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材料,款未收。是领用材料的转账凭证证吗?

习题题目 245位同学学习过此题,做题成功率84.8%
(36分)饮食的发展历程,展现了历史的变迁。
盐自古被称为“食肴之将”
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为相,为适应诸侯争霸需要,致力于富国强兵,规定盐资源属国家所有,民制之盐须交官府尽数收购,由官府运销。
秦国商鞅变法,奖励耕战,百姓自由开采售卖食盐,官府从中征税。
汉武帝时期鉴于诸侯王国以经营盐业自富,盐商富累巨万,改为产、运、销完全官营,于是国库充实,民不益(增加)赋而天下用饶。
隋朝和唐朝初期,实行轻徭薄赋,通盐池、盐井之利与百姓共之,既不行官卖,又免征盐税。
唐朝后期因安史之乱,财政陷入困境,对盐业进行改革,政府统一收购盐,就地在盐场征税后批发给盐商,任其自由销售。
明朝实行纲运法,官府指定少数资本雄厚的商人,在向官府交纳盐款后,拥有收购和销售的特许专营权力。这对后来徽商的形成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清朝为打破徽商对盐业的垄断局面,于1832年实行“票盐制”,规定无论什么人,只要按章纳税,即可领票(经营食盐的凭证)经营。
(1)请阅读上表,对盐业经营管理方式进行分类(写标号)并说明理由。并概括影响盐业政策变化的因素。(12分)
意大利从14世纪开始,(宴会上出现了)主菜和甜点之间的中间菜。宾客们利用上菜的间隔,进行一些轻松的谈话,同时品尝菜单上没有的菜,这使得厨师有了充分表现自己的机会,成为让宾客惊呼的一道风景。中间菜以量大和品种丰富著称,中间菜还把食品和不能吃的装饰混搭在一起,装饰是画家和雕刻家精心创作。有一些中间菜成为完全人为的场景设计,需要艺术家的本事和演员的配合。在著名的“锦鸡福宴”上,中间菜就是一出神秘剧,有演出和对话,取材伊阿宋的故事(古希腊神话)。而教会对中间菜一直持强烈的批评意见,认为大吃大喝和亚当夏娃的罪孽有关,并批评不该采用异教徒的题材。在某种意义上,中间菜是文艺复兴这段“插曲”的前奏。
——摘自《权力的餐桌》
(2)概括中间菜的特点,并谈谈你对“中间菜是文艺复兴的前奏”这一观点的理解。(12分)
鸦片战争后在上海等地出现了西餐馆,但是连“开眼看世界”的一批中国人都对其评价不高。国人认为西餐腥膻生冷,还有“野蛮之风”。郭嵩焘出使英国,曾携夫人“仿行西礼,宴请英国绅商士女”,国内攻击他“令内眷入席陪宴,有失体统”。到民国初年, 吃西餐开始成为一种时尚。很多人虽吃不惯却仍对其感兴趣, 这与中餐馆存在的问题有关……西餐让中国人耳目一新,《清稗类钞》(1916年徐珂所著)对此有详细描绘:“席之陈设,男女主人必坐于席之两端……及进酒,主人执杯起立(西俗先致颂词,而后主客碰杯起饮,我国颇少),客亦起执杯……进点后,可饮咖啡,食果物,吸烟(有妇女在席则不可)”。据说清华大学校长还对出国前的留美学生进行吃饭培训,包括如何保持优雅和安静。与此同时,一种既能像西餐一样显示格调和品味,又不违背华人口味的餐馆应运而生,其中以上海锦江川菜馆最为著名。
——摘自《近代西方饮食文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和《西风东渐——衣食住行的近代变迁》
(3)结合时代背景,解读材料所述的社会现象。(12分)
要求:提取信息充分;总结和归纳准确、完整;解释和分析逻辑清晰。

阶段和理由(阶段划分清晰并言之有理即可得4分) 

