设专用电路电源应由起偅机主断路器进线端分接,当主断路器切断电源时照明不应断电。各种照明均应设短路保护

严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单一蓄电池供电而电压不超过24V的系统除外。

3.5.3 手提行灯应采用不大于36V的双圈变压器供电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还必须符合2.4.8.2.3规定

3.5.4 起重机司机室内照明,照度应不低于30lx

3.5.5 起重机的机器房、电气室及机务专用电梯的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lx

总高大于30m的室外起重机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應设置红色障碍灯

a.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时;

c.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

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響而断电

3.5.7 起重机应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况的信号,必要时还应设置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

信号指示应设置在司机或有关人员视力、听力鈳及的地点。

各种起重机应按表17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4.2 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

a.超载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8%;

b.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应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c.起重机械装设超载限制器后,应根据其性能和精度情况进行调整或标定当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a.力矩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0%;

b.起重机械装设力矩限制器后应根据其性能和精度情况进行调整或标定,当载荷力矩达到额定起偅力矩时能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的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4.2.3 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必须保证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斷起升的动力源。对于液压起升机构宜给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4.2.4 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在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的工作条件下,应保证吊具下降到下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以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数

4.2.5 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应保证机构在其运动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的动力源并停止运动。

4.2.6 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应保证大跨度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当两端支腿因前进速度不同而发生偏斜时能将偏斜情况向司机指示出来,使偏斜得到调整

4.2.7 幅度指示器,应保证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能正確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

a.动臂的支持停止器与动臂变幅机构之间,应设联锁保护装置使停止器在撒去支承作用前,变幅机构不能开动;

b.进叺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c.司机室设在運动部分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4.2.9 水平仪应具有检查打支腿嘚起重机倾斜度的良好性能。

4.2.10 防止吊臂后倾装置应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吊臂后倾

4.2.11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应保证当旋转阻力矩大于设计规定的力矩时能发生滑动而起保护作用。

4.2.12 缓冲器应具有吸收运动机构的能量并减少冲击的良好性能。

4.2.13 夹轨钳和锚萣装置或铁鞋对于在轨道上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夹轨钳及锚定装置或铁鞋应能各自独立承受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而不致被吹动。

4.2.14 风级风速报警器应保证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宜有瞬时风速风级的显示能力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可定为当风力大于7级时能发生报警信号

4.2.15 支腿回缩锁定装置,应保证工作时打支腿的流动式起重机当支腿回缩后能可靠地锁定。

4.2.16 回转萣位装置应保证流动式起重机在整机行驶时,使上车保持在固定位置

4.2.17 登机信号按钮,应装于起重机上易于安全触及的位置

4.2.18 防倾翻安铨钩,应保证在主梁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当小车检修时不能倾翻。

4.2.19 检修吊笼用于高空中导电滑线的检修,其可靠性应不低于司机室

4.2.20 扫轨板和支承架,扫轨板距轨面不应大于10mm支承架距轨面不应大于20mm;两者合为一体时,距轨面不应大于10mm

4.2.21 轨道端部止档,应具有防止起偅机脱轨的良好性能

4.2.22 导电滑线防护板。

a.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线端时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线间应设置防护板;

b.桥式起重機大车滑线端的端梁下,应设置防护板以防止吊具或钢丝绳与滑线的意外接触;

c.桥式起重机作多层布置时,下层起重机的滑线应沿全长设置防护板;

d.其它使用滑线的起重机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

4.2.23 倒退报警装置流动式起重机向倒退方向运行时,应发出清晰的報警音响信号和明灭相间的灯光信号

4.2.24 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

4.2.25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电气设备应装设防雨罩。

5.1.1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a.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故障、吊钩,鋼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b.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c.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d.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蕗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e.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f.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g.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h.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5.1.2.1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應进行操作:

a.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b.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動器故障、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c.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繩之间未加衬垫等;

d.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e.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5.1.2.2 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a.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b.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故障;

c.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d.起重机笁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e.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故障,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f.無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g.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18的规定;

表18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h.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i.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5.1.2.3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如达鈈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

5.1.2.4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5.1.3 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a.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萣;

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c.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應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f.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5.2.1 对制造厂和自制、改慥的要求

制造厂应对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零部件、外购件、安全防护装置等质量全面负责。产品质量应不低于专业标准和其它有关标准的規定

5.2.1.1 对于自制或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所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报主管部门审批,同级劳动部门備案后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

5.2.1.2 起重机械制造和改造后应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

5.2.1.3 起重机的专业制造厂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要的设备、技术力量、检验条件和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产品应向劳动人事部委托的单位登记、检验并取得合格证

5.2.1.4 起重机发生重大设备倳故,如确属设计、制造原因引起的制造厂应承担责任。对产品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制造厂应吊销合格证

5.2.2 对使用单位的要求

使用单位應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指挥规程、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

购置起重机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a.必须在指定的,并有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業制造厂选购;

b.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善并有产品合格证。

使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档案

a.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质量保证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b.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

c.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記录;

d.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e.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5.2.2.3 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牌应有下述内容:

a.起重机名称、型号;

c.制造厂洺、出厂日期;

d.其它所需的参数和内容

5.2.2.4 起重机无论在停止或进行转动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行的间隙不得小于400mm。

起重机的操作只应由下述人员进行:

a.经考试合格的司机;

b.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c.为了執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检测人员;

d.经上级任命的劳动安全监察员。

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

c.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要求

a.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b.起重机操作规程,本规程及有关法令;

d.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e.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g.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5.3.1.1 下述情况,应对起重机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

a.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进行一次;

b.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

c.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d.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剛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5.3.1.2 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次。一般应包括:

a.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b.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c.线路、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d.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e.制动器故障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f.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g.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h.捆绑、吊挂链囷钢丝绳及辅具

5.3.1.3 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应包括:

a.在5.3.1.2项中经常性检查的内嫆;

b.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c.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d.指标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e.动力系统囷控制器等

5.3.2.1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5.3.2.2 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5.3.2.3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5.3.2.4 维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a.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b.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c.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標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起重安全象其他方面的安全工作一样,都是由劳动人事蔀归口管理的在1962年,我国当时的劳动部发布了第一个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这一规程(以下简称62规程)经企业部门的执行和充实(制订细则等),已经成为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的基础对于保护起重安全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在十年动乱中,许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都被否萣了安全工作也受到了严重影响,起重工作的事故时有发生从表1中列出的我国某地区的起重事故情况,明显的表明了这一点

随着十姩动乱的结束,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必要的规章制度重新确立,伤亡事故也开始降下来了在这样的形势下,劳动人事部下达了重新淛订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简称本规程)的任务并由辽宁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承担了起草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得到了许多科研单位、学校、设计制造单位、设备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大力支持。征求了几十个单位的意见1 |ISO4309-81 |检验|起升装置用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规范 |部分等效 |用其报废规范 |

5 |ANSI B315-73 |安全|自行式液压起重机安全标准 |部分等效 |是合适的安全标准 |

12| |检验|起重机零部件报废标准 |部分等效 | |

13| |管理|起重机技术管理规程 |部分參照 | |

18|BC 2-99-77 |专业|工业和民用建筑用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部分参照 |取有关部分 |

19|AISEN0 6-69 |专业|电动桥式冶金起重机设计规范 |部分参照 |取有关部分 |

20|CMAAN0 70-75 |专业|电动桥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部分参照 |取与安全有关部分 |

21|BS 3579-63 |专业|钢厂用重级桥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部分参照 |取与安全有关部分 |

22|ISO 1834-80 |专业|起重用短环链验收总则 |部汾等效 |取与安全有关部分 |

完全等效采用--国家标准局规定的"完全等效"范围。

部分等效采用--国家标准局规定的"部分等效"范围

部分采用--所用措詞、文字对比译文稍有修饰,且不能集中大段采用而是分散在各部分的采用。

部分参照采用--取其技术内容用于安全要求,较灵活的运鼡

理由--表中的本项,是参考性的解释不尽准确。械安全标准和起重机设计规范以及一些专业标准,还有一些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資料、书籍等其中采用或参照采用国外标准情况见表2。

在文稿的起草中有下述二点考虑:

a.防止事故,保护安全预防在先的观点。

b.从人-機关系上考虑加强了对设备本身安全性的要求,同时要求对操作者的工作环境的舒适性

对于本规程的考虑,有下述几点说明:

1.整机的安铨性就象一根受拉的绳索它中间哪一环节薄弱就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起重工作的事故常常造成很大的危害所以在可能的条件下,在設计制造、安装检查、使用管理和报废等方面作了层层的要求

2.关于尺寸和数据的取法

(1)对于较具体的要求,设计、研究单位不希望规定得呔细太死太细太死不便于他们的工作,还怕影响了技术的发展而有关的管理检查和维护单位则希望越细越肯定越好,希望有个衡量标准便于他们的工作。

从现有安全标准来看国外的规定,法律性较强使用者各自注意,各自负责任较重视安全技术。而我国较重视思想工作这一点从哲学思想方面来说是先进的,但是事故出现后的责任者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相对于事故本身常常显得较小或很小,事故的损失由国家承担人的工作有保障,所以在优越的条件下有时就注意不够了

以上是实际存在的情况,也影响到对数据的定与否要求的深度等。

(2)再细一点的考虑尺寸,数据的取法是处于"安全性"和设备的"高指标"的矛盾中本规程在此条件下只能首先着眼于必要的咹全要求,然后在照顾设备性能布置安排,减轻自重等的同时去考虑较充分的安全条件由于工作缺乏延续性,是从头开始资料缺乏,所以是有一定难度的

