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荣组的句子有哪些

益阳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关于成立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五大专项工作组的通知
当前位置:
益阳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关于成立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五大专项工作组的通知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益阳市文体广新局
点击量:次
益文体广新发〔2017〕23号
益阳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关于成立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
五大专项工作组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取得成效,依据益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协调组《关于成立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六大专项工作组的通知》(益创文[20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局创文办公室下设宣传学习教育组、城市建设组、市场环境建设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组、创文督查组。
一、宣传学习教育组
工作职责:1.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2.学习宣传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学习宣传教育;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学习、文化培育及教育实践的开展;5.道德模范评选表彰和学习宣传;6.“讲文明 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7.局网站创文内容宣传建设,设置专栏专版对创文工作予以宣传报道,按要求做好公益广告刊播。
组&&& 长:彭& 剑
副 组 长:刘杨柳
牵头科室:宣传信息科
市创文办联络人:梁平
责任科室(单位):各二级单位、办公室、文艺科、文遗科、广电科、机关党委、工会
二、城市建设组
工作职责:1.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居住建筑及居住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等;2.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组&&& 长:徐志成
副 组 长:龚菱芳
牵头科室:文艺科
市创文办联络人:皮岚
责任科室(单位):全民健身服务中心、市博物馆、市图书馆、市文化馆、电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群体科、广电科、新闻出版和版权科
三、市场环境建设组
工作职责:1.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2.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3.文明诚信服务;4.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工作。
组&&& 长:罗卫荣
副 组 长:赵冬云
牵头科室:政策法规与市场管理科
市创文办联络人:周新飞
责任科室(单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安播中心、办公室、广电科、新闻出版科、政务中心窗口
四、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组
工作职责:1.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2.思想道德教育实践活动开展;3.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4.营造良好社会文化环境。
组&&& 长:周& 红
副 组 长:欧阳翠兰
牵头科室:老干科
市创文办联络人:王琼
责任科室(单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文物管理处、市博物馆、市图书馆、市文化馆、办公室、文艺科、文遗科、广电科、政策法规与市场管理科、新闻出版和版权科
五、创文督查组
工作职责:1.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各项任务布置落实情况督查;2.创文其他相关工作。
组&&& 长:潘文剑
副 组 长:吴运昌
牵头科室:办公室
责任科室(单位):办公室、监察室、人事科、机关党委
益阳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5月23日
益阳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印发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234号原告:钱卫荣,男,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李发明,律师。被告:周治银,男,日,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南陵县,居住地安徽省南陵县。原告钱卫荣诉被告周治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筱玮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卫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治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卫荣诉称:日,钱卫荣与周治银签订了班组承包合同,约定钱卫荣承包周治银施工的颐和观邸1-4#楼瓦工、砼工等,包工不包料,并按砼工程16元/㎡,墙体17元/㎡,装饰41元/㎡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钱卫荣依约完成了施工。经与周治银结算,截至日止,周治银尚欠钱卫荣劳务分包工程款84万元,该款周治银承诺在2014年7月付清,并对利息进行了约定:从2013年6月起按每月支付6000元利息至所有款项付清日止,日起每月另加6000元利息至所有款项付清日止。周治银在日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后再未支付。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周治银支付钱卫荣劳务分包工程款74万元及利息损失3.6万元,并自日起按每月1.2万元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周治银承担本案诉讼费。钱卫荣为支持其诉称事实和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钱卫荣身份证,证明钱卫荣主体资格情况;2、班组承包合同,证明周治银、钱卫荣双方签订了班组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的范围、方式、价款等;3、结算单、欠款凭证,证明钱卫荣承包的工程经与周治银结算,确认尚欠钱卫荣劳务分包款840216元,周治银均以个人名义在结算单及欠款单上签字;4、欠条,证明至日,周治银总欠款是84万元,后日周治银支付10万元,并承诺在2014年7月付清,欠款利息从2013年6月起,每月按6000元支付,从日起,每月另加6000元利息至所有款项付清时止。周治银答辩称:涉案工程建设单位系安徽万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成公司)承建,而万成公司与刘根火签订了项目经济承包申请及目标责任承诺书,约定万成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刘根火,刘根火应为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周治银只是在该涉案工程项目部从事行政管理和施工工作,故其不是适格被告;欠条上加盖了万成公司的资料专用章,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应当由万成公司和刘根火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周治银为支持其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涉案工程由万成公司承包施工;2、项目经济承包申请及目标责任承诺书,证明钱卫荣提供的借条上印章是虚假的。本院认证如下:钱卫荣提交的证据1-4的内容系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钱卫荣、周治银因不具备劳务作业的相应资质,故班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钱卫荣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其按证据4约定的内容主张利息不符合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对证据1、3予以采信,对证据2、4予以部分采信。钱卫荣对周治银提交的证据1三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系有异议,认为周治银是否签订承包合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周治银提供的印章与欠条上的印章不是同一个,不具有可比性。本院认为,周治银未能提交证据原件在法庭上出示,且未提出鉴定申请,故对证据2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日,钱卫荣与周治银签订了一份班组承包合同,约定钱卫荣承包周治银施工的颐和观邸1-4#楼瓦工、砼工等,包工不包料,并按均价74元/㎡进行结算,工程验收后付总价的80%,验收后六个月付总价的90%,验收后一年内一次性付清。钱卫荣、周治银均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并捺手印。钱卫荣于2010年7月依约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周治银通过其个人账户向钱卫荣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日钱卫荣与周治银结算,确认周治银尚欠钱卫荣劳务分包工程款84万元,周治银据此出具欠条,并承诺在2014年7月付清。该欠条对利息进行了约定:从2013年6月起按每月支付6000元利息至所有款项付清日止,日起每月另加6000元利息至所有款项付清日止。周治银在该欠条上签字并加盖了万成公司的资料专用章。周治银于日支付钱卫荣10万元工程款。另查明:颐和观邸1、2#楼于2013年3月通过竣工验收,3、4#楼于日通过竣工验收。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周治银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之二钱卫荣与周治银之间是否存在本案系争的劳务分包合同法律关系。职务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行为人必须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2、实施的行为在其职务范围内;3、行为人在从事该行为时必须是以法人的名义进行。周治银既不是万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也未取得公司的授权,万成公司亦未在班组承包合同上加盖公章,欠条上加盖的资料专用章系限制用途,明显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故周治银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而周治银在签订合同时及举证期限届满前均未提供任何代理手续及授权证明以表明其是受何人委托而签订该份班组承包合同及出具欠条,现钱卫荣提供了班组承包合同及欠条原件,该合同、欠条上均有周治银、钱卫荣的签名及捺印,故周治银与钱卫荣签订班组承包合同及出具欠条的行为均系周治银的个人行为,应由周治银承担责任,对周治银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钱卫荣、周治银均不具备劳务作业的相应资质,故班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钱卫荣已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任务,并与周治银进行了结算,且涉案工程已于日通过竣工验收,故属于没有必要返还财产的范围,钱卫荣有权参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及实际结算的价款要求周治银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的利息损失,逾期的利息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周治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庭审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并不影响本院依据钱卫荣提供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治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钱卫荣工程款74万元及利息损失(以74万元为基数,自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钱卫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80元,由钱卫荣负担300元,周治银负担5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筱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像组句子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