本题难度:较难 题型:解答题 | 来源:2014-北京市东城区高三下学期综练文综历史试卷02

习题“(36分)饮食的发展历程,展现了历史的变迁。盐自古被称为“食肴之将” ①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为相,为适应诸侯争霸需要,致力于富国强兵,规定盐资源属国家所有,民制之盐须交官府尽数收购,由官府运销。②秦国商鞅变法,奖励耕战,百姓自由开采售卖食盐,官府从中征税。③汉武帝时期鉴于诸侯王国以经营盐业自富,盐商富累巨万,改为产、运、销完全官营,于是国库充实,民不益(增加)赋而天下用饶。④隋朝和唐朝初期,实行轻徭薄赋,通盐池、盐井之利与百姓共之,既不行官卖,又免征盐税。⑤唐朝后期因安史之乱,财政陷入困境,对盐业进行改革,政府统一收购盐,就地在盐场征税后批发给盐商,任其自由销售。⑥明朝实行纲运法,官府指定少数资本雄厚的商人,在向官府交纳盐款后,拥有收购和销售的特许专营权力。这对后来徽商的形成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⑦清朝为打破徽商对盐业的垄断局面,于1832年实行“票盐制”,规定无论什么人,只要按章纳税,即可领票(经营食盐的凭证)经营。(1)请阅读上表,对盐业经营管理方式进行分类(写标号)并说明理由。并概括影响盐业政策变化的因素。(12分)意大利从14世纪开始,(宴会上出现了)主菜和甜点之间的中间菜。宾客们利用上菜的间隔,进行一些轻松的谈话,同时品尝菜单上没有的菜,这使得厨师有了充分表现自己的机会,成为让宾客惊呼的一道风景。中间菜以量大和品种丰富著称,中间菜还把食品和不能吃的装饰混搭在一起,装饰是画家和雕刻家精心创作。有一些中间菜成为完全人为的场景设计,需要艺术家的本事和演员的配合。在著名的“锦鸡福宴”上,中间菜就是一出神秘剧,有演出和对话,取材伊阿宋的故事(古希腊神话)。而教会对中间菜一直持强烈的批评意见,认为大吃大喝和亚当夏娃的罪孽有关,并批评不该采用异教徒的题材。在某种意义上,中间菜是文艺复兴这段“插曲”的前奏。——摘自《权力的餐桌》(2)概括中间菜的特点,并谈谈你对“中间菜是文艺复兴的前奏”这一观点的理解。(12分)鸦片战争后在上海等地出现了西餐馆,但是连“开眼看世界”的一批中国人都对其评价不高。国人认为西餐腥膻生冷,还有“野蛮之风”。郭嵩焘出使英国,曾携夫人“仿行西礼,宴请英国绅商士女”,国内攻击他“令内眷入席陪宴,有失体统”。到民国初年, 吃西餐开始成为一种时尚。很多人虽吃不惯却仍对其感兴趣, 这与中餐馆存在的问题有关……西餐让中国人耳目一新,《清稗类钞》(1916年徐珂所著)对此有详细描绘:“席之陈设,男女主人必坐于席之两端……及进酒,主人执杯起立(西俗先致颂词,而后主客碰杯起饮,我国颇少),客亦起执杯……进点后,可饮咖啡,食果物,吸烟(有妇女在席则不可)”。据说清华大学校长还对出国前的留美学生进行吃饭培训,包括如何保持优雅和安静。与此同时,一种既能像西餐一样显示格调和品味,又不违背华人口味的餐馆应运而生,其中以上海锦江川菜馆最为著名。——摘自《近代西方饮食文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和《西风东渐——衣食住行的近代变迁》(3)结合时代背景,解读材料所述的社会现象。(12分)要求:提取信息充分;总结和归纳准确、完整;解释和分析逻辑清晰。...”的分析与解答如下所示:

(1)本题需要细读材料,对材料加以归类,各阶段具体管理模式如下①为官府运销②百姓自由开采售卖食盐③产、运、销完全官营④盐池、盐井之利与百姓共之,民间自由销售⑤⑥⑦都体现了在政府监管下,商人经营的模式;政策变化的因素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统治者的角度(政策、目的、统治者个人素质等),二是盐业自身的作用方面加以考虑
(2)依据材料“这使得厨师有了充分表现自己的机会”可以得出是厨师个性化的创作;依据“中间菜以量大和品种丰富著称”可以得出量大并品种丰富;依据“有一些中间菜成为完全人为的场景设计,需要艺术家的本事和演员的配合”可以得出与艺术作品混搭在一起,配以文艺表演等。依据材料“在著名的“锦鸡福宴”上,中间菜就是一出神秘剧,有演出和对话,取材伊阿宋的故事(古希腊神话)。而教会对中间菜一直持强烈的批评意见,认为大吃大喝和亚当夏娃的罪孽有关,并批评不该采用异教徒的题材。”可以得出其中涉及了对宗教禁欲主义的冲击,和古希腊文化的再现,所以有了相关理解。
(3)材料描述的现象为近代以来西餐在中国的传入发展过程,最初传入时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不为人所接受,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民主革命的深入,以及对西方的了解加深,西学的传入等,逐渐为国人所接受,并在一定时期成为时尚。解读时即要得出现象,同时还要结合时代背景找出该现象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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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分)饮食的发展历程,展现了历史的变迁。盐自古被称为“食肴之将” ①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为相,为适应诸侯争霸需要,致力于富国强兵,规定盐资源属国家所有,民制之盐须交官府尽数收购,由官府运销。②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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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分析,习题“(36分)饮食的发展历程,展现了历史的变迁。盐自古被称为“食肴之将” ①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为相,为适应诸侯争霸需要,致力于富国强兵,规定盐资源属国家所有,民制之盐须交官府尽数收购,由官府运销。②秦国商鞅变法,奖励耕战,百姓自由开采售卖食盐,官府从中征税。③汉武帝时期鉴于诸侯王国以经营盐业自富,盐商富累巨万,改为产、运、销完全官营,于是国库充实,民不益(增加)赋而天下用饶。④隋朝和唐朝初期,实行轻徭薄赋,通盐池、盐井之利与百姓共之,既不行官卖,又免征盐税。⑤唐朝后期因安史之乱,财政陷入困境,对盐业进行改革,政府统一收购盐,就地在盐场征税后批发给盐商,任其自由销售。⑥明朝实行纲运法,官府指定少数资本雄厚的商人,在向官府交纳盐款后,拥有收购和销售的特许专营权力。这对后来徽商的形成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⑦清朝为打破徽商对盐业的垄断局面,于1832年实行“票盐制”,规定无论什么人,只要按章纳税,即可领票(经营食盐的凭证)经营。(1)请阅读上表,对盐业经营管理方式进行分类(写标号)并说明理由。并概括影响盐业政策变化的因素。(12分)意大利从14世纪开始,(宴会上出现了)主菜和甜点之间的中间菜。宾客们利用上菜的间隔,进行一些轻松的谈话,同时品尝菜单上没有的菜,这使得厨师有了充分表现自己的机会,成为让宾客惊呼的一道风景。中间菜以量大和品种丰富著称,中间菜还把食品和不能吃的装饰混搭在一起,装饰是画家和雕刻家精心创作。有一些中间菜成为完全人为的场景设计,需要艺术家的本事和演员的配合。在著名的“锦鸡福宴”上,中间菜就是一出神秘剧,有演出和对话,取材伊阿宋的故事(古希腊神话)。而教会对中间菜一直持强烈的批评意见,认为大吃大喝和亚当夏娃的罪孽有关,并批评不该采用异教徒的题材。在某种意义上,中间菜是文艺复兴这段“插曲”的前奏。——摘自《权力的餐桌》(2)概括中间菜的特点,并谈谈你对“中间菜是文艺复兴的前奏”这一观点的理解。(12分)鸦片战争后在上海等地出现了西餐馆,但是连“开眼看世界”的一批中国人都对其评价不高。国人认为西餐腥膻生冷,还有“野蛮之风”。郭嵩焘出使英国,曾携夫人“仿行西礼,宴请英国绅商士女”,国内攻击他“令内眷入席陪宴,有失体统”。到民国初年, 吃西餐开始成为一种时尚。很多人虽吃不惯却仍对其感兴趣, 这与中餐馆存在的问题有关……西餐让中国人耳目一新,《清稗类钞》(1916年徐珂所著)对此有详细描绘:“席之陈设,男女主人必坐于席之两端……及进酒,主人执杯起立(西俗先致颂词,而后主客碰杯起饮,我国颇少),客亦起执杯……进点后,可饮咖啡,食果物,吸烟(有妇女在席则不可)”。据说清华大学校长还对出国前的留美学生进行吃饭培训,包括如何保持优雅和安静。与此同时,一种既能像西餐一样显示格调和品味,又不违背华人口味的餐馆应运而生,其中以上海锦江川菜馆最为著名。——摘自《近代西方饮食文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和《西风东渐——衣食住行的近代变迁》(3)结合时代背景,解读材料所述的社会现象。(12分)要求:提取信息充分;总结和归纳准确、完整;解释和分析逻辑清晰。...”主要考察你对“手工业的发展”“物质生活和社会习俗的变化”

