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持有《外国人外国人詠久居留证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壞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四条 具有在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证》或者宣布作废: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Φ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批准在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到原居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囻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换领《外国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在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一)“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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