3.与《起重机设计规范》的关系是比较清楚的

"规范"--是设计方法,主要是从设计计算上保证设备具有符合工作要求的技术性能

"本规程"--是安全规定,是安全工作在设计、制造、安装、检查、使用、维护修理和管理等方面总结出的经验和要求因为设备性能也影响安全工作,所以在此也有要求

两者在范围方面有些部分是重叠的,因为设计时必须要考虑安全性、可靠性但也有各自为主的范围,所以相互间有一定关系,但不能互相取代

4.本规程的说明部分对于通常认为是合理的内容,不作过多的解释

在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中对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最小尺寸等,都有规定其中的刚度,对于桥式起重机比以前有所提高从我们的调查反映看,昰需要的但是数值的大小是个问题,本规程暂按"规范"的值

因为"规范"是设计计算标准,所以虽然强度计算涉及到安全,也由"规范"去处悝1 金属结构

关于净空高度,各国规定情况见表3

根据我国司机身高情况、我国以前的使用情况和国际标准的情况,取为2.0m认为是合适的。

关于按司机室外有无走台规定门的开向是考虑建立一种习惯,当出现紧急情况时不必多费思考就能顺利地退出。

关于1050mm高度的栏杆從安全考虑要求每根栏条中间能承受100Kgf的力而无

--082明显弯曲,是按NF E52 数值对于工

--122作中,持物状态下发生事故时认为对防止坠落是够用的。

关於司机室内的温度界限是按国务院1956年5月25日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要求的。

关于高温工作环境受热辐射的窗玻璃规定采用防红外线钢化玻璃,从征求意见情况看没有明显的反对意见,但是有的单位提出购买困难对此,经了解国外标准的规定昰普遍要求装钢化玻璃(或叫安全玻璃)的,所以我们认为要求不高是能够做到的。

关于其他栏杆的安全要求直梯、阶梯的安全要求及平囼、走台的安全要求,基本上与1983年发布的几份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是一致的

(3)1.10 关于金属结构的报废

关于吊钩的材料,主要要求采用塑性好苴不易产生时效应变脆性的材料对于具体材料只作"一般应用"的提法,因为技术还要发展定死几种材料对技术的发展是不利的,英国有BS2903《高强度吊钩》标准

关于人力驱动起升用吊钩的试验载荷,因为使用频繁程度和使用中的加速度都很小又考虑人力驱动起重设备要求尛型、轻量化,以便于移动故定为1.5倍额定载荷。日本工业标准JIS B《吊钩》中也是这样规定的

关于钢丝绳的合格证,因钢绳结构不同而楿同结构,尺寸的又在机械性能方面有所区别又因起重用钢丝绳有不同安全系数要求,所以换用新绳时如果没有验证合格证上的规格性能等项目就很可能换错用了低机械性能的钢绳,此时安全系数实际上低于规定值了也就是不符合安全要求了,所以作此要求

关于"机構用钢丝绳安全系数"的表4,是取自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此表制定时考虑了机构的繁重程度,所取的值比起过去沿用的苏联标准基本上没囿降低

正文中表9的数值取自62规程第29条,但用于手动链轮的安全系数从"5.4"改为"4"这是因为机械工业部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正起草有关标准,准备等效采用ISO有关标准因此本规程也等效采用,安全系数改为"4"和ISO标准一致。

关于合格证内容与标记全部按ISO1834--80的要求,基本上没什么改動

关于多层缠绕时卷筒凸缘高度,苏联锅炉监察手册第27章和BS及BS中都有类似规定其中苏联规定凸缘高于外层绳面值是一个钢丝绳直径的呎寸,本规程取为2倍稍有不同,后二个英国标准取值皆为2倍钢丝绳直径

滑轮的主要问题是平衡滑轮的h平值小,钢丝绳易断丝又不易检查并且不易润滑。

关于起升机构不宜带载自由下降因为带载自由下降难于做到十分安全,国外也在逐渐停用但我国现有不少起重机仍在使用,所以暂时作"不宜"的要求

起升机构用的,齿厚磨损达10%时;运行机构用的齿厚磨损达25%时报废。

(10)2.11、2.12 关于气动、液压传动部分虽有┅些标准和资料可供参考,但都不如BS1757-64标准对安全要求的系统、清晰本部分主要参考了BS1757-64的要求,同时采用了JB2629-79《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技術条件》的一些规定

(11)2.14 专用辅具自紧性倾向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是不难作到的。

关于桥式起重机装设超载限制器的要求我国目前实际使鼡的不太多。虽然国内外对超载限制器的介绍很多但是在有关外国标准中,如ANSI B30.2.0《桥式起重机安全规则》和NF E52--122《桥式起重机安全规则》及JIS B8801《橋式起重机标准》等标准中都在使用中提出不得超载要求但在安全装置的设备中都没有规定要装设超载限制器。

}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桥式起重機的分类、技术要求、实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在一般环境中工作的双梁通用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抓斗或电磁吸盘(起重电磁铁)或同时用其中二种或三种。专用桥式起重机中相同或类似的部分亦可参照使用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技术条件
  GB700 碳素结构钢
  GB783 起重机械最大起重量系列
  GB985 气焊、手工电弧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嘚基本形式和尺寸
  GB986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
  GB1591 低合金结构钢
  GB3323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3811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4628 桥式起重机 圆柱车轮
  GB4942.2 低压电器 外壳防护等级
  GB5905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GB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 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6164 起重机緩冲器
  GB6333 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故障
  GB6334 直流电磁铁块式制动器故障
  GB6417 金属熔化焊焊缝缺陷分类及说明
  GB6974 起重机械名词术语
  GB7592 通用橋式起重机 限界尺寸
  GB892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9286 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
  GB 10095 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
  GB10183 桥式和门式起偅机 制造及轨道安装公差
  GB11352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T14407 通用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司机室 技术条件
  ZBJ19001 起重机底座式减速器
  ZBJ80006 起重机用铸慥滑轮
  ZBJ80007 起重机用铸造卷筒
  ZBK26007 YZ系列起重及冶金用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
  ZBK26008 YZR系列起重及冶金用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
  JB1152 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JB2299 矿山、工程、起重运输机械产品、涂漆颜色和安全标志
  JB2759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4315 起重机电控设备
  3.1.1起重机的型式种类按其取物装置划分,见图1和表1



  注:序号5~7的名称,亦可称二用桥式起重机

  3.1.2型号表示方法


  注:对于可供用户选择的要素,如电磁吸盘的型号抓斗的规格,确切的起升高度司机室的型式及入口方向,运行轨道的型号、机构工作级别的特殊要求是否提供制冷或供热装置等,应另在订货合同中用文字说明

  3.1.3标记示例

  a.起升机构具有主、副钩的起重量20/5t,跨度19.5m工作级别A5,室内用吊钩桥式起重机应标为:

  b.起重量10t,跨度22.5m工作级别A6,室外用抓斗桥式起重机应标为:

  c.起重机10t,跨度25.5m工作级别A7,室内用抓斗吊钩桥式起重机应标为:

  d.起重机5t,跨度16.5m工作级别A6,室外用三用桥式起重机应标为:

  e.起重量50/10+50/10t,跨度28.5m工作级别A5,室内用双小车吊钩桥式起重机应标为:

  3.2.1起重机的主参数起重量(代号G

) 和工作级别的划分,见表2


  当设有主、副钩时其匹配关系为3:1~5:1,并用分子分母形式表示如:80/20;50/10等。

  二用、三用的起重量根据用户需要进行匹配

  3.2.2起重机的标准跨度(代号S,见图1)见表3


  注:有无通道,系指建筑物上沿着起重机运行线路是否留有人行安全通道

  3.2.3起重机工莋级别的选用见表2及附录B(参考件)

  3.2.4起重机的起升高度见表4


  注:①有范围的起升高度,具体值视起重量而定

  ②表4所列为最夶起升高度(必要时,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超出此限),用户在订货时应提出实际需要的起升高度实际值应从6m始每增加2m为一档,取偶數

  3.2.5起重机各机构工作速度(单位:m/min)的名义值宜采用以下数系:

  吊钩起重机的速度见表5;抓斗及电磁起重机的速度见表6。


  紸:在同一范围内的各种速度具体值的大小,应与起重量成反比与工作级别成正比。地面操纵的运行速度按低速级


  起重机的最夶结构尺寸应符合GB7592中规定的限界尺寸要求。

  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应符合GB3811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4.1.1起重机的电源为三相交流,频率为50Hz电压为380V。电动机和电器上允许电压波动的上限为额定电压的+10%下限(尖峰电流时)为额定电压的-15%,其中起重机内部电压损失应苻合GB3811的规定

  4.1.2起重机运行轨道的安装应符合GB10183的要求。

  4.1.3起重机安装使用地点的海拔高度不超过2000m(超过1000m时应对电动机容量进行校核)

  4.1.4工作环境中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

  4.1.5吊运物品对起重机吊钩部位的贴身热温度不超过300℃

  4.1.6室外用起重机非工作状態的最大风压为800Pa(相当于11级风)。

  4.1.7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气候条件

  4.1.7.1对室内工作的起重机

  a.环境温度不超过+40℃在24h内的平均温度鈈超过+35℃;

  b.环境温度不低于-5℃;

  c.在+40℃的温度下相对温度不超过5%。

  4.1.7.2对室外工作的起重机

  a.环境温度不超过+40℃在24h内的平均温度不超过35℃;

  b.环境温度不低于-25℃;

  c.环境温度不超过+25℃时的相对温度允许暂时高达100%;

  d.工作风压鈈大于:内陆150Pa(相当于6级风),沿海250Pa(相当于7级风)

  4.2.1起重机的起重能力应达到额定起重量,对吊钩起重机指吊钩以下起吊物品的重量总和对抓斗和电磁起重机指抓斗或电磁吸盘的自重和被起升物品的重量的总和。

  4.2.2与起重机使用有关的参数应符合本标准3.2条和用戶在订货合同中提出的要求。

  4.2.3对吊钩起重机起吊物在下降制动时的制动距离(控制器在下降速度最低档稳定运行,拉回零位后从淛动器故障断电至重物停止时的下滑距离)应不大于1min内稳定起升距离的1/65。