因为篇幅有限,只列出部分考点,详细请访问。

与“(36分)饮食的发展历程,展现了历史的变迁。盐自古被称为“食肴之将” ①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为相,为适应诸侯争霸需要,致力于富国强兵,规定盐资源属国家所有,民制之盐须交官府尽数收购,由官府运销。②秦国商鞅变法,奖励耕战,百姓自由开采售卖食盐,官府从中征税。③汉武帝时期鉴于诸侯王国以经营盐业自富,盐商富累巨万,改为产、运、销完全官营,于是国库充实,民不益(增加)赋而天下用饶。④隋朝和唐朝初期,实行轻徭薄赋,通盐池、盐井之利与百姓共之,既不行官卖,又免征盐税。⑤唐朝后期因安史之乱,财政陷入困境,对盐业进行改革,政府统一收购盐,就地在盐场征税后批发给盐商,任其自由销售。⑥明朝实行纲运法,官府指定少数资本雄厚的商人,在向官府交纳盐款后,拥有收购和销售的特许专营权力。这对后来徽商的形成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⑦清朝为打破徽商对盐业的垄断局面,于1832年实行“票盐制”,规定无论什么人,只要按章纳税,即可领票(经营食盐的凭证)经营。(1)请阅读上表,对盐业经营管理方式进行分类(写标号)并说明理由。并概括影响盐业政策变化的因素。(12分)意大利从14世纪开始,(宴会上出现了)主菜和甜点之间的中间菜。宾客们利用上菜的间隔,进行一些轻松的谈话,同时品尝菜单上没有的菜,这使得厨师有了充分表现自己的机会,成为让宾客惊呼的一道风景。中间菜以量大和品种丰富著称,中间菜还把食品和不能吃的装饰混搭在一起,装饰是画家和雕刻家精心创作。有一些中间菜成为完全人为的场景设计,需要艺术家的本事和演员的配合。在著名的“锦鸡福宴”上,中间菜就是一出神秘剧,有演出和对话,取材伊阿宋的故事(古希腊神话)。而教会对中间菜一直持强烈的批评意见,认为大吃大喝和亚当夏娃的罪孽有关,并批评不该采用异教徒的题材。在某种意义上,中间菜是文艺复兴这段“插曲”的前奏。——摘自《权力的餐桌》(2)概括中间菜的特点,并谈谈你对“中间菜是文艺复兴的前奏”这一观点的理解。(12分)鸦片战争后在上海等地出现了西餐馆,但是连“开眼看世界”的一批中国人都对其评价不高。国人认为西餐腥膻生冷,还有“野蛮之风”。郭嵩焘出使英国,曾携夫人“仿行西礼,宴请英国绅商士女”,国内攻击他“令内眷入席陪宴,有失体统”。到民国初年, 吃西餐开始成为一种时尚。很多人虽吃不惯却仍对其感兴趣, 这与中餐馆存在的问题有关……西餐让中国人耳目一新,《清稗类钞》(1916年徐珂所著)对此有详细描绘:“席之陈设,男女主人必坐于席之两端……及进酒,主人执杯起立(西俗先致颂词,而后主客碰杯起饮,我国颇少),客亦起执杯……进点后,可饮咖啡,食果物,吸烟(有妇女在席则不可)”。据说清华大学校长还对出国前的留美学生进行吃饭培训,包括如何保持优雅和安静。与此同时,一种既能像西餐一样显示格调和品味,又不违背华人口味的餐馆应运而生,其中以上海锦江川菜馆最为著名。——摘自《近代西方饮食文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和《西风东渐——衣食住行的近代变迁》(3)结合时代背景,解读材料所述的社会现象。(12分)要求:提取信息充分;总结和归纳准确、完整;解释和分析逻辑清晰。...”相似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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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峰。2012年7月24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小京,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士宝。2012年11月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隐匿会计凭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原审被告人田士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峰、田士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毅、陈晓睿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高峰及其辩护人刘小京、上诉人田士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1、2012年1月13日,被告人高峰以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阳公司)名义与被告人田士宝签订《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方同意乙方用甲方的相关资质证件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范围内的经营项目,所得利润由甲方向乙方收取纯利润的60%为合作费用。  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高峰伙同田士宝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贺阳公司名义,以收取开票费的手法,为呼图壁县新源煤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份,发票号码为和,金额为元,税款为元,价税合计1900800元。上述税款已申报抵扣。  2、2012年3月16日,被告人高峰伙同田士宝为谋取非法利益,以贺阳公司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法,为新疆盛世腾茂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票号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元,税额74724.28元,价税合计元。上述税款已申报抵扣。  3、2012年3月29日,被告人高峰伙同田士宝为谋取非法利益,以贺阳公司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法,为新疆青辰能源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票号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元,税额34653.85元,价税合计238500元。上述税款已申报抵扣。  4、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高峰伙同田士宝为抵扣销项税款,以贺阳公司名义,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奇台县汇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开具票号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元,税额元,价税合计:元。  二、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事实:  2011年9月9日,被告人高峰为办理昌吉市贺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在无现金资本的情况下,借用他人现金276万元并存入该公司的临时账户内,骗取新疆天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76万元首期资本到帐的验资报告后,9月13日该账户内的276万元被取出并销户。2011年9月9日,被告人高峰冒充李某某、吴某某等人以公司股东的名义向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0日,新疆天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新疆瑞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报告给贺阳公司出具252万元实物出资到帐的验资报告。2011年10月27日,被告人高峰取得公司登记。另查明,新疆瑞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11)第7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认定高峰252万元实物出资中,发票总金额为48万元的装载机,实物已被高峰于2011年5、6月间出售;金额为64万元实物出资的发票,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税局核实,未查询到号发票的信息。  三、隐匿会计凭证的犯罪事实  2012年5月15日、5月25日,昌吉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下达检查通知要求该公司提供财务资料,检查该公司涉税情况,并于同年6月1日向该公司送达通知。被告人高峰为使税务部门无证可查,于2012年5月27日从公司财务室保险柜取走公司会计凭证并藏匿至托克逊一处所内。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亦以“凭证已销毁”为由拒不提供。直至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高峰才通过家属向侦查机关交出藏匿的会计凭证,涉及金额为7000余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原审认为被告人高峰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隐匿会计凭证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田士宝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同犯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高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20000元;二、被告人田士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上诉人高峰上诉称:其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判认定贺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税款数额损失元有误,未扣减贺阳公司已实际缴纳增值税额27.1万元不当;其虽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田士宝上诉称:其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并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机关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高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报注册资本、隐匿会计凭证罪,上诉人田士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正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昌吉州国税局关于贺阳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案的稽查报告一份。