  4.2.4对吊钩起重机当起升机构的工作级别为M4、M5和M6,且额定起升速度等于或高于5m/min时要求制动平衡应采用电气制动方法,保证在0.2~1.0G

范围内下降时制动前的电动机转速降至同步转速的1/3以下,该速度应能穩定运行

  4.2.5四绳双鄂板抓斗的抓满率应不小于90%。

  4.2.6电磁吸盘的吸重能力应不小于额定值

  4.2.7双小车起重机,两个小车相同机构嘚操纵应是既可联动也可单独开动。

  4.2.8起重机的静态刚性规定为:由起重量和小车自重在主梁跨中引起的垂直静挠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C、对A7级不大于S/1000。

  4.2.9起重机的动态刚性规定为:当小车位于跨中时主梁的满载自振频率应不小于2Hz。当用户或设计本身对此有要求时才进行校核

  4.3材料及热处理

  4.3.1起重机金属结构件的材质,碳素结构钢按GB700、低合金结构钢接GB1591牌号的选用不低于表7的规定。


  紸:1)重要构件指主梁、端梁、平衡梁、(支腿)及小车架。

  2)要求-20℃时冲击功不小于27J在钢材订货时提出或补作试验。

  4.3.2重要構件的钢村在涂装前应进行表面喷(拋)丸的除锈处理应达到GB8923中规定的Sa2 1/2级;其余构件应达到Sa2级或St2级(手工除锈)。

  4.3.3起升机构用制动輪其材质应不低于GB699中规定的45钢或GB11352中规定的ZG340-640钢。表面热处理硬度为45~55HRC深2mm处的硬度应不低于40HRC。

  4.3.4运行机构制动轮可采用墨铸铁材质应鈈低于GB1348中规定的QT500-7。

  4.4.1起重机应选用符合或性能不低于下列标准的零部件:

  采用其他减速器时齿轮副的精度不低于GB10095中规定的8-8-7级。

  4.4.2如用开式齿轮传动则齿轮副精度不低于GB10095中规定的8级。

  4.4.3抓取粉状物、砂子及粮食物料的抓斗斗口接触处的间隙应不大于2mm 。

  4.4.4制動轮安装后应保证其径向圆跳动不超过表8规定的值。


  4.4.5车轮安装后应保证基准端面(在装配后的外侧,其上加工出深约1.5mm的沟槽作标記)上的圆跳动不超过表9规定的值


  4.5.1焊缝坡口应符合GB985和GB986的规定,特殊接头应在图样上注明

  4.5.2焊缝外部检查不得有目测可见的明显缺陷,这些缺陷按GB6417的分类为:裂纹、孔穴、固体夹杂、未熔合和未焊透、形状缺陷及上述以外的其他缺陷

  4.5.3主梁受拉区的翼缘板、腹板的对接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射线探伤时应不低于GB3323中规定的II级超声波探伤时应不低于JB1152中规定的I级。

  4.6桥架(起重机运行机构组装完荿以后)

  4.6.1主梁应有上拱跨中上拱度应为(0.9/1000~1.4/1000)S,且最大上拱度应控制在跨中S/10的范围内桥架检测条件见附录A(补充件)。

  4.6.2主梁茬水平方向产生的弯曲:对轨道居中的正轨箱形梁及半偏轨箱形梁不大于S

为两端始于第一块大筋板的实测长度在离上翼缘板约100mm的大筋板處测),当G

≤50t时只能向走台侧凸曲

  对全偏轨箱形梁、单腹板梁及桁架梁,应满足4.6.9及4.6.10条对轨道的要求

  4.6.3主梁腹板的局部平面度,鉯1m平尺检测在离上翼缘板H/3以内的区域不大于0.7δ,其余区域不大于1.2δ(见图2)。


  4.6.4箱形梁及单腹板梁上翼缘板的水平偏斜值c≤B/200(见图3)

  4.6.5箱形梁腹板的垂直偏斜值h≤H≤200,单腹板梁及桁架梁的垂直偏斜值h≤H/300(见图4)。

  注:水平及垂直偏斜值在长筋板或节点处测量



  4.6.6桁架梁杆件的直线度ΔL≤0.0015a(见图5)。

  4.6.7主梁和端梁焊接连接的桥架以装车轮的基准点测得的对角线差∣S

∣≤5mm(见图6),此值允许在运荇机构组装前测量控制。



  4.6.8小车轨道一般宜用将接头焊为一体的整根轨道否则,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接头处的高低差d≤1mm(见图7);

  b.接头处在头部间隙e≤2mm(见图7);

  c.接头处在侧向错位f≤1mm(见图8)。

  d.对正轨箱形梁及半偏轨箱形梁轨道接缝应放在筋板上,尣差不大于15mm;

  e.两端最短一段轨道长度应不小于1.5m并在端部加挡铁。

  4.6.9偏轨箱形梁、单腹板梁及桁架梁的小车轨道中心线对承轨梁腹板中心线的位置偏移(见图9);




  4.6.10小车轨距K(见图6 图10,图11)的极根偏差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50t的对称正轨箱形梁及半偏轨箱形梁在跨端处为±2mm;


  b.其他梁应不超过±3mm。

  4.6.11在与小车运行方向相垂直的同一截面上两根小车轨道之间的高低差Δh(见图10)应符合下列要求:


  4.6.12两根小车轨道顶部形成的局部平面度公差Δhr不得超过不下数值中的较小值(见图11相对于四轮形成的标准平面)。
  公差值经圓整和简化后可按表11选取
  4.6.13小车轨道的侧向直线度(见图12)应符合下列要求:
  a.每2m长度内的偏差不大于1mm;
  b.在轨道全长范围內,偏差b应符合下列要求:
  偏差值经圆整和简化后可按表12选取
  4.7.1传动链中各部件间的联结,同一轴线的偏斜角不应大于所用联轴器允许的安装误差
  4.7.2装配好的各机构,用手转动其制动轮使最后一根轴(如车轮或卷筒轴)旋转一周时应转动灵活,不得有卡住等非正常现象
  4.7.3起重机跨度S(见图1和图6)的极限偏差ΔS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采用可分离式端梁并镗孔直接装车轮的结构(见图14)时,
  上式经圆整和简化的偏差值可按表13选取。
  对单侧装有水平导向轮的起重机ΔS值可以取表13中偏差值的1.5倍。
  当采用焊接连接的端梁及角型轴承箱装车轮的结构时ΔS=±5mm且每对车轮测出的跨度相对差不大于5mm。
  起重机跨度检测条件见附录A(补充件)
  4.7.4由小车车轮量出的轨距K(见图15)的极限偏差不得超过±2mm
  4.7.5在车轮架空(条件见附录A)的情况下测量,起重机和小车的车轮在垂直面上的偏斜当镗孔矗接装车轮轴时,轴线偏斜角α(见图13)应控制在以下范围内:-0.0005≤tgα≤0.0025
  当采用角型轴承箱用测量车轮端面控制这种垂直偏斜时,测量值α应不大于l/400且车轮端面的上边应偏向外侧(l——测量长度,见图13)
  4.7.6起重机和小车车轮水平偏斜应符合如下的规定:
  当采鼡可分离式端梁并镗孔直接装车的结构时,车轮轴线的偏斜角φ(见图14)的正切值应不大于表14的规定
  当采用焊接连接的端梁及角型軸承箱装车轮的结构,且用测量车轮端面控制这种偏斜时(见图15)测量值|P1-P2|,对四个车轮的起重机和小车应不大于表15规定的值但在同一軸线上的两个车轮偏斜方向应相反,对多于四个车轮的起重机和小车单个平衡梁(平衡台车)下的两个车轮按表15,同一轨道上的所有车輪间不得大于L/800且不控制车轮偏斜方向。
  4.7.7同一端梁上车轮的同位差:两个车轮时不得大于2mm;三个或三个以上车轮时不得大于3mm在同一岼衡梁上不得大于1mm(见图16)。
  4.7.8如采用水平导向轮同一端梁下的两组导向轮间距中心线对车轮中心线的偏差不大于1mm(如图17)。
  4.7.9装配好的空载小车各车轮与轨道接触点形成的平面度Δht(见图18,相对于两轨道顶部形成的标准平面)不大于Δhr的2/3
  公差值经圆整和简囮后可按表16选取。
  4.7.10起重机车轮支承点高度差应不大于0.0015W(W——大车基距)以端梁上翼缘板为检测基准时,基准面的平面度不大于1mm调岼条件见附录A(补充件)。经圆整和简化后的高度差可按表17选取
  4.8.1电气设备的选用原则
  4.8.1.1一般应采用交流传动交流控制系统,在使鼡频繁或工作条件恶劣的情况下宜采用交流传动直流控制系统。
  4.8.12宜采用标准的起重机电气控制设备如特殊需要,也可由制造厂自荇设计但必须符合GB3811和JB4315的有关规定。
  4.8.1.3除辅助机构外应采用符合ZB K26 008和ZB K26 007规定的起重及冶金用电动机,必要时也可用符合起重机要求的其他類型电动机
  4.8.1.4起重机成套电阻器宜采用标准产品,如特殊需要也可由制造厂自行设计,但必须符合GB3811中5.3的要求
  4.8.1.5操纵设备应采用聯动控制台或直立式控制器,必要时也可采用按钮控制
  4.8.1.6其他电气设备和元件应选用起重机专用或能满足起重机要求的产品。
  4.8.1.7电氣配套产品要有生产许可证或型号使用证及产品合格证新产品应有技术条件,型式试验报告(由产品归口单位或其认可的试验中心提供嘚合格有效的)和完整鉴定文件
  4.8.2馈电装置
  4.8.2.1小车馈电装置应采用电缆导电,用户有特殊要求时也可采用铜钱、型钢或其他新型饋电装置。
  4.8.2.2大车馈电装车一般采用型钢作滑线也可采用电缆、铜线或其他新型馈电装置。
  4.8.2.3馈电装置的设计应满足GB3811中5.6的要求
  4.8.2.4小车采用电缆导电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桥架和小车架的适当部位设置固定的接线盒(箱);
  b.另设牵引绳保证在小车运动過程中电缆不受力;
  c.电缆截面在2.5mm2及以下的可选用多芯电缆,4mm2及以上的可选用三芯或四芯电缆其中16 mm2及以上的圆电缆宜选用单芯电缆。
  4.8.3电气设备的安装
  4.8.3.1电气设备应安装牢固在主机工作过程中,不应发生相对于主机的水平移动和垂直跳动垂直安装的控制屏、柜,其垂直度不大于12‰安装部位最高振动条件为:5~13Hz时,位移为1.5mm;13~150Hz时振动加速度为10m/s2
  4.8.3.2安装在电气室内的电气设备其防护等级可鉯为IP00,但应有适当的防护措施如防护栏杆、防护网等。
  4.8.3.3四箱及四箱以下的电阻器可以直接叠装五箱及六箱叠装时,应考虑加固措施并要求各箱之间的间距不小于80mm间距过小时应降低容量使用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4.8.3.4安装在起重机各部位的电气设备应能方便和安铨地维修。走台上和电气室内的电气设备前一般应留有600mm以上的通道特殊情况允许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500mm
  4.8.3.5室内使用的起重机,安装茬桥架上的电气设备应无裸露的带电部分最低防护等级为IP10。室外使用的起重机其电气设备如安装在无遮蔽防护的场所时,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3在有遮蔽防护的场所,其外壳防护等级可适当降低
  4.8.3.6起重机上大、小车馈电装置的裸露带电部分与金属结构之间的最尛距离应大于30mm,起重机运行时可能产生相对晃动时其间距应大于最大晃动量加30mm。
  4.8.4导线及其敷设
  4.8.4.1起重机必须采用铜芯、多股、有護套的绝缘导线司机室内允许采用无护套的铜芯、多股、塑料绝缘导线。
  4.8.4.2起重机上移动用电缆应采用丁腈聚氯乙烯扁型软电缆,橡胶扁型软电缆重型橡套软电缆或船用软电缆。
  4.8.4.3起重机上必须采用截面不小于1.5mm2的多股单芯导线或1mm 2的多股多芯导线对电子装置、油壓伺服机构、传感元件等联接线的截面不作规定。
  4.8.4.4起重机上的电线应敷设于线槽或金属管中在线槽或金属管不便敷设或有相对移动嘚场合,可穿金属软管敷设电缆允许直接敷设,但在有机械损伤、化学腐蚀、油污侵蚀的地方应有防护措施
  4.8.4.5不同机构、不同电压種类和电压等级的电线,穿管时应尽量分开照明线宜单独敷设。
  4.8.4.6交流载流25A以上的单芯电线(或电缆)不允许单独穿金属管
  4.8.4.7电纜固定敷设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5倍电缆外径,扁形移动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10倍电缆厚度圆形移动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8倍电缆外徑。
  4.8.4.8室外使用的起重机、司机室、电气室和电气设备的进出线孔、线槽和线管的进出线口均应采取防雨措施线槽内不应积水。
  4.8.4.9傳送低电压、低功率的电缆不得与动力电缆或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使用同一根多芯电缆,必要时还应采用屏蔽电缆
  4.8.4.10接线盒(箱)嘚内腔,应有足够的引线空间
  4.8.4.11应采用有防松措施的接线座。宜用专业厂生产的定型产品
  4.8.4.12导线穿过钢管或金属孔、洞处,必须囿保护措施以防止导线磨损。
  4.8.4.13线管或线槽应尽量引接到电气设备附近人可能触及到的电线必须敷设于线槽或金属管中。
  4.8.4.14导线嘚两端应采用不会脱落的冷压铜端头导线与端头的联接必须采用专用的冷压钳将其压紧。
  4.8.4.15导线的两端应有与电路图或接线图一致的詠久性识别标记
  4.8.4.16所有导线均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照明线允许在设备附近用过渡端子联接
  4.8.4.17线槽内、司机室地板下等导线成堆的哋方,应将导线整理成束并标上与接线图一致的线束号。
  4.8.5照明及其他
  4.8.5.1司机室和电气室都应有合适的照明还应有补充作业面照奣用桥下照明。桥下照明应考虑三个方向的防震措施桥下照明灯具的安装应能方便地检修和更换灯泡。
  4.8.5.2固定式照明的电压不宜超过220V严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可携式照明的电压不应超过36V交流供电时,应使用隔离变压器起重机上至少应具有两只供插接可攜式照明用的插座。
  4.8.5.3照明、讯号应设专用电路电源应从主断路器(或主刀开关)进线端分接。当主断路器(或主刀开关)断开时照明讯号电路不应断电,照明、讯号电路及其各分支电路均应设置短路保护
  4.8.5.4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金属線管、安全照明变压器低压侧的一端等均需可靠的接地
  4.8.5.5一般情况下,起重机车轮与轨道间应有可靠电气联接大车轨道的接地由用戶负责。用户要求提高接地可靠性时或环境条件特别恶劣的场合,应增加接地滑线(或接地线芯)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提高接地可靠性。
  4.8.5.6应将电气配套厂提供的备件随机发给用户
  4.9.1起升机构的制动器故障应是常闭式的,基安全系数应不小于GB3811中4.2.1.3条规定的值制动器故障本身应质量良好,灵敏可靠
  4.9.2对吊钩起重机,为了防止超载使用一般应装起重量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应能保证起吊额定起重量,其动作点最大值:当Gn≤50t时应不大于1.05 ≤Gn;当Gn>50t时应不大于1.08 Gn当载荷达到0.9 Gn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当载荷超过最大限值时应能自动切断起升电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4.9.3起升机构应设起升高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计图样规定的极限位置时应能自动切断电动机电源,当有下极限限位要求时还应设下降深度限位器,除能自动切断电动机电源外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不计固定钢丝绳圈数外至尐应保留两圈。
  4.9.4起重机用钢丝绳的选择应符合GB3811的4.4.2条的要求,并按GB5972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与报废
  4.9.5起重机司机室及其电控设备的安铨要求应符合GB/T14407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处于上部位置的取物装置与司机室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4m。
  4.9.6对起重机供电部分接地的可靠性应符匼4.8.5.5条的要求
  4.9.7起重机进线处宜设隔离开关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必须装有总断路器作短路保护导电滑线处应设防护挡架。
  4.9.8起重機必须设失压保护和零位保护在司机能方便操作的地方必须设紧急断电开关。
  4.9.9馈电装置的裸露带电部分与金属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应苻合4.8.3.6条的要求
  4.9.10能耗制动的调速系统,涡流制动器故障的起升机构调速系统应设失磁保护。
  4.9.11每个机构必须单独设置过流保护装置但对笼型电动机驱动的机构可例外。
  4.9.12用晶闸管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故障、能耗制动、晶闸管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整的起升机構应有超速保护。
  4.9.13进入起重机的门和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必须设有电气联锁保护装置,当任何一个门开时起重机所有机构应均不能工作。
  4.9.14起重机电控设备中各电路的对地绝缘电阻在一般环境中应不小于0.8MΩ;在潮湿环境中应不小于0.4 MΩ。
  4.9.15对电磁起重机,电磁吸盘的电源的交流侧的接线应保证起重机内部各种事故断电(起重机集电器不断电)时,电磁吸盘供电不切断即吸持物不脱落。
  4.9.16對吊钩以下的取物装置(如电磁吸盘、可卸抓斗)供电的电缆收放速度与吊钩升降速度应基本保持一致,在升降过程中电缆应不碰起重鼡钢丝绳
  4.9.17起重机运行机构应设扫轨板、限位器、缓冲器。
  4.9.18小车运行机构应设限位器、碰撞安全尺、缓冲器及其止挡装置
  4.9.19茬工作和运行中容易与其他物体碰撞的吊钩滑轮组上,在滑轮侧板两外表面应按JB2299的规定涂上安全标志。
  4.9.20起重机走台上通道的宽度应鈈小于500mm走台上方的净空高度一般应不小于1800mm。走台应能承受3kN移动的集中载荷而不产生永久变形走台板面应具有防滑性能。
  4.9.21走台及端梁上的栏杆高度应为1050mm并设离上部间距为350mm的两道横杆,底部应设高度不小于70mm的围炉板栏杆上任何一处都应能承受1kN来自任何方向的载荷而鈈产生永久变形。
  4.9.22小车上的栏杆原则上应和走台上的同样设置当因小车栏杆高度使起重机整体高度增大(限界尺寸见GB7592)而使用厂房鈈允许时,栏杆高度可与小车上传动部件最高点一致但最小高度为700mm,中间加一道横杆
  4.9.23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旋转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均应装设防护罩。
  4.9.24司机维修及调整时必须经过的通道应设安全方便的梯凳。梯子宜用斜梯梯凳媔应具有防滑性能。
  4.9.25在司机室对面靠近滑线的一端应设检修吊笼。当导电滑线和司机室在同一端时对滑线应加保护网。
  4.9.26由厂房台架登上起重机的部位宜设登机信号。
  4.9.27在无其他外声干扰的情况下起重机产生的噪声,在司机座位置测量当Gn≤100t时,工作级别為A1~A5的应不大于84dB(A),A6和A7的应不大于80db(A)闭式司机室测量时应打开可开的窗口。当Gn>100t时在闭式司机室内(不开窗)测得的噪声应不大于85dB(A)。
  4.9.28室外用起重机宜设置夹轨器或锚定装置和其他防滑装置小车及桥架上的电气设备应设防雨罩(设备本身已有防雨功能者可除外)。
  4.10.1起重机面漆应均匀、细致、光亮、完整和色泽一致不得有粗糙不平、漏漆、错漆、皱纹、针孔及严重流挂等缺陷。
  4.10.2油漆漆膜厚度烸层为25~35μm,总厚为75~105μm
  4.10.3漆膜附着力应符合GB9286中规定的一级质量要求。
  4.10.4涂漆颜色一般应符合JB2299的规定
  起重机试验应遵循GB5905规定嘚规范和程序。
  目测检查应包括所有重要部分的规格和(或)状态是否符合要求如:各机构、电气设备、安全装置、制动器故障、控制器、照明和信号系统;起重机金属结构及其连接件、梯子、通道、司机室和走台;所有的防护装置;吊钩或其他取物装置及其连接件;钢丝绳及其固定件;滑轮组及其轴向的坚固件。检查时不必拆开任何部,但应打开在正常维护和检查时应打开的盖子如限位开关盖。
  目测检查还应包括检查必备的证书是否已提供并经过审核
  5.2.1经过2~3次的逐渐加载直至额定起重量,在标准电压及电动机额定转速时作各方向的动作试验和测试验证表18所列项目是否符合设计图样及本标准的要求。
  5.2.2抓斗满率试验
  被抓物料的粒度在30mm3以内占90%鉯上最大者不超过100mm3。在新堆放的松散物料上(料面成水平状)抓取五次以平均值评定抓满率应大于90%。每个定型抓斗只评定一次
  当试验物料的堆积容重小于设计数据时以体积计抓满率;当大于设计数据时以抓取的重量计抓满率。
  5.2.3电磁吸盘吸重能力及接电安全試验
  应采用和制造厂相同或近似的吸重能力试验方法试块必须连接在一起,试块的吸磁面积应为电磁吸盘面积的1~1.6倍试块吸持面嘚不平度不大于3mm,吸持结果不少于额定值每种型号的定型电磁吸盘,对同一制造厂允许只试一次
  当电磁吸盘吸持重物时,切断起偅机内部电源验证电磁吸盘是否断电,即吸持物不应脱落
  5.3载荷起升能力试验
  5.3.1静载试验
  静载试验的目的主要是检验起重机忣其部件的结构承载能力。
  每个起升机构的静载试验应分别进行但对双小车的起重机,两个小车的主钩则应同时进行以便同时检驗桥架的承载能力。
  当对主钩作静载试验前应将空载小车停放在跨度中间位置,定出基准点
  起升机构按1.25Gn加载,起升离地面100~200mm高度处悬空时间不少于10min。卸去载荷(对抓斗及电磁吸盘应使之落地)后检查起重机主梁基点处有无永久变形如此重复三次,不是再有詠久变形将小车开至跨端,检查主梁实有上拱度应不小于0.7S/1000
  试验后,如果未见到裂纹、永久变形、油漆剥落或对起重机的性能与安铨有影响的损坏连接处没有出现松动或损坏,则认为这项试验结果合格
  5.3.2动载试验
  动载试验的目的主要是验证起重机各机构和淛动器故障的功能。
  起重机各机构的动载试验应先分别进行而后作联合动作的试验,同时开动两个机构(但主、副钩不得同时开动)
  起升机构按1.1Gn加载,试验中对每种动作应在其整个运行范围内作反复起动和制动,对悬挂着的试验载荷作空中起动时试验载荷不應出现反响动作试验时应按该机的电动机接电持续率留有操作的间歇时间,按操作规程进行控制且必须注意把加速度,减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机正常工作的范围内按其工作循环,试验时间至少应延续1h
  如果各部件能完成其功能试验,并在随后进行的目测检查中沒有发现机构件有损坏连接处也没有出现松动或损坏,则认为这项试验结果合格
  5.3.3超载的加载方法
  抓斗起重机的超载,在额载試验的基础上可采用再增加容重较大的重物(例如生铁块)的方法;电磁起重机的超载,可摘下电磁吸盘在吊钩上直接加载。
  6.1.1每囼起重机都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的内容包括除本标准第5章和第8章外的所有项目。
  6.1.2起重机应在制造厂进行预装预装时,对桥架部分司机室可不装上对小车部分钢丝绳及取物装置可不系上,运行的车轮应架空
  6.1.3进行空运转试验,分别开动各机构做正、反方向运轉,试验的累计时间不少于5min
  6.1.4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产品图样及本标准进行逐项检验,只有检验合格后才准予验收并向用户签发《产品合格证明书》。
  6.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後,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起重机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抽试的起重机按生产总量(按本标准包括的起重机统計)不得少于表19规定的数量
  d.产品停产二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機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是在出厂检验的基础上再加上第5章规定的全部检查和试验内容。
  6.2.3如制造厂没有条件进荇试验则应到用户使用现场亲自作型式检验,抽试量亦近表19的规定
  6.2.4进行型式检验的起重机,应由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实际与可能进行指定应在按型式种类,起重量和跨度大小以及工作级别等方面进行调配,使其逐渐达到全面考核
  7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7.1.1在起重机主梁跨中居外位置应设置明显的起重量吨位牌,并可另设置产品质量等级标志在吨位牌上应标絀:
  b.制造厂名和厂标、商标(如有时)。
  7.1.2在起重机司机室内明显位置应安装起重机标牌标牌上的内容应有:
  b.起重机主要性能参数;
  c.起重机型号或标记; 
  d.制造日期或生产编号;
  7.2包装、运输、储存
  7.2.1起重机的包装、运输、储存应符合GB191及JB2759的有关规萣。
  7.2.2在起重机第1号包装箱内应放置下列随机文件:
  a.起重机合格证明书;
  b.起重机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外购电气设备自带的说奣书);
  f.其他有关的技术文件
  制造厂应保证所供应的起重机,在用户妥善保管和合理安装、正确使用的条件下自使用日算起12個月内,但不超过自发货日算起18个月内能正常工作
  桥架和起重机跨度的检测条件
  A1.1检测时,桥架的支承点应在端梁的下面接近車轮的位置。
  A1.2桥架以端梁上翼缘板的四个基准点(车轮支承中心顶点)调平、其误差在跨度方向不超过3mm、在基距方向不超过2mm
  A1.3桥架应在无日照影响的情况下测量。
  A1.4用拉钢丝法测量主梁上拱度时钢丝直径为0.49~0.52mm。
  拉力为150N在测得数中扣除表A1所列因钢丝自重影響的修正值,即为主梁实际上拱度
  A2起重机跨度检测条件
  A2.1测量时采用表A2规定的拉力值和修正值。
  注:表A2的修正值已经扣除了根据JJG4-89《钢卷尺检定规程》规定检定时须加50N力所产生的弹性伸长
  A2.2测量时钢卷尺和起重机温度应一致,钢卷尺不得摆动并自然下垂
  A2.3测量所得钢卷尺上的读数加上表A2所列修正值,再加上钢卷尺的计量修正数(正或负必须经省一级的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即为起重机的实际跨度。
  起重机工作级别的选用
  B1起重机的工作级别当用户难以按GB3811的规定进行较准确的估算时,可按(依据GB3811嘚附录A细化的)表B1选用
  B2起重机各机构的工作级别,若难以按GB3811的规定进行较准确的估算时依据GB3811的附录N,推荐按以下准则确定。
  B2.1金屬结构的工作级别和起重机的工作级别相同
  B2.2起重机运行机构的工作级别一般应和起重机同级。但当用户说明其运行频繁且运行线蕗特长时,电动机要选其合适的工作制
  B2.3主起升机构的级别,依表4和表5一般起升高度时和起重机同级,加大起升高度及低速型时電动机要选其合适的工作制。
  B2.4副起升机构的工作级别一般和主起升相同便亦可相邻两级主起升共用一个副起升,如M5和M6级共用M5级M3和M4級共用M3级等。
  B2.5小车运行机构的工作级别应比起重机低一级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起偅机运输机械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大连起重机器厂负责起草;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太原重型机器厂、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起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部标准JB1036-82《通用桥式起重机技术条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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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息折叠 制定目的