证实贺阳公司因给呼图壁县新源公司、青辰公司、盛世腾茂公司、宁阳县保安煤炭运销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被处以罚款元。其中接受奇台县汇通煤炭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处以补缴增值税元,并处以罚款元的处理意见。  2、昌吉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初步稽查报告、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阶段性稽查报告各一份。证实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4日给呼图壁县新源煤炭制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发票代码为,发票号码为和,金额1624,615.38元,税款276,184.62元,价税合计1,900,800元。经核实,该公司并未向呼图壁县新源煤炭制品有限公司销售过煤。  3、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一份、纳税人领购发票申请表二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份,发票领购记录一份。证实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分别于2012年1月12日、4月25日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10份、20份的税务登记情况。其中2012年1月1日领购10份,票号起止60835;2月2日领购10份,票号起止61055;3月2日领购10份,票号起止361095;4月2日领购20份,票号起止84010、84050。  4、2012年2月27日呼图壁县新源煤炭制品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张、支票领用单二份、转账支票二张、呼图壁县新源煤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账单一份。证实2012年2月24日,销货单位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为购货单位呼图壁县新源煤炭制品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号码为和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00,800元。呼图壁县新源煤炭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2月28日、3月29日开出的两张转账支票,金额共计1,900,800元,背书转让给了吴桂兰,并未将该款支付给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进一步证实二公司间并无真实交易。昌吉市贺阳煤炭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向新疆盛世腾茂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票号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煤,数量为2016.78吨,单价217.9487元,金额为元,税额74724.28元,价税合计:元。  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向新疆青辰能源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票号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货物名称为块煤,数量为900吨,单价226.4957元,金额为元,税额34653.85元,价税合计:238500元。  2012年4月10日,昌吉市贺阳煤炭有限公司接受奇台县汇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开具票号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货物名称为煤,金额为元,税额为元,价税合计:元。  5、合作协议书、保证书各一份。证实田士宝与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田士宝用该公司相关资质证件从事贺阳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  6、贺阳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记账凭证、科目余额表。证实贺阳公司给新源公司、盛世腾茂、青辰公司开出了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接受奇台县汇通公司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金额。  7、被告人高峰、田士宝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峰出生于1966年10月12日,田士宝出生于1983年10月9日,二人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8、认证结果清单、乌市米东区国税局认证结果通知书各两份。证实2012年4月16日,米东区国税局对盛世腾茂公司接受贺阳公司的票号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认证,并予以抵扣税款。2012年5月1日,乌市高新区国税局对青辰公司接受贺阳公司的票号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认证,并予以抵扣税款。  9、新疆盛世腾茂转账支票及支票头、收条、记账凭证各一份。证实新疆盛世腾茂记账凭证上记载的支付给贺阳公司煤款的5万元,付给了董某某。2012年5月25日,董某某收到盛世腾茂煤款5万元。另一记账凭证上记载付贺阳公司的煤款元,并未付给贺阳公司。  10、乌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报告、支票头、中国银行交易明细、信用卡交易单、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证实贺阳公司给青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过,因双方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青辰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被乌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煤炭供货合同各一份。证实新疆青辰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田斌,经营范围销售煤炭等;贺阳公司与青辰能源公司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贺阳公司签名为高风,与贺阳公司实际法定代表人名字不符,也无签订日期。  12、吉木萨尔县健康路信用社汇款凭证一份。证实2012年4月9日,薛某某给奇台县汇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汇款元。  13、昌吉市核算项目明细账一份、记账凭证二份。证实奇台县汇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2012年4月12号的会计凭证记载收取货款是薛某某,电汇款元;2012年4月12号的会计凭证记载销往昌吉市贺阳煤炭公司煤,不含税金额为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元、价税合计元。奇台县汇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并未收取开给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上的款项,该张发票属于虚开。  14、昌吉州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奇台县国税局税务稽查报告一份、汇通公司陈述书一份。证实2012年11月29日,汇通公司与贺阳公司无煤炭交易,贺阳公司接受汇通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15、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一套。证实该公司名称为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于2011年10月27日登记注册。注册资本528万元,实收资本276万元。经营范围:煤炭及制品批发。营业期限:2011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26日。股东陈丽出资5.28万元、吴某某出资42.24万元、高峰出资17.28万元、李某某出资52.8万元、聂宽远出资79.2万元、白某某出资79.2万元。  16、贺阳公司开户资料、账户交易明细、销户资料,有授权委托书,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各一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现金交款单六份、账户流水、授权书一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承诺书一份、销户申请、大额现金支取审批表一份、现金支票一张。证实2011年9月9日,贺阳公司高峰委托周某某办理设立临时账户,当日在临时账户xxx0109505交款元;2011年9月13日,贺阳公司高峰等股东五人委托白某某以验资不成功为由办理退款业务,有白某某和周某某在现金支票上背书将元取走,并于当日销户。  17、新疆天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新天凌会验字(2011)156号验资报告。证实经新疆天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截止2011年9月9日,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首期出资2760000元,已存入账号xxx内,  18、新疆天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0月20日出具新天凌会验字(2011)157号验资报告。证实经新疆天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截止2011年9月9日,经瑞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高峰实物出资评估价值252.76万元,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已收到高峰缴纳的实收资本合计252.76元。  19、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证明一份,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各一份。证实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煤炭经营资格证系伪造。  20、昌吉市公安局从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工商局调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天凌会计事务所15号验资报告。证实贺阳公司登记时向工商局提交材料的情况。  21、协查函复两份。证实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未查询到该份评估报告中发票号码:,金额845000元的发票信息;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税局未查询到发票号为的发票信息,金额为640000元。  22、昌吉市公安局从昌吉农业开发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一份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许可参考目录一份。证实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需要省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方能设立。  23、昌吉市公安局的抓获经过二份,证实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高峰在托克逊县被昌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田士宝在河北省曲阳县被曲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二被告人无自首情节。  24、昌吉市公安局情况说明一份、昌吉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被告人田士宝揭发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线索,并已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5、税务检查通知书二份,送达回证二份。证实2012年5月15日、5月25日昌吉州国税局稽查局通知对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12年6月1日向该公司会计李某某送达检查通知,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给冯某某售煤大概吨,是与新源公司口头协议的,税款协商为13.5%。新源公司问其要发票,其通过朋友知道田士宝可以开发票,这两张增值税发票也是其朋友联系的田士宝。今年2月份给其开了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是新源公司),其按票面金额13.5%给田士宝付的手续费,先开票后给的钱。田士宝给其通知票已开好,让出租车带到米泉的小地磅处。其拿上发票后没有打开看,但知道发票是田士宝开的,其不知道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也不知道田士宝是哪个公司的。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0年10月进入新源公司做兼职会计,负责记帐。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公司给新源煤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具过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新源公司从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煤的发票,价税合计1900800元。这两张发票是一个驾驶员带给其的,其收到发票后就进行认证,入帐了。发票是2012年2月份拿来的。具体交易情况其不清楚。甘某某的名字其听冯某某说过,新源煤炭公司购买的煤是甘某某供的,让甘某某开发票,甘某某一直开不上来,已经催了好多次。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11年3月进入新源公司做出纳,贺阳公司的1900800元没付过,既未向贺阳公司付过这笔煤款,也未向甘某某、李刚付过此款,而是将此款分两次付给自己办的吴桂兰的卡上,后将卡上的钱用于公司开支。其公司给人付过手续费,是冯某某通知她按票面金额13.5%的手续费,用现金支付给甘某某丈夫李刚276000元,是打到李刚的卡里了,这笔钱是贺阳公司开票的手续费。其听冯某某讲,煤是甘某某给公司供的,但发票是昌吉市贺阳煤炭公司给开的。  4、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呼图壁县新源煤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从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购过煤。贺阳公司开具给新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是从甘某某处取得的,付过手续费,是按票面金额的13%-13.5%付的手续费。公司总共从甘某某处购买煤吨,甘某某一直没给公司开具发票。其向甘某某多次索要发票,甘某某以种种借口推脱,最后甘某某提出如果要发票,要么煤的单价要加钱,要么按票面金额13%-13.5%的费用支付发票的费用,只有这样才给发票。其就同意按票面金额13%-13.5%的费用支付发票的手续费,甘某某开上发票后让司机带给了公司的会计张某,张某就直接入账了,其只知道发票入账了,没有见发票。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11年11月1日到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其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开票员资格,还担任办税员。其都是按老板高峰的指示在作帐,平时不参与经营。每月有人把作好的往来类与成本类的手工凭证给其,然后其每月录机,出报表、报税。每月高峰给其出库单,后面附的开票信息,其看是高峰的笔迹,就负责开具增值税发票。其没有见过单位的货物仓库在哪里,进项发票是高峰给她的。公司的货款是高峰收取的,有些是银行转账,有些是承兑汇票,公司往来帐和成本帐都是别人作好后递给其的。公司的运输是高峰负责,他给过其车队的工资表,但其没见过车队,工资表上有20多人,钱不是通过其和出纳王某某付的,高峰给她们的是已经签过字付过款的票据。看到过田士宝和她们公司签订的一份“合作协议书”,其记得内容好像是田士宝利用她们公司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去谈业务。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其在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公司工作,没有具体业务。田士宝是挂靠他们公司的,对外宣称是他们公司的副总。贺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士宝之间的业务分成是他听田士宝说公司分成60%,田士宝分40%。  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10日其聘用到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公司担任出纳工作,主要负责现金管理、日常办公用品采购,货款由高峰负责收付。如果公司需要用钱时,高峰用他农行的个人信用卡取现金,再把现金存入建行基本户。其不知道增值税进项发票是谁的票,月初或月底,进项发票由高峰给李会计,李会计开的增值税发票给谁其不清楚。其没给车队驾驶员发过工资,也没做过工资表。公司经营业务其和会计都不知道,只是做好高峰安排的各项工作。贺阳公司没有具体业务,因为没有业务员来领过工资,也没见过煤场、运输车等。  8、证人申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其在盛世腾茂担任总经理,2012年期间盛世腾茂和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公司没有发生过业务,当时盛世腾茂进项不够,会计王慈就找了董某某给盛世腾茂提供了一张发票,因为该公司以前还欠董某某的货款,就给了董某某5万元的货款。盛世腾茂纯粹就是为了取得这一张发票。他们公司没有与贺阳公司签订购买煤的合同。  9、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没有从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拉过煤,票号为号的增值税发票不是其提供的,但在盛世腾茂公司见过这张票,当时拉煤的煤矿没有及时开上发票,王慈拿出了这张发票给其看了一下,说用该张发票顶其的发票,就没多问。  