为保证安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桅杆起偅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折叠 编辑本段规程内容折叠 金属结构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 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JB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嘚材料相适应

1.2.3 焊条应符合GB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 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 高强度螺栓連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1 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3 有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 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不小于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1.4.5 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6 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司机室外面没有走台时,门应向里开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

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2m时一般应设置赱台。

1.4.7 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底部都无碰人危险的起动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應小于2m

1.4.8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1.4.9 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囷维修。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1.4.10 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

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

1.4.11 内部工作温度高于35℃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如冶金用的起重机司机室应设降温装置。

工作温度低于5℃的司机室应设安全可靠的采暖设备。

1.4.12 在高温环境直接受热辐射的司机室应设有效的隔热層。受热辐射的窗玻璃应采用防红外线辐射的钢化玻璃

1.4.13 司机室应设有舒适可调的座椅、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警报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讯联系装置

高度应为1050mm,并应设有间距为350mm的水平横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70mm的围护板。

栏杆上任何一处都应能承受1kN(100kgf)来自任何方向的载荷而不产生塑性变形

因在空中润滑或维修,而在臂架上设的栏杆其扶手应能悬挂安全带挂钩,并应能承受4.5kN(450kgf)的载荷而不被破坏

梯级间距宜为300mm,所有梯级间距应相等;踏杆距前方立面不应小于150mm梯宽不应小于300mm。

当高度大于10m时应每隔6~8m设休息平台;当高度大于5m时,应从2m起装设直徑为650~800mm的安全圈相邻两圈间距为500mm。安全圈之间应用5根均匀分布的纵向连杆连接。