10、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0年12月份担任青辰能源物资公司的项目经理,负责煤炭销售业务。2012年3月份没有与贺阳公司实际发生交易。通过一个叫赵某联系的贺阳公司,赵某是和古丽联系的,赵某是做煤炭生意的,古丽是贺阳公司的业务员。2012年2月份,赵某来找其说贺阳公司有煤,数量和价格是由其和赵某商量的,共900吨,每吨200多元,商量好后,赵某给其拿来贺阳公司填好的和盖上章子的合同,其就在赵某拿来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完后先给赵某付了元货款。因贺阳公司没有煤,合同没有执行下去,其又从赵某处把钱要回来了。赵某后来让其把贺阳公司给他们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补掉,其就给赵某给了3万多元的现金。赵某给其拿来一张贺阳公司开给他们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是二十多万元,他们经过认证是真票,所以就抵扣了。  1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当时施某某公司要煤,施某某就让其给联系煤,其就联系上了古丽,古丽给了一些煤样,施某某看后认为可以,就给了12万余元的预付款,其把钱给了古丽,后来古丽没有备上煤,其就把钱要回来给了施某某。青辰公司和贺阳公司签订合同后,青辰公司让先把发票开过来,其就让古丽提供发票,古丽给了票号为0136586的发票,其把发票给了施某某。当时古丽让其把3万余元的税钱交上,其就问施某某要了3万多元交给古丽,具体数字记不清了。贺阳公司和青辰公司未发生真实交易。  1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奇台县汇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会计,汇通公司是否给贺阳公司卖过煤其不清楚,其是见票后做的帐。收的是吉木萨尔县薛某某的款,挂的是昌吉市贺阳公司的帐,是杨经理打的电话说有笔款要到帐,其让出纳查一下,查完后出纳说款到帐了,财务总监说钱到帐了可以给开票,然后其给杨经理打电话说钱到账了,杨经理让业务员耿文平(不是其单位的员工)给的开票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开的。钱到帐的第二天,其把票开好给耿文平。当时其没想这么多,看有合同,就请示了经理、总监,才开的票。2012年4月9日收到薛某某元付了煤款。把钱打到薛某某的帐上的事其不知道,是杨经理和耿文平给出纳的付款信息。  1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1年1月任奇台县汇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经理。他们公司给贺阳公司卖过煤,是耿文平联系的,卖给了贺阳公司,煤是耿文平负责运输的,不知道运到哪里了。合同是耿文平签订的,对方只盖章,是谁其不知道。耿文平把合同提供给会计,其通知会计,钱收到就开票,先收款,后开的票。  14、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1年3月到的新疆福联矿业公司负责财务的,耿文平给其说过奇台县汇通公司,耿文平原来是公司的股东,后来退股离开了。福联公司与汇通公司有无业务其不知道,给汇通公司汇过款,后来钱就退回来了,是耿文平联系的。退回来时少了几万元,由耿文平用现金补上,交给其。其来公司以后没有向奇台汇通公司买过煤。  1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2年2月起到奇台县汇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任出纳,2012年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其记的,这本帐上记的4月10日汇给薛某某的货款元,是会计给的单位、地址、汇款信息,其去银行汇的款。其不认识耿文平。  1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中旬,州工商局的李科长把高峰介绍给其,让帮高峰办理注册一个公司,高峰说要成立一个煤炭销售公司,其问高峰,用他们的钱还是用高峰的钱,高峰说先用一下他们的钱,等高峰的钱回来就把他们抽走的注册资金补齐,其同意了。过了几天,高峰把几个股东的身份证、公司核准书以及办公司需要的手续交来,并且给了2万多元办公司注册的费用,因其当时没有钱,就把高峰办公司的资料交给一个同行朋友去办了,过了十几天,同行朋友把办好的营业执照和其他手续给送来,其就打电话把高峰叫来,结清了代办费后,把营业执照给了高峰。高峰和贺阳公司的其他股东其知道是没有出过注册资金,其也没见过高峰公司的股东。  1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9月在昌吉市荣丰财务咨询公司上班,公司经理杨某把一些工商局和银行送的资料准备好,安排她们填写表格,然后让她们把材料送到工商局或银行。  1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昌吉市荣丰财务咨询公司经理。公司的业务主要到工商局、税务局和技术监督局办手续,就是帮人办营业执照、税务证等。2011年9月他们公司没有给贺阳公司办理过营业执照,但帮忙办理过银行手续和打印过资料。当时是刘某某带来一个女的,让其帮那个女的跑跑银行的手续,其就让周某某给贺阳公司办理过银行存取款手续。  19、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瑞丰评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瑞丰评报字(2011)第07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是他们公司做的,他们是根据新疆天凌公司提供的实物发票原件做的报告,没有对贺阳公司的实物实地调查过,也没有见过实物。  20、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天凌会计事务所的项目经理,新天凌会验字(2011)156号、157号验资报告都是他们所出具的,当时是王全新委托他们做的。需要做验资报告的企业从他们所领一份银行询证函,然后去银行交注册资金,到银行交款后,银行出具交款单,最后企业把银行交款单和询证函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议决议等材料送回他们所,他们再安排人员去银行核查询证函和交款单是否真实,核实后他们才出具验资报告。实物出资报告王全新给其的资料,还有实物照片,其把资料给新疆瑞丰资产评估公司做的。其安排公司的人员去调查过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每一项资产,记得当时调查核实后都把发票原件、实物照片和其他资料交给其,其送到瑞丰资产评估公司去做的评估报告。  2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1年5月到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公司工作的,公司成立时,其只是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高峰,从没去过工商局,也没出过现金和实物。平时公司的人叫其李总。在公司成立之前高峰开车拉着其去过煤场。高峰说是贺阳公司在硫磺沟看了一个煤场,准备租下来,办营业执照要用。其去看这个煤场的时候,是个空场地。  2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夏天,其通过聂宽远认识高峰的,其和贺阳公司没有关系,其在贺阳公司没入过股,也没上过班。身份证复印件是聂宽远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给高峰的,其自己亲自签过名的材料是聂宽远让其给高峰帮个忙,就是让其把材料送到工商局去,去工商局送材料时,工商局的人让其在上面签的字。审查中工商局的人让其在法定代表人信息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身份证复印件上面签了其名字。过了半个月左右,通知其去工商局取办好的营业执照,取上营业执照后其交给了高峰。  2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1年夏天通过李某某认识的高峰,说和高峰合伙做煤炭销售生意,当时和他们商量怎么办营业执照、找办公地点。高峰提出让其把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和照片给他,以便办营业执照时备案用,其就给了高峰,后来高峰的公司还没有成立其就离开了,也没有给贺阳公司投钱。  2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会计。公司的账本、凭证、相关资料都在办公室,5月27号,高峰说税务机关需要资料,其要取东西就把钥匙拿走了,高峰在办公室时让其去给园区国税局报过资料,以后其就没有钥匙了。2012年5月28日高峰把资料打印出来让其去办理的注销税务登记。  2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出纳。2012年5月27日,高峰通知其把高峰的私人章和办公室钥匙及保险柜钥匙交给他,其去办公室李会计也在,李会计也把公章和钥匙交给高峰。财务上的所有会计凭证都交给了高峰。  26、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高峰的女儿。会计凭证是高峰通过律师转告其,让到吐鲁番托克逊县他原来租的房子找,找到后送到昌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其到托克逊找到房东,其在高峰以前租房子的院中一个堆杂物的棚子里找到的,里面装的都是账本和财务凭证,就拿过来了。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高峰的供述,证实田士宝负责提供购货发票,买煤的发票和销货的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会计看过后给其汇报,其就让会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没有煤炭和柴油的实物交易。贺阳公司对外开具了4千万左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起诉书指控的四笔业务是田士宝联系的,其审查后发生的这四笔业务。  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是虚报注册资本528万元成立的,实际上根本没有这些资金,注册这个公司的事情是其一手办理的,是其给刘某某(一个会计事务所所长)5万元,委托刘某某办的,出具验资报告后成立的。