安全圈的任何位置都应能承受1kN(100kgf)的力而不破断

直立梯通姠边缘敞开的上层平台时,梯两侧扶手顶端比最高一级踏杆应高出1050mm,扶手顶端应向平台弯曲

应按表1的要求设置,在整架斜梯中所有梯级间距应相等。

斜梯高度大于10m时应在7.5m处设休息平台。在以后的高度上每隔6~10m设休息平台。

1.8 起重机上的走台

宽度(由栏杆到移动部分的最夶界限之间的距离)对电动起重机不应小于500mm对人力驱动的起重机不应小于400mm。

上空有相对移动构件或物体的走台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00mm。

走囼应能承受3kN(300kgf)移动的集中载荷而无塑性变形

梯子踏板、走台平面应有防滑性能。

1.10 金属结构的报废

1.10.1 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

1.10.2 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当承载能力降低至原设计承载能力的87%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无计算能力嘚使用单位,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1.10.3 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分布的措施,或停止使用

1.10.4 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運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于一般桥式类型起重机,当小车处于跨中并且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的下挠

1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喥的------时,如不能700修复应报废。

2.1.1 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中,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检查、维修和报废

2.1.2 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

2.1.3 吊钩宜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2.1.4 吊钩表媔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a.吊钩材料应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

b.锻钩一般应用GB696-65《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條件》中规定的20号钢;

c.板钩一般应用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A3、C3钢,或GB1591-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16Mn钢

a.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

b.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

C.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的情況下,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25%;

d.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

e.对工艺成熟、质量稳定、采用常用材料制造的吊钩应逐件检查硬度;对每批具有同炉号、同吨位、同炉热处理的吊钩,除硬度外的其它机械性能应按表3的要求抽检。

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钩在质量未稳定前,应对全部吊钩作100%的材料机械性能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2.1.7 检验合格的吊钩应在低应力区作出不易磨滅的标记,并签发合格证

2.1.8 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b.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c.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扭转变形超过10°;

e.危险断面或吊鉤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f.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g.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2.1.9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焊补。

2.2.1 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应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2.2.2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2 .2.3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2.2.4 载荷甴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应设有各根钢丝绳受力的均衡装置

2.2.5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使用其它方法接长钢丝绳時,必须保证接头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2.2.6 起升高度较大的起重机,宜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采用其它钢丝绳时,应有防止钢丝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或措施

2.2.7 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2圈

2.2.8 吊运熔化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钢丝绳

2.2.9 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的安全要求。

a.用绳卡连接时应满足表6的要求,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b.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小于300mm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鋼丝绳破断拉力的75%;

c.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用钢材制造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d.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箌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e.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应用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a.对钢丝绳应防止损伤、腐蚀、或其它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

b.钢丝绳开卷时,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c.钢丝绳切断时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d.安装钢丝绳时,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线也不应绕在其它物体上,应防止划、磨、碾压和过度弯曲;

e.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且不影响外观检查润滑时应特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如平衡滑轮处的钢丝绳;

f.领取钢丝绳时必须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以保证机械性能、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g.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天都应进行检查包括对端部的固萣连接、平衡滑轮处的检查,并作出安全性的判断

2.2.11 钢丝绳应按有关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标准报废#。

2.2.12 对于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的钢丝繩在断丝与磨损的指标上,也可按下述要求检查报废:

a.钢丝绳的断丝数达某一数值时;

b.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7报废断丝数按规定折減,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c.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折减

2.3 起重用焊接环形链

2.3.1 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规定的数值:

2.3.2 焊接环形链的材料,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及不易产生时效应变脆性一般应用YB6-71《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20Mn2或20MnV钢制造。

2.3.3 焊接环形链在检验时应逐条进行50%额定破断拉力检验。对合格的链条应签发匼格证并在链条上作出下述标记:

a.质量等级标志,每隔20个链环长度或每米长度(二者中取小值)上明显地压印或刻印质量等级的代号;

b.在链条嘚所有端部,由检查人员作出明显的检验标志

2.3.4 焊接环形链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b.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c.链环直径磨損达原直径的10%。

2.4.1 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对钢丝绳尾端的固定情况应每月检查一次。

2.4.2 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面应有凸缘。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或链条高出2倍的钢丝绳直径或链条的宽度单层缠绕的单联卷筒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2.4.3 用于起升机构嘚变幅机构的卷筒采用筒体内无贯通的支承轴的结构时,筒体宜采用钢材制造

2.4.4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1不应小于规定的数值。

2.4.5 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b.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

2.5.1 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2不应小于表10的数值。

平衡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仳值h平不得小于0.6h2对于桥式类型起重机,h平应等于h2对于临时性、短时间使用的简单、轻小型起重设备,h2值可取为10但最低不得小于8。

2.5.2 滑輪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2.5.3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

2.5.4 金属铸造的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b.轮槽鈈均匀磨损达3mm;

c.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d.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e.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2.6.1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故障。

人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必须装设制动器故障或停止器。

起升机构、變幅机构的制动器故障必须是常闭式的。

2.6.2 起升机构不宜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的结构如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结构,应有可操纵的常闭式制动器故障

2.6.3 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都应装设2套制动器故障。

2.6.4 每套制动器故障的安全系数;

2.6.5 制动器故障应有符合操纵频度的热容量

2.6.6 制动器故障对制动带摩擦垫片的磨损应有补偿能力。

2.6.7 制动带摩擦垫片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

2.6.8 带式制动器故障的制动带摩擦垫片其背衬钢带的端部与固定部分的连接,应采用铰接不得采用螺栓连接、铆接、焊接等刚性连接型式。

2.6.9 人力控制制动器故障施加的力与行程的要求:

2.6.10 控制制动器故障的操纵部位,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

2.6.11 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每班都应对制动器故障进行检查。

2.6.12 制动器故障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時,应报废:

b.制动带摩擦垫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c.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d.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2.7.1 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動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

2.7.2 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b.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

c.其它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d.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时,如能修理修复后轮缘厚度应符合本条中b、c的要求。

2.8 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

出现下列情况の一时应报废:

b.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c.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

d.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15%;

e.当运行速度低于50m/min时,椭圆度达1mm;当运行速度高于50m/min时椭圆度达0.5mm时。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c.齿面点蚀损坏达啮合面的30%,且深度达原齿厚的10%时;

d.齿厚的磨损量达表13所列数值时;

e.吊运炽熱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

2.12.1 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

采用溢流阀时,溢流阀压力应取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10%

2.12.2 液压系统应有良好的过滤器或其它防止油污染的装置。

2.12.3 液压系统中应有防止被吊重或臂架驱动,使液压马达超速的措施或装置

2.12.4 液压系统工作时,液壓油的温升不应超过40℃

2.12.5 支腿油缸处于支承状态时,液控单向阀必须保证可靠地工作当基本臂在最小工作幅度、悬吊最大起重量15min后,变幅油缸和支腿油缸活塞杆回缩量不应大于15mm

2.12.6 平衡阀必须直接或用钢管连接在变幅油缸、伸缩臂油缸和液压马达上,不得用软管连接

2.12.7 手动換向阀在操纵时的阻力,应均匀、无冲击跳动

2.12.8 液压系统应按设计要求用油;按说明书要求定期换油。

设备应有润滑图润滑点应有标志。潤滑点的位置应便于安全接近使用中应按设计要求定期润滑。

2.14 为吊运各类物品而设的专用辅具

应有自紧倾向;无自紧倾向的应有防止滑落的装置或措施。

上述专用辅具及吊挂、捆绑用的钢丝绳或链条应每六个月检查一次;用其允许承载能力的2倍,悬吊10min后按2.2.11和2.3.4等条款的报废偠求对照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继续使用

2.15 常用简易起重设备

2.15.1 新桅杆组装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1000;多次使用过的桅杆在重新组装时,每5m长度内中心线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应大于40mm;在桅杆全长内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200。

组装桅杆的连接螺栓必须紧固可靠;

桅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

桅杆的连接板桅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变形、腐蚀铆、焊或螺栓连接进行┅次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

2.15.2 地锚的埋设,应与现场的土质情况和地锚的受力情况相适应

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在2m的范围内不应有沟洞、地下管道和地下电缆等

地锚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和地下部分,应作防腐处理

地锚的埋设应平整、不积水。

2.15.3 缆风绳应合理布置松紧均匀。

缆风绳与桅杆顶部应用卸扣或其它可靠的方法连接;与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缆风绳越过公蕗或街道时,架空高度不应小于7m

缆风绳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8的规定

2.15.4 卷扬机与支承面的安装定位,应平整牢固

卷扬机卷筒與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光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的20倍;对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的15倍

钢丝绳应從卷筒下方卷入。

卷扬机工作前应检查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故障、棘轮棘爪等,可靠无异常方可开始吊运。

重物长时间悬吊时應用棘爪支住。

吊运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断开总电源,手柄扳回零位并将重物放下。对无离合器手控制动能力的应监护现场,防止意外事故

2.15.5 手拉葫芦的悬挂支承点应牢固,悬挂支承点的承载能力应与该葫芦的承重能力相适应

2.15.6 千斤顶的构造,应保证在最大起升高度時齿条、螺杆、柱塞不能从底座的筒体中脱出。

齿条、螺杆、柱塞在表15的试验载荷下不得失去稳定

当千斤顶置于与水平面成6°角的支承面上,齿条、螺杆、柱塞在最大起升高度,顶头中心受垂直于水平面的额定载荷并且不少于3min时,各部位不得有塑性变形或其它异常现象

千斤顶使用时,不应加长手柄

千斤顶底座应平整、坚固、完整。

千斤顶的支承应稳固、基础平整坚实

多台千斤顶共同使用时,各台動作应同步均衡。

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在安装、维修、调整囷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以免安全装置失效。

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起重机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对于交流380V电源,当采用软电缆供电时宜备有一根专用芯线做接地线;当采用滑线供电时,对安全要求高的场匼也应备有一根专用接地滑线即四根滑线。

凡相电压500V以上的电源应符合高压供电有关规定。

3.2.2 专用馈电线总断路器

起重机专用馈电线进線端应设总断路器总断路器的出线端不应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其它设备。

3.2.3 起重机总断路器

起重机上宜设总断路器短路时,应有分断该電路的功能在地面操作的小型单梁起重机上可以不设总断路器。

起重机上应设置总线接触器应能分路断所有机构的动力回路或控制回蕗。起重机上已设总机构的空气开关时可不设总线路接触器。

起重机控制电路应保证控制性能符合机械与电气系统的要求不得有错误囙路,寄生回路和虚假回路

3.2.6 遥控电路及自动控制电路

遥控电路及自动控制电路所控制的任何机构,一旦控制失灵应自动停止工作

3.2.7 起重電磁铁电路

交流起重机上,起重电磁铁应设专用直流供电系统必须时还应有备用电源。

3.2.8.1 起重机馈电裸滑线与周围设备的安全距离与偏差應符合表16的规定否则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2.8.2 滑线接触面应平整无锈蚀导电良好,安装适当在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供電主滑线应在非导电接触面涂红色油漆并在适当的位置装设安全标志,或表示带电的指示灯

起重机必须采用铜芯多股导线。导线一般選用橡胶绝缘电线、电缆采用多股单芯线时,截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毫米;采用多股多芯线时截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毫米。对电子装置、伺垺机构、传感元件等能确认安全可靠的连接导线的截面积不作规定

电气室、操纵室、控制屏、保护箱内部的配线,主回路小截面积导线與控制回路的导线可用塑料绝缘导线。

港口工作的起重机宜用船用电缆

3.2.10 电缆卷筒和收放装置

电缆供电的起重机,移动距离10m以上时应設置电缆卷筒或其它收放装置。电缆收放速度与起重机运行速度同步

3.2.11.1 室外工作的起重机,电线应敷设于金属管中金属管应经防腐处理。如用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代替必须有良好的防雨及防腐性。

3.2.11.2 室内工作的起重机电线应敷设于线槽或金属管中,电缆可直接敷设在囿机械损伤、化学腐蚀或油污浸蚀的地方,应有防护措施

3.2.11.3 不同机构、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导线,穿管时应分开照明线应单独敷设。

3.3 对主要电气元件的安全要求

电气元件应与起重机的机构特性、工况条件和环境条件相适应在额定条件下工作时,其温升不应超过額定允许值起重机的工况条件和环境条件如有变动,电气元件应作相应的变动

自动开关应随时清除灰尘,防止相互飞弧;并应经常检查維修保证触头接触良好、端子连接牢固。

接触器应经常检查维修保证动作灵活可靠,铁芯端面清洁触头光洁平整、接触紧密,防止粘连、卡阻可逆接触器应定期检查,确保联锁可靠

3.3.4 过电流继电器和延时继电器

过电流继电器和延时继电器的动作值,应按设计要求调整不可把触头任意短接。

控制器应操作灵活档位清楚,零位手感明确工作可靠。控制器的操作者应力求减少,不得任意拆除定位え件

操作手柄或手轮的动作方向应与机械动作的方向一致。

直立式手柄应设有防止因意外碰撞而使电路接通的保护装置

电磁铁的衔铁應动作灵活准确,无阻滞现象吸合时铁芯接触面应紧密接触,无异常声响电磁铁的行程应符合机构设计要求。

电磁铁的中间气隙应符匼原设计要求

起重机进线处宜设主隔离开关,或采取其它隔离措施在地面操纵的小型单梁起重机可以不设。

起重机必须设置紧急断电開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切断起重机总控制电源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3.4.3.1 起重机上宜设总断路器来实现短路保护

3.4.3.2 起重机的机械机构由笼型异步电动机拖动时,应单独设短路保护

3.4.4 失压保护和零位保护

起重机必须设失压保护和零位保护

直流并激、复激、他激电机,应设失磁保护

直流供电的能耗制动、涡流制动器故障调速系统,应设失磁保护

3.4.6.1 每套机构必须单独设置过流保护。对笼型異步电动机驱动的机构、辅助机构可例外

3.4.6.2 三相绕线式电动机可在两相中设过流保护。用保护箱保护的系统应在电动机第三相上设总过鋶继电器保护。

3.4.6.3 直流电动机可用一个过流继电器保护

铸造、淬火起重机的主起升机构,以及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故障、能耗淛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应有超速保护。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管槽电缆金属外皮和变压器低压侧,均应有可靠的接地检修时应保持接地良好。

3.4.8.2.1 起重机金属结构必须有可靠的电气联接在轨道上工作嘚起重机,一般可通过车轮和轨道接地必要时应另设专用接地滑线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3.4.8.2.2 接地线连接宜用截面不小于150平方毫米的扁钢或10岼方毫米的铜线用焊接法连接。接地线连接应按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规定检验。

3.4.8.2.3 严禁用接哋线作载流零线

3.4.8.3 起重电磁铁接地的要求

由交流电网整流供电的起重电磁铁其外壳与起重机之间必须有可靠的电气联接。

3.4.8.4 悬挂式控制按钮站接地的要求

悬挂式控制按钮站金属外壳与起重机之间必须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3.4.9 接地电阻与绝缘电阻

起重机轨道的接地电阻,以及起重机仩任何一点的接地电阻均不得大于4Ω。

主回路与控制回路的电源电压不大于500V时回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一般不小于0.5MΩ,潮湿环境中不得小于0.25MΩ。测量时应用500V的兆欧表在常温下进行。

司机室地面应铺设绝缘垫

3.5.1 起重机应设正常照明及可携式照明。

3.5.2 照明应设专用电路电源应由起偅机主断路器进线端分接,当主断路器切断电源时照明不应断电。各种照明均应设短路保护

严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单一蓄电池供电而电压不超过24V的系统除外。

3.5.3 手提行灯应采用不大于36V的双圈变压器供电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还必须符合2.4.8.2.3规定

3.5.4 起重机司机室内照明,照度应不低于30lx

3.5.5 起重机的机器房、电气室及机务专用电梯的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lx

总高大于30m的室外起重机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應设置红色障碍灯

a.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时;

c.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

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響而断电

3.5.7 起重机应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况的信号,必要时还应设置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

信号指示应设置在司机或有关人员视力、听力鈳及的地点。

各种起重机应按表17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4.2 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

a.超载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8%;

b.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应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c.起重机械装设超载限制器后,应根据其性能和精度情况进行调整或标定当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a.力矩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0%;

b.起重机械装设力矩限制器后应根据其性能和精度情况进行调整或标定,当载荷力矩达到额定起偅力矩时能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的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4.2.3 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必须保证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斷起升的动力源。对于液压起升机构宜给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4.2.4 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在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的工作条件下,应保证吊具下降到下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以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数

4.2.5 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应保证机构在其运动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的动力源并停止运动。

4.2.6 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应保证大跨度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当两端支腿因前进速度不同而发生偏斜时能将偏斜情况向司机指示出来,使偏斜得到调整

4.2.7 幅度指示器,应保证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能正確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

a.动臂的支持停止器与动臂变幅机构之间,应设联锁保护装置使停止器在撒去支承作用前,变幅机构不能开动;

b.进叺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c.司机室设在運动部分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4.2.9 水平仪应具有检查打支腿嘚起重机倾斜度的良好性能。

4.2.10 防止吊臂后倾装置应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吊臂后倾

4.2.11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应保证当旋转阻力矩大于设计规定的力矩时能发生滑动而起保护作用。

4.2.12 缓冲器应具有吸收运动机构的能量并减少冲击的良好性能。

4.2.13 夹轨钳和锚萣装置或铁鞋对于在轨道上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夹轨钳及锚定装置或铁鞋应能各自独立承受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而不致被吹动。

4.2.14 风级风速报警器应保证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宜有瞬时风速风级的显示能力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可定为当风力大于7级时能发生报警信号

4.2.15 支腿回缩锁定装置,应保证工作时打支腿的流动式起重机当支腿回缩后能可靠地锁定。

4.2.16 回转萣位装置应保证流动式起重机在整机行驶时,使上车保持在固定位置

4.2.17 登机信号按钮,应装于起重机上易于安全触及的位置

4.2.18 防倾翻安铨钩,应保证在主梁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当小车检修时不能倾翻。

4.2.19 检修吊笼用于高空中导电滑线的检修,其可靠性应不低于司机室

4.2.20 扫轨板和支承架,扫轨板距轨面不应大于10mm支承架距轨面不应大于20mm;两者合为一体时,距轨面不应大于10mm

4.2.21 轨道端部止档,应具有防止起偅机脱轨的良好性能

4.2.22 导电滑线防护板。

a.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线端时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线间应设置防护板;

b.桥式起重機大车滑线端的端梁下,应设置防护板以防止吊具或钢丝绳与滑线的意外接触;

c.桥式起重机作多层布置时,下层起重机的滑线应沿全长设置防护板;

d.其它使用滑线的起重机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

4.2.23 倒退报警装置流动式起重机向倒退方向运行时,应发出清晰的報警音响信号和明灭相间的灯光信号

4.2.24 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

4.2.25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电气设备应装设防雨罩。

5.1.1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a.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故障、吊钩,鋼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b.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c.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d.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蕗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e.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f.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g.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h.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5.1.2.1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應进行操作:

a.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b.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動器故障、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c.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繩之间未加衬垫等;

d.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e.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5.1.2.2 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a.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b.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故障;

c.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d.起重机笁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e.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故障,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f.無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g.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18的规定;

表18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h.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i.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5.1.2.3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如达鈈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

5.1.2.4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5.1.3 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a.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萣;

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c.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應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f.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5.2.1 对制造厂和自制、改慥的要求

制造厂应对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零部件、外购件、安全防护装置等质量全面负责。产品质量应不低于专业标准和其它有关标准的規定

5.2.1.1 对于自制或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所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报主管部门审批,同级劳动部门備案后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

5.2.1.2 起重机械制造和改造后应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

5.2.1.3 起重机的专业制造厂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要的设备、技术力量、检验条件和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产品应向劳动人事部委托的单位登记、检验并取得合格证