公司的股东有李某某、吴某某、聂宽远、白某某、陈丽和其,股东没有出钱,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上在股东处签名都是其让别人代签的,股东本人没有签名。公司的“煤炭经营许可证”是20万元给一个叫任大明的办理的,任大明的联系电话没有了。贺阳公司注册时的经营范围是:煤炭销售及批发、五金交电、钢材、水暖、水泥等,注册的公司没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实物,也未进行实物交易。公司是2012年2月10日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是会计李某某领取的,公司的出纳是王某某。田士宝是2012年1月挂靠的贺阳公司,签订了一份挂靠协议,并让田士宝写了一份保证书,挂靠协议的内容是:田士宝负责供货和销货,只用公司名义、公章、发票,公司按销项金额的1%收费,但最后田士宝只按0.5%付费给他。公司的进项、销项全是由田士宝操作的,田士宝让其在农行给田士宝开账号、办网银,由田士宝控制。公司销项税价大概在四千万,进项和销项差不多。贺阳公司给山东宁阳县宝安煤炭运输公司开发票两、三千万,没有给该公司售过煤,贺阳公司没有煤,这些都是田士宝联系的。田士宝弄的进项是购买柴油,购买的发票都是田士宝提供的,公司也没有用柴油。田士宝给贺阳公司上税花了三十万左右,是田士宝掏的钱,给其的挂靠费共计二十三万余元,是按0.5%算出来的。按照公司和田士宝签订的挂靠协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程序是首先由田士宝提供购货发票,买煤的发票和销货合同、对方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经过会计看过后给其汇报,其就让会计开具发票。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单位名称都是田士宝提供的。贺阳公司与呼图壁县新源煤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业务联系。当时是田士宝把新源煤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合同等拿给其看,其看完后觉得没什么问题,就让李某某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田士宝了。当时田士宝好像是带了一个叫古丽的人来,但其记不清古丽是干什么的。  注册贺阳公司是通过上海花园北门东侧的一个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的,注册资金没有出资,其以前有几个铲车,早就卖掉了,可是铲车的发票还在其手里,在注册公司时其就把铲车发票拿过去算在公司的注册资金里了。其和股东都没有出过现金。贺阳公司的注册资金是528万元,有一部分是虚报的,有部分不是,其已经卖掉的两台小铲车的发票有50-60万元,这部分的钱是虚报的,还有200余万元是借朋友刘某某的钱,公司成立后通过验资又把钱取出就还给朋友了,其余的260万元左右是其自己实物出资的。他实物出资的实物在东戈壁,这些实物工商档案里都有,做过验资报告。二台小铲车2011年6、7月份其卖掉了,当时公司还没有成立,发票其都留着。其他实物都在2012年3月份抵账了。  会计和出纳所保管的有关公司的所有财务凭证,其装到一个25公斤的塑料编织袋里,5月31日傍晚,在吐鲁番市达浪坎乡一个没人的地方,其把会计资料以及手机卡一块烧掉了。昌吉州国税局2012年5月15日对贺阳公司进行检查的。他从会计和出纳手中把财务室的钥匙要上,拿到帐本等资料的,因为其当时已经知道税务部门在调查他们公司,其害怕,就想把这些证据烧掉,税务部门就无证可查了。  2、被告人田士宝的供述,证实其没有给贺阳公司销售过任何货物,贺阳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都是虚开的,为了赚开票的手续费。增值税都是其和高峰以贺阳公司的名义开出去的,都没有发生过真实业务,都是虚开的。当时公司不挣钱,是高峰提议开发票的。起诉书指控的四起犯罪事实高峰均知道是虚开的发票。这四起是其联系的,是对方先打的电话,相关的资料、信息由其给高峰审查,如果能做,就把资料给会计,决定权在高峰。  其和高峰签的《合作协议书》,就是其以个人的名义挂靠在高峰的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用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资质和别人或单位做销售煤的生意,挣的钱其和高峰四、六分成。开票是为了从中营利。一个叫古丽的维族人给其打电话说是给呼图壁县新源煤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供煤,没有发票结账,想通过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就让那个维族人到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谈。其先把这个维族人介绍给高峰,然后他们就互相看了对方的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质,就是贺阳公司和这个维族人提供的呼图壁县新源煤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看完后他们又在网上查了一下,都有这个公司,他们就按这个维族人提供的吨数和每吨的金额,给开了两张贺阳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吨数和金额他记不清了,反正总金额是190多万元。是高峰让公司姓李的会计开的两张发票。开这两张发票收了23万元至24万元之间。第二天他把2万元转到贺阳公司账上了,准备缴税,剩下的其分了百分之四十,给高峰分了百分之六十,是高峰和其一块去昌吉市红星东路的农行取的钱。其和高峰签订的合作协议就是其以个人名义挂靠在贺阳公司名下,用昌吉市贺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资质,挣得钱其和高峰四、六分。  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能够证实上诉人高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报注册资本、隐匿会计凭证及上诉人田士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峰及田士宝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购销货物的情况下为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张,接受其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张,价税合计元,税款数额为元,数额巨大,二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高峰为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成立昌吉市贺阳煤炭有限公司,采用给临时账户注资骗取验资报告后撤资、用虚假的实物发票骗取验资报告、虚构本人及股东出资等手段,虚报注册资本38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上诉人高峰在税务机关下达检查公司涉税情况的通知后,为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涉及金额为70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原判定性正确。根据本案书证、证人证言及上诉人高峰、田士宝的供述,可以证实上诉人高峰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并且明知贺阳公司与其他受票公司没有实际的煤、柴油等货物交易,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故上诉人高峰关于其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系行为犯,依据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到50万元即属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给国家造成损失达30万元,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因上诉人高峰及田士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清晰,原审未核算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数额并无不妥,并不影响对二上诉人的定罪量刑,故上诉人高峰及其辩护人认为应当将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从税款数额中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二上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考虑上诉人高峰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隐匿会计凭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诉人田士宝有坦白及立功表现,对二上诉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的量刑适当。故上诉人高峰认为原判对其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及隐匿会计凭证罪量刑过重,上诉人田士宝认为原判对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过重,均其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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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2007年9月到本单位工作,于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休病假,休病假期间一直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先向单位领导请假,再向单位提交医院诊断证明。

从2018年1月起,单位拟制定新的考勤制度,并一直征询意见,新的考勤制度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其中对于病休规定如下:职工享受医疗期需出具本市三甲医院相关证明材料(挂号条、诊断证明、病历、处方、检验报告、医疗费清单等复印件),经学校领导班子批准,未经批准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2018年5月23日,学校以微信的形式通知我:你已连续病休六个月以上。

现需向学校提交本事三甲医院证明材料,材料包括:挂号条,诊断证明,病例,处方,检验报告,医疗费清单等相关材料的原始凭证。

本人以单位没有实行新的考勤制度为由,仍按照旧的考勤制度要求每次请假提交医院诊断证明。

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请病假期间,工资每月扣掉200元。

2018年7月10日本人申请复工,2018年8月2日本人收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下:单位向医院核实,两家医院均没有你的就诊记录,你长期虚开假条的行为严重破坏单位管理秩序,损害单位利益,单位决定自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你法律责任的权利。

当本人向单位索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单位已需要为我办理离职审批手续为由,让我在离职申请上签字,申请上由姓名,日期,及理由(虚开假条)。

本人表示假条属实,要求看单位去医院调查后,医院的文字回复,单位要求我到单位当面沟通。

因单位路途遥远,本人回复:我只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并看医院回复,不需要其他沟通。

现我想利益最大化向仲裁申请给我的赔偿。

另本人自2016年7月1日起,单位没有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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