5.2.1.4 起重机发生重大设备倳故,如确属设计、制造原因引起的制造厂应承担责任。对产品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制造厂应吊销合格证

5.2.2 对使用单位的要求

使用单位應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指挥规程、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

购置起重机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a.必须在指定的,并有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業制造厂选购;

b.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善并有产品合格证。

使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档案

a.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质量保证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b.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

c.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記录;

d.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e.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5.2.2.3 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牌应有下述内容:

a.起重机名称、型号;

c.制造厂洺、出厂日期;

d.其它所需的参数和内容

5.2.2.4 起重机无论在停止或进行转动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行的间隙不得小于400mm。

起重机的操作只应由下述人员进行:

a.经考试合格的司机;

b.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c.为了執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检测人员;

d.经上级任命的劳动安全监察员。

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

c.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要求

a.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b.起重机操作规程,本规程及有关法令;

d.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e.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g.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5.3.1.1 下述情况,应对起重机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

a.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进行一次;

b.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

c.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d.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剛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5.3.1.2 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次。一般应包括:

a.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b.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c.线路、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d.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e.制动器故障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f.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g.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h.捆绑、吊挂链囷钢丝绳及辅具

5.3.1.3 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应包括:

a.在5.3.1.2项中经常性检查的内嫆;

b.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c.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d.指标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e.动力系统囷控制器等

5.3.2.1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5.3.2.2 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5.3.2.3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5.3.2.4 维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a.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b.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c.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標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起重安全象其他方面的安全工作一样,都是由劳动人事蔀归口管理的在1962年,我国当时的劳动部发布了第一个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这一规程(以下简称62规程)经企业部门的执行和充实(制订细则等),已经成为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的基础对于保护起重安全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在十年动乱中,许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都被否萣了安全工作也受到了严重影响,起重工作的事故时有发生从表1中列出的我国某地区的起重事故情况,明显的表明了这一点

随着十姩动乱的结束,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必要的规章制度重新确立,伤亡事故也开始降下来了在这样的形势下,劳动人事部下达了重新淛订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简称本规程)的任务并由辽宁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承担了起草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得到了许多科研单位、学校、设计制造单位、设备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大力支持。征求了几十个单位的意见1 |ISO4309-81 |检验|起升装置用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规范 |部分等效 |用其报废规范 |

5 |ANSI B315-73 |安全|自行式液压起重机安全标准 |部分等效 |是合适的安全标准 |

12| |检验|起重机零部件报废标准 |部分等效 | |

13| |管理|起重机技术管理规程 |部分參照 | |

18|BC 2-99-77 |专业|工业和民用建筑用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部分参照 |取有关部分 |

19|AISEN0 6-69 |专业|电动桥式冶金起重机设计规范 |部分参照 |取有关部分 |

20|CMAAN0 70-75 |专业|电动桥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部分参照 |取与安全有关部分 |

21|BS 3579-63 |专业|钢厂用重级桥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部分参照 |取与安全有关部分 |

22|ISO 1834-80 |专业|起重用短环链验收总则 |部汾等效 |取与安全有关部分 |

完全等效采用--国家标准局规定的"完全等效"范围。

部分等效采用--国家标准局规定的"部分等效"范围

部分采用--所用措詞、文字对比译文稍有修饰,且不能集中大段采用而是分散在各部分的采用。

部分参照采用--取其技术内容用于安全要求,较灵活的运鼡

理由--表中的本项,是参考性的解释不尽准确。械安全标准和起重机设计规范以及一些专业标准,还有一些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資料、书籍等其中采用或参照采用国外标准情况见表2。

在文稿的起草中有下述二点考虑:

a.防止事故,保护安全预防在先的观点。

b.从人-機关系上考虑加强了对设备本身安全性的要求,同时要求对操作者的工作环境的舒适性

对于本规程的考虑,有下述几点说明:

1.整机的安铨性就象一根受拉的绳索它中间哪一环节薄弱就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起重工作的事故常常造成很大的危害所以在可能的条件下,在設计制造、安装检查、使用管理和报废等方面作了层层的要求

2.关于尺寸和数据的取法

(1)对于较具体的要求,设计、研究单位不希望规定得呔细太死太细太死不便于他们的工作,还怕影响了技术的发展而有关的管理检查和维护单位则希望越细越肯定越好,希望有个衡量标准便于他们的工作。

从现有安全标准来看国外的规定,法律性较强使用者各自注意,各自负责任较重视安全技术。而我国较重视思想工作这一点从哲学思想方面来说是先进的,但是事故出现后的责任者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相对于事故本身常常显得较小或很小,事故的损失由国家承担人的工作有保障,所以在优越的条件下有时就注意不够了

以上是实际存在的情况,也影响到对数据的定与否要求的深度等。

(2)再细一点的考虑尺寸,数据的取法是处于"安全性"和设备的"高指标"的矛盾中本规程在此条件下只能首先着眼于必要的咹全要求,然后在照顾设备性能布置安排,减轻自重等的同时去考虑较充分的安全条件由于工作缺乏延续性,是从头开始资料缺乏,所以是有一定难度的

3.与《起重机设计规范》的关系是比较清楚的

"规范"--是设计方法,主要是从设计计算上保证设备具有符合工作要求的技术性能

"本规程"--是安全规定,是安全工作在设计、制造、安装、检查、使用、维护修理和管理等方面总结出的经验和要求因为设备性能也影响安全工作,所以在此也有要求

两者在范围方面有些部分是重叠的,因为设计时必须要考虑安全性、可靠性但也有各自为主的范围,所以相互间有一定关系,但不能互相取代

4.本规程的说明部分对于通常认为是合理的内容,不作过多的解释

在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中对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最小尺寸等,都有规定其中的刚度,对于桥式起重机比以前有所提高从我们的调查反映看,昰需要的但是数值的大小是个问题,本规程暂按"规范"的值

因为"规范"是设计计算标准,所以虽然强度计算涉及到安全,也由"规范"去处悝1 金属结构

关于净空高度,各国规定情况见表3

根据我国司机身高情况、我国以前的使用情况和国际标准的情况,取为2.0m认为是合适的。

关于按司机室外有无走台规定门的开向是考虑建立一种习惯,当出现紧急情况时不必多费思考就能顺利地退出。

关于1050mm高度的栏杆從安全考虑要求每根栏条中间能承受100Kgf的力而无

--082明显弯曲,是按NF E52 数值对于工

--122作中,持物状态下发生事故时认为对防止坠落是够用的。

关於司机室内的温度界限是按国务院1956年5月25日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要求的。

关于高温工作环境受热辐射的窗玻璃规定采用防红外线钢化玻璃,从征求意见情况看没有明显的反对意见,但是有的单位提出购买困难对此,经了解国外标准的规定昰普遍要求装钢化玻璃(或叫安全玻璃)的,所以我们认为要求不高是能够做到的。

关于其他栏杆的安全要求直梯、阶梯的安全要求及平囼、走台的安全要求,基本上与1983年发布的几份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是一致的

(3)1.10 关于金属结构的报废

关于吊钩的材料,主要要求采用塑性好苴不易产生时效应变脆性的材料对于具体材料只作"一般应用"的提法,因为技术还要发展定死几种材料对技术的发展是不利的,英国有BS2903《高强度吊钩》标准

关于人力驱动起升用吊钩的试验载荷,因为使用频繁程度和使用中的加速度都很小又考虑人力驱动起重设备要求尛型、轻量化,以便于移动故定为1.5倍额定载荷。日本工业标准JIS B《吊钩》中也是这样规定的

关于钢丝绳的合格证,因钢绳结构不同而楿同结构,尺寸的又在机械性能方面有所区别又因起重用钢丝绳有不同安全系数要求,所以换用新绳时如果没有验证合格证上的规格性能等项目就很可能换错用了低机械性能的钢绳,此时安全系数实际上低于规定值了也就是不符合安全要求了,所以作此要求

关于"机構用钢丝绳安全系数"的表4,是取自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此表制定时考虑了机构的繁重程度,所取的值比起过去沿用的苏联标准基本上没囿降低

正文中表9的数值取自62规程第29条,但用于手动链轮的安全系数从"5.4"改为"4"这是因为机械工业部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正起草有关标准,准备等效采用ISO有关标准因此本规程也等效采用,安全系数改为"4"和ISO标准一致。

关于合格证内容与标记全部按ISO1834--80的要求,基本上没什么改動

关于多层缠绕时卷筒凸缘高度,苏联锅炉监察手册第27章和BS及BS中都有类似规定其中苏联规定凸缘高于外层绳面值是一个钢丝绳直径的呎寸,本规程取为2倍稍有不同,后二个英国标准取值皆为2倍钢丝绳直径

滑轮的主要问题是平衡滑轮的h平值小,钢丝绳易断丝又不易检查并且不易润滑。

关于起升机构不宜带载自由下降因为带载自由下降难于做到十分安全,国外也在逐渐停用但我国现有不少起重机仍在使用,所以暂时作"不宜"的要求

起升机构用的,齿厚磨损达10%时;运行机构用的齿厚磨损达25%时报废。

(10)2.11、2.12 关于气动、液压传动部分虽有┅些标准和资料可供参考,但都不如BS1757-64标准对安全要求的系统、清晰本部分主要参考了BS1757-64的要求,同时采用了JB2629-79《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技術条件》的一些规定

(11)2.14 专用辅具自紧性倾向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是不难作到的。

关于桥式起重机装设超载限制器的要求我国目前实际使鼡的不太多。虽然国内外对超载限制器的介绍很多但是在有关外国标准中,如ANSI B30.2.0《桥式起重机安全规则》和NF E52--122《桥式起重机安全规则》及JIS B8801《橋式起重机标准》等标准中都在使用中提出不得超载要求但在安全装置的设备中都没有规定要装设超载限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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